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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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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7-13 16:10:59


项目概况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8月06日 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SZCG2020150G(FHZFCG(2020)088D)

项目名称: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1555万元/年;4665万元/三年

最高限价:人民币1555万元/年;4665万元/三年

采购需求:

标项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人

数量

简要服务需求描述

1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

1家

肉食类、鲜蔬类、豆制品、水产类、冰冻类、家禽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等的配送;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文件在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合计3年,协议每学年一签。采购单位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学年协议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具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中具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投标文件中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

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

3、方式:

3.1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网上获取。投标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

3.2本采购公告附件中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采购文件,未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8月06日 09 :00时止;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裙楼4楼)。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本次招标将于2020年8月06日上午9:00时在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裙楼4楼)开标。

3、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下同),应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甬行码绿码或甬行证进入开标现场,并满足其他防控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奉化区分网(http://fenghua.bidding.gov.cn)、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bszzx.com.cn)”。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上述三个网站,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

2、相关内容须知:《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相关规定》(http://fenghua.bidding.gov.cn/)。

3、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4、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

地 址:宁波市奉化区桥西岸路南端128号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574-885067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创意三厂3号楼1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银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565555-9866/9876

质疑联系人:叶舒展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565555-9866/987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奉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丁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85326


附件信息:

  •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定稿.doc

    509.4K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ZCG2020150G/FHZFCG(2020)088D

采购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

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须知 6

一、特别说明 6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 8

三、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0

四、投标报价 10

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1

六、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1

七、 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1

八、转包或分包 12

第三章 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 13

一、项目要求 13

二、服务要求 13

第四章 开标及评标 19

一、开标程序 19

二、评标委员会 19

三、评标方法 20

四、评标程序 21

(一)资格条件审查 21

(二)符合性审查 22

(三)投标无效的情形 22

(四)评分表 23

五、定标 26

六、评标过程的监控与保密 27

七、协议/合同签订 27

八、履约验收 27

第五章 协议/合同主要条款 2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35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8月06日 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SZCG2020150G(FHZFCG(2020)088D) 

  项目名称: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1555万元/年;4665万元/三年

  最高限价:人民币1555万元/年;4665万元/三年

  采购需求:                        

标项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人

数量

简要服务需求描述

1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

1家

肉食类、鲜蔬类、豆制品、水产类、冰冻类、家禽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等的配送;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文件在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合计3年,协议每学年一签。采购单位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学年协议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具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中具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投标文件中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

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 

3、方式:

3.1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网上获取。投标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

3.2本采购公告附件中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采购文件,未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8月06日 09 :00时止;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裙楼4楼)。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本次招标将于2020年8月06日上午9:00时在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裙楼4楼)开标。

3、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下同),应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甬行码绿码或甬行证进入开标现场,并满足其他防控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奉化区分网(http://fenghua.bidding.gov.cn)、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bszzx.com.cn)”。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上述三个网站,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

2、相关内容须知:《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相关规定》(http://fenghua.bidding.gov.cn/)。

3、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4、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 

地    址:宁波市奉化区桥西岸路南端128号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574-885067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创意三厂3号楼1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银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565555-9866/9876 

质疑联系人:叶舒展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565555-9866/987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奉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丁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85326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注: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人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

一、特别说明

)“产品”系指供方按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2、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3)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3、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2条款第(1)款、第(2)款材料。

4、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2条款第(1)款、第(3)款和第(4)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5、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2条款第(1)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3)款或者第(4)款材料。

(二)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三)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四)询问、质疑及投诉

1、询问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招标采购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质疑

(1)提出质疑的期限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间或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提出质疑的要求

①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采购公告第十二条。

②质疑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传真、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格式按财政部发布的质疑书范本格式执行。

③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⑤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只能一次性提出质疑。

(3)质疑的回复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投标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在网站发布,视同已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不再采用其它方式传达相关信息, 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六)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特殊行业外。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法人身份参加。

(七)关于知识产权

1、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八)投标人的风险

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次采购活动终止致投标人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解释: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

(一)资信技术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自查表;

2、投标人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3、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2020年开具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2020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8、技术响应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9、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0、经营场所(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1、现有配送业绩(格式见附件);

