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成交公告
附件1 | 2020ZC07097 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定稿.pdf |
附件2 | 谷井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
一、项目编号:2020ZC07097(招标文件编号:2020ZC07097)
二、项目名称: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谷井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沪发路728弄188号
中标(成交)金额:11.4282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上海谷井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鼓风30 双眼大锅灶;鼓风30 单眼大锅灶;96kg燃气蒸饭柜;油网烟罩连送新风;不锈钢风管;不锈钢风管 | 上海谷井;上海谷井;上海谷井;上海谷井;上海谷井;上海谷井 | 2200 1200 800/400mm, DZTY760/24-AX;1200 1200 800/400mm, DZTY760/24-AX;745 950 1650mm, ZXTF-20;600*500;600*300mm | 1台;1台;2台;1组;58 ㎡;29 ㎡ | 11,504.00;6,777.00;10,512.00;11,108.00;371.00;371.00 |
| | | |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戎伟、王裕民、徐志庆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请于本成交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溪路250号银海大楼A313室,电话:021-54640496)提出质疑。
在此,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和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呼兰路921号
联系方式:余老师 021-567491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楼A313室
联系方式:莫巧媚 021-54640496 021-546418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莫巧媚
电 话: 021-54640496 021-54641826
1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2020ZC07097
项目名称: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人: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07 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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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 250 号银海
大楼 A313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
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ZC07097
项目名称: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8.6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8.6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鼓风 30"双眼大锅灶 1 套、鼓风 30"单眼大锅灶 1套、96kg 燃气蒸饭柜 2 套、油网烟
罩连送新风 1组、厨房专用风机柜 1 套、送新风风机 1 套、不锈钢风管 58m2、不锈钢法
兰 46 只等内容;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不允许只投该项目中的某项内容,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报价。本项目未做过进口论证,不
允许采购进口设备。
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2)供应商需具有《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竞争性磋商文件
3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07 月 14 日 至 2020 年 07 月 21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
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5:30。(北京时间,法
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 250 号银海大楼 A313 室。
方式: 无需至现场领购,通过指定邮箱发送电子版磋商文件,工作时间上午 9:30-11:
30,下午 13:30-15:30(售后不退)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 年 07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 250 号银海大楼 A313 室
五、开启
时间:2020 年 07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 250 号银海大楼 A313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购买磋商文件时将须提交的资料发送至邮箱:yqswzhaobiao@126.com,邮件内容请注明
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报名的项目名称及编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或其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2、法人代表授权书/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签字盖章(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4
3、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盖章(公章)彩色扫描件);
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后,请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名材料无
误后凭付款凭证,采购代理机构将磋商文件以电子版本的形式发送至供应商的邮箱。
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
关注。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呼兰路 921 号
联系方式:余老师 021-567491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 250 号银海大楼 A313 室
联系方式:莫巧媚 021-54640496 021-546418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莫巧媚
项目联系电话:021-54640496 021-54641826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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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磋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2 项目性质: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项目。
1.3 进口论证:本项目未做过进口论证,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2.1
采购人: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地址:呼兰路 921 号
联系人: 余老师
联系电话:021-56749123
2.2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 250 号银海大楼 A313 室
联 系 人:莫巧媚
电 话:021-54640496 021-54641826
电子信箱:yqswzhaobiao@126.com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2)供应商需具有《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2
“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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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内容: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屏证明;
查询截止时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的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或者评审活动
开始前进查询的内容为准;该查询的内容作为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附件留存。
7.1.1 现场踏勘:不组织。
7.2.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可在 2020 年 07 月 22 日下午 16:00
之前按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盖单位公章)
(并提供 word 电子版)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
电子信箱:yqswzhaobiao@126.com
7.2.2 标前会:不召开。如召开,另行通知。
13 交货期: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
14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
商支付合同总价的 65%,余额 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
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5.1 磋商有效期:90 天。
15.2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为 90 天。
磋商保证金币种应与报价币种相同,供应商应以电汇、网银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电汇或网银底单应密封在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如办理电汇或网银的保证金应付至以下帐号:
开户名: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支行
银行帐号:03329600040049636
摘要:2020ZC07097 磋商保证金
16.1
响应文件的份数:一份正本、叁份副本。
请供应商提供用光盘为载体的包括全部响应文件内容的电子文档 1份(盖章扫描
竞争性磋商文件
7
件 1 份)(注:概不退还),密封在响应文件的正本内。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
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且将目录设置为第 1 页,依次逐页增加页码。采用
胶装密封。
18.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公告。
21.1
磋商时间:详见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公告。
28.4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31
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1、以《成交结果通知书》中确定的采购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成交通知书》发出一周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中
标服务费人民币 5,000 元整。评标聘费由供应商支付,按实结算。
3、中标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向采购代理机构以电汇或现金形式直接交纳。
4、汇款信息
开户名: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支行
银行帐号:03329600040049636
(一)、说 明
一、 概况
1.1 本次磋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1.2 项目性质: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进口论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 定义
2.1 “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在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磋商文件手续,并递
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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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成交供应商”: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负责其实施的供应商。
