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XLT2020-15
二、项目名称:子长市中学关于办公、实验室、宿舍等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结果:
1、学校部品采购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广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一路15号中航大厦七层A01室
中标 金额 : 10,466,000.00元
2、无线网络、云终端等设备采购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延安荣和工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苑21号楼一单元501室
中标 金额 : 6,398,730.00元
3、智慧校园、VR实验室采购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街道莲湖路137号
中标 金额 : 6,175,690.00元
4、办公设备、录播教室等设备采购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庸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A座0101室
中标 金额 : 6,101,175.00元
5、宿舍设备采购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酷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软件园唐乐阁E401
中标 金额 : 5,109,230.00元
6、厨房设备采购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延安盛世九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霖宇市场三楼1号
中标 金额 : 4,858,516.00元
7、智慧黑板、中心机房等设备采购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4层,11-13层
中标 金额 : 6,384,865.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1、学校部品采购
2、无线网络、云终端等设备采购
3、智慧校园、VR实验室采购
4、办公设备、录播教室等设备采购
5、宿舍设备采购
6、厨房设备采购
7、智慧黑板、中心机房等设备采购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标项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学校部品采购 | 霍明峰、梁学清、刘小娜、宁燕妮、赵华新 | 李国彦、薛斌 |
无线网络、云终端等设备采购 | 霍明峰、梁学清、刘小娜、宁燕妮、赵华新 | 李国彦、薛斌 |
智慧校园、VR实验室采购 | 霍明峰、梁学清、刘小娜、宁燕妮、赵华新 | 李国彦、薛斌 |
办公设备、录播教室等设备采购 | 霍明峰、梁学清、刘小娜、宁燕妮、赵华新 | 李国彦、薛斌 |
宿舍设备采购 | 霍明峰、梁学清、刘小娜、宁燕妮、赵华新 | 李国彦、薛斌 |
厨房设备采购 | 霍明峰、梁学清、刘小娜、宁燕妮、赵华新 | 李国彦、薛斌 |
智慧黑板、中心机房等设备采购 | 霍明峰、梁学清、刘小娜、宁燕妮、赵华新 | 李国彦、薛斌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学校部品采购: 101,330.00元
2、无线网络、云终端等设备采购: 70,189.84元
3、智慧校园、VR实验室采购: 68,405.52元
4、办公设备、录播教室等设备采购: 67,809.40元
5、宿舍设备采购: 59,873.84元
6、厨房设备采购: 57,443.68元
7、智慧黑板、中心机房等设备采购: 70,078.92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子长县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段玉雄
联系地址:子长市齐家湾
联系电话:18992165664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911-8686105
传真:0911-8686105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万圣大厦2楼
联系方式:0911-8686105
十、附件:
子长中学 招标文件.docx
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07日
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子长市中学关于学校部品采购
项目编号:SXLT2020-15-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5
第五章 评 标 方 法 16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17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子长县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子长市中学关于学校部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 采购项目名称:子长市中学关于学校部品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SXLT2020-15-1
三、采购人名称:子长县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子长市齐家湾
联 系 人:段玉雄 联系电话:18992165664
四、招标组织机构: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联 系 人:刘 工 联系电话:0911-8686105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
项目概况:学校部品采购
项目用途:教学用
项目预算:1049.98万元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含年度报告)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
4、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承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8、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具备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招标文件发售:
1、发售时间:2020年7月13日 09:00:00至2020年7月17 日17: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3、文件售价: 人民币300元/包,售后不退,谢绝邮购。
4、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提示: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8月5日上午9:30分
2、投标地点: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3、开标时间:2020年8月5日9:30分
4、开标地点: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911-8686105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名称: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
账 号:806080101421005767
十一、本招标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编 列 内 容 |
1 |
2.3 |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911-8686105 |
2 |
3.6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9.2 |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
4 |
9.3 |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标段”,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但不得将各标段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各标段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
5 |
11.1 |
投标报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招标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含相关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安装调试费、运杂费(含保险)、仓储保管费、技术培训费、检测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本次货物、服务的所有单项价格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6 |
12.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含年度报告)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 4、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承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8、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上为必备资质必须单独密封并胶装,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时以单独密封胶装的证明材料为准,原件备查。在开标后的任何时间,评标委员会都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 |
7 |
14.4 |
本次招标活动供应商需交纳投标保证金为: 第一标段: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开户单位: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 账 号:806080101421005767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公户对公户转账、电汇、担保机构保函。 供应商以银行转账、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并且在2020年8月4日17:00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转账时请注明项目编号:SXLT2020-15-1)。投标保证金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后,供应商须与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联系确认到账后(联系电话0911-8686105),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粘贴于招标文件规定处。 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担保机构保函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并将保函正本复印件附在招标文件规定处。 |
8 |
15.1 |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
9 |
16.1 |
正本的份数:壹份;副本的份数:肆份;开标一览表:壹份;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编号)。 电子版为Word版本和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0 |
17.2 |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需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 |
11 |
18.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8月5日9: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投标文件接收人: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2 |
21.1 |
开标时间:2020年8月5日9: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
13 |
24.1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
14 |
29 |
招标代理服务费: 29.1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9.2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15 |
30.1 |
履约验收(如有): 涉及履约验收的,验收费用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费用标准按中标金额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
16 |
履约 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
17 |
核心 产品 |
/ |
18 |
其他 |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采购所签合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1. 名词解释
2.1采购人:子长县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监督机构:子长市财政局
2.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产品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产品。
2.6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投标。
3.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投标中隐瞒了上述关系,一经证实,则该投标无效。
3.5供应商必须在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方可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6联合体投标
3.6.1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6.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6.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7投标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具备、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5.1供应商应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评标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6.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7.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4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涉及变更的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5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语言和投标货币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的内容:
(1)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实施计划和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供货(服务)一览表,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产品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质量保证,安装调试方案说明,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承诺等。
(3)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9.2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9.3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标段”,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本次项目进行投标,不得将各标段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对本次项目各标段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响应将会被拒绝。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明确表达投标意愿,详细说明投标方案、承诺及价格。
10.2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及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其投标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招标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费(含相关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安装调试费、运杂费(含保险)、仓储保管费、技术培训费、检测费、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本次货物、服务的所有单项价格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1.2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报价:总包交钥匙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12.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证明货物(含伴随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产品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投标,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供应商提供样品,样品必须与投标文件的表述完全符合)。包括:
(1)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产品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逐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具备文件;
(4)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14.投标保证金
14.1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向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采购单位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14.8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4.3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
14.4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缴纳金额及方式办理。
14.5开标后经审查,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未将保函正本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复印件未附在投标文件内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4.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合同原件壹份)。
14.7供应商以担保机构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结束之后将担保机构保函正本(原件)退回(退还时间参照14.6条款)。供应商领取担保机构保函正本原件时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14.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视为供应商违约,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或者擅自退出招标投标活动的。
2)供应商中标后放弃中标或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未能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或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套改、虚假资料参加招标投标的。
5)供应商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捏造事实,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也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交壹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资质证明文件”。同时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版(U盘)一份及开标一览表一份,并标注供应商全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电子版为Word版本和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处签字或盖章。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方有效。
16.4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必须逐页加盖供应商鲜红公章。
16.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
16.6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招标文件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6.7投标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投标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密封在封袋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投标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17.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资质证明文件分别单独密封装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资质证明文件”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等标识。
17.3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供应商的全称;
(2) 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
(3)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资质证明文件“请勿在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17.4如果供应商未对投标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投标文件和投标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接收人。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8.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8.4无论供应商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的修改与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0.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监标人和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如果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未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格和价格折扣,评标时不予承认。
21.3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声明,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供应商。
21.5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2.评标组织及评标原则
2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专家人选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22.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2.3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2.4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供应商不得在开标后使用任何方式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2.5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6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委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评委会根据其投标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22.7投标文件的初审(含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2.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齐全,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等。
22.7.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正本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2.7.3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2.7.4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2.7.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6)存在有重大缺漏项和重大技术偏离的投标货物(产品);
7)供应商有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8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2.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2.7.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2.8.2详细评审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进行。
22.9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3.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24.评标方法
2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中的一种: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依次排序。
25.评标程序
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供应商被认定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六.定标、中标通知与签约
26.定标程序
26.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26.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26.3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6.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26.5中标人确定之后,中标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6.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7.中标和落标通知
27.1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 中标合同的签订
28.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9.招标代理服务费
29.1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9.2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0.履约验收
30.1涉及履约验收的,验收费用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费用标准按中标金额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31.质疑
31.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1.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1.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1.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1.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1.5.4事实依据;
31.5.5必要的法律依据;
31.5.6提出质疑的日期。
3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31.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31.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1.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1.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31.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31.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31.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31.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1.7质疑答复
