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食堂大宗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二、项目编号:KWCD5C2020040
三、采购公告日期:2020年7月16日
四、定标日期:2020年7月30日
五、成交公告日期:2020年7月30日
六、成交结果:
分标 | 成交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成交优惠率或单价 |
A | 桂林锡隆食品有限公司 | 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51号 | 16.00% |
桂林市鑫善食品有限公司 | 桂林市西门市场猪肉行233号摊位 | 16.50% | |
B | 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桂林市中山北路122号 | 10.00% |
C | 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桂林市中山北路122号 | 标准米(一级)2.2元/斤,优质米2.6元/斤,油粘米3.0元/斤。 |
桂林绿苑米业有限公司 | 灵川县灵川镇粑粑厂白莫村 | 标准米(一级)2.2元/斤,优质米2.6元/斤,油粘米3.0元/斤。 | |
D | 桂林市冰海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 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51号 | 23.00% |
桂林市隆润食品有限公司 | 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竹桥村4号 | 24.00% | |
E | 桂林全州县安捷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全州县全州镇菱角塘市场41、42号门面 | 10.00% |
F | 桂林泽雅商贸有限公司 | 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5号明珠花园21栋1-5-15号房 | 13.00% |
G | 桂林万禾农产品有限公司 | 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13栋果蔬批发市场内1#楼B栋5层 | 7.00% |
广西三姑的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桂林市七星区樟木村委莫家里自然村1栋六层楼文化室大楼 | 6.00% | |
H | 桂林市象山区鸿基米粉厂 | 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 | 2.49元/斤 |
桂林桂星米粉生产有限公司 | 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43#B-1 | 2.5元/斤 | |
I | 桂林泽雅商贸有限公司 | 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5号明珠花园21栋1-5-15号房 | 20.00% |
J | 无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废标。 |
磋商供应商参与磋商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经核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采购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
七、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网。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刘巧云 联系电话:0773-2860696
附件:/uploads/file/20200730/20200730163025_856.doc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食堂大宗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KWCD5C2020040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16
第四章:评审办法...................................27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34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受桂林医学院的委托,现就桂林医学院食堂大宗物资定点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桂林医学院食堂大宗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KWCD5C2020040
三、采购内容及数量:
分标 |
类别 |
供应商需求家数(家) |
质量要求 |
送货要求 |
A |
鲜肉类(猪、牛肉)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8:00前 |
B |
食用油类(花生油、大豆油)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C |
大米类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D |
冻货类(半成品)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15:30前 |
E |
调料、干货类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F |
一次性包装用品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G |
蔬菜类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8:00前 |
H |
米粉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5:00前 |
I |
洗涤用品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J |
生物燃料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每个磋商供应商最多可以参加2个分标的竞标,并按所竞分标要求进行报价,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国内注册(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内容的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供应商所投标标段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供应商工商注册地在桂林市内或在桂林市内设立有直属分公司。
3、大米类、食用油类、冻货类(半成品)、生物燃料分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4、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洗涤用品类、生物燃料、一次性包装用品除外);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标。
6、近五年经营活动中有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承诺声明:(1)参与磋商活动的所有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是真实的。(2)保证在本项目磋商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存在关联企业的互为关联关系。(3)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3日,每日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发售地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桂林市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V+国际中心1#楼八层802)。
3、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工本费每本250元,售后不退。联系电话:0773-2884686。
六、磋商保证金(人民币):每个分标5000.00 元(须足额交纳,否则磋商无效)。
磋商供应商应于截标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转账、电汇、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账户(账户信息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磋商供应商应于2020年 7月27日9时30分前,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标厅(广西桂林市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V+国际中心1#楼八层802),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0年7月27日9时至9时30分。
八、磋商时间及地点: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磋商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地点:广西桂林市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V+国际中心1#楼八层802评标室,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个体工商户不允许委托代理人]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九、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巧云 联系电话:0773-2860696 传真:0773-2860696
十、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网。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桂林医学院食堂大宗物资定点供应商采购 |
2 |
项目编号 |
KWCD5C2020040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V+国际中心1#楼八层802 联系人:刘巧云 联系电话:0773-2860696 传真:0773-2860696 |
4 |
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 |
1、磋商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及要求”中各分标的采购内容按分标分别作完整唯一报价。 2、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必须符合第三章第八条“项目报价要求”,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
5 |
磋商供应商资格 |
