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PXM2020_045204_000004-JH001-XM001
二、项目名称:优质粮食工程(2020年)食品检测、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453.402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一号楼
中标金额:453.4022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一号楼 | 91110000101255707D | 453.4022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液体比重天平 | PZ-D-5 | 3 | 0万元 | 5.961万元 | 该计量仪器为测定液体密度的专用天平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玻璃器皿 | 玻璃器皿 | 1 | 4.498万元 | 4.498万元 | 存放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气相色谱仪 | Nexis GC-2030 AF | 5 | 0万元 | 224.8万元 | 检测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油脂烟点测定仪 | ST123 | 3 | 0.988万元 | 2.964万元 | 植物油脂烟点测定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小型离心机 | L420-A | 6 | 0.5995万元 | 3.597万元 | 用于主要用于将悬浮液中的固体颗粒与液体分开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 | HMG001 | 3 | 4.99万元 | 14.97万元 | 快速检测真菌毒素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UV-1900i | 3 | 0万元 | 29.64万元 | 分光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重金属汞快速检测仪 | LCN-10C | 3 | 4.972万元 | 14.916万元 | 可快速检测各类食品中的甲醛、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吊白块、农药残留,双氧水。硝酸盐。硼砂。过氧化值。酸价,蛋白质。组胺·挥发性盐基氮·细菌毒素。硝酸盐。重金属汞。镉·铬。砷。铅等90多种检测项目。仪器预留其他项目检测程序和端口,根据日后需求可方便的自主增加检测项目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电磁炉、电炉、电热板 | 电磁炉、电炉、电热板 | 15 | 0.098万元 | 1.47万元 | 适用于制作不同食品(面包、馒头或面条等)的面团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天平 | ME-204T;ME203TE;ME2002TE;ME4001TE | 36 | 0万元 | 28.764万元 | 适用于实验室称量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电动取样器 | BLH-1600W | 9 | 0.998万元 | 8.982万元 | 粮仓深层扦样器是一种适应现代化粮食散装储运、质量检测过程中的取样设备。具有功率大、噪音小、无扬尘等特点,可以广泛应用于小麦、稻谷、玉米等样品的扦样工作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超纯水系统 | 超纯水仪IQ7000;实验室纯水机AWL-2002-B | 3 | 0万元 | 59.64万元 | 产出的实验室一级超纯水可应用于:各种化学分析仪器(如HPLC / LC-MS / ICP-MS等)、生命科学领域实验(如PCR、细胞培养、分子生物学等)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钟鼎式分样器 | BLH-6100A | 12 | 0.198万元 | 2.376万元 | 适用于颗粒种子样品的混样与分样,该机是准确度较高的一种粮食分样器。钟鼎式结构,铜质分样格,具有非常高的恢复弹性和耐腐竹性,从而保证了分样精度的准确性与稳定性,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混样均匀、分样误差小的特点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粮食专用振荡器;振荡器;水浴振荡器 | BLH-2950;HY-2A;SHA-C | 6 | 0万元 | 2.985万元 | 脂肪酸值测定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 | JYDB100 | 3 | 0.898万元 | 2.694万元 | 测定小麦硬度指数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油脂扦样器 | BLH-2300 | 3 | 0.2998万元 | 0.8994万元 | 取样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移动样品车 | 推车;平板车 | 15 | 0.1万元 | 1.5万元 | 适用于制作不同食品(面包、馒头或面条等)的面团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涡旋混合器 | VORTEX-7 | 3 | 0.298万元 | 0.894万元 | 适用于制作不同食品(面包、馒头或面条等)的面团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金属浴 | HX-20G2 | 3 | 0.995万元 | 2.985万元 | 应用于样品的保存和反应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恒温水浴箱 | HH-4 | 3 | 0.1万元 | 0.9万元 | 辅助加热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真空泵 | AP-01P | 3 | 0.099万元 | 0.297万元 | 抽气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冰箱 | BCD-258WDPM;BC/BD-318 | 24 | 0万元 | 7.1928万元 | 适用于制作不同食品(面包、馒头或面条等)的面团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重金属铅、镉、砷快速检测仪 | HMG001 | 3 | 4.99万元 | 14.97万元 | 主要用于检测稻谷、糙米、大米、小麦、玉米等粮食中的重金属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格槽式分样 | HGG-II 12格,16格 | 3 | 0.199万元 | 0.597万元 | 格槽式分样器是对颗粒粮食、油料样品混样、分样、检验准确度较高的一种粮食分样器,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混样均匀、分样误差小等特点,广泛适用于大豆、稻谷、小麦、玉米、等颗粒样品的分样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 HMG001 | 3 | 4.97万元 | 14.91万元 | 主要用于检测稻谷、糙米、大米、小麦、玉米等粮食中的农药残留 |
包号 | 品目号 |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简要要求 | 预算 万元 人民币 | 是否允许 采购进口 产品 | 交货期 | 交货 地点 |
1 | 1 | 1 | ▲气相色谱仪 | 5套 | 详见附件 | 225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2 | 4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3套 | 详见附件 | 30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3 | 5 | 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 | 3套 | 详见附件 | 15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4 | 6 | 重金属铅、镉、砷快速检测仪 | 3套 | 详见附件 | 15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5 | 8 |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 3套 | 详见附件 | 15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6 | 10 | ▲超纯水系统 | 3套 | 详见附件 | 60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7 | 18 | 电动取样器 | 9台 | 详见附件 | 9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8 | 20 | 粮食专用振荡器 | 15台 | 详见附件 | 3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9 | 27 | 格槽式分样 | 3套 | 详见附件 | 0.6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0 | 28 | 钟鼎式分样器 | 12台 | 详见附件 | 2.4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1 | 30-33 | ▲天平 | 36台 | 详见附件 | 28.8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2 | 35 | 冰箱 | 24台 | 详见附件 | 7.2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3 | 38 | 移动样品车 | 15台 | 详见附件 | 1.5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4 | 39 | 电磁炉、电炉、电热板 | 15个 | 详见附件 | 1.5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5 | 43 | 涡旋混合器 | 3台 | 详见附件 | 0.9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6 | 44 | 小型离心机 | 6台 | 详见附件 | 3.6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7 | 45 | 金属浴 | 3台 | 详见附件 | 3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8 | 46 | 油脂扦样器 | 3台 | 详见附件 | 0.9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19 | 47 | 真空泵 | 3台 | 详见附件 | 0.3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20 | 48 | 恒温水浴箱 | 9台 | 详见附件 | 0.9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21 | 49 | 油脂烟点测定仪 | 3台 | 详见附件 | 3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22 | 50 | 液体比重天平 | 3台 | 详见附件 | 6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23 | 51 | 玻璃器皿 | 1批 | 详见附件 | 4.5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24 | 7 | 重金属汞快速检测仪 | 3套 | 详见附件 | 15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 25 | 17 | 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 | 3套 | 详见附件 | 2.7 | 否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标注“▲”符号的货物为核心产品,1个货物包内有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指任何一个核心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投标人必须以整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岳梅、李佳、邓明、房志钢、特木热、刘征、李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3874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2002)19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路46号
联系方式:郭健,602561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1号
联系方式:王军,010-682905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军
电 话: 010-68290508
Tid-6121-1594719652_50968.rar
北京市政府采购
货物及服务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OITC-G200310788
项目名称: 优质粮食工程(2020年)
第二册
2020年6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HYPERLINK \l "_Toc18253114" 第五章 投 标 邀 请 3
HYPERLINK \l "_Toc18253115"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7
HYPERLINK \l "_Toc18253116"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11
HYPERLINK \l "_Toc18253117" 第八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12
第5章 投 标 邀 请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采购单位)受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委托,对下述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 公开招标采购 。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合格的投标人是指在符合第一册中相应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同时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相应资质要求的投标人。
1. 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预算:
优质粮食工程(2020年);招标编号:OITC-G200310788。本项目全部预算为1368.5万元人民币。
2. 招标货物名称和数量:
包号 |
品目号 |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简要要求 |
预算 万元 人民币 |
是否允许 采购进口 产品 |
交货期 |
交货 地点 |
1 |
1 |
1 |
▲气相色谱仪 |
5套 |
详见附件 |
225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2 |
4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3套 |
30 |
是 |
||||
3 |
5 |
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4 |
6 |
重金属铅、镉、砷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5 |
8 |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6 |
10 |
▲超纯水系统 |
3套 |
60 |
是 |
||||
7 |
18 |
电动取样器 |
9台 |
9 |
否 |
||||
8 |
20 |
粮食专用振荡器 |
15台 |
3 |
否 |
||||
9 |
27 |
格槽式分样 |
3套 |
0.6 |
否 |
||||
10 |
28 |
钟鼎式分样器 |
12台 |
2.4 |
否 |
||||
11 |
30-33 |
▲天平 |
36台 |
28.8 |
是 |
||||
12 |
35 |
冰箱 |
24台 |
7.2 |
否 |
||||
13 |
38 |
移动样品车 |
15台 |
1.5 |
否 |
||||
14 |
39 |
电磁炉、电炉、电热板 |
15个 |
1.5 |
是 |
||||
15 |
43 |
涡旋混合器 |
3台 |
0.9 |
否 |
||||
16 |
44 |
小型离心机 |
6台 |
3.6 |
否 |
||||
17 |
45 |
金属浴 |
3台 |
3 |
否 |
||||
18 |
46 |
油脂扦样器 |
3台 |
0.9 |
否 |
||||
19 |
47 |
真空泵 |
3台 |
0.3 |
否 |
||||
20 |
48 |
恒温水浴箱 |
9台 |
0.9 |
否 |
||||
21 |
49 |
油脂烟点测定仪 |
3台 |
3 |
否 |
||||
22 |
50 |
液体比重天平 |
3台 |
6 |
否 |
||||
23 |
51 |
玻璃器皿 |
1批 |
4.5 |
否 |
||||
24 |
7 |
重金属汞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25 |
17 |
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 |