12、企业认证(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3、安全检测设施、场所、人员及措施(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4、供应食品品质保证(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5、配送、供货能力情况(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6、本项目人员配备及人员管理方案(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7、服务质量保障承诺(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8、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及质量问题处理措施(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19、食品安全与卫生保障管理(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20、合理化建议(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资料);

21、政策加分证明资料;

22、其它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商务、技术部分材料;

23、视频资料:至少包含投标人公司全貌,各区域(包含检测、分割、分装、恒温车间、净菜初加工、冷藏(冻)库、仓库)全貌、自有专用厢式货车;视频时长控制在3分钟以内(以U盘形式,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

(二)报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格式见附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格式见附件);

5、政府采购统计基础信息表。

三、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二)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四、投标报价

(一)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二)▲本项目采用当地市场零售指导单价下浮率形式报价,要求分别报出肉食类、鲜蔬类、豆制品类、水产类、冰冻类、家禽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及佐料类的下浮率。

1.所报下浮率依据的基准价为:市场零售指导单价,该价格由配送企业自行采集,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各学校负责该价格核查、监管(具体详见第三章 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中的五、供货产品价格的约定和货款结算方式及附件1宁波市奉化区学校食堂原辅材料价格管理细则(试行))。

▲2.具体供应食品价格须包含原材料成本、包装、运输费(送货到学校指定的现场)、保险、上下车、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售后服务、第三方采价费等所有中标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投标下浮率有效报价范围:

(1)肉食类:3%(含)~6%(含);

(2)鲜蔬类:12%(含)~20%(含);

(3)水产类:8%(含)~15%(含);

(4)家禽类、冰冻类:7%(含)~12%(含);

(5)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3%(含)~6%(含);

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不得超出上述任一类别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否则均作无效标处理。

4.中标人须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货物招标费率标准,按照预算金额,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费用。

(三)投标文件针对同一类产品只允许有一个下浮率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一)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一)投标人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二)投标人应按资信技术文件正本 1份、副本6份,投标报价文件正本 1份、副本6份分别编制并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电子版:资信技术文件1份,报价文件word版1份分别制作并放入对应文件包封内或者各自单独密封包装。错放、未提供电子版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若有多个子包,资信及报价文件应按子包分别装订、密封、包装,未按规定装订、密封、包装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三)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四)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六)投标人递交的企业宣传册、产品宣传册不属于投标文件有效组成资料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一)▲投标文件由资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文件应分别装订并密封。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资信技术文件或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如有)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包装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

一、项目要求

采购内容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

服务期限

合计3年,协议每学年一签。采购单位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学年协议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采购需求

详见本章二、服务要求

采购预算

人民币1555万元/年;4665万元/三年

二、服务要求

(一)定点采购内容:

1、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冰冻肉类除外)。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供货时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

2、鲜蔬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3、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5、冰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质量要求,供货时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

6、家禽类。质量要求:供货时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7、酱腌菜类。质量要求: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8、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供货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9、干货类(干木耳、干香菇、紫菜等),质量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供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0、佐料类(味精、酱油、生粉、食品添加剂等)。质量要求:糖、味精、酱油、醋、生粉等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供货时提供进货商有效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采购项目质量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按招标人要求清单提供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必须经学校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食堂。如验收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则应立刻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不听劝告,一再坚持错误继续供货,采购人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卫生、安全质量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2、投标人提供的各类原料、货物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优质足量,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学校食堂并提供相应辅助服务,提供蔬果类食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或超过送货时间造成事故的,学校有权退货并追究责任,如不能提供规定品牌或要求的货物须提前向学校通报,经学校确认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提供。食品原料48小时留样备查。

3、提供供货服务得到有效保证的有关资料,如货物来源证明(生产地、厂家销售授权证书)、物资储备条件、运输车辆、职工人数等。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合计3年,协议每学年一签。采购单位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学年协议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四)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加强措施、保质保量送货到校。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转包。中标人确定后,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都要在中标人处采购。

