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招标文件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
二、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丹农超市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汇东果菜批发市场副食品区18号
中标(成交)金额:15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广西丹农超市有限公司 | 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 供应桂林市第一看所食堂肉、菜 | 按照采购文件以及响应文件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 按照采购文件以及响应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莫科生(组长)、李兰英、高伟(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即:1000000×1.5%+500000×0.8% =19000.0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9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街166号
联系方式:高伟 ,0773-39029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6号金辉大厦综合楼小区1#综合楼4-1号
联系方式:张萍 ,0773-82880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萍
电 话: 0773-8288095
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
采购代理机构: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 19
第四章、评审办法 .24
第五章、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28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3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gl.zfcg.zcy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和www.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0年7月28日 9时00分起至9时30分止(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
2.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
5.采购需求: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项目基本概况 |
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
1 |
项 |
供应桂林市第一看所食堂肉、菜 |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潜在供应商登陆gl.zfcg.zcy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和www.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从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直接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
注:
1.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为配合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备案,未在政采云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登录政采云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四、响应文件提交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0年7月 28日 9时00分起至9 时30分止(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7月 28日 9 时30分(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4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
注: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开启
1.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2.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1.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1.5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
1.6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1.7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八、信息公告发布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gl.zfcg.zcy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glggzy.org.cn(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九、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街166号
联系人: 高伟 联系方式:0773-39029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6号金辉大厦综合楼小区1#综合楼4-1号
联系方式:0773-82880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萍 电 话:8288095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平桂西路东金融大厦19层 联系电话:0773-2862142
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17 日
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1 |
1.1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 |
2 |
3 |
磋商供应商资格 |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3 |
4 |
磋商费用 |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
4 |
13 |
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总金额 |
13.2、磋商供应商必须就“服务采购需求”中公布的采购内容所报项目作完整唯一报价; 13.4、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 13.6、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13.7、最后磋商报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
5 |
14.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6 |
15.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册,副本贰册,须完整提交。 |
7 |
15.2 |
响应文件 装订 |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1.1条响应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供应商名称。 |
8 |
15.6 |
响应文件包装、密封 |
响应文件包装、密封: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
9 |
15.7 |
响应文件袋(盒、箱)标记 |
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 采购代理机构: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磋商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此处填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0 |
15.8 |
磋商供应商公章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磋商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磋商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
11 |
17.1 |
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0年7 月28 日9 时00分至9 时30分。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7 月28日9时30分。 |
12 |
17.2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西辅楼四楼 14 号开标室) |
13 |
18.1 |
磋商小组的组成 |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有关专家2人。 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由招标采购单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
14 |
18.2 |
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
18.2.1、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18.2.2、磋商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具体磋商评标室另行通知)。 18.2.3、磋商参加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 |
15 |
1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
16 |
22.4 |
成交人信用信息查询 |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成交人的成交资格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2)查询截止时点:成交通知书发出前;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表确定排名之后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
17 |
26 |
成交结果公告 及成交通知书 |
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7.2、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 |
18 |
27 |
合同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预算价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缴纳,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开户银行:工行阳桥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03206109264005092。 备注:**单位**项目 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向采购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退还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
19 |
28.1 |