3套 |
2.7 |
否 |
||||
2 |
1 |
2 |
▲液相 |
2套 |
详见附件 |
110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2 |
3 |
近红外谷物分析仪 |
3套 |
120 |
是 |
||||
3 |
9 |
▲新鲜度测定仪 |
6套 |
48 |
否 |
||||
4 |
13 |
降落数值仪 |
3套 |
60 |
是 |
||||
5 |
14 |
▲粉质仪 |
3套 |
180 |
是 |
||||
6 |
15 |
电子容重器 |
9套 |
3.6 |
否 |
||||
7 |
16 |
高水分容重器 |
3套 |
4.5 |
否 |
||||
8 |
19 |
筛选器 |
12套 |
3.6 |
否 |
||||
9 |
21 |
碾米机 |
3套 |
1.2 |
否 |
||||
10 |
22 |
砻谷机 |
6套 |
0.6 |
否 |
||||
11 |
23 |
碎米分离器 |
3套 |
0.6 |
否 |
||||
12 |
24 |
旋风磨 |
12套 |
84 |
是 |
||||
13 |
25 |
粉碎机 |
3套 |
0.6 |
否 |
||||
14 |
26 |
研磨仪 |
3套 |
6 |
否 |
||||
15 |
29 |
干燥箱 |
18套 |
7.2 |
否 |
||||
16 |
34 |
快速水分仪 |
6套 |
1.8 |
否 |
||||
17 |
36 |
体积仪 |
3套 |
0.9 |
否 |
||||
18 |
37 |
磨粉机及验粉筛 |
3套 |
21.3 |
是 |
||||
19 |
40 |
气流烘干机 |
6套 |
0.6 |
否 |
||||
20 |
41 |
磁性金属物检测仪 |
6套 |
1.2 |
否 |
||||
21 |
42 |
马弗炉 |
12套 |
36 |
是 |
||||
3 |
1 |
11 |
烘焙蒸煮品尝设备 |
2套 |
详见附件 |
60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2 |
12 |
▲面筋仪 |
6套 |
150 |
是 |
||||
3 |
52 |
磁力加热搅拌器 |
3套 |
3 |
否 |
||||
4 |
53 |
氮吹仪 |
3套 |
9 |
否 |
||||
标注“▲”符号的货物为核心产品,1个货物包内有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指任何一个核心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投标人必须以整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
3. 合格投标人要求:
(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并符合工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境外制造商或境外投标商必须委托国内代理公司投标);
(3) 代理商投标的,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厂商或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仅限于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4)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5)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附属或相关机构;
(6) 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
(1) 有兴趣的投标人可登陆“东方在线”(http://www.o-science.com 招标在线频道;服务电话:68290618),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录系统浏览该项目下产品的“技术指标”,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200 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时间2020年6月30日---7月7日18:0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标书售卖期限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2) 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开户名(全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帐号:862081657710001)
(3)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 投标文件应于2020年7月24日09:30时 (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一会议室,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各包预算的1.5% 。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支付,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定于2020年7月24日09:30时(北京时间),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一会议室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须派投标代表(必须携带法人授权书)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机构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1号 100081
电子信箱:jwang@oitc.com.cn 联 系 人:王军
电话: 010-68290508 传真:010-8851735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路46号
电 话:010-60256162
备注:
1、 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及用途。(请注明招标编号)。
2、 投标保证金只能采用电汇或银行保函支付。
3、 a)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b)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
c)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d)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 银行账号信息:
开户名(全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帐号:862081657710001
5、 招标编号:OITC-G200310788
6、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7、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两册合编方式,第一册内容如与第二册有冲突,应以第二册内容要求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
一、说 明 |
|||||||||
1.1 |
项目的资金来源:北京市财政 |
||||||||
2.1 |
招标人: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路46号 |
||||||||
2.2 |
招标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1号 100081 。 |
||||||||
★2.3 |
对“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并符合工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境外制造商或者境外投标商必须委托国内代理公司投标); (3) 代理商投标的,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厂商或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仅限于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4)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5)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附属或相关机构; (6) 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7.1 |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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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