3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1.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子长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31.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31.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31.8.3联系部门:陕西乐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前台
31.8.4联系电话:0911-8686105
31.8.5通讯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电信东区办公楼2楼
32.其他
32.1 废标的情形
32.1.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1.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32.2变更采购方式
32.2.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1)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人不足3家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2.2.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人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规定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3.信用担保
(一)陕西省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
为具备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子长市中学关于学校部品采购
(第一标段)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范围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
2. 项目地点: ;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补充文件;
3. 相关服务建议书;
4. 附录,即:附表内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大写): (¥ )。
合同总价即中标价,为一次性报价,不受市场价变化或实际工作量变化的影响。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应商(中标人)提供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等都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四、结算方式
1.结算单位:银行转账,由采购人负责结算。在付款前,供应商必须开具与合同金额相应的发票给采购人,附详细清单。
2.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整体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60%;
②剩余合同价款视资金情况分年度支付。
③供应商需要按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付款前缴纳项目总金额5%到指定账户作为项目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五、交货完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日。
六、质保期:所投产品全部3年。(国家有强制规定的,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七、内容及要求
即交付的产品、服务内容、数量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所指明的,或者与本合同所指明的产品、服务内容相一致。(附清单)
八、运输、安装、调试要求
1、供应商根据产品特性,自行选择运输及包装方式,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包括从生产厂到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所需的装卸、运输(含保险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2、由供应商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3、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供应商责任而造成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采购人误期赔偿金,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结束为止,所有因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安装和调试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5、供应商应对安装调试、整改等实施过程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九、技术支持
1、提供质保期内全年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供应商怠于或无法提供技术具备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供应商负责,费用直接从应付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供应商指定的项目总协调人必须是供应商公司管理层人员。因供应商的人员变更原因所造成的任何项目质量、进度滞后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保障人员、资源不足或者执行不力,给项目质量带来的风险超出采购人认定的允许范围时,采购人可终止本项目的合作并进行索赔。
十、技术培训
应包括产品使用操作、保养、维修等培训内容。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为采购人免费培训技术人员若干名,培训服务以受培训人员熟练掌握相应技能为原则。在产品投入使用初期进行必要的跟踪指导,保障产品的稳定运行。投标产品需在培训基地培训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履行,培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均由供应商承担。
十一、技术资料要求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全套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中:
1、完整的产品操作使用手册、说明书和维护、修理技术文件,图纸(线路图、原理图等)、保修卡等;
2、制造厂的检验、测试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验收时须一并提供;
3、产品验收标准;
4、技术说明书及必须的其它技术资料;
5、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线路图及原理图;
6、零部件目录;
7、备品备件、易损件清单;
8、整体验收后提供验收报告;
9、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质量保证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可靠,为市场最新或主流产品,进货渠道正常,配置合理齐全,应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内容,供应商须按采购产品主流标准配置或以采购人的补充要求为准。所供产品工艺质量应严格按国家最新发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2、供应商应保证所有产品的完好无损包括配套包装,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采购人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产品缺陷及安装质量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4、供应商应提供可承担维修职能的公司、全资分公司或办事处,并驻守多名维护技术人员,并提供地点、联系人(常驻工程师)及联系电话(服务热线),随时解答各种疑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服务方式:现场服务,质保期内维修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中标价格),提供终身维修(护)。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重大故障,维修工程师抵达现场时间≤48小时。产品实行“三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装、运输等的一切费用。
6、质保期内每月至少一次免费上门维护,回访。
7、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短少的产品,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2个日历日内负责修复,调换、重新制作或补齐。
8、在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此类问题亦应负责。
9、供应商及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应承诺质保期、维保期的售后服务条款(包括具体的服务内容、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方式、维修措施及时限、维护响应计划等方面),未提供任何质保期、维保期的售后服务条款或提供的内容不实的以不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待。
10、对于未按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供应商或违约的供应商,采购人将拒绝其参加采购人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且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应由供应商支付。
11、电子产品的扩展性、兼容性、稳定性以及能与与学校现有的市区网络设备和平台相匹配对接。
1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可靠,为市场最新或主流产品,进货渠道正常,配置合理齐全,应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内容,供应商须按采购产品主流标准配置或以采购人的补充要求为准。所供产品工艺质量应严格按国家最新发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验收
由采购人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供应商协助配合。其内容包括确认产品的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对其产品技术指标、性能参数、样式、颜色、以及质量是否达到现行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是否按照采购人要求安装到位、是否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调试和提供相关培训、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完毕、所有产品的配套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等进行逐项检查。
1、所验产品的指标、性能参数最终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或在使用中发现采购人不能容忍的缺陷等,将视为产品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免费更换或退货。
2、若发现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的,在投标阶段故意或随意夸大产品技术性能,供应商应无条件退货,本合同解除,供应商赔偿采购人相应的损失。
3、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各项指标均应符合验收标准及要求。
4、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双方签字生效。
5、验收依据:
a) 合同文本;
b) 投标文件及澄清函、招标文件;
c) 国家和行业制定的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d) 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6、项目验收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所供货物安装或摆放的室内空间进行空气质量检测验收,符合《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3-2002)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若是由于所供货物造成检测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供应商应急时进行整改或免费更换,直至检测合格。
十四、保密
对工作中了解到的采购人的技术、机密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免除供应商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十五、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对所供产品具有或已取得合法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所供产品及服务不会出现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发法律或经济纠纷,否则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常使用,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无条件向采购人退回已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一并赔偿。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可向当地行政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 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约定
双方约定不可抗力情况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 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向中标供应商进行经济索赔,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采购单位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中标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九、其他(
子长中学 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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