1、在国内注册(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内容的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供应商所投标标段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供应商工商注册地在桂林市内或在桂林市内设立有直属分公司。 3、大米类、食用油类、冻货类(半成品)、生物燃料分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4、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洗涤用品类、生物燃料、一次性包装用品除外);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标。 6、近五年经营活动中有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承诺声明:(1)参与磋商活动的所有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是真实的。(2)保证在本项目磋商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存在关联企业的互为关联关系。(3)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
6 |
磋商费用 |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
7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每个分标5000.00 元(须足额交纳,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磋商供应商应于截标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转账、电汇、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交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桂林工行桂湖支行 银行账号:210 3200 2093 0000 2088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足额交纳,或以其它方式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均视为无效,其响应文件一律作无效处理。 |
8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册,副本肆册,须完整提交。 |
9 |
装订要求 |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0条响应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方案、图纸等内容除外)。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单位名称。 |
10 |
包装、密封 |
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
11 |
包封袋上写明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磋商供应商名称: 在2020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此处磋商供应商填写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2 |
磋商供应商公章 |
本磋商文件中描述磋商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磋商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
13 |
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 |
2020年7月27日9时至9时30分 |
14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 |
15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标厅(广西桂林市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V+国际中心1#楼八层802) |
16 |
磋商时间、地点、人员 |
磋商时间:2020年7月27日9时30分截止后 磋商地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评标室(广西桂林市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V+国际中心1#楼八层802)。 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个体工商户不允许委托代理人]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
17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磋商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
18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
19 |
磋商小组的组成 |
磋商小组的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有关专家4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单位从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
20 |
成交公告 及成交通知书 |
1、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结束后九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发布在本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 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如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的,按违约处理。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没收成交供应商全部磋商保证金,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
21 |
合同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各分标履约担保金均为 20000.00 元。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从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桂林医学院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东环路支行 账号:6010 8201 0900 0592。 |
22 |
签订合同时间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23 |
合同备案存档 |
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将合同原件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 |
2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全部采购代理服务费。各分标收费标准为:A、C、D、E、G分标每个成交供应商2000.00元,B、F、H、I、J分标每个成交供应商500.00元。 |
25 |
解释权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单位”是指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2 “磋商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供应商须承担各项的义务。
2.4 “项目”系指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
2.5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3、磋商供应商资格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费用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联合体磋商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转包。
6.2 本项目不可以任何形式分包。
7、特别说明
7.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或标段的磋商或未划分分标或标段的同一项目的磋商,否则磋商无效。
7.2磋商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各分标优惠下浮比例)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最后报价相同时,以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优劣进行排序;若实施方案仍相同时,则以服务优劣进行排序;若仍相同时,则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磋商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及要求;
(4)评审办法;
(5)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响应文件格式。
9、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二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
9.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前在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3 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答复、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
9.5 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收受人,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0.1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磋商函(必须提供);
(2)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3)磋商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5)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第7条承诺声明(必须提供);
(6)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清晰反映其经营范围,必须提供);
(7)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F、I、J分标除外);
(8)健康证复印件(必须提供,F、I、J分标除外);
(9)近期国家及地方质量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必须提供);
(10)磋商报价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11)磋商供应商综合实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12)磋商供应商相关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3)磋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编制的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必须提供);
(14)响应采购需求的物资配送场地或生产基地材料(必须提供)
