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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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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2020-08-10 10:00

1、项目名称: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

2、项目编号:RTH20200715

3、项目序列号:S5202000000013481001

4、项目联系人:罗青

5、项目联系人电话:0858-8766990

6、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RTH20200715竞争性磋商文件

7、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8、采购日期:2020年7月24日

9、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

10、评审时间: 2020-08-07 09:30:00

11、评审地点: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李婷,何涌,祝昆

13、定标日期:2020年8月10日

14、信息:

序号 包号 供应商 最终中标价(元) 最终优惠率或其他 供应商地址 主要内容
1 包1 贵州永信厨具有限公司 498400.00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空港经济产业园F-5号地块 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

15、PPP项目: 否

16、采购人名称: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向阳北路

项目联系人:邱薇

联系电话:0858-8233057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馨苑南门往德坞方向200米

项目联系人:罗青

联系电话:0858-8766990

18、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意见(如有):

文件下载:
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第一章 采购 邀请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2

第四章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2

第五章 响应文件 编制要求,报价要求和 磋商 保证金缴纳、退还方式 ............... .......................................14

第六章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公开最高限价 16

第七章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16

第八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 5

第九章 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2 8

第十章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2 8

第十一章 磋商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磋商原则及磋商纪律 2 8

第十二章 磋商 有效期 . .................................................................................................................................34

第十三章 磋商 截止时间、 磋商 时间及地点 3 4

第十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34

第十五章 供应商 信用信息及截止时间地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等 .........................................................34

第十六章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5

第十 响应文件 格式 . ................................................... ..................................................................................36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http://ggzy.gzlps.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8月7日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

项目编号: RTH2020071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项目序列号: 0

采购主要内容: 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食堂设备

采购数量: 1  批

预算金额:498645.00(元)

最高限价:498645.00(元)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般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特殊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0年7 月 27日09:30:00至2020年 7 月 31 日17:30:00,每天上午09:30至12:00 ,下午13:00至17 :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http://ggzy.gzlps.gov.cn/

方式: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http://ggzy.gzlps.gov.cn/。

售价: 20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磋商保证金额(元):8,000

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2020年 7月27日 09:30:00至2020年7月31日09:30:00

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单位名称: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1: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麒麟支行

账 号1:0816001800000139

单位名称: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2: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官厅支行

账 号2:0809001700000592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8 月 7日 09:30:00(北京时间)

地点: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双龙社区双龙大道与纸红红路交叉口)

五、开启

时间:2020年 8 月7 日 09:30:00

地点: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双龙社区双龙大道与纸红红路交叉口)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已落实,详见 RTH20200715竞争性磋商文件。

PPP项目: 否

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详见 RTH20200715竞争性磋商文件

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要求是否自行现场踏勘,项目联系人:邱薇。联系方式:0858-8233057,踏勘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时间。

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详见RTH20200715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六盘水市实验幼儿园

项目联系人:邱薇

地         址:六盘水市向阳南路

联系方式:0858-8233057

2、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全称: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罗青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馨苑南门往德坞方向200米

联系方式:0858-8766990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罗青

电         话:0858-8766990

二章 供应商

A 说 明

1.合格供应商的范围:
1.1 货物类应是具有相关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明和供货能力的国内代理商或生产商,服务类应是具有

能提供相关服务的技术及设备、人员等能力的国内供应商,工程类应是具有能对工程进行施工并竣工

交付给采购人使用的国内供应商。

1.2 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得到有关部门准

许提供的服务以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范围参加磋商

1.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

1.4 未在财政部门列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1.5 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要求。

1.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

1.7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2 “采购”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 “买方” 的定义同“采购人”。

2.5 “卖方”的定义同“供应商”。

2.6 “供应商”的定义同“响应方”。

2.7 “货物”系指卖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8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服务、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磋商费用:

3.1 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B 竞争性磋商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第四章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公开最高限价     

第七章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第八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九章 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十章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第十一章 磋商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磋商原则及磋商纪律     

第十二章 磋商 有效期.

第十三章 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第十五章 供应商信用信息及截止时间地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等

第十六章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响应文件格式 .