9.5 |
投标人须以“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格式见附件5)”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正负偏离。 |
||||||||
13.1 |
资格证明文件: 1. 法人代表授权书; 2. 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 5. 缴纳社保基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社保基金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及本章前附表2.3款-“合格的投标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15.2 |
投标保证金金额:各包预算的1.5% 。 投标人以项目现场交货完税人民币报价: 15.1报项目现场交货完税人民币价(备注: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报价中需包括成本、正常利润、一切税费(包括进口费用、进口关税以及增殖税以及中国政府征收的特别关税(如果涉及))等。 15.2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在分项报价表中格式要求详细列出。 15.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注:对于原产于美国的产品,中国政府家政加征的特殊关税由中标人承担。 |
||||||||
15.4 |
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使用电汇形式的:落标商的保证金会在评标结果公示,按原路自动退回;中标商的保证金在扣缴完中标服务费后,仍有余额的也会按原路自动退回(仅限人民币)。 2、以银行保函支付的:请委派专人携带授权书至我公司,领取银行保函原件。但如果是中标商,必须在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后方可取回银行保函。 |
||||||||
16.1 |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9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
★17.1 |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7 份 ,电子版: 1 份。(电子版必须是正本投标文件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版) |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
19.1 |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7月24日09:30(北京时间)。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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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标与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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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开标时间:2020年7月24日0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一会议室)。 |
||||||||
★24.6 |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 (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5) 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进口货物适用); (6)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7)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9) 非固定价格投标的; (10) 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参与投标的; (11)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的; (12)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 (13)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不满足★条款的; 4进口产品没有授权的。 |
||||||||
21.3 |
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打分法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
||||||||
23.1 |
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为: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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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中标人即为国内合同卖方 |
||||||||
29.1 |
履约保证金:具体见第七章 |
||||||||
六、授予合同 |
|||||||||
31.1 |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
||||||||
在签订中标合同后7天内,由中标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中标服务费支付给采购人的招标采购代理,即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标准为以每个货物包为单位,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标准[2002]1980号文件中规定的货物采购收费比率执行,具体比率为:
注: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
其它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邮寄 联系部门:招标部 联系电话:010-68290508 传真:010-88517351 电子邮箱:jwang@oitc.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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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条款 |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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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1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 。
1.2 卖方:本合同买方系指: 。
1.3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 用户指定现场。
2、成果交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成果交付方式为: 到门交付 。
3、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货款;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货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半年内设备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
4、检验和验收
根据样本和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但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5、索赔
索赔通知期限: 30 天。
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事故发生后 15 天内。
第八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部分 需求一览表
招标编号:OITC-G200310788
项目名称:优质粮食工程(2020年)
包号 |