(15)磋商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上述第(1)至(15)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均必须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0.2 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1.1 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1.2 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2、磋商报价
12.1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12.2磋商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及要求”中各分标采购内容按分标分别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3 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必须符合第三章第八条“项目报价要求”,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13、响应文件有效期
13.1 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3.2 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无效,但磋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4、磋商保证金
14.1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每个分标5000.00元(须足额交纳,否则磋商无效)。
14.2磋商供应商应于截标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转账、电汇、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桂林工行桂湖支行
银行账号:210 3200 2093 0000 2088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足额交纳,或以其它方式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均视为无效,其响应文件一律作无效处理。
磋商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自行考虑到账时间,妥善安排磋商保证金交纳工作,确保按时到账。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确保按时递交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14.3 对未足额、按时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均按未交纳磋商保证金处理,并由磋商小组现场核定该磋商无效。
14.4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均以转账形式(无息)退回到磋商供应商银行账户。除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磋商供应商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后,以转账方式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15、响应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5.1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册,副本肆册,须完整提交。
15.2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0条响应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供应商名称。
15.3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5.4 响应文件正本须由磋商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并由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磋商供应商应写全称,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5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印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15.6 磋商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5.7 本磋商文件中描述磋商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磋商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磋商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6.2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7.2 磋商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3 除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
18、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
19.1 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9.2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19.3 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19.4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磋商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19.5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
20.1 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20.2 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0.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由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0.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0.6 最后报价
20.6.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0.6.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
20.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0.7 在磋商过程中,如磋商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如磋商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磋商报价表”的有关格式、重新提交“磋商报价表”,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如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改变原报价且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调整后的“磋商报价表”的,其最后报价不予评审,视同磋商供应商维持原磋商报价不变。
20.8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至少1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0.9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0.10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1、最高限价
本磋商项目是以各分标报价控制线为最低限价,低于报价控制线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可以不予以评审。当全部最后报价均低于最低限价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本项目废标或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密封形式重新报价。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根据各分标磋商供应商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磋商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时,以二次报价所报下浮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米粉类按所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二次报价所报下浮率相同时,则进行第三次报价,以此类推。
(2)各分标推荐排名第一(如需要两名供应商的则推荐排名第一及第二)的磋商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3)入围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以排名顺延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 磋商小组认为,某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磋商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无效:
(1)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或未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的);
(3)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4)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提供属于“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未能按时提供或补正、更正的;
(7)磋商有效期、服务期、服务内容等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8)磋商供应商未就“采购需求及要求”中各分标采购内容按分标分别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9)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现场勘察的;
(10)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11)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的 ;
(13)未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有文件规定除外);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磋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1家的。
