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的中标、成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的中标、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的中标、成交公告
2020-07-30 23:38:02.0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的中标、成交公告

信息来源: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机构: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0日
采购项目编号:441900-5-202007-441905-0009W采购品目:其他服务 中标金额:
代理机构: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项目负责人:李先生项目经办人:李健杨

一、采购项目编号:
441900-5-202007-441905-0009W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A包

供应商名称:广东顶鑫农业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水蛇涌社区教育路一横巷9号

中标(成交)金额: 本项目不设报价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饭堂食材配送 饭堂食材配送 详见招标文件 三年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梅辉、蔡志婉、吴蓉、孙迎春、戚映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

地 址: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沽网坊235号

联系方式:0769-224086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

地 址:东莞市南城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2栋7层

联系方式:(0769)286881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9)28688102

十、附件
采购文件:441900-5-202007-441905-0009W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重招).doc



发布人: 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30日


441900-5-202007-441905-0009W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重招).zip
东莞市南城区政府采购

东莞市南城政府采购

采购编号:441900-5-202007-441905-0009W

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重招)

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4

1. 项目简介 4

2. 公告及报名 5

3. 建档入库 5

4.投标保证金 6

5. 投标、开标 6

6. 联系方式 6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7

一、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7

二、总 8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8

2. 资金来源 9

3. 投标费用 9

4. 适用法律 9

三、招标文件 10

5. 招标文件构成 10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11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

9. 投标文件的编制、盖章、签署、密封和标记 11

10. 投标报价 12

11. 投标有效期 12

12. 投标保证金 12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13. 投标截止 14

14.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4

六、开标及评标 14

15. 开标 14

16. 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5

17.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6

18. 投标无效 16

19. 比较与评价 17

20. 废标 17

21. 保密原则 17

七、确定中标 18

22. 确定中标候选人 18

23. 采购任务取消 18

24. 中标结果发布 18

25. 签订合同 18

26. 履约保证金 19

27. 中标服务费 19

28. 融资担保 19

29. 廉洁自律规定 19

30. 质疑与接收 20

31. 串标 20

附件1 21

第三部分 评标方法和标准 26

1.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26

2.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7

3. 投标文件的评审 27

4.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28

5. 评分标准 28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31

.商务用户需求: 31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 37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41

一、唱标信封 42

、商务及技术文件 43

附件3、质疑函范本 69


第1部分投标邀请函

各有关供应商:

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简称“招投标服务所”)受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现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重招)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供货能力及符合资质要求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简介

1.1采购编号:441900-5-202007-441905-0009W

1.2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重招)

1.3招标内容:详见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

1.4采购预算:无具体预算

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参加投标时还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2.5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2.6其他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公告及报名

3.1公告期限: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9月16日

3.2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期限: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6日,8:30至17:30时(公休节假日除外)。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不收取任何费用。

3.3报名办法:本项目仅接受网上报名,供应商填写《南城政府采购项目报名表》在公告期限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cztb2018@163.com邮箱,如发送报名表后24小时内未收到邮件回复确认,请联系报名联络人。

3.4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可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自行下载,下载招标文件不收费。

3.5如放弃投标请于投标日期3天前书面通知招投标服务所。

4.建档入库

4.1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完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以及东莞市政府采购建档入库,如未完成注册登记或建档入库造成本项目不能按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承担责任。

4.2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链接:http://www.gdgpo.com/workEnchiridion.html)完成供应商注册登记,咨询电话020-83726197、83188500、83345601。

4.3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dg.gov.cn/dggp)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进行建档入库,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企业身份为“政府采购类”)的除外。入库路径:1.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2.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信息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各供应商在入库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入库信息管理联系电话:0769-28330677,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769-28330604。

5.投标保证金

5.1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元),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5.2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投标服务所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6.投标、开标

6.1投标时间:2020730,上午8:30至9:30时,迟交拒收。

6.2开标时间:2020730日,930时;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出席开标会。

6.3地点:东莞市南城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22202会议室

6.4疫情期间,参与开标的供应商请按《关于做好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防疫措施的通知》的要求配合做好防疫工作,详细请下载附件。

7.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

项目经办人:莫先生 电话:(0769)22408628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沽网坊235号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

报名联络人:吕小姐 电话:(0769)28688101

项目经办人:李先生 电话:(0769)28688102

邮箱:ncztb2018@163.com

采购信息发布网址: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dg.gov.cn/dggp/)、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