2.5 “实质性响应”:是指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要求、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
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和质量或限制了采购人
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三、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
四、 联合体投标
4.1 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允许中标后整体肢解分包或部分分包、转包。
五、 投标费用
5.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参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
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磋商文件
六、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及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
(若有的话)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磋商办法
第四章 项目要求及说明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附件(响应文件的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6.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
和资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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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供应商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
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之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
澄清。如果供应商不按上述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6.4 无论是否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都应承诺对磋商文件保密的义务。
6.5 磋商文件以中文为准。
6.6 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采购人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
(包括采购人的患者病情及家属等信息)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将任何信
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6.7 供应商一旦中标,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侵犯任意
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
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采购人损失。
七、 现场踏勘和磋商文件的答疑与澄清
7.1 现场踏勘
7.1.1 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
勘现场的,采购人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
购人的安排。
7.1.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7.1.3 采购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不得明
示或暗示已经内定了某家供应商。
7.1.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
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
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2 磋商文件的答疑与澄清
7.2.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请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时间和形式向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中(包括附件)需修改或补充的实质
性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邮件)向所有供应商作出澄清、修改或补充。
7.2.2 标前会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供应商的澄清要求决定是否召开标前会,标前会召开的具体时间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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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址将另行通知。
如召开标前会,供应商应在标前会召开前一天内将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
构。在标前会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答复与磋商文件内容有关的问题, 并有权对于
任何与磋商文件无关的问题不作解答。
7.2.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与磋
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若存几者间在不一致的,以在后发出者为准。供应商在收到答复后
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2.4 采购人或其他任何人以非书面形式进行的澄清或答复,不具任何效力,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八、 磋商文件的修改
8.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的规定时间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
可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磋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
文件的每一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8.2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磋商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
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
一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
足 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3 此类修改文件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8.4 当后发的修改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修改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
以后发的修改文件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九、 响应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
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其投
标将被拒绝。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有
效理由。
十、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
10.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
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时以
中文为准。
10.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国
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否则视为未响应磋商文件。
十一、 响应文件的组成(包含但不限于)
1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 磋商承诺书;
2、 报价一览表;
3、 分项报价表;
4、 备品备件报价表;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 供应商的财务情况表;
7、 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清单(对其中所列的主要项目应附合同
复印件);
8、 技术方案;
1) 公司实力、历史、服务技术能力等公司综合简介;
2) 详细的设备配置技术方案,包括技术规格偏离表;
3) 针对本项目拟委派项目经理及人员情况说明;
4) 售后服务及应急措施、如投产品非供应商自行生产时需提供相应的制造商售后
服务承诺书及授权函;
5) 项目验收方案;
6) 项目进度计划;
7) 产品及材质的检测报告;
8) 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9、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0、 ★资格证明文件:
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形式投标)/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形式投标);
表 2 声明函;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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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
表 2-2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银行缴税付款凭
证或缴款回单等);
表 2-3 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如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收款收据
等,或银行缴款凭证、回单等);
表 2-4 2020 年或者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表或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六
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表 2-5 无利害关系声明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表 2-6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表 3 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表 4具有《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表 1 至表 4 的内容若未提供则可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竞磋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11、 供货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且将目录设置为第 1 页,依
次逐页增加页码,所有分隔页包括空白页以及样本或图片等技术资料也必须连续编制页
码,且采用胶装密封。
十二、 报价要求:
12.1 投标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有关
费用及税费。
12.2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款(服务)、材料费、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业工具、包
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验收、运行维护、保修、管理、
税金、中标服务费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本次报价为闭口合
同,供应商必须针对本磋商文件里所有的工程、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报价,不能只对部分
工程、货物及服务进行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本项目所需要求,如果在报价
中有缺项和漏项,则将被认为该项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中。采购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不会对供应商缺漏项的金额给予补偿。
12.3 响应报价应按照磋商文件附件的“报价一览表”格式填报,供应商对每一个项
目允许有二次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供应商应在报价表中标明单价和总价。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