2、要求投标人在宁波地区的固定一处经营场所面积(含仓储)不少于1500 m2;且具有分割、分装、净菜初加工、恒温初加工车间、恒温分拣车间、冷藏(冻)、检测等场所及相应设施设备及人员,其中至少包含3个冷库,类型包含急冻库、冷藏库、冷冻库 [以上场所如是自有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如是租赁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无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需出具镇乡(街道)城建部门认可的建筑面积证明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要求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投标文件中还需提供投标人所有正式在职员工近开标日2个月内的有效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证明可以投标人公司名义集体出具;拟投入人员还另需提供健康证/营养师证书/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投标人配备自有专用厢式货车(不含小型客车)不少于6辆,其中至少包含1辆冷链车(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行驶证所有人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五)供货产品价格的约定和货款结算方式:

1、产品价格的约定:

(1)本项目中所包含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价格确定按《宁波市奉化区学校食堂原辅材料价格管理细则(试行)》执行(见附件1)。

(2)各类食品合同结算价:合同结算价=市场零售指导单价(即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2、货款结算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每月一结,需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2)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货款结算总金额=各类食品的{(基准价×数量)×(1-合同执行下浮率)}的总和。

(3)每日提供给学校食堂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零售价、结算价等信息按要求上报给采购单位。

(六)履约保证:

1、若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若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的,或中标人将部分标项或全部标项交由他人承担,一经发现有违规现象取消其供货商资格,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奉化区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定点采购活动。

2、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定点供应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支持其发展,凡文件规定需要定点采购的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不得一部分在定点供应商采购,另一部分自行采购,更不得在市场上购买食品,用“定点供应商”的包装,假冒“定点供应商”产品。

3、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定点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⑤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⑦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⑩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在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投标人应承诺,愿意随时无条件接受奉化区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采购单位视情况没收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6、投标人要有立足于为学校服务的良好思想,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总体设想和措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7、中标人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帐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费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8、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索取所经销食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明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索证率达100%。

9、中标人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工商、质监及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所供肉类必须经农业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检验印戳,做到肉色新鲜,无变质现象;所供蔬菜符合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的国家有关标准,并做到每批次均经检验,四十八小时留样备查;生熟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要求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送货;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10、中标人必须按各有关学校下达的配送数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配送任务,并附本次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及配送单据(单据内容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一式三联,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月底结帐凭据),不无故推诿或缓送,确保学校食堂正常运行。

11、中标人配送的食品价格应不得高于当时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同一等级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且不得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的价格(实际购供价格)。配送的食品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的,学校有权要求按市场零售价作为基准价按合同下浮率进行结算,否则予以拒收或退回。

12、中标人要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学校的监督检查。

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14、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与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签订《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协议》及相关承诺书前须向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缴纳叁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学校因定点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银行保函等方式提交。

(4)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限内配送的货物质量法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5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学校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采购合同期满后30天内,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5、实行中标人退出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单位可无条件取消该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统一配送资格:

(1)因配送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连续两次学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80%;

(3)中标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4)因中标人配送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因存在不廉洁行为等的。

16、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有中标人被取消配送资格或中标人因故不能履行配送服务的,采购单位将没收该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法定免责情形除外),并记录不良行为禁止其三年内参与相关采购活动;采购单位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七)惩处

区相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提高对所供食品的监督检验频率,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经查实,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五日内补足没收部分的款项,第二次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的定点供应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惩处,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八)服务

1、服务对象: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

2、损失风险:服务中的一切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应在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工期的前提下提供服务。

4、采购单位不保证中标人的销量或营业额。

5、中标人应保证在学校需要的时间内供货。

(九)验收

验收单位:由各学校负责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学校造成一定的影响,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验收解决:学校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要求检验或检测的,结果为合格的,费用由学校承担,结果为不合格或达不到本条标准的,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十)不可抗力

1、如一旦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且签约被认为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签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并告知有关细节。

2、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应解释为大自然、战争(无论是否公开宣战)、入侵、暴动、叛乱、国家政策,或其它具有相似性质的事件。

(十一)协议争议处理

为了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保证协议顺利执行,本项目建立投诉监管制。具体方式为:

1、买方可就卖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价格、服务等问题向奉化区监察局、监管部门、或法定检验机构投诉;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商务局及法定检验机构将对买方的投诉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五日内补足没收款项;第二次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2、卖方可就买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对买方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中标人送货时必须提供三联的送货清单,验收签字后一张留食堂记台帐,一张作为每月结帐凭据,当月货款次月初结帐。结帐后中标人必须提供规范票据,否则食堂拒绝付款。


第四章 开标及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签到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到场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一、开标程序