签订合同时间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二十五日内。 |
20 |
28.3 |
合同备案存档 |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
21 |
29 |
代理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交纳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银行账号:660010095448900010 |
22 |
31 |
解释权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
23 |
32 |
监督管理机构 |
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773-2862142 |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1.1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招标采购单位”是指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2、“磋商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3、“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项目”系指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2.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2.6、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6实质性要求:本项目 “服务采购需求” 中的所有条款要求(除服务方案外)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为实质性要求。
3、磋商供应商资格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5、联合体磋商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质疑和投诉
6.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告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报价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与项目相关的质疑,供应商在提出与项目相关的质疑前应当做好全面且详细的工作,代理机构不再受理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再次质疑。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原件)提交
质疑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773-8288095
通讯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6号金辉大厦综合楼小区1#综合楼4-1号
6.2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8、特别说明
8.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项目的磋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
⑴ 竞争性磋商公告;
⑵ 磋商供应商须知;
⑶ 服务采购需求;
⑷ 评审办法;
⑸ 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⑹ 响应文件格式。
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前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
10.4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1.1、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 响应函(必须提供);
(2) 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3) 磋商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委托代理人交纳(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属自然人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自然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所交纳的(2020年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磋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5)磋商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自然人除外);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磋商供应商相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7) 磋商报价表(必须提供);
(8)《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必须提供);
(9)供应商的服务承诺书(由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服务采购需求自行编制)(必须提供);
(10)供应商的服务方案(由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服务采购需求的要求自行编制)(如有,请提供);
(11)供应商2018年1月1日至本项目截标时间内,具有同类或类似服务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提供复印件)为准,并能清晰反映所项目的名称、种类、金额、日期等】(如有,请提供);
(12)《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如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应如实申明,如提供虚假申明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请提供);
(13)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否则不予享受优惠政策](如有,请提供);
(1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请提供);
(15)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有关材料应真实有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必须于本项目截标前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的可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当场补正或更正;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齐或更正的,响应文件无效。其余由供应商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
11.2、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2.1、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2.2、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总金额
13.1、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13.2、磋商供应商必须就“服务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磋商报价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一切服务价款(包含完成本“服务采购需求”中所列所有服务内容产生的所有成本、税金、利润及其他等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
13.4、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人民币):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条。
13.5、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勘误修正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供应商需签字确认。
13.6、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13.7、最后磋商报价超出本采购预算金额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14、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4.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5.1、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册,副本贰册,须完整提交。
15.2、响应文件装订: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1.1条响应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供应商名称。
15.3、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5.4、响应文件正本须由磋商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自然人除外)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磋商供应商应写全称,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5、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自然人除外)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15.6、磋商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5.7、响应文件袋(盒、箱)标记:
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20-C3-990033-LTYD
采购代理机构: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磋商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此处供应商填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8、本磋商文件中描述磋商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磋商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须有经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
16.2、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条规定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7.2、磋商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条。
17.3、除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
18、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8.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条。
18.2、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18.2.1、磋商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2、磋商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3、磋商参加人员: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