品目号 |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简要要求 |
预算 万元 人民币 |
是否允许 采购进口 产品 |
交货期 |
交货 地点 |
1 |
1 |
1 |
▲气相色谱仪 |
5套 |
详见附件 |
225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2 |
4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3套 |
30 |
是 |
||||
3 |
5 |
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4 |
6 |
重金属铅、镉、砷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5 |
8 |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6 |
10 |
▲超纯水系统 |
3套 |
60 |
是 |
||||
7 |
18 |
电动取样器 |
9台 |
9 |
否 |
||||
8 |
20 |
粮食专用振荡器 |
15台 |
3 |
否 |
||||
9 |
27 |
格槽式分样 |
3套 |
0.6 |
否 |
||||
10 |
28 |
钟鼎式分样器 |
12台 |
2.4 |
否 |
||||
11 |
30-33 |
▲天平 |
36台 |
28.8 |
是 |
||||
12 |
35 |
冰箱 |
24台 |
7.2 |
否 |
||||
13 |
38 |
移动样品车 |
15台 |
1.5 |
否 |
||||
14 |
39 |
电磁炉、电炉、电热板 |
15个 |
1.5 |
是 |
||||
15 |
43 |
涡旋混合器 |
3台 |
0.9 |
否 |
||||
16 |
44 |
小型离心机 |
6台 |
3.6 |
否 |
||||
17 |
45 |
金属浴 |
3台 |
3 |
否 |
||||
18 |
46 |
油脂扦样器 |
3台 |
0.9 |
否 |
||||
19 |
47 |
真空泵 |
3台 |
0.3 |
否 |
||||
20 |
48 |
恒温水浴箱 |
9台 |
0.9 |
否 |
||||
21 |
49 |
油脂烟点测定仪 |
3台 |
3 |
否 |
||||
22 |
50 |
液体比重天平 |
3台 |
6 |
否 |
||||
23 |
51 |
玻璃器皿 |
1批 |
4.5 |
否 |
||||
24 |
7 |
重金属汞快速检测仪 |
3套 |
15 |
否 |
||||
25 |
17 |
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 |
3套 |
2.7 |
否 |
||||
2 |
1 |
2 |
▲液相 |
2套 |
详见附件 |
110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2 |
3 |
近红外谷物分析仪 |
3套 |
120 |
是 |
||||
3 |
9 |
▲新鲜度测定仪 |
6套 |
48 |
否 |
||||
4 |
13 |
降落数值仪 |
3套 |
60 |
是 |
||||
5 |
14 |
▲粉质仪 |
3套 |
180 |
是 |
||||
6 |
15 |
电子容重器 |
9套 |
3.6 |
否 |
||||
7 |
16 |
高水分容重器 |
3套 |
4.5 |
否 |
||||
8 |
19 |
筛选器 |
12套 |
3.6 |
否 |
||||
9 |
21 |
碾米机 |
3套 |
1.2 |
否 |
||||
10 |
22 |
砻谷机 |
6套 |
0.6 |
否 |
||||
11 |
23 |
碎米分离器 |
3套 |
0.6 |
否 |
||||
12 |
24 |
旋风磨 |
12套 |
84 |
是 |
||||
13 |
25 |
粉碎机 |
3套 |
0.6 |
否 |
||||
14 |
26 |
研磨仪 |
3套 |
6 |
否 |
||||
15 |
29 |
干燥箱 |
18套 |
7.2 |
否 |
||||
16 |
34 |
快速水分仪 |
6套 |
1.8 |
否 |
||||
17 |
36 |
体积仪 |
3套 |
0.9 |
否 |
||||
18 |
37 |
磨粉机及验粉筛 |
3套 |
21.3 |
是 |
||||
19 |
40 |
气流烘干机 |
6套 |
0.6 |
否 |
||||
20 |
41 |
磁性金属物检测仪 |
6套 |
1.2 |
否 |
||||
21 |
42 |
马弗炉 |
12套 |
36 |
是 |
||||
3 |
1 |
11 |
烘焙蒸煮品尝设备 |
2套 |
详见附件 |
60 |
是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大兴) |
2 |
12 |
▲面筋仪 |
6套 |
150 |
是 |
||||
3 |
52 |
磁力加热搅拌器 |
3套 |
3 |
否 |
||||
4 |
53 |
氮吹仪 |
3套 |
9 |
否 |
||||
标注“▲”符号的货物为核心产品,1个货物包内有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指任何一个核心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投标人必须以整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
第二部分 具体评分要求
注: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如投标产品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在上述第1项价格评分中,对该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要求做明确响应的技术参数或技术条款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项目包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4、对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包,在各包中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即,标注“▲”符号的货物为核心产品, 1个货物包内有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指任何一个核心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指定的核心设备(带▲的)不足三个制造厂家投标的,将被废标。
6、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针对第一包:
评分 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价格 部分 (30分) |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商务 部分 (8分) |
1、商务条款应答响应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0分,商务条款应答无偏离或正偏离得2分 |
2 |
2、投标人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前近3年内的同类产品项目合同案例(是指每一个设备均有1台的算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案例以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涂改无效) |
6 |
|
标记为“★”的是关键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 |
||
技术 部分 (60分) |
1、技术指标条款响应情况 (1)技术偏离表须依据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逐条响应,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其投标予以拒绝; (2)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57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a.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减1分; b.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不减分; (3)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4)每个品目中重要技术条款和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累计达到5项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注: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对于关键技术条款(指带★)以及重要技术条款(即,带#号)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具体技术规格相应条款内另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如果没有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
