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YNRD-LZCG-20200703(招标文件编号:YNRD-LZCG-20200703)
二、项目名称:林芝市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结果公告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拉萨市城关区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金额:177.48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拉萨市城关区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西、刘全、黄鹏、李森、程坤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费收费金额:2655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655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项目编号:YNRD-LZCG-20200703
二、项目名称:林芝市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招标)
三、成交金额:¥177.48万元(以合同期内实际发生总价为准 )
四、中标候选人信息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如下表:
候选中标人推荐次序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得分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拉萨市城关区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48.40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日喀则市厦航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47.80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米林机场餐厅 | 31.00 |
五、评审专家名单:刘西、刘全、黄鹏、李森、程坤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乙方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向服务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服务商来源:评审专家小组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2、试菜日期另行通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林芝市人民医院
地 址:林芝市
联 系 人:贾雨卉
联系方式:17789047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联 系 人:左耀
联系方式:17389016665
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年7月31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林芝市人民医院
地址:林芝市
联系方式:贾雨卉17789047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联系方式:左耀173890166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左耀
电 话: 17389016665
林芝市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二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YNRD-LZCG-20200703
招 标 人:林芝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年七月
目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采购需求; 1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
七、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
八、公告期限 2
九、其他补充事宜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0
第三章 服务要求 25
第四章 合同样本 27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5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40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53
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59
一、总则 59
二、评标程序 59
一、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 62
二、综合评分表 6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林芝市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招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7月2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RD-LZCG-20200703
项目名称:林芝市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招标);
定标方式:本项目采用两个阶段定标
①一阶段: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推荐的综合评分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获得参加二阶段评审资格;
②二阶段:由医院干部职工组成评审小组,对获得二阶段评审资格投标人进行试菜打分,试菜分值最高的为本项目中标人。
项目预算:以合同期内实际发生总价为准。
二、采购需求;
食堂建筑面积约600㎡,共两层,分为食堂操作间、集体就餐厅和3个独立包间。截止至2020年5底,全院干部职工493人(实际在岗干部职工人数根据每月考勤计算);食堂每日提供早餐、午餐、晚餐,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
三、合同履行期限 :一年。
四、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以公司投标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会计制度为独立核算);
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单位在编职工及家属不得参与此次投标。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07月07日至2020年07月13日,每天上午09:30至12:0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3.方式:现场获取
4.售价:¥ 850元/套(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元整),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七、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2020年07月2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由法定代表人现场获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获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后须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均须加盖鲜章,复印件无效。不允许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核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
3.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林芝市人民医院
地 址:林芝市
联系方式:贾雨卉 17789047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联系方式:
贾伟博 15692645566
左 耀 1738901666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
一、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
||||||
第1.1款 |
项目名称 |
林芝市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二次招标) |
||||
项目编号 |
YNRD-LZCG-20200703 |
|||||
第2.1款 |
采购人 |
名 称:林芝市人民医院 地 址:林芝市 |
||||
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邮政编码:860000 联系人:贾伟博 联系电话:15692645566 |
||||
第3.1款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以公司投标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会计制度为独立核算); 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单位在编职工及家属不得参与此次投标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6.1款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 |
||||
第6.2款 |
招投标程序 |
①一阶段: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推荐的综合评分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获得参加二阶段评审资格; 地点: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时间:2020年7月28日10:00 ②二阶段:由医院干部职工组成评审小组,对获得二阶段评审资格投标人进行试菜打分,试菜分值最高的为本项目中标人。 地点:林芝市人民医院 时间:2020年7月29日(午餐) 注:试菜期间投标人所产生的食宿及其他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③中标单位中标后食堂承包周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中标方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
||||
二、招标文件 |
||||||
第7.3款 |
发布的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 |
||||
第8.1款 |
招标文件的 获取方式 |
2020年07月06日至2020年07月10日前往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现场获取招标文件。 |
||||
第8.2款 |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详见招标公告 |
||||
第9.1款 |
偏离 |
不允许偏离 |
||||
第11.1款 |
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 |