25、磋商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6、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
26.1 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6.2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如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的,按违约处理。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没收成交供应商所有磋商的全部磋商保证金,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26.3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五、签订合同
27、合同履约担保
27.1 履约担保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缴纳,由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27.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第27.1款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上报采购人,取消该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并有权授予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资格或重新组织磋商。
27.3 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7.4 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28、签订合同
28.1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合同备案存档: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成交人将合同原件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
六、其他事项
29、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各分标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桂林工行桂湖支行
银行账号:210 3200 2093 0000 2088
31、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采购内容:
分标 |
类别 |
供应商需求家数 |
质量要求 |
送货要求 |
A |
鲜肉类(猪、牛肉)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8:00前 |
B |
食用油类(花生油、大豆油)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C |
大米类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D |
冻货类(半成品)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15:30前 |
E |
调料、干货类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F |
一次性包装用品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G |
蔬菜类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8:00前 |
H |
米粉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每天5:00前 |
I |
洗涤用品 |
1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J |
生物燃料 |
2 |
按国家强制或推荐标准 |
按业主要求送货时间 |
二、合同年限:
本项目采购合同年限采用1+1模式,第一年合作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在第一年合同期间,成交商服务质量高,无不良纪录,经考核达到优秀,经双方协商可续约一年,续约合作期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合同期内,供应服务包含寒、暑假期内为值班食堂配送服务。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在国内注册(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内容的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供应商所投标标段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供应商工商注册地在桂林市内或在桂林市内设立有直属分公司。
3、大米类、食用油类、冻货类(半成品)、生物燃料分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4、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且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洗涤用品类、生物燃料、一次性包装用品除外);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标。
6、近五年经营活动中有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7、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承诺声明:(1)参与磋商活动的所有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是真实的。(2)保证在本项目磋商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存在关联企业的互为关联关系。(3)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四、采购服务要求:
1、采购具体要求
(1)采购人每日报一次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规格、数量及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采购人的专管员通过电话与成交供应商联系,成交供应商根据要求必须组织供应。
(2)采购人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成交供应商结算有关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采购人对提供的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成交供应商处理。
2、服务要求
(1)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供应商必须提前12小时与采购人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供应商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采购人达成协议,造成采购人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无条件终止合同,该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供应商提供的食堂大宗物资必须达到采购人提出的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的食堂大宗物资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堂大宗物资,造成采购人的教职工、学生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合同及拒付当月货款,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供应商所供应的食堂大宗物资出现缺斤少两、腐烂变质等情况,除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到三倍进行赔偿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购人可无条件终止合同,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供应商必须自觉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对所供应食堂大宗物资的质量、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
(5)供应商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采购人区域时,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采购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3、配送方式要求
(1)供应商必须至少配备1辆专门为采购人进行食堂大宗物资配送服务的车辆。
(2)供应商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有紧急采购需求时,供应商必须有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进行协商配送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4、配送质量要求:供应商所供应的食堂大宗物资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及保障要求,确保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堂大宗物资。
五、项目采购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A分标:鲜肉类(猪肉、牛肉)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证照,生产或销售的猪、牛肉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要求。纳入学校食堂不诚信供应商名录,不得参加后两年学校食堂相关内容竞标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宰杀前的猪必须是正常健康的肉猪,体重在80—125千克之间为佳;严禁提供伤残、污染或变质猪肉;严禁提供私宰猪、黄膘猪、米猪、母猪以及各种病猪猪肉。
4、新鲜猪肉的肌肉应色泽鲜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骨头为白色或微黄色;猪肉外表微干或微浸润,不粘手,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的正常气味,无异味和臭味,有异味和腐臭味则为变质或不新鲜的猪肉;切面应不渗水或不渗血水,反之则为注水猪肉;无血污,无泥污,肉边整齐,无碎肉,无碎骨,按标准部分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
5、猪腿肉肥瘦比例应按照肥肉30%,瘦肉70%的标准,净瘦肉的瘦肉比例应以99%为标准。
6、供应带皮猪肉的前后腿必须有屠宰检疫章印,没有则为私宰的猪肉。
7、五花肉皮厚度不得超过1cm,肥肉层厚度不得超过3cm。
8、大、小肠类要清洗干净,肠内无粪便,保持新鲜,无变质、无异味、无油。
9、猪肚要清洗干净,肚内无粪便,新鲜无异味,肚壁油类最长不超过5-10毫米,重量在2.0斤—2.5斤之间为最佳。
10、猪心重量应在0.5斤—1斤左右,新鲜无异味,猪心内无淤血,猪心外部其他连带筋脉只能占到猪心比例的5%以内为最佳。
11、尾节、二股肠要清洗干净,长度以尾节40公分,二股肠60公分为最佳,新鲜无异味,无粪便,无油。
12、猪腰要新鲜完整,外表无损伤,不抽筋,重量在0.3斤—0.5斤左右为最佳。
