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二、项目名称: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厨房设备系统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中标(成交)价格(元) |
长沙市绿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东沙路37号 | 30906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
长沙市绿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厨房设备系统采购 | 详见响应文件(分项价格表) | 详见采购需求 | 1 | 309060 |
详见中标(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或报价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评审小组职务 | 姓名 | 产生方式 | 参与过程 |
组长 | 李茂华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成员 | 朱楚强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成员 | 曾成林 | 自行选定 | 全过程 |
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金额为壹万贰仟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
本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已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 2 个工作日止)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长沙市绿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报价的分项价格表中各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为309060元,按照磋商文件中的磋商须知正文29.2款之规定:“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长沙市绿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最后报价为309060元。
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 |
联系人:曾先生 |
电 话:13874981008 |
地 址: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基地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胡 敏、刘娇婧 |
电 话:0731-83630118 |
地 址: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 |
附件列表:
2020 年7 月29 日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厨房设备系统采购
采 购 人: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
采购计划编号:LYCG-202007100032
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20-CG(HW)-026-浏阳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的委托,对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厨房设备系统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厨房设备系统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LYCG-202007100032
3、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20-CG(HW)-026-浏阳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预算:350000元
6、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4)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1)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近三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复印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提供其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如是“五证合一”,请供应商自行说明。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一楼)免费领取磋商文件。
2、获取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7月2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3、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一楼)。
4、本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17:00时至2020年7月17日17:00时止。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浏阳市招标投标事务中心(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曾先生
电 话:13874981008
地 址: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基地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胡 敏、刘娇婧
电 话:0731-83630118
地 址: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厨房设备系统采购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曾先生 电 话:13874981008 地 址: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基地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 电 话:0731-83630118 联 系 人:胡 敏、刘娇婧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4)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1)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近三个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复印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其他说明: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提供其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如是“五证合一”,请供应商自行说明。 3、特定资格条件:无。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品;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 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8 %、价格 8 %。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8 %。 |
第二章第9.2款 |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均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21日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350000元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焦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 ,提交的时间: / 、地点: / 。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贰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均需胶装),另须提供响应文件电子档1份,电子档应为响应文件签章后的扫描件,格式为PDF。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浏阳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培训中心厨房设备系统采购响应文件 采购计划编号:LYCG-202007100032 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20-CG(HW)-026-浏阳 供应商名称: 在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9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浏阳市招标投标事务中心(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小型或微型企业或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产品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10%。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小型或微型企业或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第二章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二章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http://changs.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壹万贰仟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二、竞争性蹉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蹉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蹉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附页1
湖南省浏阳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
刘 畅 |
客户经理 |
18607327650 |
曾令国 |
客户经理 |
18975836188 |
|
中国银行浏阳支行 |
唐 新 |
客户经理 |
13874841448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报价(权值为30%) |
||
1、磋商报价 |
30 |
1.1 以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1.2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报价。 1.3 价格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技术(权值为45%) |
||
2、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 |
12 |
响应文件中没有货物说明一览表或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的,不计分。 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配置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计12分。配置不详或技术参数不清或缺漏项或有负偏离的,每处扣3分,扣完为止。 |
3、所投产品质量 |
8 |
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生物质环保灶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在有效期内得8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4、项目实施方案 |
15 |
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人员安排计划(含拟配备人员组织机构)详细、合理、可行的计3分; 实施进度计划详细、可行的计3分; 设备配置及安装调试计划合理、可行的计3分; ④安全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可行的计3分; ⑤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可行的计3分。 以上各评审项若有描述不准确或不清楚或欠合理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不计分。 |
5、抽排系统方案 |
10 |
各投标单位根据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排系统方案,方案设计合理、科学、详尽的,计10分,每有一处欠合理、欠科学、表述不够详尽的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抽排系统方案的不计分。 |
商务(权值为25%) |
||
6、类似业绩 |
12 |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类似厨房设备采购业绩,每个计3分,计满12分为止。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
7、售后服务 |
10 |
满足招标文件质保1年及售后的要求: 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应急措施,计2分; 2)有专人负责售后服务,计2分; 3)意外情况有保障,计2分; 4)培训计划合理可行,计2分; 5)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计2分。 根据上述各评审项的合理性、操作性、完善度进行综合评审,欠合理或操作性不强或不够完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 |
8、响应文件编制 |
3 |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3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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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清晰、完整,如经评委一致认定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则该项资料所对应的评分分值计0分。 2、磋商文件中如要求“原件备查”的,投标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递交原件资料(用文件袋集中密封包装,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名称和原件名称与数量),未递交的则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所涉及的计分项不予计分。 3、评分按百分制计分,并遵循以下计分规则: 1)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单项评分为无效分; 3)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单项评分为无效分。 4、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9.2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 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4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 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长沙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所在页(截图)。
(4)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格式)。制造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的,须与投标人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
(5)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6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 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3)服务方案说明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7)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 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
19.磋商保证金
19.1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正本和副本可分开装也可合装于一个密封袋内,电子档单独密封后再与响应文件一起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 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