当单价的总和与总价有差异时,以单价为准。与每个相对应的项目允许有二次报价,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人形式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其他组织形式投标)
签字或盖章。
12.4 除磋商文件中明确由采购人提供的装备或服务外,其余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价格因素,一旦投标结束最终成交,
总价将包干,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成交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
失自负。
12.5 报价总额应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两种形式表示。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
写数字有差异的,以中文大写数字叙述为准。
12.6 供应商所报最终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
更,采购人不承担价格波动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12.7 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格,税率按照国家规定,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十三、 交货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四、 付款方式:《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 磋商有效期和磋商保证金
15.1 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 90 天,不满足报价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标。
15.2 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5.4 未按 15.2 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5.5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5.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
商的磋商保证金。
1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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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装订
16.1 响应文件中响应书、资格文件应装订成册。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在每一份响应文件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
差异,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不包括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
用章)。
16.2 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6.3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沫或改写,若有修
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人形式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其他组织形
式投标)签字或盖章。
16.4 响应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人形式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其他组织形式投标)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6.5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6.6 请供应商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的最终报价表在二次报价时使用(附表 2-2),
不用密封进响应文件中(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仍须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最终报价
表)。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十七、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用密封袋密封,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公章。
并在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全称)、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每一密
封袋上注明“于 之前(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7.2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对响应
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十八、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18.1 所有响应文件需要派人递交,必须按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磋商邀请中指定的地点。超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
竞争性磋商文件
15
间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十九、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销
19.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至磋商截止时间前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
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
有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
知应按第 17 和 18 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
消投标”字样。
19.2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19.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五)、磋商
二十、 磋商小组
20.1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
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十一、 磋商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
商。磋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二十二、 磋商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22.1 磋商文件是磋商的依据之一。
22.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4 磋商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 磋商办法》。
竞争性磋商文件
16
二十三、 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
23.1 磋商小组将组织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
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
23.2 初审中,响应文件若有差错时,将按下列程序、原则进行修正:
1、 当正本内容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 若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之和同总额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若采购人认为单价有
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分项实计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时,以分
项实计之和为准。
4、 采购人将按上述原则调整响应文件的报价金额。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根据上述修改
方法而调整报价,采购人将否决其报价。
23.3 磋商小组将确定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
没有重大偏离。
(1)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
大偏离或保留。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畴,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
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
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23.4 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
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二十四、 响应文件的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人形式投标)/单位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其他组织形式投标)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
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
17
二十五、 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25.1 在磋商过程中及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的研究情况和所有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都
属于保密内容。
25.2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
都不得透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2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六)、 定 标
二十六、 定标准则
26.1 合同将授予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26.2 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中标。
二十七、 成交通知
27.1 磋商结束后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中标结果,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发《成交标通
知书》、《未成交结果通知书》。
2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十八、 签订合同
28.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在磋商过程中的书面承诺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
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磋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除外)。
28.4 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十九、 诚实信用
竞争性磋商文件
18
2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
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2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
29.3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
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有此行为的,采购
代理机构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十、 腐败和欺诈行为
30.1 本磋商形成的合同项下的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
守以下道德标准:
(1)“腐败行为” 是指通过提供、给予、接受、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
员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和公
共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剥夺了买方从竞争中所获得的利益。
如果被推荐的成交供应商被认为在本磋商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被拒绝
