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货物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洗衣机 | 1台 | 转速1200 | 3950.00 |
微波炉 | 76台 | 纳米银内胆 | 550.00 |
饮水机 | 6台 | 304内胆 | 580.00 |
颈椎按摩仪 | 2台 | 热敷按摩 | 990.00 |
社区室外健身器材 | 1套 | 双柱秋千120-60-165 | 13800.00 |
深蹲卧推龙门架 | 1套 | 100公斤辅助配重 | 5000.00 |
对讲机 | 14台 | 信道数1024 | 4550.00 |
软管窥镜 | 1部 | 存储媒介:SD卡,可录像可拍照 | 3000.00 |
密录密拍眼镜 | 1副 | 拍照视角:62° | 1950.00 |
迷彩被装袋 | 35个 | 容量:55升-75升(可调整) | 110.00 |
运动鞋 | 38双 | 鞋底材质:防滑橡胶 | 460.00 |
床上四件套 | 39套 | 被套尺寸230×229㎝ | 1500.00 |
茶水柜 | 25个 | 三层二门茶水柜 | 240.00 |
五、谈判小组名单:周善东、全燕玲、周剑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00)收取;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 址: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凯旋路35号
联系方式:0775-28327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
联系方式:0775-2690161、26901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莫艳梅 宁桂先
电 话:0775-2690161、2690131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
竞争性谈判文件-洗衣机等部队慰问品采购.doc
298K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洗衣机等部队慰问品采购
项目编号:YLZC2020-J1-000226-YZLZ(YLYLJ20201029-YL)
采购人: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35611510"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3561151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HYPERLINK \l "_Toc35611512"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0
HYPERLINK \l "_Toc35611513"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4
HYPERLINK \l "_Toc35611514"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HYPERLINK \l "_Toc35611517"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51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洗衣机等部队慰问品采购
项目编号:YLZC2020-J1-000226-YZLZ(YLYLJ20201029-YL)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洗衣机等部队慰问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办理报名并自行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LZC2020-J1-000226-YZLZ(YLYLJ20201029-YL)
项目名称:洗衣机等部队慰问品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27150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1 |
洗衣机等部队慰问品采购 |
包含洗衣机(8kg)、微波炉、饮水机、颈椎按摩仪、社区室外健身器材、深蹲卧推龙门架、对讲机、软管窥镜、密录密拍眼睛、07前运迷彩被装袋、茶水柜等。 |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1.获取时间:自2020年7月21日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供应商未按规定获取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代理机构将拒绝该响应文件。
2.获取方式: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办理报名并自行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未注册的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后再进行报名再下载。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四、响应文件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注: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开启
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地点: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yulin.gov.cn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凯旋路35号
联系人电话: 0775-28327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
联系方式: 0775-2690131、26901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莫艳梅 宁桂先
电 话:0775-2690131、2690161
4.监督部门
名 称:玉林市财政局
电 话:0775-2697961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3 |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
5.1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
6.2 |
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
12.1 |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连续 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的凭据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凭据复印件(原件备查);(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原件备查);(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4.供应商2018年或2019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可以是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第三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成立日之后次月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5.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除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联合体竞标时,联合体各方(第7项只须其中一方提供)均必须分别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
12.2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配置清单(均不含报价)(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8.技术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9.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对应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 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
12.3 |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word文档格式1份和已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PDF格式)1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
15.2 |
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为:竞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竞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和税费。 报价要求: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进行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
16.1 |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120日。 |
17 |
竞标保证金:无 |
18.2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20.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24.1 |
谈判小组的人数:3人。 |
25.2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至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至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25.3 |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为0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为0项。 |
26.1 |
谈判的顺序: 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如谈判过程中某供应商不在场的情形,由谈判小组确定谈判顺序。 |
26.2 |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26.4 |
谈判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谈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书原件,对于提交材料不全或无效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谈判。 注:本人有效证件可为本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护照原件等。 |
29 |
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 依次按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金额高的优先、带“▲”的实质性要求正偏离项数多的优先、均无正偏离或正偏离项数一致时负偏离项数少的优先、质量保证期长优先、交付时间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排列。 |
32.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第十八条规定,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
33.1 |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固定金额肆仟伍佰元整(¥4500.00)缴纳;由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前转到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由成交供应商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详见附件1)及《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详见附件2),保证金收取单位在收到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4000074325 备注: |
34.1 |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材料。 |
35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37.1 |
1.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固定金额: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00)。 开户名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3900158219 |
