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TJBD-2020-C-148(招标文件编号:TJBD-2020-C-148)
二、项目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9号天津科技大学第二学生食堂一层东侧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中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 |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 应将制度上墙,实行标准图示法管理模式,并严格执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各项管理制度。 | 若首次在本校经营,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若非首次在本校经营,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申、王思达、揣铮、曹淑洪、王凤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服务费伍仟元整。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022-88285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1001室
联系方式:王萌,022-242136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萌
电 话: 022-24213608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TJBD-2020-C-148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1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4
一、项目内容 4
二、技术要求 4
三、商务要求 4
四、招投标程序 6
五、评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6
六、其他注意事项 13
七、项目需求书 14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31
A 说明 31
B 招标文件说明 34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35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38
E 开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9
F 授予合同 42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44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53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受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委托,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
(二)项目编号:TJBD-2020-C-148
二、项目内容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1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无预算。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2、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承诺书”;
4、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按照市教委(津教委【2012】67)《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餐饮企业准入条件”、“餐饮企业准入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资格审查。投标人须具备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5年以上经验,且社会信誉良好,并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2年以上经验,取得良好业绩。
审查标准:
①营业执照成立年限须≥5年
②从事高校餐饮经营2年以上经验,取得良好业绩,需提供至少一个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经营该项目良好信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格式自行编辑;
6、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投标人代表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7日出售招标文件,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1001室)。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现场发售,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4、招标文件的售价:售价500元。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8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0年8月1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凌奥创意产业园三期南商业3号楼3门2层201评标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萌
2、联系方式:022-24213608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老师,022-8828562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1001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4213608
4、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zb1@tjbd666.com
十一、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7日止。
十二、其他事项
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伍仟元整,投标人最迟应在2020年8月6日17:00前以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如出现支票退票、电汇未到账等情况,按投标单位未交纳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须标注所投项目编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账号:441150100100274018
户名: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0日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本项目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项目内容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1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技术要求
(一)具体需求详见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
(二)本项目不接受赠品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投标人亦不得以采购人要求实施前述馈赠、回扣等行为。
(三)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相关技术人员职称、认证资格及参与项目经历。
(四)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设备及耗材等均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服务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出具所提供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本项目无报价。
(二)服务期
若首次在本校经营,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若非首次在本校经营,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三)投标有效期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天。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伍仟元整。
支付方式: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
投标保证金在2020年8月6日下午17:00前交到采购代理机构,过时将不再收取。
注:不接受个人电汇,在电汇时请注明项目编号,及时与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联系,否则不予认可,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1001室)交合同一份,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供应商不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五)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
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向采购人以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服务完成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供应商携带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向采购人申请办理无息退款,采购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六)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2、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3、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4、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四、招投标程序
(一)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1001室)购买招标文件。
(二)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
按照规定的时间,投标人须到指定地点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三)参加人员及要求
1、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随时准备对评标委员会的询问予以解答。
2、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未按时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
五、评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
(一)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承诺书” |
原件加盖公章 |
4 |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按照市教委(津教委【2012】67)《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餐饮企业准入条件”、“餐饮企业准入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资格审查。投标人须具备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5年以上经验,且社会信誉良好,并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2年以上经验,取得良好业绩。 |