授标建议。
三十一、 中标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十二、 解释权
32.1 本须知解释权归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当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理解产生
歧义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解释。
三十三、 质疑提出与答复
33.1 接受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采取书面方式;上海
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楼A313室,021-54640496。
33.2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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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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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磋商办法
一、 竞争性磋商时间、地点和步骤:
1、竞争性磋商时间:详见公告。
2、竞争性磋商谈判地点:详见公告。
3、供应商按签到顺序递交响应文件(各供货商的价格不公开)(被授权代表应提供授
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能进
入谈判程序;
5、按照签到顺序,由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6、磋商小组对技术服务方案及商务方案等进行商讨(若提供的详细技术方案与技术
偏离表不一致,以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为准);
7、第一轮谈判结束后,各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附表 2-2);
8、超过采购预算价不能成交;
9、第二次报价后,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办法及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 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1、 磋商小组成员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
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
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磋商成交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以上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
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磋商程序
1) 初步评审: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
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磋商: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3) 磋商的澄清和修正原则: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
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对漏项和缺项的处理:磋商小组认为产生的漏项或缺项不会使整个磋商报
价低于成本,供应商在澄清、说明和补正中已承认并承诺由其承担该漏项
或缺项费用,可将该项所有有效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计入其评审价中。若
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5) 评审价:无缺漏项的报价,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有缺漏项的报价,对投标
价中缺漏项按照对其最不利原则(即按照有效供应商中该项最高报价计
算)修正后的投标修正价为其评审价。评审价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
仍按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签订本项目合同。
6)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
投标报价。
(1)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
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
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3%的
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
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供应商作
竞争性磋商文件
22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的,磋商小组将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
标处理。
8) 实质性评审:磋商小组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
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4、无效标的处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
1) 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 不满足磋商文件“★”条款的;
8)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
9) 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将以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作为对响应文件进行全面
评价的依据,采用百分制评标法决定成交供应商。本评标办法总分 100 分。投标报价的评
审打分精确到 0.01 分,其他各项评审要点均精确到 0.5 分。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得超过该
项的总分值。
序号 项目 计分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一
报价
30 分
投标总报价
(客观分)
30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3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
的投标总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评标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
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
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竞争性磋商文件
23
二 业绩 10 分
类似项目业绩
(客观分)
10
根据供应商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起至
今完成的或进行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分
(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
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和首尾签字盖章页)。
符合 1个得 2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磋商
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
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
认定。
三
对磋商文
件的响应
程度 5分
对磋商文件的响应
程度
5
根据各响应文件对本项目要求的响应
程度酌情打分,好得4-5分,较好得1.5-3.5
分,一般得 1分,差得 0分。
四
质量认证、
产品检测
报告、产品
授权书 15
分
质量认证、产品检
测报告、产品授权
书(客观分)
3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 1项得 1分,
最高得3分,未提供或未在有效期内不得分。
10
所投的产品(商用燃气灶具)属于品目
清单范围内的,且全部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
证证书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所投的产品(商用燃气灶具)属于品目
清单范围内的,且全部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
品认证证书的,得 2分,不提供不得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4
(1)燃气大锅灶、燃气蒸饭柜具有省级或
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的检测
报告,得 2分;
(2)304 不锈钢材料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
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得 2分;
(3)油烟净化器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
认可的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
的检验报告,得 2分;
(4)未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的
的不得分。
2
非供应商自行生产的设备具有产品制造商
授权书的,全部提供得 2 分,少提供一个
扣 0.5 分,扣完为止。
五
技术方案
40 分
项目整体的实施方
案及设备配置情况
25
对项目整体的实施方案的合理性、针
对性;对产品的总体技术参数、设计工艺
水平;对所提供产品的性能及质量优劣、
节能、环保、对产品的市场使用程度、成
熟度、可靠性、产品的性价比、品牌知名
度等内容进行评分,好得 15-25 分,较好
得 10-14.5 分,一般得 1-9.5 分,未对此
项目进行说明的得 0分。
安装调试及实施 5
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质量、
进度计划、安全性、人员安排等保证措施
进行打分,好得 4-5 分,较好得 1.5-3.5 分,
一般得 1 分,差得 0 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5
项目实施和售后服
务方案
10
对售后服务方案、交货进度、验收方
案是否完备、合理,可执行程度是否科学、
保修期内的维修维护内容、范围和响应时
间、最迟修复故障时间、不能修复时应采
取的措施、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维护内
容、服务方式和范围等内容进行评分。好
的得 8-10 分,较好得 5-7.5 分,一般得 1-4.5
分,差得 0 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6
第 4 章 项目要求及说明
一、项目概况
1.1 概述及项目需求
宝山校区食堂部分设备已超过报废年限,存在安全隐患,拟进行更新。
1.2 主题内容
本技术规格规定了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的功能、性能和使用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设计配合、原设备拆除、设备供货、安装、
调试、集成、性能检验、验收配合、人员培训、技术资料提供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适用于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及其伴随服务的采购招标。
1.4 基本要求
1)本技术规格所提出的要求是对本次磋商欲采购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基本技术要求,并
未涉及所有技术细节,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规范的全部条款。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
货物及伴随服务除了满足本技术规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国家、行业、地方、国际或
设备制造商所在国的有关标准、规范(尤其是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当上述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时,应以要求高的为准;当上述标准、规范的
有关规定与本技术规格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时,应以本技术规格为准。
2)本技术规格中指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若有时)仅
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工艺、材料、标准、品牌
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优于本技术规格的要求。
3)除有特殊说明之外,本技术规格中所有指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均应理解