19.1、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9.2、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19.3、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19.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磋商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19.5、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
20.1、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统一保管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20.2、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0.3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首先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4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场补正或更正。
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现场告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或能及时赶到评标现场的应书面通知并签字;供应商未在评标现场或不能及时赶到评标现场的应电话通知,并做相应记录)。
20.5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
20.5.1在进行资格性审查时,磋商小组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20.5.2审查流程:
20.5.3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
20.5.4查看主页 “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
20.5.5将各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如发现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无效处理。
20.5.6将相关资料打印存档。
注:以上审查过程中,如出现查询企业网页主页面无法显示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或仅以主页面信息内容无法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当时审查程序可继续进行,待评审结束后将对以上供应商进一步核实确认,如确认供应商之间存在有上述关联供应商情形的,关联供应商均按报价无效处理。
20.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由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0.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服务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0.8、最后报价
21.8.1根据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8.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
20.8.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
20.9、综合比较与评价
20.9.1 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9.2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磋商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20.9.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含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含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标报价相同的,以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时,按服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供应商。若仍相同时,则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0.10、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0.11、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1、本磋商项目是以采购预算总金额为最高限价,超出采购预算总金额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可以不予以评审。当全部最后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总金额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密封形式重新报价。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2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22.3第二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22.4成交人信用信息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人进行信用查询:
①、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②查询截止时点:成交通知书发出前;
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表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无效: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
(2)超越了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属于“必须提供”的响应文件未能按时提供或补正、更正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供应商未就“服务采购需求”中所磋商项目的所有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或报价超出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的;
(8)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10)未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做变动,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
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
25、磋商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6、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
26.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6.2、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
26.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五、签订合同
27、合同履约担保
27.1、履约保证金金额按预算价的5%(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缴纳,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开户银行:工行阳桥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03206109264005092
备注:**单位**项目
27.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27.1款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上报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该成交资格,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27.3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向采购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7.4 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28、签订合同
28.1、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二十五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8.3 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六、其他事项
29、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服务类型 预算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0、交纳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桂林市天意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账 号:660010095448900010
31、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32、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0773-2862142
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所要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服务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 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5.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
6.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7.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二、项目需求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供应商提供食堂物资配送服务能确保采购人所需物品采购顺畅、规范,并严格遵守国家及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及保障要求,确保协议供货期内,采购人所需的食品品质、供应及时。
(2)采购人职责
1.提供计划。采购人每日(次) 19:30 分前报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规格、数量及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采购人的专管员通过电话与成交供应商联系,成交供应商根据要求必须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采购人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成交供应商结算有关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采购人对提供的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成交供应商处理。
三、服务要求:
1.按计划送货。成交供应商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产品由采购人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在物品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 12 小时与采购人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采购人达成协议,造成采购人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由成交供应商按食品供应价格进行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无条件终止合同,该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确保质量。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必须达到采购人提出的质量要求,所有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成交供应商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合同及拒付当月货款,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数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所供应的配送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成交供应商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一千元的,采购人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4.提供信息。成交供应商每次供应的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半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食品价格参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采购人管控。
5.接受监督。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觉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及时向供应商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食品给成交供应商查验,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6.服从管理。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采购人区域时,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采购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7.食品配送范围及配送方式要求:
(1)配送范围内部分食品名目、规格一览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所需物品的实际情况调整):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1 |
蔬菜 |
斤 |
2 |
猪肉 |
斤 |
3 |
鸡鸭 |
斤 |
4 |
鱼 |
斤 |
5 |
禽蛋 |
斤/件 |
6 |
米粉 |
斤 |
7 |
馒头 |
个/斤 |
8 |
豆制品 |
块/斤 |
9 |
干货 |
斤 |
10 |
调味品 |
件/斤/包/甁 |
11 |
香料 |
斤 |
12 |
冻品 |
斤 |
13 |
腌制品 |
斤 |
14 |
预包装食品 |
包 |
(2)配送方式要求
①供应商必须至少配备 1 辆专门为采购人进行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要求车辆为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配送车辆一览表及相应图片)。
②成交供应商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并按约定时间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有紧急采购需求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有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进行协商配送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8.配送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有供应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对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确保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9.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要求:
供应商在桂林市(不含 10 县)必须设有固定的食品配送点,场地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标准【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是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该配送点多角度拍照图片等】。
10.配送流程要求:
①做好配送计划衔接。为确保食品产品数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要做好计划衔接,采购人应提前一天向成交供应商报送次日采购计划,确定采购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计划与时间要求等事项及时将产品配送到位。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②部分食品如果采购人有要求的,必须提供初加工服务。
四、报价、结算方式:
1.本项目按综合折扣率(%)方式进行报价。
2.本项目采用先供货后对账再结算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
3.物品供应价格:由成交供应商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形成市场价格目录表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其提供的市场价格目录表进行市场核价,双方按核查后的市场价格作为此期间的供应价格。本项目市场调查地点为桂林市当地大型超市(如:桂林市南城百货、桂林市沃尔玛、 桂林市冠超市等)或农贸市场(如:桂林市西门菜市、桂林市汇东果蔬批发市场、桂林市瓦窑菜市等)。
4.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每月 10 日前提供上个月供应货物等额发票及供货单据结算货款,每月结算一次。采购人收到发票及相关票据后 20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成交供应商须按时足额提供发票及相关票据,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在协议供货期内物品供应价款实际结算方式为:物品结算金额=供应价格×数量×成交综合折扣率(%)。在协议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综合折扣率(%)不得以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进行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风险。
五、验收标准
序号 |
名称 |
品名 |
质量要求 |
1 |
蔬菜类 |
蔬菜 |
1.叶子类蔬菜:叶面保存完整;具有蔬菜固有的颜色和光泽;显示正常蔬菜的成熟度和新鲜度;蔬菜气味正常,没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 2.瓜果类:个体保存完整;具有瓜果固有的颜色和光泽;显示正常瓜果的成熟度和新鲜度;瓜果气味正常,没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个体个头及长度符合正常的瓜果尺寸;个体无畸形、个头无过度弯曲情况。 3.带叶蔬菜保证叶面色泽新鲜和形状完整,严禁提供摘采时间过长和变黄变质的蔬菜。 4.严禁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对蔬菜产品进行保鲜、包装和处理。 5.不得提供农药残留超标及变质、劣质的蔬菜。 6.所有蔬菜按时提交检测报告。 |
2 |
鲜猪肉类 |
鲜猪肉 |
1.必须符合鲜(冻)畜肉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严禁提供伤残、污染或变质猪肉,私宰猪、黄膘猪、米猪、母猪以及各种病猪。 2.新鲜猪肉的肌肉应色泽鲜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骨头为白色或微黄色,无异味。 3.猪肉外表微干或微浸润,切面应不渗水或不渗血水,反之则为注水猪肉。 4..色泽:肌肉有光泽,颜色均匀,脂肪乳白色。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有坚韧性。 5.所供每批次鲜肉必须有齐全的防疫检验证明合格证。 |
3 |
鲜家禽类 |
鲜家禽肉 |
1.严禁提供由死鸡、死鸭、病鸡、病鸭宰杀的鸡鸭。 2.严禁打水,在送货的过程中不能受到污染。 3.要求皮面光滑、无毛,膛内清理干净,不留板油、肺以及喉管、气管等杂物; 4.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粗加工的块状。 |
4 |
水产类 |
鱼 |
1.严禁提供由死鱼、病鱼、宰杀的鱼产品; 2.在送货的过程中不能受到污染。 3.要求皮面光滑,无外表损伤、膛内清理干净,等杂物; 4.要求当天新鲜宰杀的,无异味,腐烂变味。 |
5 |
禽蛋类 |
禽蛋 |
1.产品应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产品个头大小均匀一致,蛋壳清洁完整无破裂。 2.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与蛋黄正常分离,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具有禽蛋固有的气味,无异味,变质等问题。 3.蛋内不得有血块、黑点、杂质及其他组织异物。 4.每板鸡蛋重量≥3.8斤,蛋塔皮重≤0.2斤。 5.所供每批次鸡蛋必须有齐全的防疫检验证明合格证。 |
6 |
米制品 |
米粉 |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保证新鲜,无异味,外观白净,有米香味; 2.必须保证食用安全,绝无其它有害物质和添加剂的留存; 3.交付采购人时,必须是当日生产,完整。 |
7 |
面点 |
馒头 |
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包装完好无损,物品无变色、变味。 3、单个重量≥0.3斤 |
8 |
豆制品 |
豆腐 |
1.色泽乳白或淡黄,形状完整; 2.软硬适度、具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结构均匀; 3.无杂质,具有豆制品特有的香味; 4.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新鲜,无异味,无腐烂; 5.必须是当天制作的新鲜产品。 6.每板≥19斤,每块≥0.75斤 。 |
9 |
干货、 调 味品类 |
干货、 调 味品 |
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二分之一,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2.生抽:颜色比较红、亮,有光泽、透明,把生抽倒在瓶子里后,摇一 下,产生的泡沫非常细腻,保持持久,挂碗现象非常好,有一种发黏的 感觉; 3.醋: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食盐:结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不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5.味精、鸡精等:结晶或粉末,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无返卤吸潮现象。 6.辣椒粉:呈干燥状,具有该香料科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 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或其他异味; 7.其他调味品: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 味或霉味(霉变),无杂质异物等。 |
10 |
香料类 |
香料 |
1.色泽自然、无霉变、香味纯浓、产品质量在同类市场上中上水平。 2.无霉变、无虫蛀。 3.颗粒均匀,有香味,无异味。 |