审查标准: 营业执照成立年限须≥5年; 从事高校餐饮经营2年以上经验,取得良好业绩,需提供至少一个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经营该项目良好信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格式自行编辑 |
6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原件加盖公章 |
7 |
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 |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
投标人若为投标人代表投标 |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
注:若供应商不能提供以上资格文件中任意一条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三)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
(四)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五)中标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六)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客观分(40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实施能力 |
投标人自2012年至今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内容相类似的成功案例。每提供一项案例2分,最高得8分。按照下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内容; (2)验收报告复印件; (3)用户出具的成功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第(2)、(3)项可提供任意一项。须提供(1)项+(2)项或(1)项+(3)项才被视为有效业绩。 |
8分 |
2 |
投标人经验评价 |
经营的学生食堂被市、区(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为A级食堂并授予示范食堂称号,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 |
8分 |
3 |
投标人负责人能力评价 |
投标人2012年以后,从事高校食堂的经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经营五年及以上6分;经营四年4分;经营三年2分。 |
6分 |
4 |
投标人保险评价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为经营过 (包含正在经营的项目)的高校食堂或者餐厅办理过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的公众责任险得1分,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的公众责任险得3分,不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的公众责任险得5分。 注:须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必须现场核查),并承诺为本项目办理公众责任险,未提供的不得分。 |
5分 |
5 |
投标人认证评价 |
1、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GB/T19001系列/IS0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分); 2、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GB/T 22000系列/ISO 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分); 3、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分); 4、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GB/T28001系列/OHSAS18001/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分); 5、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GB/T24001系列或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分); 上述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产品范围至少应包含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如餐饮经营等相关内容,否则不予认定。投标人须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未能提供,本项不得分。 |
10分 |
6 |
人员证书评价 |
提供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三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厨师证。提供一份且确保持证人员在该项目中有岗位安排得1分,最多3分。 |
3分 |
主观分(60分) |
分值 |
||
7 |
经营管理方案评价 |
针对投标人经营策略明晰情况、管理制度完备情况、档口品种以及价格设置合理情况,风味特色突出、队伍建设规范情况,菜品每月轮换等方案进行综合对比。 方案详实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完全满足采购需求。 优(对比最优):10分; 良(对比次之):7分; 中(对比一般):4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10分 |
8 |
安全控制方案评价 |
针对投标人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管理方案齐全,具有台账建立、食品保存、食品留样、操作流程及公共餐饮器清洗、消毒和存放等实操方案)、人员卫生,环境卫生管理、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方案进行综合对比。 优(对比最优):10分; 良(对比次之):7分; 中(对比一般):4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10分 |
9 |
原材料管理办法或执行方案评价 |
对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验收、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执行方案(结合学校原材料统一采购,统一进行初加工的模式,说明管理办法或执行方案)进行综合评价: 优(对比最优):10分; 良(对比次之):7分; 中(对比一般):4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10分 |
10 |
人员职责管理与队伍稳定性方案评价 |
方案详细完整,针对性、可行性强,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晰,能保障服务队伍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对比。 优(对比最优):8分; 良(对比次之):6分; 中(对比一般):3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8分 |
11 |
食堂服务质量管理与培训机制评价 |
针对投标人食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理念突出、高服务标准、服务监督有效)和培训方案(计划设置是否合理、培训方式是否、内容是否完整、效果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优(对比最优):8分; 良(对比次之):6分; 中(对比一般):3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8分 |
12 |
食堂设备设施使用及维护措施评价 |
对采购人食堂固定设备、大型通用厨具设备及餐桌椅维护方案,以及对自行投入小型设备、个性设备的投入预案、撤出预案进行综合评价: 优(对比最优):4分; 良(对比次之):3分; 中(对比一般):2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4分 |
13 |
亏损预案评价 |
对抗风险能力,遇经营管理困难时的响应措施,经营测算预案及亏损预案进行评价: 优(对比最优):4分; 良(对比次之):3分; 中(对比一般):2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4分 |
14 |
撤出方案评价 |
对亏损经营状态下公司的承受能力,无法经营或违约情况下投标人的撤出方案进行评价: 优(对比最优):6分; 良(对比次之):4分; 中(对比一般):2分; 差(对比较差):1分; 未提供:0分。 |
6分 |
合计 |
100分 |
(七)投标文件质量减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2分,最多减10分
1、投标文件不完整,缺页、页码有误的;
2、投标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目录顺序和格式制作的;
4、投标文件装订有误的;
5、投标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6、如果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样品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样品与投标文件表述不符的;
7、投标文件内容无法辨认的,包括盖章不清楚、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的;
8、投标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的,包括开标一览表与开标分项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点对点应答表与技术资料内容不一致、对同一问题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9、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
(八)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取消投标资格
1、投标文件主要技术条款的指标需技术资料支持,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或投标产品点对点应答均无具体内容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
5、投标文件技术条款中做虚假响应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6、围标或陪标的;
7、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8、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
9、加“★”号条款应答为负偏离的;
10、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投标的其他条款。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服务费伍仟元整。
(二) 更正公告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一经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请投标人在投标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若有更正公告,请投标人将“更正公告回执”下载后加盖公章,送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1001室)。至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已熟知更正公告内容,接受更正公告所表述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投标文件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本项目须提交一正三副纸质投标文件及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office文档格式)的电子版光盘,分别包含资格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