2020年07月2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
||||||
第16.1款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
第18.1款 |
投标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提交、或采用保函的方式(须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单据复印件封装在招标文件指定位置;开标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3、以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经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原件。 4、进藏企业在藏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投标保证金由总公司授权后方可由分公司帐户交纳,开标时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5、投标人须在2020年07月28日10点00分之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以下列账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 6、提交账户: 账 户: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账 号:5400102383605250563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拉萨开发区支行 |
||||
第19.1款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 |
||||
第20.1款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正本壹份、投标文件副本肆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 贰 份 |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处和密封袋上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
|||||
密封要求 ★ |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最后进行合封,注明“整体投标文件”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装订要求 ★ |
投标一览表内容包括: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单独密封单独提交。 投标文件正、副本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包括:投标文件正本全部内容(须为盖章签字后的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 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正、副本单独密封;最后进行合封; 投标文件正、副本采用 无线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
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 信息 |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2020年07月28日10点00分分前不得开启 |
||||
第22.1款 |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
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
||||
五、开标和评标 |
||||||
第25.2款 |
其他唱标内容 |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 |
||||
六、合同签订 |
||||||
第31.1款 |
履约担保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不高于中标价款的10%(详与招标人协商决定)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退回以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
||||
七、其他规定 |
||||||
第37.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若采购项目无预算指标或预算指标中未列支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乙方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向中标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2、若采购项目有预算指标并在预算指标中列支了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乙方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中列支的金额向采购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
||||
第38.1款 |
其他规定 |
详见第三章“服务要求” |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
第2.2款 |
评标因素和标准 |
详见第六章 |
||||
第2.3款 |
权值 |
评审因素 |
权值的取值 |
|||
商务部分 |
40% |
|||||
技术部分 |
60% |
|||||
第3.2款 |
无效投标的规定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满足“投标须知”第9.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
第3.3款 |
废标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
第6.1款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第6.2款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3名 |
||||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
||||||
第1款 |
甲方名称、地址 |
名称:林芝市人民医院 地址:林芝市 |
||||
第1款 |
项目现场 |
林芝市人民医院 |
||||
第5款 |
服务期 |
一年 |
||||
第6.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双方在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 |
||||
第15.1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诉讼 □ 仲裁 |
||||
第23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另行商议 |
||||
备注 |
如投标单位放弃此项目投标,需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放弃投标说明,如未提交书面说明,该投标单位在1年内不得参与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所有项目投标活动! |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服务”系指对本次招标的各项要求采购的内容。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如果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 招标文件共六章。
7.2本章第10.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8.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8.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投标人应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8.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0.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9.偏离
9.1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参数不允许负偏离。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0.1.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1.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
10.2.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2.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11.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1.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本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投标文件
12.投标语言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计量单位
13.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4.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4.1款要求的结构。
14.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5.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6.备选方案
16.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向采购人指定的托收账户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8.3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8.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投标有效期
19.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既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0.投标文件的签署
20.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2.投标文件的递交
22.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2.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3.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0、21、22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4.串通投标行为
24.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5.开标