为是采购人可接受的最低要求。也即,当对应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是越小越好时,则指定
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应理解为是上限值或最大允许范围;当对应技术参数或参数范
围是越大越好时,则指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应理解为是下限值或最小允许范围。
竞争性磋商文件
27
二、执行的标准及规范
1、基本要求
(1)供应商采用其它标准和规范时,应在响应文件中注明是采用何种标准,并应保证
设备达到或优于国家和地方(市级)规定的现行相关标准。
(2)对国家和地方(市级)规定有强制性规范或条例或认证要求的设备或材料,供应
商提供的设备或材料应符合该类要求。
(3)用电之设备或电热设备,需符合当地最新之标准。
(4) 厨房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我国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2、设备(材料)要求
(1)供应商所投设备必须是厂商原装的、全新的,型号、性能及指标符合国家及磋商
文件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且设备能耗须明确。
(2)所有设备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
能不低于本磋商文件中提出的要求。
(3)设备外观清洁,标记编号以及盘面显示等字体清晰,明确。铭牌、使用指示、警
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准确无误地表明设备之型号、规格、
制造厂及生产或出厂日期。
(4)对于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规范中指出与否,供应商都
应提供并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列出。
(5) 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原产地证明文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国外生产的
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如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等。
3、供应商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水、电、住宿、仓储及安全文明
措施等各项费用。办理政府规定所需的报监、检测、审图,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相关
证件,相关验收等的费用,并规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采购人基本配合内容
(即无偿配合内容)如下:负责统一收集相关竣工资料,相关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由成交
供应商自行完成;竣工资料须符合档案馆验收备案要求。
4、本项目不提供成交供应商办公场地及住宿;
5、成交供应商设计、施工的工程内容,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技术及验收标准,并通
过验收。
6、供应商应明确项目经理人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7、各供应商应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认真计算后将本项目的设备列明清单,清单应列明产
品及材料的品名、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价、总价。
竞争性磋商文件
28
8、凡因供应商原因而涉及、触犯任何专利物品的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采购人蒙受
索赔、诉讼、赔偿等的费用和支出,均由供应商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本项目资料的编制必须与采购人保持一致,满足档案馆备案制及相关归档的要求。
三、设备配置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1 鼓风 30"双眼大锅灶 2200×1200×800/400mm 1 台
2 鼓风 30"单眼大锅灶 1200×1200×800/400mm 1 台
3 96kg 燃气蒸饭柜 745×950×1650mm 2 台
4 油网烟罩连送新风 5100×1450×500mm 1 组
5 厨房专用风机柜 功率:4KW 1 台
6 送新风风机 功率:2.2KW 1 台
7 不锈钢风管 600*500 58 M2
8 不锈钢法兰 600*500 46 只
9 不锈钢矮接 500*300*800mm 3 套
10 风机减震器 载重 380KG/个 4 个
11 消音器 1100*1000*1200mm 1 个
12 风机消音弯头 760*760*1000mm 1 个
13 不锈钢油烟净化器 12000 风量 1 套
14 不锈钢风管 600*300mm 29 M2
15 不锈钢法兰 600*300mm 28 只
16 风机减震器 载重 380KG/个 4 个
四、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
4.1 总体概述
(1)所有施工及材料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之条例及规范。
(2)有关之条例包括建筑规范、公共卫生条例、或其他有关之条例。
(3)用电之设备或电热设备,需符合当地最新之标准。
(4)提供之设备品牌规格等除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上条例或规范里的
标准,或高于该等标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9
(5)由于条例或规范所需,而需要使设备之标准高于招标内的标准时供应商不得向采
购人索取额外费用。
(6)厨房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我国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7)所有的设备、材料等厨房工程所需的物体,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
地方标准。
(8)所有厨房设备必须是制造商原装出厂的、全新的、包装完好的厨房设备,表面无
划伤,无碰撞。厨房设备表面要经过处理,耐酸碱腐蚀、耐高温以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外观表面不会由于上述原因产生影响。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
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9)对本次招标中现场在深化设计制作中有变动、调整、费用不作追加。
(10)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就其投标设备中涉及到用水、用电、用气和排风的设备做详
细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消耗量、接口的尺寸、位置及标高等。
(11)供货商在中标后必须提供深化图纸。复核好各设备和实际平面的安装位置、尺
寸、标明安装的条件,水、电、气、排水等接驳装置,并需得到采购人的许可,有专人驻
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施工组织。
4.2 产品的节能减排性要求
(1)燃气具热效率应不低于上海市现行行业标准(一星级以上)。
(2)油烟净化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3 燃气器具产品的安全要求
(1)炉灶类设备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CJ/T28-2013 中燃气炒菜灶、
CJ/T187-2013 燃气蒸箱、CJ/T392-2012 炊用燃气大锅灶、GB30531-2014 商用燃气灶具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及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的有关行业标准和要求。
(2)所提供产品应参照《上海市燃气行业商用燃气器具节能环保星级产品评定规则》
中的要求,提供炉灶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星级资质证书及检测报告,并且所提供的产品须与
送检产品的材质、工艺以及质量一致。
(3)所有燃气必须配置熄火保护装置。
(4)密闭式炉膛必须要有泄爆装置。
(5)使用 220V 及以上电源的燃气具必须具有防水、接地、过载及漏电保护措施。
竞争性磋商文件
30
4.4 电器设备:
(1) 供应电压为 380 伏特,3相 50Hz,或 220 伏特,单相 50HZ,所有电器设备需适当
接地。
(2)凡列入国家电气安全认证的电气设备必须有 3C 安全标志。
4.5 给水:
(1)所有给水口的进水标高都应高于盛气的液面水平,以防产生虹吸。
4.6 设备配件及安装:
(1)除特别注明的外,所有电热器具应配有控温装置。
(2)水管配件:如果水压供应高于设备额定的压力,供应商应提议采购人应加装减压
配件。
(3)五金配件:
A.设备使用的小五金,如手柄、铰、锁等必须为钢制及镀铬磨光或不锈钢制造。
B.带有抽屉、柜、冰箱等使用的锁、必须为圆形及镀铬磨光、所有的锁必须牢固结实。
C.烟罩灯,应耐热防潮防爆。
4.7 材料和工艺
(1) 焊接
A.焊接必须采用电弧焊或氩弧焊,不允许采用其他焊方式。焊条需与金属本身成分相
同,透彻地焊接,不能有砂眼、裂缝等缺陷。焊缝必须坚固及有韧性。多余的填料必须磨
平及磨光至焊接物本身的颜色一样。器具的工作面,如工作台、泄水板、洗盆等,均需焊
接。如器具制造超过一块不锈钢板时,两件不锈钢必须碰口连续地焊接,及磨平处理。但
所有台面都应用整块不锈钢制作,而不能采用亲底点碰焊,再填锡方式。
B.所有焊接应在工厂内完成,包括表面处理(纹理磨平与原来的不锈钢一样),尽量减
少在工地焊接。所有需要在工地焊接的设备必须连续焊并作好表面处理。
C.所有在表面能看见的焊缝均应磨平、磨光及作表面处理。如果焊缝由于在焊接时下
沉,则需要磨平,不能有高低点。在磨平时应防止不锈钢过热变色。在工序处理时应先粗
磨平,再磨光最后作纹理表面处理。
D.所有由于不锈钢在加工时产生的折制、锯齿边等问题都需要磨平、磨光。在圆角的
地方需要磨平磨光至圆滑。所有焊缝在磨平后不能有量叠现象。
竞争性磋商文件
31
E.不允许不锈钢在焊接后碳晶介入,均需对焊接部位作磨光处理。
(2)脚管支撑,支架及安装
A.除特别注明、所有支撑脚管应用ф38X1.2 毫米不锈钢制造,脚与脚之距离不能大于
180 厘米。所有脚管都应统一规格。
B.除特别注明外,所有脚管横支架应用 25 毫米直径 X1.0 毫米厚不锈钢制造。横支架
应与立脚管垂直并保持水平。除特别注明外,距地面为 250 毫米脚管横支架应完全焊接及
磨平。
C.接套管内时,活动连接套管需焊接在补强撑上。
D.所有工作面、工作台面,泄水面等都需要安装补强撑。补强撑安装在台面中央,离
两边距离不能超过 760 毫米。
E.所有脚管应安装不锈钢子弹脚调平螺丝上,调平螺丝可调节 50 毫米范围的高低。调
平螺丝需要与脚紧密连接。
4.8 主要设备材料参数
序
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图片
1
鼓风 30"
双眼大锅
灶
2200×
1200×
800/40
0mm
1
台面采用 1.5mmSUS304 不锈钢板
侧板采用 1.0mmSUS304 不锈钢板
台面加强板 3mm 钢板
燃烧室为耐火砖
风机采用中压风机
燃气制请供应商自报
节能环保炉头、一键式电子点火
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
鼓风 30"
单眼大锅
灶
1200×
1200×
800/40
0
1
台面采用 1.5mmSUS304 不锈钢板
侧板采用 1.0mmSUS304 不锈钢板
台面加强板 3mm 钢板
燃烧室为耐火砖
风机采用中压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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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燃气制请供应商自报
节能环保炉头、一键式电子点火
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
96kg 燃
气蒸饭柜
745×
950×
1650
2
柜身为 1.2mmSUS304 不锈钢板
内胆为 1mmSUS304 不锈钢板
水胆为 2mmSUS304 不锈钢板
饭盘为 0.8mmSUS304 不锈钢板
14 寸+6 寸强力炉头
一键式电子点火和熄火保护装置
4KG 饭盘 24 盘
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4
油网烟罩
连送新风
5100×
1450×
500 1 组
主体为 1.0mmSUS304 不锈钢板
侧板为 1.2mmSUS304 不锈钢板
带防水照明灯及油烟过滤栅板
每一米一个送新风
不含风机、风管
5
厨房专用
风机柜
功率:
4KW
1
电压:380V
功率:4KW
采用降压启动 内外采用彩钢板发
泡
电机采用外置式
风量:13000m³/H 风压 685PA
采用优质轴承,优质电机
6
送新风风
机
1
电压:380V
功率:2.2KW
采用降压启动 内外采用彩钢板发
泡
电机采用外置式
采用优质轴承,优质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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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7
不锈钢风
管
600*50
0 58 ㎡
为 1.5mmSUS304 不锈钢板
7a
不锈钢法
兰
600*50
0
46 只
304 40*40*4 国标角钢制作
8
不锈钢矮
接
500*30
0*800 3
为 1.0mmSUS304 不锈钢板
9
风机减震
器
4
载重 380KG/个
10 消音器
1100*1
000*12
00
1
外壳采用不锈钢板,厚度 1.0mm
内侧采用不锈钢冲孔板,厚度 1.0mm
咬口拼接,不漏风
内附离心玻璃消音棉降噪
11
风机消音
弯头
760*76
0*1000
1
为 1.0mmSUS304 不锈钢板
12
不锈钢油
烟净化器
12000
风量
1
处理效率: ≥ 90%
电压:220V
功率:2KW
外壳均采用 1.5mmSUSU304 不锈钢
处理风量:12000m³/H
13
不锈钢风
管
600*30
0
29 ㎡
为 1.5mmSUS304 不锈钢板
13
a
不锈钢法
兰
600*30
0
28 只
304 40*40*4 国标角钢制作
14
风机减震
器
4
载重 380KG/个
竞争性磋商文件
