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ZLZX招[2020]0318号
采购项目名称: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本项目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23号
联系方式:崔先生 188035101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楼15层
联系方式:曹先生 0351-7077533/633 139342175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先生
电 话: 18803510118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LZX招[2020]0318号
采购人名称: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8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楼15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7月27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LZX招[2020]0318号
项目名称: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2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2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实行定点采购的食堂原材料为以下项目:
肉类、水产类、蛋类、食用油类、大米、面粉等食品。
以上项目要求能做到日配送。
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质量标准:
大米必须符合GB1354-86标准且具有“QS”食品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食用油必须符合GB1535-2003标准且具有“QS”食品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面粉必须符合GB1355-86标准且具有“QS”食品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猪肉、牛肉、鲜(冻)鸡鸭、鸡副产品等肉制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合同履行期限:3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国家或地方有规定的产品),具备较强的供货能力、良好的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具有工作人员健康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07月08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楼15层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5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7月2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楼15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23号
联系方式:崔先生 188035101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楼15层
联系方式:曹先生 0351-7077533/633 139342175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先生
电 话:1880351011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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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项目 |
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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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
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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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金额: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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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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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人 |
采购人: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123号 联系人:崔先生 联系电话:188035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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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先生 电话:0351-7077533/633 13934217552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楼1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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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国家或地方有规定的产品),具备较强的供货能力、良好的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具有工作人员健康证。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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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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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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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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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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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扣除6%。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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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就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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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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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07月27日09点00分; 地点:太原市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楼1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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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0年07月27日09点00分; 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楼1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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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唱标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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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保证金 |
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4万元,提交方式为_通过本单位基本账户递交_ 投标保证金注入下列账户: 开户名称: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9576038200000185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亲贤北街支行 行 号:305161009063(备注栏中务必写清楚项目编号及名称,否则无法保证及时退还您的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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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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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伍份 电子文件壹份(扫描件,Word,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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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ZLZX招[2020]0318号 在2020年07月27日09点00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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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截止时间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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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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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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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详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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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履约保证金 |
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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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费依据本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中约定金额收取,由中标人支付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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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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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国家或地方有规定的产品),具备较强的供货能力、良好的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具有工作人员健康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政策与其他规定
8.1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3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构成
9.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9.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1.偏离
11.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1.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2. 一般要求
1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2.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3.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3.1.2 技术部分
(1)服务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投标人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其他资料
13.2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3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投标报价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4.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
★14.3 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有效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4.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7.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8.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8.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9.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7、18、19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0.3 投标人按本章21.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0.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1.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1.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2.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4.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5.评标程序
★25.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5.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5.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3 投标文件澄清
25.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5.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比较与评价
25.4.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5.4.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5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5.5.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