13、前腿肉要求是猪肋骨第六根以内,不能超过此标准。
14、脚、耳、头和带皮肉一定要把毛剃干净,达到皮面无毛无脏。
15、猪头皮、下巴肉、脸肉要新鲜无异味,加工烧净,洗割干净,无淋巴,无碎骨。
16、严禁提供注水肉、伤病肉、变质肉等不达标的牛肉。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具有牛肉的正常气味。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完全恢复。煮沸后的肉汤: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肉汤表面,具有牛肉特有的香味和鲜味。牛肉不能带骨、筋、油,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重新加工后达到标准后方可交货。每次送货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17、所供每批次鲜肉必须有齐全的“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现场查验。
(二)B分标:食用油类(花生油、大豆油)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证照,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 T1535 2017中相关要求的一级大豆油和一级花生油。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保证食油的质量,卫生达到标准要求,严禁供应禁用油类(如潲水油、工业油等),否则由供货方承担一切责任。
4、供应的油要有明确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出厂的质量检验报告,严禁提供变质变味、过期、假伪劣的产品。供货时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
5、盛油容器的外包装要标示清晰、保持完整、干净卫生,不能出现桶体破损、变形等。
6、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7、食用油必须要有国家认可的QS标志;本次采购为非转基因餐饮调和油,一律要求为20升/桶。每批次的食油要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
(三)C分标:米类(大米、优质米等)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证照,生产或销售的大米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T 1354-2018)规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米中不能含有壳粒、杂质(沙粒、石头等),不得供应任何受污染、变质、发霉的大米,不得供应陈化粮。
4、标准籼米(一级):外表感观好,有清香味,含水量≤14.5%,碎米含量≤15%(其中,小碎米含量≤1%),黄粒米≤1%;打米的谷子不能超过两个年头。
5、优质籼米(一级):外表质感好,有清香味,颗粒细滑,含水量≤14.5%,碎米含量≤10%(其中,小碎米含量≤0.2%),黄粒米≤0.5%;打米的谷子不能超过两个年头。
6、包装要求: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具有产品合格证;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
7、大米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
8、大米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要有QS标志及生产批号。每批次的大米要提供生产企业送检的合格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合格证。
(四)D分标:冻货类(半成品)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证照,生产或销售的冻货类(半成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要求。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严禁提供病死动物、有安全卫生问题动物制成的冻制品。
4、供应的冻货外包装要标明生产的厂家、产地、出厂日期、重量、产品商标、产品等级等信息,并附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严禁供应假冒产品、“三无”产品、过期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
5、保证所供货物的质量,不能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化学成份,冻货必须保持外观新鲜,不变质、不腐烂、不变色,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6、冻鸡、鸭、鹅、兔等不能有内脏,如有内脏应从数量上扣除。
7、存储运输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运输要用专用冷冻车,确保在送货的过程中不能受到任何污染物的污染及解冻变质。
8、预包装冻货外包装上必须要有国家认可的QS标志;每批次的冻货要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每次所供货随货提供动物检疫证、产品检验证两证,以备查验。
(五)E分标:调料干货类(调味品、香料、淀粉、干杂、糖类等)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要求。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每批次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或委托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的,采购人可以退货并给予处罚,如因此影响采购人实施进度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负责。
4、质量要求:
调味品:1)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过保质期产品;2)定型包装上标有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产品等级、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食用和使用方法说明、产品标准号等等信息;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二分之一;3)外包装上有“QS”或“SC”标志;4)每批次的调料要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
香料:1)色泽自然、无霉变、香味纯浓、产品质量在同类市场上中上水平。
淀粉:1)色泽洁白,有一定光泽,无斑点,无酸味、霉味及其他不良气味;2)干燥,手握不应成团,有较好的分散性。
干杂类:1)无霉变、无异味;2)色泽自然、产品质量在同类市场上中上水平。
糖类:1)外观松散,洁白有光泽;2)颗粒均匀,有清甜香味,无异味。
(六)F分标:一次性包装用品(饭盒、筷子、包装袋等)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或要求。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供应的饭盒、筷子等外包装须规范,要标明生产的厂家、产地、出厂日期、数量规格、产品商标、产品等级等信息,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严禁供应假冒产品、“三无”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
4、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每批次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或委托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的,采购人可以退货并给予处罚,如因此影响采购人实施进度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负责。
(七)G分标:蔬菜类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要求。商品不能出现腐烂或变质,商品必须无毒、无害、无残留农药。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每批次商品的质量(如农药残留等内容)进行检验,或委托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的,采购人可以退货并给予处罚,如因此影响采购人实施进度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负责。
4、由于蔬菜、水果的市场价格受季节、天气、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变化较大,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对蔬菜、水果等的采购品种进行调整,以确定下个采购期的采购品种;采购人每周进行市场调价后进行定价。
5、叶子类蔬菜叶面保存完整;具有蔬菜固有的颜色,有光泽;显示正常蔬菜的成熟度和新鲜程度;蔬菜气味正常,没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
6、瓜果类蔬菜个体保存完整;具有蔬菜固有的颜色,有光泽;显示正常蔬菜的成熟度和新鲜程度;蔬菜气味正常,没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个体个头及长度符合正常的瓜果尺寸;个体无畸形、个头无过度弯曲情况。
7、带叶蔬菜必须是当天摘采的,隔夜货拒收,并保证叶面色泽和形状完整,严禁提供采摘时间过长和变黄变质的蔬菜。
8、对新鲜蔬菜应进行包装,对附加值较高,对温度比较敏感,易损伤的蔬菜和水果应使用可发性聚乙烯材质的发泡塑料箱进行包装。严禁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对蔬菜产品进行保鲜、包装和处理。
9、严禁提供农药残留超标及变质、劣质的蔬菜。
10、成交人有固定、能保障完成分捡配送的工场等基本条件;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对配送的蔬菜进行分捡装筐配送。交付采购人前必须经过前期处理,根据需要对新鲜蔬菜进行挑选、清洗、整修和分级等前处理,提出有机械伤、枯萎、老化、病虫害和畸形蔬菜,前处理过程应在阴凉通风处,应轻拿轻放,减少损伤,保证使用率达到98%以上。
11、所有蔬菜进购必须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每次送货时随车提交加盖公章的农药检测报告。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最新国家强制标准。
12、供应商的贮藏库或运输工具不应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在贮藏或运输前应对贮藏库或运输工具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并做好降温准备。
13、供应商的贮藏库或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如清洗、消毒、通风等)。
14、供应商应具备健全的蔬菜运输管理制度。运输的过程中应定时观测并记录温度和适度等环境条件,应保持运输工具内的气流畅通。
(八)H分标:米粉类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要求。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米粉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检验合格证。
4、米粉生产过程中不得掺入任何对人体有害的禁用物,如食用产生的一切后果有供货方承担。
