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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本州级][材料设备][交易公告]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已发公告]

招标详情

[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本州级][材料设备][交易公告]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已发公告]
【 信息时间:2020/07/29 21:30:21 

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 某部委托,拟对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 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鑫凤林公招(货物)2020-024
采购项目名称
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300000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点击此处下载招标文件备案[http://www.qhggzyjy.gov.cn/TPFrame/zfcgztbmis/pages/attachmanage/downAttachAction.action?cmd=download&AttachGuid=56e134bd-02d0-4833-bcf7-4bad339d08e1&FileCode=Z189&ClientGuid=85f68d21-eb46-4b34-ae26-e42bbfb315ec&BiaoDuanGuid=null&FileCode2Show=]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20 日内)。 6、其他资质条件: (1)供应商提供具有副食品销售或农副产品销售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或《卫生检(测)疫报告》。 (3)提供的副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并提供部分食品的检测报告、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7-29 21:29
招标文件发布起止时间
2020-07-30 至 2020-08-05 上午09:00-11:30和 下午13:30-17:30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注:网上购买时提供报名资料后缴款,如有转
招标文件售价
500.0元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生物园区纬二路18号管委会大厦4楼403室)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招标文件格式3)。 注: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保证金信息
分包编号:鑫凤林公招(货物)2020-024-1
分包名称: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
保证金子账号:[户名: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西路支行;子账号:20200729205033006617]
投标截止时间
2020-08-20 10:30
开标时间
2020-08-20 10:30
投标及开标地点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 楼 3 号开标室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某部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709776115
联系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天峻西路3号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18797330119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北生物园区纬二路18号管委会大厦4楼403室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开发区支行
收款人
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505 0078 8018 0000 0082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单位名称:海西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8226934

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07-29

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最终版.doc


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最终版.doc

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

采购编号: 鑫凤林公招(货物)2020-024号

采购项目: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 购 人:某部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0年7月

特别提示:投标注意事项

供应商应特别留意招标文件上载明的投标开始截止时间,提前或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供应商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公司基本账号转入形式提交。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注意各包汇入保证金的账号,不要错汇。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和审核信息。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盖单位公章、签名、签署日期、胶装成册、密封。投标文件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签署。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供应商发现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的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此次招标项目中品目用量只作为报价(优惠率)依据,最终用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本项目不分包。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日历日。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17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0

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55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某部(以下均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

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鑫凤林公招(货物)2020-024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额度

300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不分包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20 日内)。

6、其他资质条件:

(1)供应商提供具有副食品销售或农副产品销售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或《卫生检(测)疫报告》。

(3)提供的副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并提供部分食品的检测报告、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

公告发布时间

2020年7月29日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

2020年7月30日至8月5日,每天上午 9:00-11:30,下午13:30-17:30(午休、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注:网上购买时提供报名资料后缴款,如有转

款错误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招标文件格式3)。

注: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20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 楼 3 号开标室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709776115

联系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天峻西路3号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18797330119

联系邮箱:1916862674@qq.com

联系地址: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生物园区纬二路18号管委会大厦4楼403室)

代理机构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开发区支行

收款人

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505 0078 8018 0000 0082(保证金汇款,后附项目编号)

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自《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公告发布媒体:《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监督单位:海西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8226934

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

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公开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投标人可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变更事宜,应当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情况表》, 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活动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7.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

7.2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7.3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被拒绝。

7.4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投标内容,供应商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9.投标报价及币种

9.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包括:产品费、县内及周边地区运杂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9.2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9.3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9.4投标报价为闭口价。

9.5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大写:陆万元整;

小写:¥60000.00元;

收款单位:青海鑫凤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3505 0078 8018 0000 0082(保证金汇款,后附项目编号)

交纳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汇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10.2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须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汇(转)入10.1条规定的账户。

10.3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5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文件构成

12.1、投标文件(上册)(资格审查)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人承诺函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6)资格证明材料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0)投标保证金证明

