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NGS-CG-CS-2020019
二、项目名称: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万大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新站区萧城路与纬十路交口向西安徽奇灵科技有限公司内
成交金额:300000.00 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厨房设备 品牌:详见附件 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数量:详见附件 单价: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鄢永辉、阮卉、邹官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费金额:人民币768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1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0日),以书面质疑函形式扫描后传至电子邮箱(ngzfcgk@163.com),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联系电话:13956576691。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19楼。
若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联系电话:0563-4116241。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地 址: 宁国市津河西路
联系方式: 熊先生139565766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19楼
联系方式: 高女士138563567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女士
电 话: 13856356710
十、附件
1、谈判文件
2、谈判记录及报价书
3、主要成交标的、服务要求
城南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定稿.zip
最终报价.pdf
主要成交标的、服务要求.pdf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0日
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NGS-CG-CS-2020019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人: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8月10日10:00时前提交响应文件(纸质版)。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GS-CG-CS-2020019
2、项目名称: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4、预算金额:人民币370000.00元
5、最高限价:人民币370000.00元
6、采购需求: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委托招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标的,宁国市城南学校位于宁城南路,是宁国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本次采购设备主要包含油烟净化一体机、不锈钢工作台、冰箱、双头大锅灶、不锈钢水池等。具体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开始供货,30日内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提供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的能力。
6.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与本项目相适应的范围。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9日17:00时止;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
3、方式:本项目采用企业网员库网员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方式,凡符合要求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9日17:00时止,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点击“我要投标”进行网员注册、下载磋商文件;网员申报具体事项,请查询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技术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400-998-0000。未注册的企业,请抓紧办理注册、入库资料核验及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手续。
4、售价: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0年8月10日10:00时整
2、地点:宁国市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市民之家6楼开标二室
五、开启
1、时间:2020年8月10日10:00时整
2、地点:宁国市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市民之家6楼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因疫情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各供应商委派供应商代表(要求在近期没有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近14天内没有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没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健康人员。)需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至磋商地点,进入前应正确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并出示安康绿码、防疫承诺书(格式详见本公告下载附件),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则无法进入磋商会议现场的后果自负。进场人员之间必须保持在1米以上距离。磋商会议结束后,所有供应商必须立即离开现场。在项目磋商(评审)期间,授权代理人需保持电话畅通,采购代理机构随时通过电话通知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必须在20分钟内到达磋商会议现场,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或者拨打3次电话仍无法联系到授权代理人的,将视同其放弃竞争性磋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外地供应商需关注疫情防控进宁规定,有较重疫区旅行史的磋商代表须提供有效的核酸检测报告,并请自行合理安排时间。
3、本项目需落实的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4、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文件下载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报名及下载,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
5、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采购需求;
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栏目中《投标人操作手册》。
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
保证金: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投标人在2020年8月10日10:00时前必须将磋商保证金从供应商银行账户电汇至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账户名称: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账 号:93400701000286890201576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地 址:宁国市津河西路
联系方式:熊先生 联系电话:0563-40179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广通大厦五楼
联系方式:高女士 联系电话:138563567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先生 高女士
电 话:0563-4017985 13856356710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文件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三、合同格式(无需装订入响应文件)
四、采购需求
第二章 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函
分部分项报价表
磋商响应表
有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服务具体方案
业绩资料
磋商内容记录表(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最后报价书
投标响应人认为的其他材料
第一章 磋商文件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项目类别: |
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NGS-CG-CS-2020019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货物类 |
2 |
采购人: 采购人联系方式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及电话:熊先生、 0563-4017985 |
3 |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网址: |
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国市宁城北路广通大厦五楼 ggzyjy.xuancheng.gov.cn |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60 日历天 |
5 |
磋商保证金为: |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具体递交时间、账号等要求详见“磋商公告”。 |
6 |
履约保证金: |
按成交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扣除的除外)。 |
7 |
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
1、项目预算:人民币370000.00元; 2、最高限价:人民币370000.00元(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自行现场踏勘情况以及自身情况对本项目价格进行测算,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因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及自行测算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
8 |
联合体形式: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
9 |
踏勘现场: |
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的活动。由供应商自行踏勘。 注:各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和自行现场踏勘情况以及自身情况对本项目服务时间及价格等进行测算,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因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及自行测算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
10 |
预备会: |
采购人不召开预备会 |
11 |
对磋商文件提交答疑(询问以及质疑)的截止时间: |
询问: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提出。逾期视同接受,在规定时间后提出的任何针对磋商文件的询问,将不予受理。 质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同时请提交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电子版发至邮箱:ngzfcgk@163.com,逾期视同接受,在规定的提交质疑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任何针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具体详见磋商公告内容。 |
12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0年8月10日10:00时整 首次响应文件现场提交地点:宁国市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市民之家6楼开标二室 |
