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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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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2020年至2021年宁河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用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ZTJ-DL-202007001)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 2020年至2021年宁河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MZTJ-DL-202007001)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0年至2021年宁河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通过网络形式发售磋商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8月10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ZTJ-DL-202007001
项目名称:2020年至2021年宁河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8.0万元
最高限价:128.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128 128 餐饮服务 2020年至2021年宁河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用餐服务采购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2019年6月至今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会议,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供应商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磋商会议,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提交响应文件当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四)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六)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31日到 2020年08月06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通过网络形式发售磋商文件
方式:电汇购买磋商文件(开户名: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银行帐号:12001650472052502173),汇款后将电汇凭证发至招标代理邮箱(dianzizhaotoubiao@163.com),注明所投项目及联系方式,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孙禄,联系方式:022-23611619-806)。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8层(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8层(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0%的价格扣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
联系方式:022695885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8层
联系方式:022-23611619-8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禄
电 话:022-23611619-806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书.pdf

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

第二部分 项目需求书 1、磋商内容: 2020 年至 2021 年宁河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用餐服务采购项目 2、服务要求: (1)就餐时间 ①周一至周五:早餐(7:20—8:30)、中餐(11:30—13:00); ②周一至周日及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用餐):早餐(7:30—8:45)、中餐 (11:30—13:00)、晚(17:30-18:30); ③食堂对外招待用餐时间根据政府通知; (2)日就餐人数: 不少于 200 人/每餐 (3)服务标准 严格执行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外派餐厅人员政审合格,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着 工服上岗,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中途需要人员更换,必须提前一周告知甲方,经甲 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为了切实搞好食堂的膳食工作,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管理和监督。并应严格按照《食品 安全法》操作,对原材料在保质期限内使用,并减少库存量,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食 品。乙方必须每日将入库原材料及饭菜成品留样 48 小时,作为食品检测依据,凡不服从 管理、违纪或发生因操作、管理等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自行承担, 同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罚款、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 任。 (5)履行合同期间,场地、设备、厨具、能源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餐具的购买及补 充,乙方应爱护厨房的各种设施及用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及时地予以养护及维修, 杜绝人为损坏。若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或应予赔偿。 (6)用餐服务形式: ①工作人员就餐采用自助餐的形式进行。合理取餐,杜绝浪费。 ②食堂对外招待采用自助或桌餐形式。 (8)采购形式: 甲方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乙方负责每天的采购计划并提前告知供货商,确保正常用餐。 (9)提前一周向甲方提供下周的食谱,并因节假日、民俗等因素,对食谱适时进行调整。 早餐不少于四种主食及三种小菜,副食不少于四种,稀粥类不少于两种;中餐不少于六种 菜品(含两种大荤、两种小荤、两种素菜),主食不少于两种,汤类不少于两种,水果一 种。 (10)餐后清洗,餐后组织人员对餐桌、厨具、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分类放在固定位 置。 (11)负责操作间、库房、职工餐厅的卫生工作,保证每日清洁。每周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卫 生工作进行检查。 (12)及时汇报食堂的工作并听取意见反馈,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便更好地为甲方服 务。 (13)乙方负责人员及其福利待遇(工资、保险、意外伤害险、防暑降温、取暖费、健康 证申请、工作服)。 (14)乙方应对上岗人员的整体招聘及岗前培训。 3、人员要求 (1)人数不少于 15 人。工作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参加与工作无关事情,不能到工 作岗位以外的地点。 (2)具体人员配置: ①项目经理 1 人,具有 3 年以上团膳管理经验。 ②宴会经理 1 人,具有 3 年以上宴会接待管理经验。 ③厨师长 1 人。持有厨师证书。 ④宴会厨师 1 人。持有厨师证。 ⑤厨师 2 人。年龄 55 岁以下。持有厨师证书。 ⑥其他服务人员 9 人。性别不限,年龄 55 岁以下,身体健康。 (3)用工符合国家《劳动法》和市劳动用工规定,从业人员与我方无任何劳动关系或劳 务关系,从业人员在从事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社会保险、工伤等均与我方无关,对方统 一办理从业人员工作服、工作帽、工号牌。 4、商务要求: (1)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年。 (2)付款方式:按季度进行结算。 (3)供应商须整包进行磋商,不得拆包分项磋商。 (4)磋商有效期: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日。 (5)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配齐相关工作人员,如出现缺岗情况, 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 (6)就餐餐费已将物价上涨、人员工资上调等客观因素考虑在内,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 得以此原因提高就餐餐费。 (7)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劳务纠纷等情况,由乙方自行 解决,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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