(一)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

(三)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投标人或其当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签名确认;

(五)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资信技术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数量,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送评标室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

(六)资信技术评分结束后,由主持人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

(七)由主持人宣读《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及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投标设备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

(八)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 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名确认;

(九)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开标会议结束。

二、评标委员会

(一)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如采购人不派代表评审,则评委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

(二)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评标的依据为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审人员应独立评标,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影响他人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投标人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一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投标人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五)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评标方法

(一)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二)评分权重:详见《评委打分表》。

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参与该类副食品评审价格最低为该类副食品的评标基准价,其该类副食品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该类副食品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参与评审价格=该类副食品(1-投标下浮率报价)×(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6%);

该类副食品参与评审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得该类别满分;

该类副食品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参与评审价格)×该类别价格分满分值占本评分标准总分值的百分比×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投标人最终价格得分为投标人在各类别所得价格分之和。

2、合格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得分。

▲3、投标下浮率有效报价范围:

(1)肉食类:3%(含)~6%(含);

(2)鲜蔬类:12%(含)~20%(含);

(3)水产类:8%(含)~15%(含);

(4)家禽类、冰冻类:7%(含)~12%(含);

(5)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3%(含)~6%(含);

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不得超出上述任一类别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否则均作无效标处理。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以下顺序优先确定排名:(1)鲜蔬类综合下浮率大者;(2)肉食类综合下浮率大者;(3)全部产品累计综合下浮率大者;如以上综合下浮率也相同的,由投标人抽签决定。

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文件的澄清第2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评标程序

(一)资格条件审查

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类别

审查内容

资格条件审查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特定条件: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具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中具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审查类别

审查内容

符合性审查

投标承诺函已提交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或签署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三)投标无效的情形

没有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可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1.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2)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投标承诺函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3)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5)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6)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7)带“▲”的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采购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达/项(含)以上的;

(4)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5)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

(6)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报价或单价的。

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2)报价超出有效范围,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4)投标报价中出现缺项、漏项或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分表

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类 别

评标内容

价格分

(40分)

参与评审价格=该类副食品(1-投标下浮率报价)×(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6%);

该类副食品参与评审的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得该类别满分;

其他该类别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参与评审价格)×该类别价格分满分值占本评分标准总分值的百分比×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投标人最终价格得分为投标人在各类别所得价格分之和。

注:(1)各副食品类别价格分满分值:肉食类:10分;鲜蔬类:15分;水产类:5分;家禽类、冰冻类:5分;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5分。

(2)投标下浮率有效报价范围:肉食类:3%(含)~6%(含);鲜蔬类:12%(含)~20%(含);水产类:8%(含)~15%(含);家禽类、冰冻类:7%(含)~12%(含);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3%(含)~6%(含);投标人所报类别下浮率不得超出上述任一相应类别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否则均作无效标处理。

商务技术分(60分)

企业实力与资信分

(9分)

1、经营场所(5分):投标人在宁波地区的固定一处经营场所面积(含仓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500 m2)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m2加1分,最高5分。

[以上场所如是自有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如是租赁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无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需出具镇乡(街道)城建部门认可的建筑面积证明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要求经营场所在同一处,即在同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内或坐落同一地址;如提供多处的,按就高原则计取,不累计得分。]

2、现有配送业绩(2分):投标人正在配送的食堂原材料业绩(正在配送指截止至开标日该合同尚在执行),每一例得0.5分,最多得2分。

[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原件备查;同一业主的不同合同只能按一个业绩认定];

3、企业认证(2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任意一个认证得0.5分,本项累计最高得2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技术分(

50分)

4、安全检测设施、场所、人员及措施(5分):

4.1对投标人的检测场所面积大小及功能布局清晰是否科学、检测设施设备是否齐备、检测措施科学是否合理等进行综合评议,最高4分。无安全检测场所或设施设备的为0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场所和设备照片及平面图,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要求发票抬头和投标人名称一致);未提供以上资料的不得分。外地企业前来投标的,安全检测设施、场所以宁波地区的为准)

4.2具有检测人员证书的,得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开标日2个月内的有效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供应食品品质保证(3分):

5.1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且累计赔偿限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800万元以下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2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拟供应食品的品种、品牌、质量等内容说明进行综合评议(1分):最高1分

