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房改造厨具安装工程已按军队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特征: 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为保障离职干部及职工就餐,新建员工福利食堂。为满足广大职工的品味,改善饮食质量,做好后期保障工作,厨房位于大楼首层内并设立面点间,中餐烹饪间,凉菜间,洗消间,粗加工,配餐间,仓库及对外备用区域,厨房面积100平米。可以同时满足150人就餐需求。
厨房设计采用场地节省、设备配备先进、操作使用方便使厨师既节省劳动,又得心应手,出品质量和速度有保障。为提高饮食质量,厨房内采用自动净水系统,用了过滤后的水可以促进健康,提高免疫力。抽油烟系统采用静电过滤,高空排放,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室内增加鲜风系统,保持空气清新。具体详见预算清单。
2.2建设地点: 广州越秀区流花路与站前横路交界处东北面地块
2.3招标项目(标段)建设规模: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房改造厨具安装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 30.200607 (万元)
2.4工期: 90 日历天
2.5招标范围:厨具设备的供货、包装、运输(由生产加工地运输到工地现场业主指定地点)、装卸、仓储、保管(含验收完成前的保管)、落地交货、保险、税金,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服务、食堂配套设施的安装等,具体详见预算清单。
2.6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2投标人必须是厨房设备的制造商(或制造商集团公司或制造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申请的,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申请;
3.4不接受外资、港澳台背景公司,不接受分公司,或联合体,或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3.5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军队采购网查询企业未处于禁止投标期限内;
3.6 在最近三年有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严重不良记录以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失信记录;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均可以参加评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方式
5.1 凡有意申请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G栋4楼 现场购买。
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现场核查):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报名时投标单位未携带上述资料原件现场核查或提供的资料与以上报名条件不符合、不齐全、复印件不清晰或未盖红色公章的将不予受理。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200 元,售后不退。
5.3 本项目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 2020 年 8 月 25 日 10 时00 分,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G栋4楼会议室。
7.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7.3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身体出现发热(高于37.3°C)、乏力、肌肉酸痛、咳嗽等症状以及来自湖北地区且隔离未满14天的各类人员,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应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本项目投标活动。
(2)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尽量分散等候、隔空就坐,开标完毕立即离场。人流较多时,服从分流安排,自觉维护良好秩序。
(4)入场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规定。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址: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gddaan.com/)发布。
9.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6号
邮 编: 510000
联系人: 万女士
电 话: 020-88654904
招标代理机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G座4楼
邮 编:510000
联系人:孙工、张工
电 话:13925099511、13824444367
电子邮件:13925099511@139.com
2020 年 7 月 30 日
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房改造厨具安装工程--发布版.zip
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房改造厨具安装工程采购合同
一、总 则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采购人):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
乙方(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房改造厨具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乙双方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服务事项
第三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品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随机配件 |
三、交货期限
第四条 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质 量
第五条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是目前的型号,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第六条 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第七条 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交货及验收
第九条 交货
交货时,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原厂保修卡以及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和保养等随机资料交付给甲方。
对列入属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交货时必须出具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单证及配件、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
第十条 安装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消防、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范、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须持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水电安装作业人员须持有资质证。其它国家或地方有规定要求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承担的工程和配套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主体、关键性工作不能交由第三方完成。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须提供其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在工程和配套服务的实施中,如果需要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的,乙方应协助办理,相关费用由 方负担。
乙方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甲方要求,配合厨房改造整体工程提供相关施工图纸(供电、供水、排水、污水等)交甲方确认。
为配合本工程实施所进行的各阶段工作,乙方应列明需甲方配合的工作内容(包括交货、货物存放、保管、安装、调试、整体改造工程配合、相关验收等)和具体要求。
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乙方的投标文件执行,乙方需更换材料或投标文件及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材料,乙方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才可予以更换及采用,并按照国家检测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根据设计的修改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甲方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对中标方案及货物(规格、数量、外型尺寸等)作出适当的调整,并以双方签署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验收
验收分为采购人初步验收和检测机构最终验收。
甲方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天内完成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 天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初步质量验收报告。