11 |
冻品类 |
冻品 |
1. 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2.严禁提供病死动物和有安全卫生问题的动物制成的冻制品。 3.供应的冻货外包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产地、出厂日期、产品商标、产品等级,并附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严禁供应“三无”产品、过期产品及其它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 4.不能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不变质、不腐烂、不变色,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5.冻鸡、鸭、鹅、兔等动物冻货不能残留内脏。 |
12 |
腌制品 |
酸菜 |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保证新鲜; 2.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保证食用安全,绝无其它有害物质和添加剂的留存; 3.不变质、不腐烂、不变色。 |
13 |
预包装食品类 |
预包装食品 |
1.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正规厂家生产; 3.外包装要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地址、日期与保质期。 |
六、其他要求:
1、协议供货期及地点:
(1)协议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2)配送地点: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所签合同到期后,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按照《采购合同》每一项要求均达到的标准进行考核,如考核合格的,经采购人确认后,双方可继续履行下一年合同;如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签合同。
2、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及自身情况,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质量保证措施、物流配送方案、应急处理机制、内部管理机制、优化服务措施、为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人员配备。
4、供应商不得将供货资格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一经发现,采购人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同时全额扣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注:“服务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除服务方案外)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满足以上全部实质性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四章、评审办法
一、评审依据及方式
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服务方案、履约能力、业绩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2.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审。
3.根据财库〔2012〕69 号文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 价格分…………………………………………………………………………………30 分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
①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以响应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该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该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最后报价×(1-6%);
②除上述情况外,评审报价=最后报价。
注:①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②评审报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报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成交人的成交金额=最后报价。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监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报价得分为 30 分。
(4)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的评审报价)×30 分。
2、服务方案分…………………………………………………………………满分45分
(1)食材配送服务方案(12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的食材配送服务方案内容中服务的实施方案、服务承诺的针对性、合理性、配送的商品质量、商品保存、运输、配送时效等各环节的六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食材配送服务方案”或涉及的相关内容的,相应项不得分。
②服务的实施方案、服务承诺、投标商品质量、商品保存、运输、配送时效各环节均评定为良好的,得2分;
③服务的实施方案、服务承诺、配送的商品质量、商品保存、运输、配送时效各环节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5分;
④服务的实施方案、服务承诺、配送的商品质量、商品保存、运输、配送时效各环节有2项评定为优秀的,得7分;
⑤服务的实施方案、服务承诺、配送的商品质量、商品保存、运输、配送时效各环节有3项评定为优秀的,得9分;
⑥服务的实施方案、服务承诺、配送的商品质量、商品保存、运输、配送时效各环节均评定为优秀的,得12分;
(2)人员配备分(5 分)
①拟投入有固定业务负责联系人员,联系通畅的,得 1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②拟投入有食材安全固定管理人员配置的,得 1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③拟投入有食材配送的固定人员,得 1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健康证复印件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④拟投入有固定应急售后处理的固定人员,得 1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⑤拟投入有原始单据核查固定人员的,得 1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注:拟投入人员一人一岗的“人员配备分中①-⑤的评分项”可根据响应文件配备情况相应得分,一项得1分满分5分;拟投入人员一人多岗的“人员配备分中①-⑤的评分项”一人多岗的评分项只能得其中一项1分其余岗位不得分。
(3)食材配送应急方案(10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的食材配送应急方案内容中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等各环节的四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食材配送应急方案”或涉及的相关内容的,相应项不得分。
②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各环节均评定为良好的,得2分;
③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各环节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4分;
④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各环节有2项评定为优秀的,得6分;
⑤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各环节有3项评定为优秀的,得8分;
⑥完成任务的备选方案、供货响应速度情况、基本应急措施内容、出现各类特殊情况的紧急预案各环节均评定为优秀的,得10分。
(4)食材质量安全保障措施(10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材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内容中的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等各环节的五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食材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或涉及的相关内容的,相应项不得分。
②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各环节均评定为良好的,得1分;
③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各环节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3分;
④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各环节有2项评定为优秀的,得5分;
⑤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各环节有3项评定为优秀的,得7分;
⑥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各环节有4项评定为优秀的,得9分;
⑦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各环节均评定为优秀的,得10分;
(5)问题货品的处理方案(8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问题货品处理方案内容中的承诺时间、承诺退换、后期服务保障承诺等各环节的三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①承诺时间、承诺退换、后期服务保障承诺各环节均评定为良好的,得2分;
②承诺时间、承诺退换、后期服务保障承诺各环节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4分;
③承诺时间、承诺退换、后期服务保障承诺各环节有2项评定为优秀的,得6分;
④承诺时间、承诺退换、后期服务保障承诺各环节均评定为优秀的,得8分。
3.履约能力分…………………………………………………………………满分20分
(1)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在本项目实施地设有食品分拣配送中心场地情况进行评审,供应商食品分拣配送中心场地面积达到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米)的,得 2 分;每增加 30 平方米的,在原基础上多得2分;本项最多得 5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是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多角度拍照图片等,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满分5分
(2)供应商有食品保鲜冷库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是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多角度拍照图片等,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3)供应商有养殖基地的,得2分;供应商有蔬菜种植的生产基地的,得3分;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满分5分
(4)供应商为采购人配备 1 辆食品配送车辆进行相应配送服务的基础上,配送车辆每增加 1 辆得 0.5分,最多的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其中租赁的车辆须提供相应的租赁证明材料及合同)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5)供应商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3分)