5、供应的米粉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需要进行预包装,团粉要均匀、新鲜、不黑、不碎、干净、有光泽、口感好,并在运输途中保证卫生。若达不到质量要求采购方拒收并要求供货方更换。如影响采购方正常经营一切后果由供货方承担。
6、要求以籼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淀粉类原料占比≤10%;大米与米粉的重量比例不得低于1比2.5,切粉不得低于1比2.2,达不到重量标准的退货。。
7、所送的米粉必须是供货方生产的米粉,不得掺杂其它厂家生产的米粉。
6、做好存储运输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干净整洁,运送的米粉不受任何污染。
(九)I分标:洗涤用品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要求。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和食堂管理方面的规定。
3、供应的产品外包装须规范,要标明生产许可号、生产厂家、产地、出厂日期、数量规格、产品商标等信息,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严禁供应假冒产品、“三无”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
4、产品无异味、无分层、无悬浮物、无沉淀。
(十)J分标:生物燃料
1、磋商供应商生产或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证照,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国标GB16663-1996中规定的质量标准)。
2、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产品管理方面的规定。
3、质量要求
1)容器密闭储存;2)含氧量高、燃烧充分、无黑烟、无黑锅底、无残液残渣。
六、供货服务标准及要求
1、成交人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提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须提供相应的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粮油干货类产品需交样品保存。
2、成交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并且取消其供货资格。
3、成交人提供的所有产品须经采购人按《项目采购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或采购人有理由认为供应商提供产品存在问题的,采购人有权当即拒收,供应商应及时按采购人要求退换补送所拒收的商品;若不能按规定及时补送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由采购人按《供货处罚条例》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4、成交人必须按照饮食采购管理人员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质量要求及协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食堂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5、成交人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采购人,经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
6、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食物卫生安全事故,由成交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7、成交人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8、采购人有权在不通知成交人的情况下,不定期地将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抽样送质检部门进行检验,若检验产品合格,质价相符,检验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9、成交人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成交人必须提前12小时与采购人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成交人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采购人达成协议,造成采购人不能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无条件终止合同,该成交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成交人必须自觉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对所供应食堂大宗物资的质量、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
11、成交人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采购人区域时,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采购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12、供应商不得通过对采购人的从业人员及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服务的公司人员采取吃请、送礼、贿赂等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一经发现,采购人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13、成交人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产品供应配送工作,自觉遵守采购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成交人违约,除按相关条款处罚,将纳入学校食堂不诚信供应商名录,不得参加后两年学校食堂相关内容竞标。
七、其他要求
1、磋商供应商可根据本企业生产能力、资质经营范围选择项目竞标,每个磋商供应商最多可以参加2个分标的竞标,并按所竞分标要求进行报价。
2、A分标:鲜肉类(猪、牛肉)、B分标:食用油类(花生油、大豆油)、D分标:冻货(半成品)、G分标:蔬菜类4个分标本次采购将确定2名候选供应商,每个报价周期由报价低者(报价不得高于采购方市场调价)取得下个周期送货资格或由采购人膳食管理部门根据报价及食堂运行情况需要安排送货校区。C分标:大米类、H分标:米粉、J分标:生物燃料本次采购将确定2名供应商,由采购人膳食管理部门根据食堂情况分别确定临桂校区食堂、乐群校区与东城校区食堂供应商。所以供应商供货校区,由采购人膳食管理部门根据食堂情况适时进行供应校区对换调整(J分标:生物燃料除外)。
3、E分标:调料干货类、F分标:一次性包装用品、I分标:洗涤用品将确定1名供应商。
4、蔬菜供应商不以单价进行报价,以桂林市汇东果蔬批发市场凌晨四、五点钟的各类正常质量蔬菜的批发价格为准,采购方每周询价定价一次,一周内价格均不发生变动,供货商所投价格均基于正常质量的蔬菜最低批发价格的下浮百分比,在整个供货期内严格执行成交报价下浮百分比,不得变动,否则视为恶意竞标,按违约处罚,取消其供货资格。
5、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要求:供应商在桂林市区必须设有固定的物资配送点,场地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标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政府颁发的场地自建证明或租期不少于两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地方配实景照片); 采购方在签订合同前对成交人进行实地考察,如与响应文件承诺不符,无场地或场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安全标准的,视为违约,取消成交资格】
6、所有物资均需要开具正规发票,凭发票对公转账。
7、严禁任何形式围标、串标、买标、卖标,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8、目前在本校负责食堂目标责任管理的公司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食堂物质供应资格磋商竞标,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食堂目标责任管理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9、供应商须配合学校扶贫工作安排,在合同期内按学校安排采购销售一定比例的扶贫农产品。
八、项目报价要求
报价控制线明细表
分标 |
项目类别 |
报价控制线 |
报价方式 |
备注 |
A |
鲜肉类(猪、牛肉) |
下浮12%以上(含12%)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西门菜市、屏风菜市等市场零售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12%以上。 |
B |
食用油类(花生油、大豆油) |
下浮6%以上(含6%)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西门菜市、屏风菜市等市场零售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6%以上。 |
C |
大米类 |
标准米(一级)2.2元/斤,优质米2.6元/斤,油粘米3.0元/斤 |
实行固定价格 |
|
D |
冻货类(半成品) |
下浮10%以上(含10%)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西门菜市、屏风菜市等市场零售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9%以上(报价均以去除内脏、油脂的光鸡、光鸭进行报价)。 |
E |
调味品干货类 |
下浮8%以上(含8%)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汇东、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中零售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5%以上。 |
F |
一次性包装用品 |
下浮8%以上(含8%)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汇东、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中零售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8%以上。 |
G |
蔬菜类 |
下浮3%以上(含3%)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批发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汇东果蔬批发市场中凌晨四、五点钟的各类正常质量蔬菜的批发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3%以上 |
H |
米粉类 |
2.50元/斤以下(含2.50元/斤) |
单独报价 |
定价以成交报价为准,合同期价格不变。 |
I |
洗涤用品 |
下浮15%以上(含15%)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西门菜市、屏风菜市等市场零售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15%以上。 |
J |
生物燃料 |
下浮6%以上(含6%) |
%(下浮百分比) |
在市场零售价基础上下浮。 以桂林市场综合零售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参考基准价下浮6%以上 |