2、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格式参考第五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1)资格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规定的所有资格文件。
(2)技术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1、13。
(3)承诺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9、10。
(4)其他补充文件,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3、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正、副本。
4、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进行包封密封,电子光盘(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夹于投标文件的正本中,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5、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并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6、供应商应在包封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四)其他
1、评标开始以后,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除外)。
2、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点对点应答,并逐一做出具体响应。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点对点应答表”响应情况进行审查。
3、未及时提交合同或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的投标人,将被取消参加此后采购活动的资格。
4、某品牌代理商因授权或资质等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执,影响评标秩序,取消该品牌所有代理商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说明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建于1979年,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在校师生约18000人。
本项目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经营权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按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2】67号)的要求,若中标人初次在我校经营,经营权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后,重新进行新一轮招标。
项目位于学校西区,建筑面积约3976㎡,前厅面积约1600㎡,后厨面积约为2376㎡,共两层(含小餐厅)。其中一层为大伙菜(小餐厅除外),饭菜价格按低、中、高的比例合理搭配,低档菜1.5元/份以下,中档菜1.5-4元/份,高档菜4元/份以上,每餐低档菜(1.5元及以下)不少于4个;高、中、低档饭菜的比例为3:5:2。二层、小餐厅为特色风味。该项目不包含食堂内小卖部。
(二)项目需求
★1.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2】67号)文件要求,按照文件规定的“餐饮企业准入条件”、“餐饮企业准入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资格审查。投标人须承认并遵守天津市教委相关合同范本。
★2.投标人委派的本项目负责人应具备2年以上高校餐饮管理工作经验(1人),并提供其从事高校餐饮管理工作证明,以及提供与投标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并在营业期间进行现场管理。
★3.投标人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令第45号)、《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2020 版)的通知》(津教政办【2020】10号)规定、市教委相关文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自觉接受学校监督。
4.投标人须严格遵守市教委和学校原材料统采工作要求,无条件接受学校中央厨房提供的净菜及主食等相关配送工作,禁止私自采购食品原材料。投标人应保证饭菜质量、品种和口味能满足不同地区学生的饮食习惯和口味需求。
5.严格按照市教委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保证经营毛利率不得超过30%,菜品售卖价格须经校方成本核算同意后定价,经营品种种类、数量须经校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投标人严禁进行任何方式的转租、承包,不得在本校食堂经营对外的餐饮服务业务,不得利用学校资产搞不正当经营,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经营资格并给予处罚,严重的诉讼法律。
6.投标人须实行饭菜价格成本公开,每季度向学校提供上季度食堂经营财务报表,全面接受学校的监督,当企业结余资金超过营业额的3%时,超过部分要纳入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7.投标方须对我校学生食堂进行实地踏勘,制定有针对性的经营管理方案。经营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总体监控方案,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控制方案(食品安全,人员卫生,环境卫生等)、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服务质量控制方案、成本控制及亏损预案、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方案、人员职责与管理方案、投诉处理、意外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其它服务内容。
8.承包期内,投标人须做好经营范围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噪声、污水、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还须做到以下要求:
(1)餐厅内外保持卫生整洁。
(2)垃圾污物应按指定地点放置。
(3)厨房用品器具严格执行消毒规程。
(4)不得出售任何变质、过期或受污染的食物。
(5)原材料按类别分区存放,冷冻、冷藏货物验收后及时存放冷库,粮、油、蛋、辅料入库,蔬菜类毛菜、净菜按蓝、白色筐分放,严禁乱堆乱放。
(6) 冷荤类解冻浸泡清洗池与蔬菜清洗浸泡池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严防混用。
(7)初加工环节符合择净、清洗、浸泡、切配流程规范。
(8)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存放,无交叉污染情况。
(9)冰箱温度需符合食品贮存卫生要求,且需定期除霜清洗并记录;食材禁止摞放,进入冰箱食材必须封膜加盖,禁止裸露存放。肉类食品存放冷藏0~10度,冷冻-18度以下;饭菜食品存放10~60度保质期为2小时,10度以下为24小时,60度以上为4小时。
(10)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限量和限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达到五专要求,即:专店采购、专用台账、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用量具。
(11)制定隔餐菜规范处置管理制度,按规定存放并做好记录。再出售须重新加热。
(12)出售的饭菜须全部现场加工,不得外购,不得掺杂剩余饭菜,不得加工出售凉菜及鲜榨汁等自制饮品,饭菜售前必须留存样品,所经营的饭菜要全部留样,每样不少于125g,样品留存必须满48小时,并随时接受检查。
(13)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9.投标人须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且须取得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员培训证明,承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并有记录,按上级及学校要求上报各类日常报表。
★10.投标人须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供培训方案,定期对员工进行服务礼仪、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指定的医院(或防疫部门)的体检,并取得天津市饮食行业健康证。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1.投标人应将制度上墙,实行标准图示法管理模式,并严格执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各项管理制度。
12.投标人必须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餐饮业执业法规条例、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保证营业时间,对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临时性变化无条件执行。经营期间因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解除委托。所带来的各种纠纷、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全部负责。
13.投标人须接受学校对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服务态度、价格以及消防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学校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终止经营合作协议。
★14.投标人需有撤出方案、撤出承诺书。在合同到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考核不合格等情况下无条件撤出学校。投标人发生《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列出的情况,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15.当市场价格有波动时,要全面配合学校和教委采取的应对措施。
16.学校只为投标人提供现有厨房设备,大型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日常维修维护由投标人负责。为增加经营品种而需新购置的厨具由投标人负责解决。承包结束后投标人自购的设备,学校不负责收购。
17.学校提供一卡通设备,交易须通过一卡通设备,禁止现金交易。经营期满,保证房屋、设备、设施正常完好,发生损坏或遗失,须照价赔偿。
18.食堂水、电、气任何改造及装修均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必须立即恢复原状,投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支付罚金赔偿金。
19.投标人如自愿投入资金对其承包部分食堂进行二次装修,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投资金与学校无直接关系,承包合同到期后,须恢复建筑原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校索要该部分装修费用。
20.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由学校承担;各操作间的水、电、燃气费由投标人承担,价格按政府标准价格计算。
21.投标人经营范围须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一致,不得超范围经营。且投标人中标后要与要求的经营内容一致。