38 |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775-2690161,2690131,通讯地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 业务时间:每天8时00分00秒到12时00分00秒,15时00分00秒到18时 00分00秒,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3.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自然人可以加盖手指指印。 4.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配套(售后)服务” 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须承担的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8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是指带“▲”的项目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项目条款或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项目条款。
2.9 “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情形;“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满足”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无“负偏离”或“正偏离”的情形。
2.10 “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项目条款。
2.11 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应当作出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2.12 技术参数或配置缺项漏项的,或商务条款未承诺的视同为该项负偏离。
2.13“竞标”是指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14“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竞标报价。
2.15“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竞标费用
4.1竞标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联合体竞标要求: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主体方(或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计算,按照联合体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
(7)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
7.特别说明
7.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报价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4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7.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8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谈判公告或竞标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响应文件格式
(5)合同主要条款;
(6)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3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
15.1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2供应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有要求),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
16.2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竞标保证金: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竞标保证金。
17.2竞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竞标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拒收。
21. 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的响应文件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8.6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退领响应文件。
23.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开启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四、评审及谈判
24.谈判小组成立
24.1竞争性谈判小组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4.3响应文件的开启: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于谈判地点开启。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谈判小组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
25.2资格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7条“资格审查” 。
25.3符合性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8条“符合性审查”。
25.3. 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判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3.3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6.谈判
26.1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参加现场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6.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提交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6.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谈判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规定合理期限内补充、修改。
26.8最后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7.最后报价
27.1竞争性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7.2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放弃最后报价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27.5谈判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谈判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27.6响应文件首次及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7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首次及最后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8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8.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5条“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
29.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6条和第7条。
30.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及结果公告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30.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一并保存。
31.履约保证金:
31.1成交供应商须于签订合同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提交,否则采购人不与其签订合同。
31.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1.3履约保证金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退付。
31.4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2.签订合同
3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2.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2.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3.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适用法律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35.其它内容:无
36. 询问、质疑和投诉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6.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计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6.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6.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5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
|||||||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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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实际交付日期 |
合同交付验收日期 |
|||||||
验收具体内容 |
(应按采购合同、竞争性谈判文件、竞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
|||||||
验收小组意见 |
验收结论性意见: |
|||||||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
||||||||
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第3章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供应商的竞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5.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6.《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7.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替代。
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技术需求 |
1 |
洗衣机 |
1台 |
一级能效8公斤及以上,水晶滚筒洗衣机,直驱变频电机防缠绕,高宽深约845×595×599㎜,转速1200,全自动。 |
2 |
微波炉 |
76台 |
格兰仕(同档次或以上) 微电脑式,智能菜单,平板家用光波炉;纳米银内胆;微波平板加热,容量约20L,功率:约700W,规格:约217×395×457㎜。 |
3 |
饮水机 |
6台 |
摩卡金一体化钣金成形;集成化水路成形防漏电设计,304内胆,冷热两用饮水机。 |
4 |
颈椎按摩仪 |
2台 |
肩颈按摩;热敷按摩;经络电脉冲;针灸护颈;供电方式:蓄电池;震动频率(Hz):50;规格:约187×53×190㎜。 |
5 |
社区室外健身器材 |
1套 |
双柱秋千120-60-165;坐蹬190-45-175;骑马机90-65-115;跷跷板205-35-80;大转轮65-65-175;腹肌板160-140-60;双人漫步机185-45-110;三位扭腰套155-155-125;单人漫步机100-45-110。 |
6 |
深蹲卧推龙门架 |
1套 |
深蹲卧推龙门架,规格:约134×138×240cm;100公斤辅助配重。 |
7 |
对讲机 |
14台 |
北斗专业数字对讲手台;工作频率400-470MHz(可定制频率350-400MHZ);大功率选配GPS/北斗定位;支持语音加密DMR数字集群;官方标配毛重:约450.00g;信道数1024;工作温度:负30--正60度;储存温度:负40--正85度;2000MAH高能锂电;6行,约1.8寸LCD电子屏。 |
8 |
软管窥镜 |
1部 |
1.便携式主机,录像和窥头同步,观察方向:直视;焦距:固定;探测范围:145°广视角;探测长度:约40m;探头直径:约17mm;IP67防水级别、防油、防腐蚀; |
