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民警食堂厨房设备及桌椅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8月20日 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平财采字(竞磋货物)2020-60号
项目名称:民警食堂厨房设备及桌椅采购安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582098
最高限价(元):582098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数量:1
预算金额(元):582098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食堂用品一批。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20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竞磋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8月10日至2020年08月1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方式:线下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4:00(北京时间)
地点: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
地 址:海东市平安区
项目联系人:邢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18097120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2-8612244
附件信息:
厨房设备定稿.docx124.3 KB
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
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平财采字(竞磋货物)2020-60号
采购项目名称:民警食堂厨房设备及桌椅采购安装项目
采 购 人: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8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6
第四部分 采购项目合同书 16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43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民警食堂厨房设备及桌椅采购安装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
平财采字(竞磋货物)2020-60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民警食堂厨房设备及桌椅采购安装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58.2098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8月7日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4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
现场报名,现场领取。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0年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年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人: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 联系人:邢先生 电话:18097120099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72-8612244 |
其他事项 |
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单位名称: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2-8613242 |
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8月7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
1 |
采购项目编号 |
平财采字(竞磋货物)2020-60号 |
2 |
采购项目名称 |
民警食堂厨房设备及桌椅采购安装项目 |
3 |
采购人 |
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6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7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58.2098万元 |
8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9 |
采购要求 |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
10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
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12000元。 收款单位: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海东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5002056423 |
12 |
缴费方式 |
缴费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
13 |
磋商保证金退还 |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 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14 |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投标。 |
15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0年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 |
16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年8月20日14:00(北京时间) |
17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
18 |
答疑澄清方式 |
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
19 |
合同签订有效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20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原件备案。 |
21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35个日历日 |
22 |
其他事项 |
无 |
23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 |
24 |
免费质保期 |
一年。 |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海东市平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营业执照中包含与本次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7)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采购项目合同书
(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7)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保证金
8.1 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开启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8.2 供应商投标签到时,需出示“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原件作为供应商参加磋商的资格证明。同时将缴款证明扫描(或复印)件盖章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不响应磋商要求而拒收响应文件。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35个日历日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磋商函
(3)投标报价一览表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供应商承诺函
(7)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8)资格证明材料
(9)财务状况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2)磋商保证金
(13)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1.1 供应商须提交一式三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报价一览表1份。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1.2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1.3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封装在统一印制或自行定制的“投标专用袋”中,并按要求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的名称等。
12.2密封后的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专用袋用“于2020年8月20日14:00之前不准启封”标签密封。
12.3如果供应商未按第12.1-12.2条要求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2.4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3.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五、磋商过程
14.磋商过程
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4.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5.磋商小组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6.磋商程序
16.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6.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0.1款(1)-(13)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交货时间、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6.2.3 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6.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6.4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评审办法
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17.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类别 |
评分项目 |
满分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35分) |
报价分 |
35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注: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最后磋商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投标报价得分,须提供《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
商务评价(15分) |
近三年类似业绩 |
6 |
提供2017年以来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及验收报告的扫描(或复印)件),每提供1份得2分,提供3份及以上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原件携带备查) |
商务响应 |
5 |
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格式要求编排者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免费质保期 |
4 |
供应商在满足本次采购产品免费质保期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质保的得2分,最多得4分。 |
|
技术质量方面 (40分)
|
技术参数、配置 |
35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得35分,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技术参数每有1项负偏离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此项评分以生产厂家的原装产品彩页、检验报告等为依据) |
环保和节能 |
4 |
投标产品具有环保认证证书的得2分;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提供政府采购环保/节能清单所在页的扫描<或复印>件为准。 |
|
自主创新产品 |
1 |
投标产品属自主知识产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其他部分 (10分) |
项目管理及 实施方案 |
4 |
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有项目管理措施,能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优秀的得4分,良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
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 |
4 |
针对本项目有配送、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售后服务能力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优秀的得4分,良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
|
本地化服务能力 |
2 |
在青海地区有服务机构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本地化服务能力应包括机构性质、人员配置、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工程师联系方式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 |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成交通知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磋商活动终止
21.终止情形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1.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2.处罚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