34
4.9 项目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技术要求相一致。
供应商制造合同产品时所用的标准、规范、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最新颁发的有关标
准规范。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应功能完整、技术先进,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所有设备应正确设计和制造,在正常工况下均能安全、持续运行,提供先进、成熟、
可靠的设备及部件。
供应商对所承制的设备质量负责,焊接结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焊接标准要求。
设备零部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应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合适的公
差配合。采购人不接受带有试制性的部件。
外购配套件,必须选用优质品牌、节能、先进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
证。
部件表面不得有明显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
整体布局及部件安装一应合理,便于操作调试和维修。
管道、线路要牢固可靠、横平竖直、美观简洁。
排风机的进口风管为平直管段,对于变径入口管,应尽量用角度较小的斩扩管,以免
气体流速与流向的突变现象产生。
排风机的出口管要加大管截面积,减少气流的动压损失。
排风管之间连接头应有良好的密封性,法兰连接之间用密封胶填料,螺丝必须拧紧,
接头与接缝处须用胶封堵漏。
排管、布线要达到横平竖直,里、外层次分明,并应有支架抱攀固定。
安装完工,必须将现场清扫干净。
五、交货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六、工作范围
1、根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完成下列工作:
1) 原产品的拆除、新产品的提供、运输、装卸、就位、安装;
2) 完成各项调试、检验、测试工作,直至通过验收;
竞争性磋商文件
35
3) 质保期内产品的维保及维修;
4) 售后服务,包括对采购人的使用及维护培训;
5) 合同实施过程中与其它协作方的协调和配合;
以上工作内容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2 供应商有责任对设备产品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负责。
5.3 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各个条款一一给予实质性答复。
5.4 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
范围内,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采购人就及其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七、包装与运输
1.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所有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必须采用中文表示每个设备
均应有制造厂家的铭牌,并装在显著的地方,铭牌上至少应包拼制造厂名称、型号、容量、
制造年份及其他性能资料等可完全识别此项设备必须的资料。
2. 供应商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
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
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内陆的长途运输。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其
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3. 供应商负责货物到安装现场的全部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中转。
八、易损、易耗件清单和价格表
1、请供应商提供质保期内正常使用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和易耗件一览表,
按要求列出详细清单,标出制造商、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其价格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2、供应商应提供货物质保期结束后 1年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易耗件一览表,按要求
列出详细清单,标出制造商、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其费用分项报价,不计入投标总
价,并承诺在质保期后 3年内以不高于上述清单价格,且按采购人要求的数量及合理时间
向采购人提供该易损件和备品备件。
3、供应商应保证终身提供该设备的所有维修零配件。
4、零配件最长到货时间,在保修期内,一般零配件应在 4小时内。
5、供应商应随机提供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和测试所必需的专用工具,并应详细说明工
具的用途及用于何种设备,其价格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竞争性磋商文件
36
九、提供的技术文件
1、资料要求: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正确,数据和资料准确无误,能保
证设备正确调试和验收,满足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的需要。供应商应承担因正确按技术资
料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的责任。
2、资料内容:
技术资料要求: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中文两套,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
价格内: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 7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布置说明;
布置图纸;
其他设计所需相关资料。
2)成交供应商应在设备到货时向采购人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设备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检验证明文件;
设备出厂维护使用说明书;
主要设备及部件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
合格证。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及文件。
十、安装、调试要求
1. 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有设备的整个安装过程,安装过程中所需的所有设备、工具、
材料均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派资深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完成对产品的正确安装及连
接。供应商须提供制作交货及安装的合理工期,合理安排设备到位、安装到位、验收合格
在内的时间。
2. 设备到达采购人处后 3天内由供应商负责免费安装、调试与技术培训,调试仪器所
需耗材由供应商自行负担。
3. 供应商应在采购人的配合下,负责对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及指导和服务。
4. 供应商安装调试人员在采购人使用地点期间,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5. 在设备调试过程中,如因供应商技术人员的错误,造成安装调试进度延误或设备安
装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6. 在设备调试过程中,供应商技术人员应负责向采购人技术人员详细解释设备调试方
法及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处理方法,使采购人技术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设备调试的专
竞争性磋商文件
37
业技术及操作技能。
7. 供应商人员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供应商责任而造成的
延期,所有因安装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十一、验收
1. 供应商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由供应商拟订并经采购人确认的验收大纲进行设备
验收,由供应商组织并邀请采购人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前供应商必须先进行自检工作,
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报告。若系统的试运行处于非良好状态下,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
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2. 供应商应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设备的各项测试应独立进行,并逐项进行检验(验
收程序及日期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表明)。
3. 设备最终验收合格的条件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必须安装完毕,包括各设备所必须的资料、图纸及说明。
2) 双方指定负责人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4. 以上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计入投标总价中。
十二、培训要求
1. 供应商应免费在采购人所在地进行仪器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现场培训。
2. 仪器安装、调试时进行现场软硬件使用的培训:参与培训人员 2~5人;
3. 内容: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步骤、正常维护和应用等,使培训人员能够正确、熟
练操作及掌握仪器简易的故障判别及排除、维修。
4. 培训人员必须为供应商公司专职技术人员,不得派出学生或供应商等非公司专职技
术人员提供培训,否则采购人将拒绝接受。
5.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具体的承诺。
十三、质量保证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能完全满足本项目技术规格中规
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整个设备不少于五年的质量保证期(技术规格
表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质量保证期自采购人确认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售后服务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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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对产品进行定期维护和维修。质保期满后,供应商有责任进
行定期维护和维修。
2) 本招标项目规定的设备应是全新和无任何缺陷的产品。
3) 供应商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
其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
故障负责。如属供应商责任造成产品缺陷或故障,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15 天
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4) 如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
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5) 供货商应按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6) 供货商应提供主要部件的检测报告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文件。
7) 重要部件如有特定延长的保修期,签订合同时执行承诺的保修期。
8) 采购人对确属系统设备内在质量造成的设备运行故障,有权要求更换设备或部
件。
9) 采购人有权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
10) 在质保期内,如因供应商责任需要调换或修理设备,并由此引起设备停机,
则有关设备的质保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相应延长。
11) 供应商必须提供 2小时报修响应、4小时内到场免费上门服务。
12) 如属微小缺陷,经供应商同意可由采购人自行修理或解决,但由此发生的所
有直接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
3、有偿售后服务
1) 质保期后供应商提供终生有偿售后服务。
2) 有偿售后服务期间,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的报修电话后 4小时到达故障现场进行维
护。
3) 有偿售后服务期间的备件、工具的供应,以及备件、工具服务人员费用按照投标文
件以及双方来往函件的相关规定进行。
4) 若在有偿服务期间备件、工具或者服务人员费用下跌的,则应按照下跌后的市场价
格收费。不论如何,供应商对采购人在有偿服务期间的收费不得高于同期供应商向任何其