25.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2.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5.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5.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5.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5.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5.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评标委员会
26.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6.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评标
27.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28.中标信息公布
28.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29.投标人质疑
29.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招标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29.1.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9.1.2成交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
29.1.3成交投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29.1.4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甚至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9.1.5投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9.2、招标投标法对质疑与投诉的截图:
第二章 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对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暂停招标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暂停招标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招标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招标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招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招标结果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招标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政府招标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四)政府招标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招标过程或者招标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招标结果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但尚未签订招标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招标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否则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招标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招标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否则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四)招标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1.3、欢迎投标人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招标活动进行质疑和投诉以保证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必须有法可依、事实清楚,不得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否则由此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由质疑人和投诉人承担。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失败的,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弥补因投标人的不当甚至恶意质疑和投诉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取。
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涉及招标程序方面的,可向财政部门招标办提起;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涉及招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方面的,可向当地纪检委或相关监查部门提起。
七、合同签订
30.中标结果通知
30.1 在本章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履约担保
31.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1.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1.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2.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33.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4.特殊情形
34.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的情形。
35.特殊情形规定
35.1符合本章第34.1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不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35.2符合本章第34.1款情形未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按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当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两家(不含两家)时,重新采购。
35.3谈判;投标人应按谈判小组的书面通知参加谈判、递交最终报价。
35.4 评审标准:(1)按满足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投标人。
(2)评审投标人报价时,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评审的规定评审。
九、其他规定
36. 政策与法规
36.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6.2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6.1款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采购代理服务费
37.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8. 其他规定
38.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服务要求
一、食堂概况
食堂建筑面积约600㎡,共两层,分为食堂操作间、集体就餐厅和3个独立包间。截止至2020年5底,全院干部职工493人(实际在岗干部职工人数根据每月考勤计算),伙食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医院每月定期将伙食补贴全部打入食堂,次月结算上月的伙食补贴。
二、就餐管理
干部职工实行刷卡就餐制,饭卡由干部职工个人自费缴费充卡,食堂就餐费用标准为早餐3元、午餐5元、晚餐2元。若本院干部职工外带非本院人员就餐,每名职工限带2人,就餐费用为本院干部职工的2倍。病人及家属实行点餐送餐制。
三、食堂管理要求
(一)餐饮标准。食堂每日提供早餐、午餐、晚餐,全年365天供应(含接待服务和应急用餐)。早中晚餐要求饭菜品种供应多样化,荤素、营养搭配合理,南北适宜,满足各类人群需求。早餐应包含油条、馒头、包子、鸡蛋、酥油茶、糌粑、各种粥(至少三种)等,小菜三样;午餐提供米饭及馒头,六菜一汤(四荤两素),汤品上班时间至少三天为煲汤;晚餐含包子、馒头、稀饭、米饭等,菜品不少于两素或一荤一素,上班时间至少三天适当供应水饺、抄手,具体食谱由食堂制定。同时,应按照服务对象要求提供自费小炒和病员特需菜肴,炒菜(小炒)价格按市场价的八折确定。菜品及主食等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上体现。
承包方须负责医院外来客人的接待工作,承包方不得推诿、讲条件或出现差错失误。接待费用由医院承担,由医院与承包方约定结算,价格应低于市场价。
(二)安全管理
1.食品安全:承包方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严格执行每日食品留样制度,坚决杜绝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采购原材料时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地沟油等不合格食品以及转基因食品,原料采购渠道需建立台账。食堂应定期灭蝇灭鼠,做到防疫安全。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情节严重,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2.安全生产: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堂承包期间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生产工作,配备兼职安全员,随时配合医院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查。
(三)场地及设备管理。医院负责餐厅的合理布局及装修,如果承包方有另外装修改造要求,费用由双方协商。医院提供厨房、餐厅及相关设备,财产清点列表后,提供承包方无偿使用。餐具等日常损耗,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补充,确保就餐使用,大型设备维修根据需要由医院维修,小型设备维修费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爱护食堂公共财产,损坏的照价赔偿。终止承包时,医院提供的相关设备、物品缺少、损坏按市价赔偿。
(四)承包要求。承包时承包方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承包方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间严禁转租、转包。医院对食堂具有监控、管理和检查权,承包方必须随时无条件配合医院做好职工用餐监管工作。
医院将不定期对承包方进行监督、考核,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将对承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
四、招投标程序
定标方式:本项目采用两个阶段定标
①一阶段: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推荐的综合评分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获得参加二阶段评审资格;