22.投标人要依法依规处理好用工合同关系,保障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人员相对稳定。投标人须承诺派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和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任何劳动纠纷或工伤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23.为信守承诺,防范风险,确保餐饮正常供应,中标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向招标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须缴纳人民币50万元整。如发现中标方存在转租转包、外借资质中标或随意停止餐饮供应等情况,招标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造成严重影响的,招标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合同期满后,如未发现上述情况,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24.其他未列明事项严格按照《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
说明:本招标文件中,带“★”标记的内容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对标“★”内容不得有任何偏离,否则做无效处理。
附件1
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对外承包经营食堂的监管,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自办学生食堂就餐保障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学生就餐需求时,高校学生食堂可引入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学校承包经营。
第三条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在高校校园区域内为该校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食堂负责人是指餐饮企业指定在所服务高校负责餐厅整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规律和要求。
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第八条 餐饮企业在其经营的学生食堂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人员配备建议见附件1。
第九条 餐饮企业要具有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5年以上经验,且社会信誉良好,并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2年以上经验,取得良好业绩。跨地区经营的餐饮企业,应熟悉天津市高校学生食堂的饮食特点。
第十条 食堂负责人要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对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较深理解;食堂负责人应具备2年以上高校餐饮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要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要求,工作中严格按照餐饮行业有关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食品加工、销售,餐饮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章 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公开招标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参与投标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进入天津市高校餐饮行业的准入条件,向受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企业相关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专家库中抽取,学校可选派采购人代表一名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学校要优先考虑具备下列条件的餐饮企业:
(一)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具有3年以上高校餐饮经营经历,经营的学生食堂被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为A级食堂并授予示范食堂称号,且获所在学校好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
(四)在该校经营2年以上,且表现良好的。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与中标的餐饮企业签订《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增加合同范本中未涉及的条款,但不允许删减合同范本中的任何条款。合同期不能超过3年,初次在该校承包经营的企业经营合同期不能超过1年。合同期满后,学校要进行新一轮招标。
第四章 餐饮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对所经营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餐饮企业经营盈亏自付。
第十九条 餐饮企业要配合校方做好原材料统采工作,接受校方采购价格,确保食品安全源头可追溯。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对学校食堂固定设备、设施要合理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毁和破坏。未经校方允许不得私自改装食堂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餐饮企业要实行饭菜价格成本公开,全面接受学校的监督,当企业结余资金超过营业额的3%时,超过部分要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企业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餐饮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好用工合同关系,保障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餐饮企业要建立台账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餐厅不允许加工出售凉菜;所有餐厅不允许加工出售豆角和韭菜等不宜在高校学生食堂出售的菜品。
第二十七条 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八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经营多个学生食堂的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
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九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保证清洁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章 餐饮企业的退出
第三十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
(九)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取消其经营资格的餐饮企业,学校及时向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受限企业名单”,凡被列入“名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天津市高校餐饮市场。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餐饮企业选择自动退出或餐饮企业参与新一轮招投标未能中标视为正常退出。
第三十三条 餐饮企业正常退出或非正常退出后,均自身承担其在校经营期间的盈亏。
第六章 学校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监督考核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堂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对引进餐饮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其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饭菜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保证学生食堂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学校领导、监管部门、食堂三级管理机制,学校后勤(总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学生食堂监管职责;成立“学生伙食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学生食堂民主管理;鼓励学校引进第三方或相关行业组织对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监管,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执行国家、天津市给予高校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税费政策,涉及学生食堂必要的硬件和大型维修的投入由学校负担,不得由经营企业投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引进优质餐饮企业进校服务的同时,应努力为餐饮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建立竞争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学校、学生和企业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市普通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和独立学院。
第四 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公益性是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和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且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有保障。
2.成本合理分担原则。在受市场影响、学生食堂成本较大幅度增长时,首先要通过政策性措施化解成本压力。学生食堂成本要根据不同主体责任,由政府、高等学校、餐饮单位和学生共同分担。政府通过必要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保障对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成本进行结构性控制;高等学校通过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降低学生食堂成本;餐饮单位要通过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学生作为消费主体,承担相应成本。
二、落实公益性政策
(一)按照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商〔2007〕22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高等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厨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安全技防等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餐厨垃圾处置费用,学生食堂公共区域水电费用,均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合理承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