他公司所收取费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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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合同条款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卖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
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
序号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制造商 原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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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
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
2. 2 交货时间:
2. 3 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
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
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6.2 买方可采取以下第 *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 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
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
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
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
竞争性磋商文件
41
收超过上述 6.1 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
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
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货物送
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65%,余
额 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次付款前,
乙方需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7.2.2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
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
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
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
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
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
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竞争性磋商文件
42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
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
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
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
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 *个月。质量保证
金期满后 15 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
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
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
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
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
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
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
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
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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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
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
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
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
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
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
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
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
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卖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
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 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
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竞争性磋商文件
44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
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
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
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2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
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
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45
第 6 章 附件
响 应 文 件
招标编号:2020ZC07097
项目名称: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人: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07 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46
1、 磋商承诺书;
2、 报价一览表;
3、 分项报价表;
4、 备品备件报价表;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 供应商的财务情况表;
7、 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清单(对其中所列的主要项目应附合同
复印件);
8、 技术方案;
1) 公司实力、历史、服务技术能力等公司综合简介;
2) 详细的设备配置技术方案,包括技术规格偏离表;
3) 针对本项目拟委派项目经理及人员情况说明;
4) 售后服务及应急措施、如投产品非供应商自行生产时需提供相应的制造商售后
服务承诺书及授权函;
5) 项目验收方案;
6) 项目进度计划;
7) 产品及材质的检测报告;
8) 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9、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0、 ★资格证明文件:
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形式投标)/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形式投标);
表 2 声明函;
表 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
表 2-2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银行缴税付款凭
证或缴款回单等);
表 2-3 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如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收款收据
等,或银行缴款凭证、回单等);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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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2020 年或者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表或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六
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表 2-5 无利害关系声明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表 2-6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表 3 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表 4 具有《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表 1 至表 4 的内容若未提供则可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竞磋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11、 供货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且将目录设置为第 1 页,依
次逐页增加页码,所有分隔页包括空白页以及样本或图片等技术资料也必须连续编制页
码,且采用胶装密封。
竞争性磋商文件
48
附件 1 磋商承诺书
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授权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职称)为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
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 我方提供报价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叁份副本;
2、 我方保证遵守报价须知中的有关规定。
3、 我方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署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
务。
4、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5、 我方愿意履行自己在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和责任。
6、 本投标自磋商响应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有效。
7、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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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报价一览表
首轮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币单位:元
序号 报价内容 含税总价(元) 质保期 交货期
1 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
购及安装项目
小写:
大写:
注:
(1)若本表与报价格式其他部分在内容上有出入,以本表为准。
(2)本报价项目的分项报价表请各供应商自行列明。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0
附件 2-2 报价一览表
最终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币单位:元
序号 报价内容 含税总价(元) 质保期 交货期
1 宝山校区食堂设
备采购及安装项
目
小写:
大写:
其他说明和承诺:
备注:1、 做第二次报价的,要随身携带此报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以备谈判时填写,
作二次报价的以二次报价为准;
2、 该表无需放入响应文件内,只需在第二次报价时提供。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1
附件 3 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元
序号 内容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说明
1
2
3
4
...