②二阶段:由医院干部职工组成评审小组,对获得二阶段评审资格投标人进行试菜投票,票数最高的为本项目中标人。
医院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试菜投票,根据试菜投票数依次排名,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后食堂承包周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中标方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承包方在食堂开业前,一次性向医院缴纳押金伍万元整。医院每年收取承包方壹万元承包费,水、电、取暖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用量按月收取。
第四章 合同样本
(该部分仅为合同样本,不作为正式合同依据,正式合同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供需双方协商等拟定)
服务采购合同
甲 方:
乙 方:
采购机构: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将甲方林芝市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交于乙方承包经营,负责甲方所有饮食保障,经甲方同意,乙方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目标
第一条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国家、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政策,按照事求是,相互支持,诚实守信,讲求实效,不断提高的原则,精心组织饮食保障。
第二条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本着有利于甲方建设,有利于病人,有利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做到科学调剂伙食、合理搭配膳食、营养充足、生活水平稳中有升,满足病人和院方人员身体健康的需要。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对乙方所承包甲方的房产、投资安装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始终拥有法定的所有权。
2.甲方设立饮食监管办公室,代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采购验收、食品的加工、制作、供应过程、出入库登记、人员政治考核、体检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时空、无遗漏的监管,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正或处罚。
3.对乙方招聘、使用的员工有辞退权,监督乙方按招标文件和甲方的要求提供配备人员。
4.对乙方供应食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有规定权。
5.对乙方投资的金额、质量有认可权。
6.对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等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向乙方提供现有厨房及炊厨设备、餐厅(场地租赁费用根据国家和医院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同地段的商业用房和场地租赁价格确定)。有偿提供水、电、天然气、卫生配套设施。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水、电等基础设施及相当容量。乙方所用水、电等费用按月向甲方缴纳,水、电等价格按同期供水、供电公司对甲方收取的标准执行。乙方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单位基本账户把水费、电费等汇入林芝市人民医院账户,逾期交纳,医院按结算金额的5‰/日收取滞纳金。如人为损坏水、电等计量装置或偷电、偷水,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将按近期正常使用水电费的10倍对乙方进行罚款;如因仪器本身原因造成水、电表失灵,应及时报修,甲方将按乙方以前使用水、电平均数收取费用。如遇停电、停水等特殊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搞好保障。水质化验按甲方要求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2.饮食监管办公室负责协调乙方同甲方营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干预乙方正常经营保障,或动用乙方的财产物资。
3.负责监督管理中标人。
4.监督和协助乙方所有员工体检,办理出入证、健康证等。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1.在承包经营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食堂、炊厨设备、员工宿舍及相关设施有使用权,并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2.承包经营期间,在遵守本合同相关监管条款和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有财务自主权,员工招聘、解雇权,经营管理自主权。
3.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饮食保障社会化的有关优惠政策。
4.对甲方供应的主食的质量有检查验收权。
5.对食堂的改建、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6.对医院饮食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有关政策有知情权。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根据项目需要,严格按甲方要求,乙方负责统一购置除甲方现有的炊厨设备外,所有一切厨房使用的设施设备,经甲方书面认可,在承包期内对自行投资购置的设备、炊事机械享有所有权,在承包结束后自行解决或与甲方协商折款售卖给甲方或甲方下一食堂承包商。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爱护医院提供的房产和相关设施等财产,不得转移食堂设备资产,无论何种原因,导致食堂设施资产的损坏、丢失的,乙方应及时修复补齐。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保证所有甲方投资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丢失,如有损坏和数量不足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价值费用。
2.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毛利率不超过营业额的30%(含能源、人工工资及缴纳设备折旧费等全部开支),纯利润不超过5%。
3.乙方负责所属人员管理,如乙方员工发生违纪违法、伤亡等一切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同时严格遵守甲方营区管理和其它相关规定,搞好安全保密教育,对供应中涉及的甲方人员情况,供应标准和其它情况,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4.乙方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经甲方考核同意。
5.乙方负责建立一套与医院饮食保障社会化相适应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6.为确保食品质量,严把食品安全关,实行原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选定资质信誉好、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供货,选择投标人后应报甲方备案审查,肉类、蔬菜应采取措施保证新鲜,干杂、调料应选择品牌保证质量。食用油必须采购非转基因油,所有原材料质量必须达到甲方要求标准。
7.乙方根据就餐人员需求,不断改进烹饪技术,调整主、副食花样品种供应成品,成品应色、香、味、形俱全,其中菜品基本要求如下:
8.最低供餐品种要求:
食堂每日提供早餐、午餐、晚餐,全年365天供应(含接待服务和应急用餐)。早中晚餐要求饭菜品种供应多样化,荤素、营养搭配合理,南北适宜,满足各类人群需求。早餐应包含油条、馒头、包子、鸡蛋、酥油茶、糌粑、各种粥(至少三种)等,小菜三样;午餐提供米饭及馒头,六菜一汤(四荤两素),汤品上班时间至少三天为煲汤;晚餐含包子、馒头、稀饭、米饭等,菜品不少于两素或一荤一素,上班时间至少三天适当供应水饺、抄手,具体食谱由食堂制定。同时,应按照服务对象要求提供自费小炒和病员特需菜肴,炒菜(小炒)价格按市场价的八折确定。菜品及主食等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上体现
9.乙方参与饮食保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持有身份证、体检报告或健康证,等级厨师必须持有等级厨师证书,面点师必须持有面点师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
10.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监管工作,不得无理拒绝、设置障碍或有意刁难监管人员的正常监管工作或其他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医院其他有关规定。
11.乙方必须在餐厅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或者明示各项管理制度,至少提前3天向甲方提报下周食谱安排计划予以公示。设立“意见箱”,主动征求就餐人员的意见。
12.乙方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应急保障分队,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饮食装备器材操作使用训练,熟练运用饮食装备器材进行应急保障。甲方人员外出训练、劳动、执行其它任务需乙方保障或伴随保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保障,保障标准和经费结算要以投标人实际支出成本为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延误保障,反之,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关费用或对乙方做出其他处理。
13.如因政策变更或重大调整,院方人员数量、保障群体、保障地点等发生变化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适应变化需求,根据院方指导意见和要求,对服务保障方案及时作出调整。
14.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不得转包转租他人经营。
15.承包方须负责医院外来客人的接待工作,承包方不得推诿、讲条件或出现差错失误。接待费用由医院承担,由医院与承包方约定结算,价格应低于市场价。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甲方提供现有厨房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添置的厨房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双方对资产认定,要严格登记造册,双方各执一份。承包经营期间。因乙方使用造成甲方财产的损坏,应按损坏情况予以等价赔偿。