57 |
2、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2分 |
2 |
|
3、培训方案 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1分,其它得0分。 |
1 |
|
其他 (2分) |
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 (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1分;否则0分。 (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1分;否则0分。 |
2 |
针对第二包:
评分 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价格 部分 (30分) |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商务 部分 (8分) |
1、商务条款应答响应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0分,商务条款应答无偏离或正偏离得2分 |
2 |
2、投标人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前近3年内的同类产品项目合同案例(是指每一个设备均有1台的算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案例以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涂改无效) |
6 |
|
标记为“★”的是关键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 |
||
技术 部分 (60分) |
1、技术指标条款响应情况 (1)技术偏离表须依据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逐条响应,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其投标予以拒绝; (2)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55.3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a.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减0.7分; b.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不减分; (3)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4)每个品目中重要技术条款和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累计达到5项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注: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对于关键技术条款(指带★)以及重要技术条款(即,带#号)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具体技术规格相应条款内另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如果没有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
55.3 |
2、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2.7分 |
2.7 |
|
3、培训方案 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2分,其它得0分。 |
2 |
|
其他 (2分) |
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 (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1分;否则0分。 (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1分;否则0分。 |
2 |
针对第三包:
评分 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价格 部分 (30分) |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商务 部分 (8分) |
1、商务条款应答响应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0分,商务条款应答无偏离或正偏离得2分 |
2 |
2、投标人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前近3年内的同类产品项目合同案例(是指每一个设备均有1台的算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案例以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涂改无效) |
6 |
|
标记为“★”的是关键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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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部分 (60分) |
1、技术指标条款响应情况 (1)技术偏离表须依据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逐条响应,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其投标予以拒绝; (2)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57.5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a.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减2.5分; b.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不减分; (3)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4)每个品目中重要技术条款和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累计达到5项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注: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对于关键技术条款(指带★)以及重要技术条款(即,带#号)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具体技术规格相应条款内另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如果没有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
57.5 |
2、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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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方案 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1分,其它得0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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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分) |
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 (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1分;否则0分。 (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1分;否则0分。 |
2 |
第三部分 技术规格及要求
注: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对于关键技术条款(指带★)以及重要技术条款(即,带#号)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具体技术规格相应条款内另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如果没有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第一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