(四)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如产生资金结余,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高等学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从事学生食堂服务,在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资金结余应不超过营业额的3%;如超过3%,则超过部分要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三、完善学生食堂运行机制
(一)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提高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的比例,发挥高等学校自营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其保障能力不低于50%。在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保障能力达不到100%时,要引入优质大型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并切实落实严格的高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引进专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学校及师生员工多方监管,专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体实施,贯穿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行高等学校食品安全督察制度,组建专业化的督察员队伍,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学区片餐饮食品安全联合互查制度。加强对学生食堂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全过程检查和指导,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三)强化对学生食堂运行监管。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共同参与的原则,依托天津市教育科研信息化平台,建立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运行监测体系,对学生食堂价格水平、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要建立市高等学校学生生活指数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
(四)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依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发挥天津市教育科研信息网的网络优势,搭建资源共享、公开、透明、高效及多方参与的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信息平台,即:天津市“农校对接”-高等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平台,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实现规模化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并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五)完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将高等学校对学生食堂的投入由分散核算改为集中统一核算、由“暗补”改为“明补”。学生食堂的各项收入纳入高等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生食堂售出饭菜不得收取现金,一律通过售饭卡方式结算。
四、建立与物价波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一)建立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各高等学校要统筹学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注册在校生数,以不低于年学费2%比例安排资金,设立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市场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二)建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成本联动机制。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饭菜成本结构及核算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学生食堂成本核算制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变动情况适度浮动,逐步形成价格与成本联动机制。学生食堂成本上涨幅度过大时,学校应当首先采取包括启动价格平抑基金等多种措施,确保饭菜价格基本稳定;成本上涨幅度超过学校调控能力时,学校可按照滞后、低幅、低频、控量原则适度调整饭菜价格,缓解成本压力;成本上涨幅度超过学校和学生承受能力时,市有关部门要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必要的临时性补贴,保持高等学校生活秩序稳定。
(三)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11〕28号)要求,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四)建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机制。各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变动要在各项公益性政策落实到位前提下,进行成本测算和风险评估,学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启动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调整或临时性补贴措施,同时要做好相应宣传和监管工作,防止和控制学生食堂饭菜价格随意性上涨和“搭车乱涨价”等事情的发生。
五、进一步明确学生食堂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是市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市教委要协调有关方面,督促检查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同时要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时对高等学校学生生活的影响,适时启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补贴。市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主体作用。各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工作,把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落实资金投入、优惠政策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规范校内餐饮服务管理。学校要保证后勤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事业编制占学校编制比例逐年提高,2014年达到10%。创新后勤管理人员选拔机制,可从优秀本科生中公开录用,关键技术岗位员工可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中公开选拔,工勤人员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各高等学校要优先培养从事后勤管理工作的干部,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学生食堂的管理,并建立良好的干部交流机制,为学生食堂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挥市高等学校后勤协会行业指导和管理作用,制定服务规范和操作细则,提高学生食堂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制定成本核算和后勤服务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业内信息交流,树立优质品牌企业,通报淘汰不良服务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开展行业培训,推广先进餐饮管理模式。
(四)服务实体要切实承担服务育人的责任。餐饮服务实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深入研究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特殊性,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要认真听取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服务作风,提高经营服务水平。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市有关部门和市高等学校后勤协会要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检查指导,帮助及时解决问题。各民办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工作,不断提高学生食堂管理水平。要坚持学生食堂公益性,落实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和相应补贴,结合自身特点,通过“零租赁”、免收管理费等措施降低学生食堂饭菜成本,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让学生受惠。
(六)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清真食堂的管理。办好高等学校学生清真食堂是落实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学校稳定的必然要求。学生清真食堂工作是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充分重视学生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办好学生清真食堂。
(七)鼓励学生参与食堂管理。学校和餐饮服务实体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成本核算公开、透明,价格调整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学校要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学生食堂民主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和组织的监督管理、宣传服务作用,促进学生食堂工作更加优质、高效、和谐。
(八)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是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高等学校要切实按照工作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解决学生食堂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加强对高等学校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督促检查,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落实问责措施。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A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述项目的服务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2.2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招标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 “投标文件”系指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文件。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公开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4.2 关于联合体参与投标