第八条 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房屋设施,如确实需要改扩建时,应将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要负责食堂所有设施设备及房屋的日常的内部维修和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甲方财产的损坏,必须按损坏情况予以等价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承包经营期间食堂设备的更新、添置由乙方负责,更新添置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经甲方认可且向甲方备案,方可记入乙方固定资产投资。若食堂设施设备(碗筷、餐盘等)不能正常满足甲方人员就餐需求,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添置或由甲方直接添置,费用从乙方负责。为防止资产的流失,乙方所有运出食堂的设备、原材料等物资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出营区大门。
第十条 食堂经营管理相关楼房(含附属设施)、宿舍、厕所、下水道等所有设施设备日常的内部维修、保养、年检、管理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投资装修改建的食堂、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工程项目全部要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拆除、毁坏,否则,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投资购置的餐桌、餐椅、餐具、炊具等设备自行处理或与甲方协商折款售卖给甲方或甲方下一食堂承包商。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中标投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合同期满,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未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且甲方所有资产完好,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安全保证金 万元。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毛利率。发生虚列成本、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和不配合监控人员工作、有错不纠者等甲方认为违约的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超过规定毛利率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毛利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支付违约金 万元。
2.因乙方原因造成误饭、断供、打架等责任事故,乙方需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因乙方原因主动提出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元。
4.因医院体制编制调整、处置重大任务等情况,使就餐人员减少或影响协议执行,双方均无过错,不属于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也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5.一方有过错使对方无法执行本合同时,有过错方应及时改正,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的,按不低于 万元以上数额执行。支付赔偿金时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1.因乙方经营不善,达不到合同要求标准,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因国家、医院相关政策等规定要求双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与伙食单位套取现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甲方有权按套取现金的10倍罚款,从当月伙食款中扣除,并解除或终止合同。
4.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的任何项目私自转让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如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立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 元。
5.如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损害甲方利益,致使甲方生活水平下降,多数就餐人员不满意,经甲方民意测验,一个季度内连续两次就餐满意率低于80%的,甲方有权可单方立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 万元。
6.在甲方遇有应急保障任务时,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应急保障,影响任务展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立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 万元。
7.甲方根据乙方经营情况,不定时地对乙方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就餐人员满意率、经营管理情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或其它国家、医院规定的相关标准,并经整改1个月内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 万元,乙方还应承担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8.若乙方因责任心不强,食品管理失职,导致急性胃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等事件50人以下的,由乙方赔偿病员的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10万元费用;导致急性胃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等事件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乙方赔偿病员的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20万元费用;如发生大规模急性胃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等事件100人以上中毒或致一人死亡的,由乙方赔偿病员的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并扣除乙方全部安全保证金 万元,合同即行终止,并按国家相关法律追究其相应责任。
9.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国家和医院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章 付款及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实行刷卡就餐制,饭卡由干部职工个人自费缴费充卡,食堂就餐费用标准为早餐3元、午餐5元、晚餐2元。若本院干部职工外带非本院人员就餐,每名职工限带2人,就餐费用为本院干部职工的2倍。病人及家属实行点餐送餐制。
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中标方进驻时间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第八章 承包期限及其它
第十八条 承包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九条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采购机构各执壹份,采购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西藏军区保障部贰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所有条款履行后失效。
甲 方 |
乙 方 |
采购机构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开户名称 |
开户名称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注:①在有效期内)】或国家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有效期内);
(2)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2018或2019年度财务状况证明文件(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内部出具的财务报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新成立公司(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以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注册时间为准)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制度。【格式可自拟】。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3.具备提供多领域服务的专业团队、技术和设备能力:
(1)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真实的个人履历等)或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1.在有效期内;2.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家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有效期内);
②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一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注:复印件加盖鲜章)或承诺函;
③免税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①投标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9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一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1.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以社保部门出具的为准;2.复印件加盖鲜章)或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5.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
6. 信用证明提供以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
(1)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证明材料(提供截图或承诺函原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无“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提供截图或承诺函原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报价而委托授权代表报价适用)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报价而非委托授权代表报价适用)。
二、应当提供服务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采购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