13 |
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
磋商会议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地点:宁国市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市民之家6楼开标二室 |
14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5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本份数: 1 份 副本份数: 3 份(响应文件封面须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符合本款要求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16 |
成交服务费: |
供应商的报价时应考虑到本项目以下相关费用: 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人民币柒仟陆佰捌拾元整(¥7680.00元)。 |
17 |
资格审查方式: |
实行资格后审方式(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在磋商会议现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否则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风险。相关证明材料是评审所需重要内容,供应商不可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方式超出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会议现场提供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装订,在评审结束后退还。(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的原件将不予退还) |
18 |
磋商会议现场供应商参会人员身份核实: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参会并证明其参会身份。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会的,磋商会议现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参会的,磋商会议现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注:因疫情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各供应商委派供应商代表(要求在近期没有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近14天内没有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没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健康人员。)需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至磋商地点,进入前应正确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并出示安康绿码、防疫承诺书(格式详见本公告下载附件),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则无法进入磋商会议现场的后果自负。进场人员之间必须保持在1米以上距离。磋商会议结束后,所有供应商必须立即离开现场。 外地供应商需关注疫情防控进宁规定,有较重疫区旅行史的磋商代表须提供有效的核酸检测报告,并请自行合理安排时间。 |
19 |
价格评审相关事项: |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供应商参会时,自行决定是否另行携带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单方面承担由于未携带证明材料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
20 |
成交结果公告附件: |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告内容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
21 |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等内容。 |
22 |
供应商澄清: |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评审文件澄清的,随时在监控下通过电话或短信(或邮箱)等方式要求供应商远程澄清,并在20分钟内答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入邮箱(195320308@qq.com)或者将证明材料拍照后以彩信的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13856356710],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的,或者拨打3次电话仍无法联系到授权代理人的,将视同其放弃澄清,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适用范围
1.1本范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订。
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不得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磋商文件要求(规定的条件)之外的附加条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定义
2.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4工程:是指政府采购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2.5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6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2.7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既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8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中规定。
2.9供应商:是指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所指称项目表现出兴趣,并有可能实际参与该项目竞争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2.10磋商小组:是指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评审小组。
2.11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下: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详见采购需求等相关规定。
2.12资格预审: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本次竞争性磋商不采用资格预审。如采用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预审,其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未按本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供应商资格条件
3.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还要仔细阅读该项目(或包)的资质及相关要求。
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所有报价均无效:
(l)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别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项目或磋商文件另有约定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它采购活动,否则按照报价无效处理;
(3)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供应商(不含其分支机构)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
① 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 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③ 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备注: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可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等官方信息信用媒介查询成交供应商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情况,如有相关记录,成交无效,不得授予合同。
(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截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仍在禁止期限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4如本项目要求网员制下载磋商文件,则只有成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企业网员库网员成员的供应商,才能下载磋商文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在线下载的电子磋商文件与纸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磋商文件不一致时,除磋商文件特别约定外,以电子为准。
3.5供应商必须确保自己在库中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保证响应文件中的有关信息与库中的信息相一致。如因信息错漏使供应商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4、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以及风险
4.1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供应商一旦购买了磋商文件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4.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包括扫描件、复印件、影印打印件等,具体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必须清晰,如相关证明材料模糊不清导致内容无法清晰辨认的,视为无效证明材料(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5供应商必须保证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4.6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项目现场的资料和数据(如有),是采购人现有的可供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未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构成
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
合同格式
采购需求
第二部分 响应文件
(一)磋商响应函
(二)分部分项报价表
(三)磋商响应表
(四)有关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服务具体方案
(七)业绩资料
(八)磋商内容记录表(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九)最后报价书
(十)投标响应人认为的其他材料
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如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遗漏、歧义等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或是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需要提出质疑的(对磋商文件质疑的详细规定详见“质疑与投诉”),可以要求采购代理机进行答疑、澄清答复。
6.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磋商文件规定的询问或质疑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同时请提交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电子版发至邮箱:ngzfcgk@163.com)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询问函”或“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修改的问题,将以公告的形式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所指定的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的网站”)作出澄清解释或补充说明,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逾期视同接受,在规定的询问或质疑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任何针对磋商文件的询问或质疑,将不予受理。该更正补充公告是磋商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3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该项目的相关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4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或者回答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磋商文件的修改