地址:东莞市南城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2栋7层

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

第2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资料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如与供应商须知存在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内 容

1

采购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

项目经办人:莫先生 电话:(0769)22408628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沽网坊235号

2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2栋7层

项目经办人:李先生 电话:(0769)28688102

3

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

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6

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否

7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8

本项目分包情况:无

9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按顺序合并装订为一本):正本份、副本

唱标信封(内含投标文件电子版,可U盘或光盘):

10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0元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账号:9550880209492900201,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东莞宏伟路支行

收取形式: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

联系人:吕小姐,联系电话:(0769)28688101

1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

12

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2家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3

履约保证金金额:100000.00元

收取履约保证金账户名称:东莞市财政局南城分局-采购履约保证金,账号:3114810014791142443,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南城支行

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以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缴交

14

本项目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无

15

本项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无

二、总 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1.5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8可接受分公司投标的项目,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0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邀请

2.3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分6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投标所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招投标所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3招标期间,供应商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因供应商未及时上网查看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7.2供应商应当对一个包组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投一个包组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3无论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按格式顺序合并装订为一本。

9.投标文件的编制、盖章、签署、密封和标记

9.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

9.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招标文件第6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公章、签名或盖私章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字或加盖私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法定代表人若委托其他人员作为投标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或加盖私章)。

9.3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或者将所投包组的内容在同一套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包组的投标内容。

9.4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9.5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

9.6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1)采购编号:

(2)项目名称:

(3)供应商名称:

9.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9.8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第9.5款、第9.6款要求密封的,将被拒绝接收。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各种税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10.2本项目投标时无需报价,结算及付款方式详见用户需求书。

10.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0.5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6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投标保证金

1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办法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1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招标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为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2.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供应商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供应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2.4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保证金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提交至指定银行账户(详细见供应商资料表)。供应商转账、汇款时在用途栏上注明采购编号及包号,并将银行回单扫描件发送至报名邮箱。

说明:投标保证金提交金额不符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到指定账户的,投标将被拒绝。

(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标保证金可以以专业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方式提交;

2)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投标担保金额不得少于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4)投标担保函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开出,并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报名邮箱。

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现场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12.5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2.6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2.7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截止

13.1供应商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

13.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4.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4.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或者传真、电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4.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4.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4.5至投标截止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并原封退回给供应商: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和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2)至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3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

(3)按本须知第14.3款规定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的投标文件;

(4)未按本须知第9.5、9.6款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及评标

15.开标

15.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5.2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5.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5.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6.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进入评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6.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1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

16.4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17.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7.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7.2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17.2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7.4如采购采购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强制采购清单品目范围内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打星号部分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截图(查询证书编号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编号应一致)否则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投标无效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8.1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

18.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编制、签署和盖章的;

18.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8.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8.5报价不是固定价或者投标方案是可选择的;

18.6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8.7投标未响应标招文件标记“★”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出现负偏离的;

18.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9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19.比较与评价

19.1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投标文件内容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19.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19.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部分

20.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20.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0.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0.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0.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保密原则

21.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确定中标

22.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并编写评审报告。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3.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4.中标结果发布

24.1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及招标文件。

24.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5.签订合同

2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5.2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5.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25.4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6.履约保证金

26.1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部分附件1)。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以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缴交。履约保函应是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非东莞市范围内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必须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履约保函的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约保函应在采购合同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6.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26.3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服务期后无息退回。

27.中标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28.融资担保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189号)规定,中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取信用担保融资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各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担保机构提供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品种,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进行干预。

29.廉洁自律规定

2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2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0.质疑与接收

30.1招标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质疑函。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提出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对除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质疑函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范本格式填写。

30.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质疑函。

30.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0.4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0.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1.串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附件1: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于__年_月_日签定编号为 的《__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__年__月__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___%数额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_____。(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_____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_________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_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投标无效情形汇总

注:如本招标文件其它地方关于投标无效情形的表述与本表存在矛盾,以本表为准。

招标文件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1.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0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2

供应商应当对一个包组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投一个包组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1

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16.2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4

如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强制采购清单品目范围内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打星号部分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截图(查询的证书编号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编号应一致)。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编制、签署和盖章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报价不是固定价或者投标方案是可选择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未响应标招文件标记“★”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出现负偏离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3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部分的规定评标。