《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认定;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内容按主体方认定。
(7)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关于关联供应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4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6 符合《投标邀请函》中关于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及实质性资信要求的规定。
5. 合格的服务
5.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6.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7.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公开招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8. 其他
本《投标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招标文件说明
9. 招标文件的构成
9.1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招投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项目要求;
(3)投标须知;
(4)合同一般条款;
(5)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6)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9.2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
9.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9.4 《招标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商务要求和加注“★”号)的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9.5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
9.6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投标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将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0.2 更正公告一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12. 要求
1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竞争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3. 招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3.2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或“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写。
14.2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打印,书式装订,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标明页码,以便评标。由于不按要求编制或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4.3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采购人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4.4 投标文件应分包制作并编制页码,且与投标文件目录相对应。
14.5 每包须提交投标文件,分别包括一份正本投标文件、三份副本投标文件,同时随投标文件正本提供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office文档格式)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14.6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编制、组成及密封和标记。
15.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投标人”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投标人对有能力履行响应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和义务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技术的证明材料。
16. 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上述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7. 投标保证金
17.1 若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开标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7.2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银行支票;
(2)电汇;
17.3 供应商如以空头支票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17.5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在中标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7.6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因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8.2 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9.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按给定的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19.2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9.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版式胶装装订成册,并进行包封密封,电子光盘(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夹于投标文件的正本中,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0.2 投标人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在每一密封的信封上注明“于 正式开标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20.3 投标人应在密封的信封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0.4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21.1-21.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递交。
20.5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并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0.6 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0.7 每个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一经响应,无论响应结果如何,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21.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1.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注上标记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E 开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24. 投标文件的开启和资格审查
24.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仪式,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随时准备对评委的询问予以解答。
24.2 开标仪式上,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4.3 按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
24.4 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4.5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6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25. 评标委员会
25.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25.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问、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问。开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必须在场准备接受询问,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并作出书面答复。
25.3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委员会意见。
25.4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5.4.1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4.2 澄清有关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4.3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25.4.4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5.4.5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报告。
26. 评标过程
26.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以及评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响应建议等,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 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可能被拒绝。
26.3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6.4 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供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函的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的;
(2)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中规定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的签字,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的;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或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7)围标或陪标的;