报价说明: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按照报价要求合理报价,成交人在整个供货期内严格执行成交报价下浮百分比,不得变动。如恶意报价,造成成交后合同不能履行的,否则视为恶意竞标,按违约处罚,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四章 评审办法
一、评审依据及方式
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会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价格、经营实力、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等方面内容进行评审, 按百分制打分。
2、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审。
二、评审办法一[适用于A分标:鲜肉类(猪、牛肉)、B分标:食用油类(花生油、大豆油)、D分标:冻货类(半成品)、E分标:调料干货类、G分标:蔬菜类]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价格分………………………………………………………………………………………………60分
以进入评审的合格报价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优惠下浮比例,评审时以经评审的合理优惠下浮比例为最高分60分,报价单位报价每低于合理优惠下浮比例1%扣4分,每高于合理优惠下浮比例1%扣2分。
2、经营实力分…………………………………………………………………………………………25分
(1)磋商供应商具有磋商产品的供应运输保障能力(满分3分)
有摩托三轮车或1辆汽车等机动车辆得1分;有2辆汽车(含2辆)以上等机动车辆的得3分,此项最高得分3分(需提供公司或法人车辆行驶证或租赁协议或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冻货(半成品)运输要用专用冷冻车,以确保在送货的过中不能受到任何污染物的污染及解冻变质。
(2)至截标时间前,2015年以来具有桂林市高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服务经验,每提供一份与磋商分标同类项目的合同得2分,最高得分10分;与桂林市高校有磋商分标同类项目连续合作超过3年(含3年)加3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满分13分)
(3)至截标时间前,2015年以来获得所服务桂林市高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同类项目服务优秀评价的(含“优秀供应商”称号)得1分(每年度),最高得分5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与合同相匹配,原件备查)。(满分5分)
(4)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得2分;保险额达200 万元以上的得4分(以购买有效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为计分依据)。(满分4分)
3、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分………………………………………………………………………15分
由磋商小组在打分前根据各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经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竞标商品品牌或产地、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风险控制、应急预案、配送团队及服务保障与时效、服务让利等方面综合考虑,集体讨论确定各磋商供应商所属档次,在相应档次内由磋商小组独立打分。(一档0.1~5分,二档5.1~10分,三档10.1~15分)
一档(0.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基本可行,有简单的售后服务措施,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综合评定一般;
二档(5.1~10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可行、完整,比较合理,售后服务措施明确,符合采购需求,综合评定良好;
三档(10.1~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详细合理,针对性强,安全保障充分,配送团队实力强及服务保障稳定有效,服务让利充分,优于满足采购需求,充分为采购人考虑,综合评定优秀。
4、总得分 =1 + 2 + 3
三、评审办法二(适用于F分标:一次性包装用品、I分标:洗涤用品)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价格分………………………………………………………………………………………………64分
以进入评审的合格报价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优惠下浮比例,评审时以经评审的合理优惠下浮比例为最高分64分,报价单位报价每低于合理优惠下浮比例1%扣4分,每高于合理优惠下浮比例1%扣2分。
2、经营实力分…………………………………………………………………………………………21分
(1)磋商供应商具有磋商产品的供应运输保障能力(满分3分)
有摩托三轮车或1辆汽车等机动车辆得1分;有2辆汽车(含2辆)以上等机动车辆的得3分,此项最高得分3分(需提供公司或法人车辆行驶证或租赁协议或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至截标时间前,2015年以来具有桂林市高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服务经验,每提供一份与磋商分标同类项目的合同得2分,最高得分10分;与桂林市高校有磋商分标同类项目连续合作超过3年(含3年)加3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满分13分)
(3)至截标时间前,2015年以来获得所服务桂林市高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同类项目服务优秀评价的(含“优秀供应商”称号)得1分(每年度),最高得分5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与合同相匹配,原件备查)。(满分5分)
3、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分………………………………………………………………………15分
由磋商小组在打分前根据各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经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竞标商品品牌或产地、商品质量、风险控制、应急预案、配送团队及服务保障与时效、服务让利等方面综合考虑,集体讨论确定各磋商供应商所属档次,在相应档次内由磋商小组独立打分。(一档0.1~5分,二档5.1~10分,三档10.1~15分)
一档(0.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基本可行,有简单的售后服务措施,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综合评定一般;
二档(5.1~10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可行、完整,比较合理,售后服务措施明确,符合采购需求,综合评定良好;
三档(10.1~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详细合理,针对性强,安全保障充分,配送团队实力强及服务保障稳定有效,服务让利充分,优于满足采购需求,充分为采购人考虑,综合评定优秀。
4、总得分 =1 + 2 + 3
四、评审办法三(适用于C分标:大米类)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经营实力分…………………………………………………………………………………………55分
(1)具有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得1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集体讨论确定各磋商供应商所属档次,在相应档次内由磋商小组独立打分。(一档0.1~5分,二档5.1~10分,三档10.1~15分)
(2)至截标时间前,2015年以来具有桂林市高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服务经验,每提供一份与磋商分标同类项目的合同得2分,最高得分10分;与桂林市高校有磋商分标同类项目连续合作超过3年(含3年)加3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至截标时间前,2015年以来获得所服务桂林市高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同类分标项目服务优秀评价的(含“优秀供应商”称号)得2分(每年度),最高得分10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与合同相匹配,原件备查)。
(4)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得2分;保险额达200 万元以上的得4分(以购买有效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为计分依据)。
(5)2015年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企业或纳税先进企业或诚信单位或经营实力等相关奖项,市级有关奖项得2分,省部级奖项得3分,国家级奖项得4分,此项最高得分4分(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6)提供近期生产完整包装的2.2∕斤的标准米(一级)、2.6∕斤的优质米。由磋商小组现场查看大米气味、色泽、米粒完整度,确定质量分档打分。分三档:0.1~3分、3.1~6分、6.1~9分。
2、供应能力分…………………………………………………………………………………………30分
进入评审的磋商供应商月供应能力大于等于50吨得5分,供应能力每增加10吨得5分,此项最高得分30分(需提供月供第三方供货凭证相关证明材料)。
3、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分………………………………………………………………………15分
由磋商小组在打分前根据各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经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竞标商品品牌或产地、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风险控制、应急预案、配送团队及服务保障与时效、服务让利等方面综合考虑,集体讨论确定各磋商供应商所属档次,在相应档次内由磋商小组独立打分。(一档0.1~5分,二档5.1~10分,三档10.1~15分)
一档(0.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基本可行,有简单的售后服务措施,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综合评定一般;
二档(5.1~10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可行、完整,比较合理,售后服务措施明确,符合采购需求,综合评定良好;
三档(10.1~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详细合理,针对性强,安全保障充分,配送团队实力强及服务保障稳定有效,服务让利充分,优于满足采购需求,充分为采购人考虑,综合评定优秀。
4、总得分 =1 + 2 + 3
五、评审办法四(适用于H分标:米粉类)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价格分………………………………………………………………………………………………60分
(1)以进入评审的最低的合格报价为60分。