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满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3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应当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4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且投标产品含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时,其小型、微型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即评标价=投标报价-小型、微型产品投标报价×6%。

1.5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须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或以上,且须在联合体协议和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中书面约定,其价格将给予2%的扣除,即:评标价=联合体投标报价-联合体投标报价×2%。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给予其价格扣除。

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1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供应商。

2.2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然后,评出价格得分。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评标总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3评标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审。

3.投标文件的评审

3.1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3.2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3当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本项目采购失败。

3.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4.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2商务评价: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商务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商务评分。

4.3技术评价: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技术评分。

4.4价格评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5.评分标准

5.1价格分值(无价格评分)

5.2综合得分=商务评分+技术评分=100分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商务评分(50分)

1

企业实力

(满分24分)

投标人具备以下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24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绿色供应链认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市级及或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证书。

(提供相关证书(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查询网站截图)

2

同类业绩

(满分18分)

至投标截止日期前近三年以来,投标人每提供1个食堂配送服务业绩,并且合同期不少于1年的,得2分,满分18分。

(同部门自有食堂不同年份的以一家计算;投标人需提供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拟供应货品来源情况(满分8分)

1、投标人自有无公害蔬菜基地或与具有无公害蔬菜基地企业合同关系,得4分;无不得分。

(自有基地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合作基地需提供合作合同/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自有屠宰场或与屠宰企业(或屠宰场)具有合作关系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需同时提供屠宰企业(或屠宰场)有效的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合作协议(或采购合同,自营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技术评分(50分)

4

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满分8分)

横向比较所有涉及本项目配送服务的各方面方案,包括货源、采购渠道、供货保障、品质监控、日常管理组织、应急预案、物流配送方案及各种规章制度等,进行综合横向比较:

1、配送服务的各方面方案完整齐全,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得8分;

2、配送服务的各方面方案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6分;

3、配送服务的各方面方案基本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

4、配送服务的各方面方案不完整,不合理,可行性差的,得2分;

未提供对应方案的不得分。

5

针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保障方案

(满分7分)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方案(完整性、可行性、优越性、合理性等)进行横向比较:

1、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更合理、更可行、更优:得7分;

2、部分符合本项目需求、比较合理、可行:得4分;

3、偏离本项目需求较大、缺乏可行性:得1分。

未提供对应方案的不得分。

6

食品安全监控能力

(满分11分)

1、投标人具有快检实验室的,得2分;

(需提供建设合同、设计图纸、现场图片)

2、根据投标人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检测项目:①农药残留、②兽药残留、③重金属、④污染物、⑤卫生学指标(微生物)、⑥食用油检测仪、⑦黄曲霉毒素检测仪、⑧水产检测仪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4分;

(须提供每个项目的检测方案、及相关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与具备 CNAS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有合作的:需提供开标前不少于6个月食材合格检测报告,得3分;每缺少一月扣0.5分,扣完为止。(须提供与 CNAS 认证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及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食品溯源记录管理规范,具有专用溯源软件系统的,得2分。

(提供溯源管理方案及食品安全溯源软件著作版权登记证书)

7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满分15分)

1、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5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食品检验工证书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

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营养师证书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

4、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相关的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员或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每个得1分,最多得2分。

(提供上述人员在开标前6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和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8

拟投入配送车辆情况

(满分9分)

1、拟投入本项目的运输车辆,每辆车得1.5分;本项累计最髙得4.5分。

2、拟投入运输车辆中具有冷链运输车辆的,每辆车加1.5分;本项累计 最高得4.5分,无投入冷链运输车辆本项不得分。

注:自有车辆需提供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投标人);租赁配送车辆需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租车发票、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第4部分用户需求书

Ⅰ.商务用户需求:

需求名称

需求说明

资格条件

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服务期

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保质期

保质期超过15日的货品剩余保质期不得短于保质期的70%,保质期低于15日的货品必须为送货当日屠宰或制作的货品。

付款方法和条件

以实际验收完毕的送货单据进结算按每10日结算费用一次,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并经采购人及中标人共同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上一个月货款支付给中标人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相关付款程序严格遵守东莞市(或项目所在镇街)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规定。

售后服务

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方式均为投标人上门服务。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投标人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费用。

投标答疑会及勘察现场

本项目不举行投标答疑会及勘察现场活动。

服务地点

东莞市南城交警大队食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Ⅱ.技术用户需求:

一、项目总体要求

1、本项目为东莞市南城交警大队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为采购人员工提供早餐、中餐、晚餐食材。

2、中标人按照采购人提出的物品订货清单,不论数量多少,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以采购人下的供货通知单为依据)、地点(食堂)送货。

3、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临时性服务要求应按时、按质、按量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

4、中标人的供货价应包含交给采购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储存费、人工费、保险费、各种税费等,并承担送货途中的一切风险。

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农副产品。不合格的货品,中标人必须包退包换。

2、中标人须对采购人购买的食品分类用器具装载,不得混装,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应的保鲜防护措施。

3、如因中标人所送的食品引起食用的人身体不适、发生食物中毒等问题,经市级质量检验部门确定后是中标人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4、中标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 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60%。

5、中标人提供的鲜鱼、肉类保证每日新鲜,提供的猪肉牛肉羊肉均为东莞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产品并可追索。中标人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取得无公害认证优先选择,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并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

6、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鲜肉类、生禽、鲜水产、蔬菜种类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

7. 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8.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9.中标人提供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1)中标人提供过期、变质食品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中标人将被处以当次供应食品货款2倍的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2)中标人若提供有毒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中标人提供的食品问题,中标人须负担全数的医药费,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供货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三、质量和数量要求:

(一)质量要求:

1、蔬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蔬果类农药等化学物不得超标,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证明。(蔬菜利用率不低于90%)。

2、冻品、干货类为一级以上的优质品,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鱼类必须鲜活。(利用率不低于90%)。

4、鲜肉类全部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保证为当日新鲜肉,并提供政府检疫部门出示的检疫合格证明。(鲜肉类利用率不低于95%)。

5、对于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的品种可无偿退货或换货,如换货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把货送到目的地。

(二)数量要求:

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两联的送货清单,食品经双方验收后须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全部作为收货与货款结算的凭证。

四、定价方式:

1、单价确定方式:中标人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对食材进行下一期供货报价。采购人参考当前时段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同期“广东省菜篮子价格监测表”中最新一期的“东莞市菜篮子价格监测表”的价格,若“广东省菜篮子价格监测表”无采购人所需的货品,则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在就近市场(东莞市南城沙苑市场、东莞市光明市场、东莞市细村市场)参考同类产品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确定供货价格。原则上每隔一个星期调整一次价格,中标人须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最新价格挂出后第二天提供最新一期的价格表,供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开始执行。

2、若遇台风、暴雨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调整,应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每次送货按通知价格计算。

五、交货及运输

1、中标人应保证每天早上将所订的货物按照约定时间送至采购人指定的三个地方,分别是:新基沽网坊235号、胜和塘贝街2号、簪花路顶好大厦,运输车辆内外必须清洁干净,无污渍,无异味。

2、如采购人需要临时增加补货,中标人须在60分钟内将货物保质保量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3、中标人应当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按照与采购人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定的货物如数送到指定地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配送延误时,中标人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并配合采购人共同解决。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中标人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中标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

4. 中标人负责货品的仓储,采购人不提供仓库。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后将准时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不另行支付配送交通费。

5. 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实际要求运送货物,必要时应进行免费简单加工。

6. 在采购人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中标人,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中标人负责。

7. 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各采购人的指令配送商品的数量,不得随意增减数量,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

8. 除客观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更改送货内容。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供货内容的,中标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事先征得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 方可改变。

9. 采购人发现采购货物不能正常食用的,中标人应无条件退换。中标人未能履行招标文件 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 在案,并对中标人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0.中标人指定的送货专员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11.中标人不得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12.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供货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 超过质保期限的。

六、违约责任

(1经发现中标人存在私自更改供货内容情况,将以违约论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出现上述情况2次,将由采 购人对中标人做出书面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3次的,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2因质量问题退货且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记录在案,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对中标人予以书面警告,出现上述情况2次,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做出书面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3次,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3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1发生上述(一)或(二)或(三)情况其中一项累计达到4次以上;

2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3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经沟通仍不同意更换货物;

4供货数量仅为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90%(不含本数),且影响采购人伙食供应;

5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在2天内不向采购人提供关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原因的书面回复,3天内不反馈处理结果;

6中标人工作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规定。

(4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1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2因退换货或未按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时间供应,造成采购人无法按时供应伙食;

供货数量低于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含本数);


<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