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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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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人民医院2020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LHDL2020213828)

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罗湖区人民医院2020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LHDL20202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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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湖区人民医院2020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咨询
一、招标文件中“(四)食堂服务要求,4、根据不同食材烹饪需求进行粗加工,具体要求如《罗湖区人民医院食堂食材粗加工标准及要求》(附表)。以及6.(4)配送商品必须存放在温度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冷藏品0-6℃,冻品≤-16℃;商品脱离冷链的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供货方送货员需到食堂登记备案;从车上卸货开始到二楼食堂粗加工间,途经路面、电梯间不得有血水滴漏”。 问题事项及建议: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指出粗加工需要的具体人员人数及资质要求。为保障医院员工及病患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司建议如下: 1.要求提供2人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食材的粗加工操作 2.人员需具备健康证 同样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和人员身体健康管理,应增强服务人员的素质及专业。我司建议增设评分项——人员培训 具体如下: 供应商需提供: 1.厨师线下及线上培训(培训师须具备高级及以上厨师证) 2.食品安全培训 3.厨房清洁与个人卫生服务培训 4.膳食营养培训 5.具体实践活动场地(培训场地、烘焙场地、面包房场地等) 二、招标文件综合实力评分项中“9.基地情况(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养殖基地面积情况:①种植基地面积≥6000亩的,得5分;②2000......” 文件要求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商超均无自有或租赁的种养殖基地,与其合作的供应商才有自有或租赁的种植基地。此条款具有歧视性及排他性。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34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或其合作供应商自有或租赁种养殖基地面积情况:①种植基地面积≥6000亩的…… 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项中“5.信息化管理投标人自行开发或购买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具备食材溯源、订单处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产品管理的功能,上述功能每提供一项,得 25 分,最高得 100 分。未提供不得分。证明文件:提供自行开发或购买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对应的功能截图。” 此项中所有功能是否需在同一系统中同时体现?若在公司内部不同系统中分别体现是否得分? 因在公司内部不同系统中分别体现是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更便于操作及管理。 四、招标文件中未提及具体下单方式,建议明确下单方式。 下单方式应多样化以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高效,便捷。具体建议增加评分项如下: 1.实现线上下单 2.自有或租赁的线上下单小程序,微信关注即可直接下单。(提供下单流程及小程序截图)
2020-07-31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