最低磋商供应商报价
(2) 磋商供应商价格分 = ×60分
磋商供应商报价
2、经营实力分…………………………………………………………………………………………25分
(1)磋商供应商具有磋商产品的供应运输保障能力。
有摩托三轮车或1辆汽车等机动车辆得1分;有2辆汽车(含2辆)以上等机动车辆的得3分,此项最高得分3分(需提供公司或法人车辆行驶证或租赁协议或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米粉类运输要用封闭式厢式货车或面包车,以确保在送货的过中不受到污染物的污染。
(2)至截标时间前,近3年具有桂林市高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服务经验,每提供一份与磋商分标同类项目的合同,得2分,每增加一份加2分,最高得分6分;与桂林市高校连续签订与磋商分标同类项目合同超过3年(含3年)加3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具有合符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基地得4分(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4)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得2分;保险额达200 万元以上的得4分(以购买有效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为计分依据)。
(5)磋商供应商月供应能力30吨以下得3分,30吨(含30吨)以上得4分, 50吨(含50吨)以上得5分,满分5分(需提供月供第三方货凭证相关证明材料)。
3、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分………………………………………………………………………15分
由磋商小组在打分前根据各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经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竞标商品品牌或产地、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风险控制、应急预案、配送团队及服务保障与时效、服务让利等方面综合考虑,集体讨论确定各磋商供应商所属档次,在相应档次内由磋商小组独立打分。(一档0.1~5分,二档5.1~10分,三档10.1~15分)
一档(0.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基本可行,有简单的售后服务措施,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综合评定一般;
二档(5.1~10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可行、完整,比较合理,售后服务措施明确,符合采购需求,综合评定良好;
三档(10.1~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详细合理,针对性强,安全保障充分,配送团队实力强及服务保障稳定有效,服务让利充分,优于满足采购需求,充分为采购人考虑,综合评定优秀。
4、总得分 =1 + 2 + 3
六、评审办法五(仅适用于J分标生物燃料类)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价格分………………………………………………………………………………………………60分
以进入评审的合格报价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优惠下浮比例,评审时以经评审的合理优惠下浮比例为最高分60分,报价单位报价每低于合理优惠下浮比例1%扣2分,每高于合理优惠下浮比例1%扣1分。
2、经营实力分…………………………………………………………………………………………25分
(1)磋商供应商具有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安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集体讨论确定各磋商供应商所属档次,在相应档次内由磋商小组独立打分。(一档0.1~2分,二档2.1~5分,三档5.1~8分)。
(2)至截标时间前,近3年具有桂林市高校服务经验,每提供一份与磋商分标同类项目的合同,得2分,每增加一份加2分,最高得分6分;与桂林市高校连续签订与磋商分标同类项目合同超过3年(含3年)加3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近3年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企业或纳税先进企业或诚信单位等相关奖项,市级有关奖项得2分,省部级奖项得3分,国家级奖项得4分,此项最高得分4分(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磋商供应商获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部门颁发有关科技奖项,市级有关奖项得2分,省部级奖项得3分,国家级奖项得4分;此项最高得分4分(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分………………………………………………………………………15分
由磋商小组在打分前根据各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经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竞标商品品牌或产地、商品质量、安全保障、风险控制、应急预案、配送团队及服务保障与时效、服务让利等方面综合考虑,集体讨论确定各磋商供应商所属档次,在相应档次内由磋商小组独立打分。(一档0.1~5分,二档5.1~10分,三档10.1~15分)
一档(0.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基本可行,有简单的售后服务措施,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综合评定一般;
二档(5.1~10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可行、完整,比较合理,售后服务措施明确,符合采购需求,综合评定良好;
三档(10.1~15分):服务承诺与应急措施详细合理,针对性强,安全保障充分,配送团队实力强及服务保障稳定有效,服务让利充分,优于满足采购需求,充分为采购人考虑,综合评定优秀。
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
(1)磋商小组根据各分标磋商供应商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磋商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时,以二次报价所报下浮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米粉类按所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二次报价相同时,则进行第三次报价,以此类推。
(2)各分标推荐排名第一(如需要两名供应商的则推荐排名第一及第二)的磋商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3)入围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以排名顺延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 磋商小组认为,某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磋商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八、签订合同
(1)成交磋商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5个工作日内,须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近5年取得业绩合同原件按成交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否则采购方将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资格,同时有权将该分标依序授予其他成交候选人。
(2)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解后转让他人,如经查实有上述现象之一者,视为违约,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供应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3)为确保较好履行合同,保障食堂采购物资质量,各分标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方缴纳20000.00元作为履约担保金。合同正常履行结束后即无息退还担保金。如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抽检不合格,或成交供应商中途违约,担保金不予退还。
(4)本次磋商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即2020年7月 日至2021年7月 日。
(5)合同到期后,乙方若有意继续供货,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甲方《膳食科食堂供应商考核办法(试行)》,年度考核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供货商,经后勤管理处处务会同意后,原则上可直接磋商续签供应合同一年。
九、其他事项
(1)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应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2)采购单位或采购方若接到有效投诉(如:磋商供应商具有不正当手段时),采购单位或采购方有保留取消成交资格的权利。
(3)磋商供应商参与磋商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经核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采购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
(4)为确保食堂所采购物质安全、卫生、价格低廉实惠,采购方采用周期性进行市场调价、定价。蔬菜类每周进行一次市场调价,其他类物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市场调价。采购方膳食科根据调价形成基价,按照磋商供应商成交报价优惠率进行下浮,形成执行价格(同时参考桂林其他高校同期采购执行价格)。在整个供货期内严格执行成交报价下浮百分比,不得变动,否则视为恶意竞标,按违约处罚,取消其供货资格。
(5)成交供应商(洗涤用品类、一次性包装用品除外)在服务期内应该购额度不低于100万元食品安全责任险(生物燃料应购买安全责任险)。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甲方:桂林医学院
乙方:
根据竞争性磋商结果,确定乙方为甲方学生食堂 产品的配送供应商,为了确保该产品的质量,满足食堂就餐的需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以下协议:
乙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学生食堂 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经营该产品的资质,并向甲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件和资料(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给甲方备案)。乙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书均是真实的,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甲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