12.2投标文件(下册)(符合性审查)

评分对照表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3)分项报价表

(14)技术规格响应表

(15)服务相关内容

(16)供货来源相关资料

(17)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8)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9)从业人员声明函

(2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3.2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上、下册)、副本4份(上、下册),电子文档1 份(上、下册)。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 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3.3投标文件的正本(上、下册)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上、下册)用光盘或U盘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 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

13.4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4.2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3投标人如投多个包,投标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5.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5.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5.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第13.1-13.2条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6.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17.开标

17.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 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7.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7.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程序

18.资格审查

18.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 进行审查。

18.2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第12.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9.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宣布评标纪律;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核对评标结果,有21.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配合答复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技术复杂;

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9.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19.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0评审工作程序

20.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符合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0.1.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按第11.2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产品交货时间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

20.1.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20.1.1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20.2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8),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0.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1.评审办法和标准

2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1.2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和分值设置如下:

资格审查

序号

审查内容

投标单位名称

1

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

2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4

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5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6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结论(合格或者不合格)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投标单位名称

1

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2

项目交付时间、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4

投标人是否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

5

技术参数是否完全响应

6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是否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21.3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满分100分)

序号

评审

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 标

报价(50%)

1.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 50%。

2.投标报价为优惠率,以优惠率的最高的作为评标基准优惠率,其价格分为满分50分。其他投标单位综合单价报价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分:【(1-评标基准优惠率)/(1-投标单位所报优惠率)】*价格分(50%)*100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

技术水平方案

(36%)

1、组织生产与供货方案 :方案中应包含实施步骤、适量目标、时间安排等内容,以及有关质量、交货期的保障措施等进行对比,优秀的得6-5分,良好的得4-3分,一般的得2-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项目管理配备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配备情况,8人及8以上的得6分,5-7人的得4分,5-1人的得2分。(配送人员须提供健康证明料);

3、车辆配备情况:投标人具有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派配送运输车辆(需提供车辆所属证明材料)等相关配送设备;好的得6-5分,一般的得4-3分,较差的得2-1分,没有的不得分;

4、质量保证措施:对投标人所提供食品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有明确的关于质量保证并承诺的(保质、保量、包退、包换)、新鲜程度的保障措施方案,横向比较以上要求全部满足的的得6-5分,部分满足的得4-3分,简洁、不明确的得2-1分

5、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状况应急措施: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关于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等过程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突发状况应 急预案、措施,及危机事件事故及善后处理等方面优秀的得6-5分,一般的得4-2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6、项目实施管理方案:项目部署合理、方案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各项管理目标明确、满足服务期。所述方案全部满足的得6-5分;部分满足的得4-3分;简洁、不明确的得2-1分

3

履约能力(8%)

(1)类似业绩情况:提供投标截止日近 3 年的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业绩为2017年1月1日至今)。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4 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2)仓储能力:有专门的食品仓储库房(需提供所属仓储库房证明材料),有详细的仓储管理措施(如保鲜库、冷冻库、冷藏车、保温设备、卫生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食品存储管理需求;优秀的得4-3分, 一般的得2-1分,差的或没有的不得分。

4

售后服务(6%)

(1)本地化服务能力:在项目所在地(德令哈)有服务机构的得3分;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提供服务机构的具体地址,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合作性服务机构需提供合作协议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售后服务的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

(2)售后服务方案针对该项目须有详尽的组织配送、验收、售后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所述内容完全实施售后服务方案的得3分;部分实施的2分;简洁、不明确的得1分

2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1.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 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 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七、定标

22.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2.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中标通知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4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4.1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4.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的履约保证金。

24.3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4.4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九、废标

25. 废标情形

25.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十、处罚

26.处罚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7. 采购代理服务费

收取对象:采购人;

收取方式: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通知30%计取。

十二、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编号: 鑫凤林公招(货物)2020-024号

采购项目名称: 某部副食品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中标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 标 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采购项目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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