9 |
密录密拍眼镜 |
1副 |
拍照视角:62° |
10 |
迷彩被装袋 |
35个 |
07前运(同档次或以上) 容量:55升-75升(可调整);尺寸:约长61CM×宽35CM×高29CM(拉链展开后37CM)。 |
11 |
运动鞋 |
38双 |
匹克(同档次或以上) 态极科技跑步鞋;夏季减震运动鞋;鞋底材质:防滑橡胶;透气,避震缓冲织物,系带。 |
12 |
床上四件套 |
39套 |
富安娜(同档次或以上) 规格:被套尺寸约230×229㎝,床单尺寸约是250×260㎝,枕套尺寸约是74×48㎝。 |
13 |
茶水柜 |
25个 |
三层二门茶水柜,规格:约长50×宽34×高90cm。 |
采购预算(元):227150.00 |
二、核心产品:本表的核心产品为第 7 项(对讲机)产品。
三、商务条款(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产品质保期不少于12个月;质保期从项目验收之次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非用户使用原因导致),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2.提供的产品货物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生产厂家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书),货物包装规范;
3. 成交供应商负责设备的调试、安装等施工和运输工作。
4.供应商可根据响应文件编制需要可自行对安装场地进行踏勘;
5.设备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成交供应商的维修或维护人员必须在接到报修后12小时到位;
6.交货或者实施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2)交货地点:广西玉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
1.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2.成交供应商在货物验收时由使用单位对照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功能目标及技术指标全面核对检验,对所有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查,如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需求及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做退货处理及违约处理,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安装调试完成后将相关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书)、保修卡、技术参数、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交采购人保管并归档。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谈判小组成立
1.竞争性谈判小组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1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
3.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3.5编写评审报告;
3.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4.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4.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2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4.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响应文件的开启
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于谈判地点开启。
二、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6.谈判小组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
7.资格审查
7.1响应文件开启后,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7.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
7.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而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7.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8.6条规定除外)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而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2)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8.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存在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任何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负偏离,其竞标将被视为竞标无效。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判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8.4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评审
1)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3)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2条规定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项目完成时间(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或服务期等)、质保期、售后服务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的商务条款发生负偏离的;
5)商务条款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6)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的;
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未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1)属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6条和第7.8条(2)的情形的;
12)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技术评审
1)明显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2)技术评审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3)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2条规定中“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的;
5)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竞争性谈判文件未允许但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2条规定中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15.3条情形的;
4)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
8.5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8.6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8.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谈判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谈判
9.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参加现场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0.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2.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提交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3.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4.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5.谈判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规定合理期限内补充、修改。
16.最后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四、最后报价
17.竞争性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8.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放弃最后报价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9.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0.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21.谈判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谈判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22.响应文件首次及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2.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首次及最后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4.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五、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
25.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6.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并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所竞标产品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6%的扣除。
27.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28.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9.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供应商被评定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和微型企业且其所竞标全部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报价×(1-6%);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最后报价给予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报价×(1-2%);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30.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对供应商竞标报价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部分的报价给予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无线局域网产品,依据“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实施优先采购。对供应商竞标报价中无线局域网产品部分的报价给予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六、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32.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由谈判小组按前附表规定的程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除本章第8.6条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活动终止;终止后,若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注: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