投标总价:
注:请供应商按第四章中的技术规格要求列出详细分项报价。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2
附件 4 备品备件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元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随机备件和推荐的质保期后 1 年所需的备件应分别填写,推荐的质保期后 1 年
所需的备件价格不进入投标总价。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3
附件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条目号 磋商文件的合同条款 响应文件的合同条款 说明
[说明] 供应商应根据投标的实际情况对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的条款内容
作全面响应。完全满足的在“响应栏”中打“√”,若有差异则打“×”,并将差异情况
在加以说明。
注:若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合同条款无偏离,则应在表中注明“所有合同条款无偏离”。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4
附件 6 供应商的财务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资料
资 产 其中 固定资产
总 额 流动资产
负 债 其中 长期负债
总 额 流动负债
年平均完成营业额
最高年营业额
从业人员
二、近三年完成的营业额
年 度 完成金额
2017
2018
2019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5
附件 7 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清单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
号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及
所在地
合同金额
合同完成情
况
用户联系人 用户联系电
话
注:对其中所列的主要项目应附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合同复印件的关键页和首尾签字盖章
页,合同日期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起。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6
附件 8 技术方案
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实力、历史、服务技术能力等公司综合简介;
2) 详细的设备配置技术方案,包括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附件 8-1);
3) 针对本项目拟委派项目经理及人员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 8-2);
4) 售后服务及应急措施、如投产品非供应商自行生产时需提供相应的制造商售后
服务承诺书及授权函;
5) 项目验收方案;
6) 项目进度计划;
7) 产品及材质的检测报告;
8) 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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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1 技术规格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磋商要求 响应要求 偏离 说明
备注:主要对第四章的技术内容的进行逐条响应。若提供的详细技术方案与技术偏离表不
一致,以详细的技术方案为准。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响应文件,要求对本磋商文件所提
出各项要求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顺序和编号应与磋商文件一致。响应时,首
先对实现或满足程度明确作出“满足”或“不满足”的应答,不得以“了解”、“知道”、
“注意到”及“部分满足”等模糊应答,然后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凡采用“详见”,“参
见”方式说明的,应添加指向性的章节及页码。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58
附件 8-2 针对本项目拟委派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驻上海固定经营场所名单
(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一)人员配置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拟设岗位名称及人数
小计人数 备注
岗位名称 人数
合计 (人) (人)
(二)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一览表
序号 岗位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主要工作经历 备注
竞争性磋商文件
59
(三)拟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简历
1.一般情况
姓 名 年 龄 技术职务
职 务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学 历
相关职业资格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2.经 历
年 份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类型金额)
该项目中任职 备 注
注: 1、拟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均须填写本表,一人一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及
资质证明、最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疫情期间如无法正常缴纳社保可做说明)。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60
附件 9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
提供的证明材料
序号 内容
1 是否中型、小型、微型
是,根据企业的所属
性质如实填写下表 1
否□
2 是否福利企业 是,请填写下表 2 否□
3 是否监狱企业 是,请提供证明材料 否□
4
其他满足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证
明文件
有,请提供证明材料 无□
备注:如果不是则在此表在否或无这栏打“√”。
表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由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
序号 企业名称 货物名称 企业从业人
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1
2
3
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大型企业可以不填,但需做声明为大型企业)
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请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表 3 是否监狱企业(如是,请提供证明材料)
附件 10 资质文件
目录
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形式投标)/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形式投标)(格式);
表 2 声明函(格式);
表 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
表 2-2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银行缴税付款凭
证或缴款回单等);
表 2-3 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如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收款收据
等,或银行缴款凭证、回单等);
表 2-4 2020 年或者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表或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六
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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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无利害关系声明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表 2-6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查询内容:供应商。
查询时间:磋商文件发出之日后至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之间。
表 3 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表 4 具有《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表 1 至表 4 的内容若未提供则可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竞磋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竞争性磋商文件
63
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法人形式投标)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__________(地方名称)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供应商全
称),在下面签字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
代理人,就项目 (项目名称)合同投标及合同执
行、完成有关服务事项,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___ 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
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6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加盖公章)。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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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1-1 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适用其他组织形式投标)
致: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__________(地方名称)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供应商全
称),在下面签字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
代理人,就项目 (项目名称)合同投标及合同执
行、完成有关服务事项,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事宜。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___ 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
供应商代表签字(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
粘贴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加盖公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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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67
表 2 声明函
我单位参加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宝山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郑重
声明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我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 ________
竞争性磋商文件
68
表 2-5 无利害关系声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
我方承诺与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我司承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未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我司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
我方声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
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 期:
备注:投标截止前 3 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
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附件 11 供货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
69
第七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
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财库【2019】9 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
能产品 环境标准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通知。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
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
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
上的,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促进宏观
经济政策有效实施。
竞争性磋商文件
70
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
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竞争性磋商文件
71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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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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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