6、配送、供货能力情况(15分):评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综合打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6.1根据分割、分装、净菜初加工、恒温初加工车间、恒温分拣车间、仓库场所面积、功能布局、相应设施设备配备是否能满足大型食品综合配送服务要求(最高3分)、功能分区是否合理(最高3分)进行综合评议,合计最高6分(投标人需提供各场所和设备照片及平面图;未提供以上资料的不得分);

6.2根据冷藏(冻)库面积及功能是否有区分(包含急冻库、冷藏库、冷冻库等)(最高3分),能否满足大型食品综合配送服务要求(最高3分)进行综合评议,合计最高6分(投标人需提供各冷藏(冻)库照片及平面图;未提供以上资料的不得分);

6.3自有或合作的农产品生产、种养殖基地: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有或合作的农产品生产、种养殖基地基本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提供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综合评议,最高3分;

注:外地企业前来投标的,以上6.1、6.2条所指的场所、设施设备均以宁波地区的为准,场所如是自有的,投标文件中还需提供相应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如是租赁的,投标文件中还需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无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需出具镇乡(街道)城建部门认可的建筑面积证明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要求6.1、6.2条所指的场所均在同一处,即在同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内或坐落同一地址。

7、本项目人员配备及人员管理方案(4分):

7.1评委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公司在职人员配备情况及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议,最高3分;

7.2 本项目人员配备中具有营养师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有正式在职员工近开标日2个月内的有效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证明可以投标人公司名义集体出具;拟投入人员还另需提供健康证/营养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8、服务质量保障承诺(9分):

8.1服务能力的综合评议(3分):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服务的方便程度(如经营场所便捷性等)、售后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最高3分

8.2对食品送达学校时间保证、食品质量和数量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证进行综合评议,最高3分。

8.3配送应急预案(3分):评委根据投标人配送食品质量、时限等突发性状况作出的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议,最高3分。

9、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及质量问题处理措施(3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及质量问题处理措施进行综合评议,最高3分。

10、食品安全与卫生保障管理(2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安全防患管理制度、卫生保障制度、文明服务制度、企业内部考核制度及考核记录等。由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以上内容进行综合评议,最高2分。

11、合理化建议(1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合理化建议酌情给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12、视频资料(8分) :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视频资料的完整性(最高4分)、布局是否合理、清晰(最高4分)进行综合评议,合计最高8分;

视频资料至少包含投标人公司全貌,各区域(包含检测、分割、分装、恒温车间、净菜初加工、冷藏(冻)库、仓库)全貌、自有专用厢式货车;视频时长控制在3分钟以内。

政策加分(1分)

投标人是国家认定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加1分。

注:①评委在上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

②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③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④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定标

(一)确定中标候选人。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奉化区分网(http://fenghua.bidding.gov.cn)、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bszzx.com.cn)网上公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落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三)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凡发现中标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六、评标过程的监控与保密

1、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开标后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所有涉及评标委员会名单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评价、比较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七、协议/合同签订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协议的条件。

中标人与各学校自行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人备案。

2、采购人在签订协议时,在协议金额变更范围内,如需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权变更采购项目的数量和服务内容,但不能对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3、采购文件、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协议签订的附件。

4、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协议的,采购人应重新招标。

八、履约验收

采购人及各学校负责对中标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验收。


第五章 协议/合同主要条款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协议

甲方: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ZCG2020150G/FHZFCG(2020) D的招标结果,乙方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现就有关学校食堂副食品类的配送服务达成如下合作事项:

一、乙方承诺:

1、供应食品质量要求

1.1、肉食类(排肉、精肉,牛肉等,冰冻肉类除外)。质量要求:排肉是指无骨腿肉和无骨夹心肉,其中腿肉要求剔除大股骨,夹心肉要求割除下懒肉,整方供应,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供货时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

1.2、鲜蔬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质量要求:供货商经营品种齐全,有一定规模,日销售量大。所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新鲜、不腐烂变质,能提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1.3、豆制品(豆腐、千张、香干、素鸡、大油豆腐、小油豆腐等)类。质量要求:豆制品成品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4、水产类(鱼、虾等)质量要求: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1.5、冰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质量要求,供货时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提供《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或《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