(8)扰乱评标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9)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0)除《招标项目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不是唯一产品(服务)投标的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不一致的;
(11)其他法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27.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7.1 评标原则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执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3)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标,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评标按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进行评议,重点考虑投标人的服务期限、业绩、以及配备的人员等因素。
27.2 评标方法
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
(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标报告。
28. 保密及其他注意事项
28.1 评标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2 在开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8.3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开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代表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招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招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外。
F 授予合同
29.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29.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9.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30. 中标通知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1. 签订合同
31.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 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履约保证金
32.1 若《招标项目要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2.2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3.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4. 合同分包
34.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4.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5. 纠纷解决
如合同出现纠纷,供、需双方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项目编号:TJBD-2020-C-148
一、合同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地点: )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服务合同:
本合同一般条款仅作为确立法律关系框架作用,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专业合同为准,该合同作为本服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合同没有而合同一般条款有的且涉及服务性质的内容,以合同一般条款内容为准。
项目内容: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第一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
合同总价款:¥ 元
大写:人民币
二、 服务要求及对服务负责条件:见附件。
三、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四、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五、 款项支付方式:
验收工作由甲方负责对服务进行验收。
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应承担合同总值30%的违约金: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
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③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责任方承担每日5‰的违约金:
①甲方逾期支付款项的;
②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依据国家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应当接受,质量鉴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服务质量责任方承担。
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向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贰 份,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留存 壹 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帐号: |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帐号: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合同特殊条款
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本)
甲方(校方):
乙方(承包方):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乙方获甲方所属 学生食堂的承包经营权。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委托 (甲方指定的学生食堂管理部门)负责本合同实施中具体事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三条 乙方指派 为食堂负责人,负责食堂的日常经营管理。乙方不得将食堂经营权和设备转包、出借给第三方,不得经营学生餐饮以外的业务,不得擅自停业。
第四条 乙方要树立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确保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切实履行招标承诺,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二、经营标的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甲方所属 学生食堂位于 校区;总建筑面积 m2;装饰情况:
。
设备设施见双方移交明细清单(见附件)。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年营业额的5%)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在合同签章之日起 日内交付完成。合同期满,与甲方债权、债务结清后,并在乙方撤离之日起 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 (不计付利息)。
三、承包期限及相关约定
第七条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乙方经营食堂使用的水费按 元/吨;电费按 元/度;燃气费按 元/立方米;蒸汽费按 元/立方米计价。如遇政府调整以上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费)每月标准为 元(经营时间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
第十条 消费交易方式:
甲方提供校园一卡通消费结算系统,乙方销售食品采用以下方式 进行交易。
方式一:校园一卡通刷卡;
方式二:商用收款机出售的代金券(甲方监管);
方式三:校园一卡通刷卡和商用收款机出售的代金券。
相关约定:
。
第十一条 结算规定:
1.甲方应及时汇总乙方当月营业额,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后,于下月 日前办理结算支付。
若刷卡收费额不够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当及时补足差额。
2.其它:
。
第十二条 乙方经营范围: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规定及相关处罚规定”,据此对学生食堂进行日常监管。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隐患,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学生食堂因自然因素损坏部分进行修缮或进行必要的改造(因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则由乙方承担修缮、改造费用)。
第十五条 对乙方经营过程中的原料采购,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状况,所售食品的品种、份量、质量、价格及服务态度和在投标文件中所有承诺的兑现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保证水、电、气(汽)等正常供应;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手续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乙方创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十七条 按时办理结算业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依法享有经营标的物的使用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用工制度、工作规范、安全防范、卫生保障、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制度,以及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制订的相关卫生管理条款及服务承诺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条 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年检。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自主聘用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体检。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生食堂的经营规模,配齐配足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岗前及岗中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价。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第二十四条 采购、存贮、加工和销售食品应符合有关要求。采购食品原材料,要索票索证,并建立管理台账;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明码标价,所售食品成品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五条 向就餐者提供的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六条 保证承租房屋和设备设施等标的物完好,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确保学生食堂伙食正常供应。假期中的供应保障要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做好餐饮的供应保障;学校放假停业和开学营业时间,按学校通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的正常或非正常退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挠学校的各项工作开展。
