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绥中县前所学校食堂运动场工程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绥中县前所学校食堂运动场工程
项目编号:LNDX-ZB20-006
招标单位:绥中县前所镇中心小学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1" \h \z \u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92
第六章 图 纸 10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04
第八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05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
绥中县前所学校食堂运动场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绥中县前所学校食堂运动场工程) 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年09月04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DX-ZB20-006
项目名称:绥中县前所学校食堂运动场工程
预算金额:人民币3,226,129.71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3,226,129.71元
采购需求:食堂、运动场工程(包含:建筑、土建、水暖、电气工程等)
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0年08月10日至 2020 年08月14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绥中县和平街西段4-3号 辽宁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非现场方式,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领取时间内将领取文件所需材料及联系方式发到代理公司邮箱(lndx8883@163.com),并电话确认。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9月04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绥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绥中县政务服务大厅四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领取文件所需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2、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含贰级)以上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绥中县前所镇中心小学
地 址: 绥中县
联系方式: 赵主任(0429-61350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绥中县和平街4-3号
联系方式:0429-6168883
邮箱地址:lndx8883@163.com
开户行:盛京银行葫芦岛绥中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07705001020000020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429-616888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1 |
招标人 |
招标单位:绥中县前所镇中心小学 地址:绥中县 项目联系人:赵主任 联系电话:0429-6135005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绥中县和平街西段4-3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429-6168883 |
3 |
项目概述 |
项目名称:绥中县前所学校食堂运动场工程 项目编号:LNDX-ZB20-006 招标单位:绥中县前所镇中心小学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施工地点:绥中县前所镇中心小学 质量要求:合格 计划工期:签订合同后90天 |
4 |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详见公开招标公告。 |
5 |
领取招标文件 的时间及方式 |
详见公开招标公告。 |
6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
详见公开招标公告。 |
7 |
现场踏勘或 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9 |
预算资金 |
人民币3,226,129.71元 |
10 |
最高限价及保证金 |
最高限价:3,226,129.71元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 说明:1.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缴纳投标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缴纳保证金时请注明本项目名称及编号。 保证金缴纳方式:电汇、银行保函 保证金缴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 保证金缴纳账户:绥中县政务服务中心 保证金缴纳账号:21050110320900000345 保证金缴纳要求:禁止现金缴纳,必须用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退还时退还到基本账户。 |
11 |
评标小组人数 |
共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经济、技术类专家 4 人。 |
12 |
投标文件份数 |
5份,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开标时所有投标人须现场提交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1份,不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的视为不响应招标,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以评审。 |
13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14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15 |
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在投标报价中应给予考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收取。 2.中标人需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3.缴纳方式:现金或电汇。 |
16 |
履约担保 |
无履约担保。 |
17 |
财务要求 |
近3年,指2017年01月0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年内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注册年份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年份提供)。 |
19 |
其他 |
|
19.1 |
工 期 |
签订合同后90天。 |
19.2 |
付款方式 |
按进度付款,进场后付40%,框架完成付40%,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支付1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
19.3 |
质保期 |
验收合格后一年 |
19.4 |
施工要求 |
1、应依据现行国家规定、规范、图示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组织施工。 2、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环境。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沟通,不得影响招标人正常工作。 3、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可委托监理公司或招标人派工作人员进行工程监督,办理相关事宜。工程竣工必须满足招标人的使用功能需求。 4、质量标准:合格。 5、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 |
19.5 |
合同方式 |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中标人的合同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
19.6 |
合同价格 调整方式 |
1、因招标人原因工期调整时,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 2、所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应充分考虑在报价范围内,投标人一旦中标,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材料价格不予找差。 |
19.7 |
施工水、电费 |
施工用电、用水由投标人自行负担,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
19.8 |
违约责任 |
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竣工一天,投标人须按每日0.3%缴纳违约金。因天气造成无法抗拒的原因除外。 |
19.9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日。 |
19.10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格式进行装订。 |
19.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格式进行封装。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印鉴。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 |
19.12 |
注意事项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标文件外另准备一份)及“身份证原件”于开标日到绥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参加此次招标活动。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等。
(l)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招标公告;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的。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本项目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9)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资格性证明材料
3.5.1 “资格性证明材料”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3.5.2财务要求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招标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3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投标。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格式进行封装。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
4.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时间)和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本项目无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招标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 |
具有招标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
投标内容 |
绥中县前所学校食堂运动场工程的全部内容 |
||
工期 |
签订合同后90天 |
||
工程质量 |
合格 |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日 |
||
投标保证金 |
300,000.00元(人民币)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45 分, 项目管理机构: 5 分, 投标报价: 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10 分, 投标人最终得分=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得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如果有效投标人超过 5 家,则去掉 1 个高价, 1 个最低价;若少于 5家(含),则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 |
|
扣分方法 |
投标报价与基准值相比的差额率,每高1%扣1分,每低1%扣 0.5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5分) |
内容完整性、编制水平(5分)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编制水平较高。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 |
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清晰准确。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且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且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
有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和制度且环保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
有完善的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和制度且工期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劳动力计划安排(5分) |
有合理的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合理。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资源配备计划(5分) |
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计划切合实际,满足工程需要。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5分) |
有合理且有效的现场文明施工措施。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
2.2.4 (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5分) |
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及项目特点,设定管理架构。(5分) |
本项目配备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类似工程经验、职称、数量和层次结构等设置合理、高效、科学,使人力、物力、财力得到合理配置,保证本次采购的顺利进行。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2分,较差没有针对性1分。 |
2.2.3(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0分)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0分) |
如果有效投标单位超过5家,则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若小于等于5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基准值;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的偏差率,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 |
财务状况:经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审计的(2017年-2019年)财务报表(2分)(注册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注册年份提供) |
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财务情况良好2分;财务状况一般1分;财务状况较差0.5分。 |
企业业绩(6分) |
2017年1月1日至今,签订并完成的相类似的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6分。 |
||
企业信用等级报告(2分) |
经辽宁省信用办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报告,AAA级得2分,AA级得1分,A级得0.5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的;
(5)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提交不符合要求的;
(6)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8)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9)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10)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重复的;
(11)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函的反担保的;
(13)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 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采用专有技术,并征得招标人同意的除外;
(14)其他情况能够证明有陪标行为的;
(1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