1.6、家禽类。质量要求:供货时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或《动物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1.7、酱腌菜类。质量要求: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1.8、蛋类。质量要求: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供货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1.9、干货类(干木耳、干香菇、紫菜等),质量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供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10、佐料类(味精、酱油、生粉、食品添加剂等)。质量要求:糖、味精、酱油、醋、生粉等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供货时提供进货商有效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供货时间:接学校订购要求,将订购商品送达学校指定地点。

3、提供配送商品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

4、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校方管理。

5、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⑤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⑦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⑩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甲方与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乙方应随时无条件接受奉化区有关监督部门对定点供货产品质量,价格等的抽查和检查。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甲方视情况没收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8、甲方不保证乙方的销量或营业额。

9、乙方向甲方缴纳叁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定点采购合同期满30天内无息退还。

二、供货产品价格的约定和货款结算方式:

(一)产品价格的约定:

(1)本项目中所包含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价格确定按《宁波市奉化区学校食堂原辅材料价格管理细则(试行)》执行(见附件1)。

(2)各类食品合同结算价:合同结算价=市场零售指导单价(即基准价)×(1-合同执行下浮率),其中合同执行下浮率为:

1)肉食类: %;

2)鲜蔬类: %;

3)水产类: %;

4)家禽类、冰冻类: %;

5)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 %;

(二)货款结算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每月一结,需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2、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货款结算总金额=各类食品的{(基准价×数量)×(1-合同执行下浮率)}的总和。

3、乙方每日提供给学校食堂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零售价、结算价等信息按要求上报给甲方。

三、违约责任:

区相关监督部门对各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提高对所供食品的监督检验频率,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经查实,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五日内补足没收部分的款项,第二次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奉化区公办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定点采购招标活动;对所供食品抽验不合格的定点供应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惩处,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加奉化区公办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定点采购招标活动。

四、未尽事宜,以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和承诺、招标文件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中一份提供给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备案用,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六、入围协议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鉴证方(代理机构):

负责人:

地址:

签字日期:


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丙方(鉴证方):宁波市奉化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

为了切实办好食堂,更好地为全体师生服务,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采购货品:肉食类、鲜蔬类、豆制品类、水产类、冰冻类、家禽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及佐料类。

二、乙方资质

供货方必须是宁波市奉化区公办学校(高中段)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ZCG2020150G/FHZFCG(2020) D的中标人。

三、食品货源、卫生及质量要求

向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质量上乘、数量足。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

如出现因食品质量低劣及卫生不符合标准引起的事故,供货方必须负全责,赔偿学校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四、服务:

乙方向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采用送货上门形式,分别送到相应食堂。学校食堂提前通知供货方所采购的食品种类、数量及时间要求,供货方送货必须及时,遇特殊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供货方服务态度必须良好。

五、供货产品价格的约定和货款结算方式:

(一)产品价格的约定:

(1)本项目中所包含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价格确定按《宁波市奉化区学校食堂原辅材料价格管理细则(试行)》执行(见附件1)。

(2)各类食品合同结算价:合同结算价=市场零售指导单价(即基准价)×(1-合同执行下浮率),其中合同执行下浮率为:

1)肉食类: %;

2)鲜蔬类: %;

3)水产类: %;

4)家禽类、冰冻类: %;

5)豆制品类、酱腌菜类、蛋类、干货类、佐料类: %;

(二)货款结算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每月一结,需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2、各食堂食品原材料(副食品类)货款结算总金额=各类食品的{(基准价×数量)×(1-合同执行下浮率)}的总和。

3、乙方每日提供给学校食堂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零售价、结算价等信息按要求上报给丙方。

六、违约

1、学校每天由食堂膳管会下设的“验货小组”对供货方提供的食品进质量数量验收。如发现下列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不支付货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向甲方另行赔偿。

①乙方提供的食品变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②乙方提供的食品价格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款第一条之约定的;

③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周到、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食堂不满意,送货不及时的。

2、乙方视配送企业的信誉、服务态度、菜品质量、价格等情况有权终止协议,但必须报批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同意后,在下一学期可另选其他配送企业。

七、仲裁

当双方在食堂质量、卫生、服务、违约上出现争执时,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商量决定。如有必要,将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仲裁。

八、甲方保留随时无条件中止向乙方采购的权力。

九、廉政条款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行业处罚。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