1.设备安装
1.1安装应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厨房设备的安装,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1.2安装设备应按工艺要求进行,爱护设备,保持设备的外观,不碰伤和损坏。
1.3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入安装。
2.燃气系统
2.1燃气引入管的走向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2引入管穿过墙壁和隔墙时,其位置应正确,孔径大小应适中,安装完毕,墙壁表面要恢复,保持墙面平整。
2.3引入管不得穿过承重墙。
2.4引入管走向应合理,便于检修,引入管的安装应做到横平竖直,水平偏差不超过±2cm,垂直偏差不超过±2cm。
2.5引入管的进气接头离地面0.2cm应安装斜三通,作为清扫口,接头应采用标准管螺纹。
2.6引入口应安装总阀门,以保证操作安全与方便,燃气表、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点火器等均应装置阀门。
2.7燃气器的各接口应严密不漏气,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会脱落。
2.8调风装置须操作方便,调节灵活,在使用中不出现自行滑动现象。
2.9设备安装完毕,应接自来水进行吹洗(冲洗)试验,直到进出口水色一致。
2.10燃气管道安装完毕,进行严密性试验(用肥皂水涂在所有连接缝,做漏气测试),不漏气为合格。
A、燃气管道接口,不得有漏气现象。
B、所有阀门,启开方便,关闭后,阀门两侧不得有互泄现象。
C、在规定的试验范围内,从管道总阀门到每个灶具管接缝处,应可靠运行,不漏气。
2.11试验完毕应填写记录。
2.12工程安装结束,应绘制引入管走向平面图,图中标明灶具位置并注明管道长度。
3.水路系统
3.1水路系统的引入管的走向和位置,液压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引入管穿过墙壁和隔墙时,其位置应正确,孔径大小应适中,安装完毕,墙壁表面要恢复,保持墙面平整。
3.3引入管不得穿过承重墙。
3.4引入管走向应合理,便于检修,引入管的安装应做到横平竖直,水平偏差不超过±2cm。
3.5引入口应装总阀门,以保证操作安全与方便。
3.6用水设备的进水接头应设在便于安装的位置,接头采用标准管螺纹。
3.7水路系统的的管道、阀门、配件连接处应严密。水箱注满水30分钟后,不能有泄漏现象。
3.8试验完毕应填写检验记录。
3.9工程安装结束,应绘制引入管走向平面图,图中标明水设备位置并注明管道长度。
4.电路系统
4.1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应优于国家指定标准。
4.2电器设备的接线应正确、牢固、无漏电现象。
4.3点火装置、带电部分绝缘电阻应优于国家指定标准。
4.4内装电器元件结构和外壳应具有良好的防触电措施。
4.5外购电器设备安装时电压,按制造厂的安装说明进行安装,接线应正确、牢固。
4.6鼓风机旋转方向应符合该技术文件的规定。
4.7鼓风机的叶轮旋转后,每次都不应停留在原来的位置上,并不得碰壳。
4.8风管与风机的连接,不得采用强迫对口,机壳不得承受机件的重量。
4.9电器设备的总功率,应在外接线路的允许范围。
4.10工程安装结束,应给制布线走向平面图,图中标明用电设备位置,并注明用线长度。
4.11工程安装完毕,应进行检查,并填写检验记录。
5.通风管道
5.1通风管道材质及厚度,管道走向和位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外露部份的不锈钢管全部采用:无阀兰全焊接工艺,不锈钢管吊装。
5.2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其位置应正确,孔径大小应先适中,安装完毕,墙壁表面要恢复,保持表面平整。
5.3管道不得穿过承重墙。
5.4风管与配件可拆卸的接口及调节机构,不得装在墙或楼板内。
5.5风管的口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5.6风管走向应合理、便于检测修,风管的安装应做到横平竖直,水平偏差每米不利超过±3cm,总偏差不大2cm。垂直偏差每米不大于2cm,总偏差不大于2cm。
5.7风管表面应平整,颜色应一致,无破损、变形,接口合理,风管连接处无明显缺陷。
5.8风管及调风管节装置位置应正确,不得有漏风、漏油现象。
5.9管道进口与油烟脱排位置应合理,确保排烟效果。
5.10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距离应符合规定。
5.11管道的支、吊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油漆厚度应均匀一致。
5.12管道的支、吊架、托架应设隔振装置,并安装牢固。
5.13固定风机的地脚螺栓或吊架要装减震装置,除应带有扩垫圈外,并应有防松装置。
5.14风机与风管采用柔性软管,以减少风机产生的振动和噪声,安装在室外的风机应设防雨罩。
5.15风管安装结束,应进行试运转,测定各脱排烟罩回风口的吸风量,用薄纸或目测,以仪表测试为准,系统启动或关闭时管道不得有鼓涨凸起或收宿凹陷现象(各排烟罩回风口的吸风,送鲜风管各风口的送风量应均匀)。
5.16工程安装完毕,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检验记录。
如货物经乙方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如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返工直至合格,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图纸交付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一式二套。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和保养所需的足够的中文技术文件(图纸、手册和技术资料)。
乙方免费为甲方进行设备合理使用的培训。
乙方附相关的施工方案和所用材料一览表。
六、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合同金额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即¥ 。该合同总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合格之前及质保期内服务及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
第十四条 付款方式
(一)甲方将货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账户: ,户名 ,银行名称: ,纳税号: 。
(二)预付款: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预付货款(即人民币: 元)。
(三)发货款:货物运到工地后经甲乙双方有关部门人员外观检验合格、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金额的40%货款(即人民币: 元)。
(四)验收款: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乙双方有关部门人员检测及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金额的20%货款(即人民币: 元)。
(五)审计结算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结算资料,经审计部门审定后15天内支付剩余审定工程结算价。付款之前,乙方需将3%设备款的质保保函(保函有效期从厨具检验合格之日起,质保期结束之日截止周期两年)交于甲方。乙方须在甲方每次办理付款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当次应收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
七、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质保期为 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进行质量“三包”。在质保期内因乙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其负责无偿返修。不能维修的,整件免费更换。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只收配件费不收人工费。
第十七条 乙方必须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 小时到场,并在 小时内修复。在质保期内,如 小时内无法修复设备,乙方必须提供替代设备给甲方使用,直到故障设备修复为止。
第十八条 质保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十九条 在质保期内,乙方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和保养。
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所交的货物、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如经乙方两次维修,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要求乙方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构成对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及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十一、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 |
(盖章) |
乙方: |
(盖章) |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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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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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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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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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