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
第二十九条 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情形: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2.经营期间,出现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食品价格波动、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而引起的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4.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食品、未按规定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5.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6.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7.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8.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
9.其它违规、违约行为的。
(二)甲方有以下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无故停水、停电、停气(汽),给乙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因市政工程检修和校园工程检修等事前告知除外);
2.无故拖延、未按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逾期 日的。
(三)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完全无法履行的,可以提前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变更合同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应及时清点移交资产,结算账目,乙方应于十日内无条件撤离。乙方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设备、器具归乙方所有;乙方因满足其经营,对学生食堂进行装修、装饰等设施应无条件移交甲方(双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乙方逾期仍有财物存放经营场所,甲方有权单方面对遗留财物予以处理。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结算约定,不按时结算资金和办理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的 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甲方无故停水、停电、停气(汽),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消费交易方式,自行实施现金直接交易的,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收取现金金额双倍扣减,并将此款项放入平抑物价基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第二十九条(一)款(1-9项)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违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和维护设备设施,造成设备设施损失或损坏的,按设备设施原值赔偿或修复。
第三十七条 违约金自责任确定起10日内扣除或支付。也可在双方当月结算时一并清算。
八、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双方出现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 市教委备案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投包号: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总目录
(需投标人自行编制)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页码检索
(需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的每个评分项逐项列明页码)
附件1
投标书
致: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1.资格文件
2.技术文件
3.承诺文件
4.其他补充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我公司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认为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公平公正,无倾向性和排他性,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我公司的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
我公司同意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声明响应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我公司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若中标,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需要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关责任。
我公司承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公司若有违规行为,我公司完全接受招标采购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公司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10.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代表签字: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开标分项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1项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供应商实质性资格证明文件
注: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在此页后面。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我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作为投标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投标人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正面 |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背面 |
附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进行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 |
附件7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承诺书
我单位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依法缴纳税收和员工社会保险,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验证。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我公司 承诺: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由我公司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10(若投标人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11
点对点应答表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招标要求 |
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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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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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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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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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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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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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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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需求书(项目需求书要求须逐条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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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 招标要求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要求,投标应答指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
3. 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4. 投标人在上表“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主要相关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用户单位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实施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 |
合同编号 |
备注:供应商所列业绩应按第二部分的要求将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服务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由投标人自行添加内容。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4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