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可能被拒绝。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C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一个包封袋包封响应文件电子档不加密的盖章的PDF和可编辑WORD用U盘拷贝一个包封袋包封包封袋正反两面均使用A4纸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按照磋商文件第十响应文件格式中的包封袋的外封格式加盖单位公章(鲜章)。

注: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需按照上述要求检查,不得以其他要求作为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9、供应商必须按照本款第8条及磋商文件第十响应文件格式中的密封袋的密封格式填写密封。

10、每一密封包封上注明“于2020 8 7 09 30 分之前(指采购邀请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1、响应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8—11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20年 8 7 09 : 00 分至2020年 8 7 09 : 30 止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递交到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响应文件逾期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受。

13.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 8 7 09 30

13.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202087 09 30 分(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迟交的响应文件

14.1采购人将拒绝在磋商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人须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磋商代表签字。

15.2供应商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8和11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销磋商”字样。

15.3 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15.4供应商不得在磋商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没收其保证金。

D 无效响应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定原则

16.1无效响应文件确定原则:

16.1.1磋商函、报价表、服务内商务内容偏离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不完整);

16.1.2法定代表人因故未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磋商现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不一致

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又无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不一致时

16.1.3 响应文件中的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不符的;

16.1.4 供应商相互串通或恶意报价的;

16.1.5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16.1.6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将响应文件递交至规定的时间地点。

16.1.7 向采购主管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6.1.8 拒绝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16.1.9 响应文件的密封破损能看到响应文件实质性文件

16.1.10响应文件中的资料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6.1.11响应文件承诺的交货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6.1.12响应文件技术参数及商务内容偏离表出现负偏离

16.1.13磋商函、授权委托书、分项报价表等格式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

16.1.14未经许可,私自更改、删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内容:主要是指《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中所要求的内容、数量、单位等。

16.1.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定原则:

16.2.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2.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6.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 磋商

17.磋商

17.1磋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磋商地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供应商参加。非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磋商活动。

17.3磋商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宣布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磋商

 17.5磋商过程应当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磋商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17.6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17.7磋商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18.竞争性磋商小组:

18.1 采购方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随机抽取2人,采购人代表1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9.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19.1 磋商后,采购方将组织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响应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19.2 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采购方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响应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9.3采购方将确定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卖方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19.4 采购方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19.5 采购方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19.6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0.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0.1 竞争性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3 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1.对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1.1 由采购方组织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1.2 磋商时除考虑价格和技术服务费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响应文件中所报交货期及付款方式;
2服务的技术水平、人员配备

3服务管理制度

(4)其他要求因素;

22.保密:

22.1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22.2 供应商不得干扰采购方的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成交

%1. 成交

23.1 竞争性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3.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3.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成交)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3.5采购代理机构不退回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24.成交通知:

24.1 确定出成交单位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4.2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并退还其保证金。

24.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5.签订合同:

225.1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签订合同要及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凉都公证处免费办理合同公证。

25.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25.3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格式(参考)以及采购标的、品牌、尺寸、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尺寸、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4 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合同扫描件壹份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合同公告。签订的合同及时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凉都公证处申办合同公证(免费办理),公证后的合同由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递交到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证明

25.5 公告履约验收报告,采购人应当按照财库(2016)205号要求,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于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报告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26. 除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7.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原则:

28.1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也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28.2 采购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3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的原因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0.成交服务费:成交金额×2%。

G供应商磋商纪律要求

3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磋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有涉及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2. 供应商不得串通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磋商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H 质疑、投诉

33.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3.2接受质疑函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3联系部门: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858-8766990,联系人:罗青,联系邮箱:GZRTHZB@163.com,通讯地址:贵州瑞泰鸿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馨苑南门往德坞方向200米,邮政编码:553001

34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实行实名制,供应商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投诉书和邮寄递交投诉书的方式依法投诉,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通过邮寄递交投诉书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进行邮寄,并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身份确认,以确保其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为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调查,未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相应事项视为投诉不成立。对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4.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I 法律责任

35.法律责任: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J 其他

%1.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37.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示有进口产品,成交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3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39.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0.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供应商具备

的条件或说明

1

若是法定代表人参与竞争性磋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与竞争性磋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按格式文本要求填制、签字或盖章

原件

2

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有效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