①供应商具备食品检验相应检测设备【检测项目不得少于以下内容:农药残留检测、甲醛含量检测、亚硝酸盐含量检测、吊白块含量检测、硼砂含量检测、过氧化值检测、过氧化氢(双氧水)含量检测、蛋白质含量检测、组胺检测、罗丹明 B含量检测、二氧化硫含量检测、脂肪含量检测】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购买检测设备发票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②供应商具备食品检测技术人员的,得1分;(响应文件中提供检测技术人员相关的检测证书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 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6)供应商自身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险有效截止时间≥本项目服务期的,得 3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查原件)
4.业绩分………………………………………………………………满分5分
供应商2018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具有同类服务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无不良记录,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为准,并能清晰反映所服务的内容名称、种类、金额、日期】;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成交)的只算一次】,有一项得1分,满分5分;
5.综合得分=1+2+3+4
三、推荐及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审报价相同的,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按服务方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四、特别说明: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第五章、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项目名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食堂肉、菜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LZC2019-C1-00236-GXXY
甲方: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综合折扣率(%)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成交综合折扣率报价(%) |
第二条 食品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至少配备 1 辆专门为甲方进行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要求车辆为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2.乙方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并按约定时间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紧急采购需求时,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协商配送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本项目采用先供货后对账再结算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
2.物品供应价格:由成交供应商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形成市场价格目录表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其提供的市场价格目录表进行市场核价,双方按核查后的市场价格作为此期间的供应价格。本项目市场调查地点为桂林市当地大型超市(如:桂林市南城百货、桂林市沃尔玛、 桂林市冠超市等)或农贸市场(如:桂林市西门菜市、桂林市汇东果蔬批发市场、桂林市瓦窑菜市等)。
3.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每月 10 日前提供上个月供应货物等额发票及供货单据结算货款,每月结算一次。采购人收到发票及相关票据后 20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成交供应商须按时足额提供发票及相关票据,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 在协议供货期内物品供应价款实际结算方式为:物品结算金额=供应价格×数量×成交综合折扣率(%)。在协议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综合折扣率(%)不得以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进行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风险。
5、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服务期限内认为物品市场调查价格受市场价格向上或向下变动, 需要申请变动调整物品市场调查价格的,必须将详细调整内容申请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场地要求
1.乙方所有供应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乙方对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确保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去食品。乙方在桂林市(不含 10 县)必须具有固定的食品配送点,场地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标准。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提供计划。甲方每日(次) 19:30 分前报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规格、数量及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甲方的专管员通过电话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要求必须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甲方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乙方结算有关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甲方对提供的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乙方处理。
(二)乙方
1.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产品由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在物品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乙方必须提前 12 小时与甲方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按食品供应价格进行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确保质量。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达到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所有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甲方。乙方提供的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合同及拒付当月货款,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数量问题。乙方所供应的配送食品出现缺斤少两、(霉)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乙方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霉)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一千元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4.提供信息。乙方每天供应的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半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食品价格参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甲方管控。
5.接受监督。乙方必须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及时向乙方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食品给乙方查验,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6.服从管理。乙方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甲方区域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无权提前
终止本合同。
2.乙方拒绝履行标书中的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又不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采购方延迟付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4.供货方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采购方视供货方违约情况可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供货方在供应的货物中存在下列情形的,采购方可直接单方终止合同,供货方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5)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6)超过保质期限的。
5.供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国家、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经营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中断向采购方供货的,采购方将终止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甲方
承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
解决,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桂林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
面补充协议报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
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乙方的磋商报价表;
3.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
4.服务方案(如有);
5.成交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二份。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甲方名称(公章): 乙方名称(公章,自然人除外):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地址: . 地址: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
日 期: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