7.1在本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按照7.2的相关程序执行。
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法定程序对供应商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进行答复。如涉及到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及通知以更正补充公告的形式发布于指定的网站上,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答疑、补遗是磋商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推迟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推迟截止时间的通知将刊发在指定的网站上,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该项目的相关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7.4当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的语言、度量衡单位及时间
8.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项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8.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3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构成
9.1响应文件必须按照5.1节第二部分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标明页码,装订牢固(胶装)。采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等方式装订、仅用订书订装订均不认为是装订牢固。但供应商在磋商中形成的补充文件除外。
9.2响应文件未装订牢固的,按无效处理。
9.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一式四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应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可以将响应文件正本复印,作为响应文件副本)。
9.4响应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响应文件双面打印,建议使用相当于微软视窗系统小四号字体打印,手工书写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但有磋商文件16.3(在磋商中形成的补充文件)以及磋商文件17.6情形的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除外。
9.5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6供应商擅自对磋商文件的条款、采购标的、数量单位、磋商文件给出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的,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文件中如另有约定(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
磋商报价
10.1供应商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高于本项目公布的最高限价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0.2除非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个报价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10.3经评审有效的最终报价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提供本项目全部货物服务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成交供应商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否则取消其成交资格,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处理。
10.4最终报价应包含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参与人员的人工工资、保险、工伤费、完成本项目所配备的车辆、油费、配备的工具、设施设备、办公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其他后续服务费用、企业应缴税金和应得利润、应急任务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除合同价款外采购人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自行测算报价并如实填写。
报价的货币
供应商磋商报价须以人民币报价。
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
12.1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主体为供应商的,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供应商提供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司)等其他主体所有的证明材料,评审时均不予认可。
12.2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该资质(或资格证明材料)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货物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的证明文件
13.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且提交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无论磋商采购文件是否有明确的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必须包括为完成本项目货物服务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所需的相应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工具、产品说明书或手册、培训等。
13.3如果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应当把这些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13.4为便于磋商小组对所投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认识,供应商应尽可能地附有所投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彩色样本图、检测报告、产品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等资料。
13.5磋商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如出现产品参考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参考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供应商可以采用不低于推荐的产品档次参与竞争。但是,所有技术和功能不得低于采购要求,并保证与原有设备的兼容,以及项目整体性能的实现。
磋商保证金
14.1供应商必须在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5的规定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4.2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必须在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账(到账是指在指定账户上能查询到该笔资金),保证金提交情况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如停电或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查询的,以供应商提供的保证金提交证明材料结合银行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4.3供应商应保证磋商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由停电、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其保证金未能按时、足额到账而引起的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4.4磋商文件如要求磋商保证金从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汇出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如该供应商在企业网员库中注册填写文字信息有误,则以供应商提交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复印件)内容为准。
14.5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要求报送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电子交易系统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情形除外。
14.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B. 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未按相关程序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放弃磋商)的;
C.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D.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F.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G. 供应商成交后,在规定期限内:
(a)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放弃成交资格)的;
(b) 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c)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d) 成交后有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本项目不得非法转包或分包);
(e)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f) 磋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响应文件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15.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的,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可以在采购代理机构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磋商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第14款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响应文件签署与盖章
16.1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正确签署。委托代理人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16.2在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签署、盖章而未签署、盖章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备注: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盖章的,如供应商未按要求盖章的,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具体详见评分标准相应内容。
16.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手工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包装袋封装好。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封口处应盖有供应商公章。
17.2如果参加的项目分有多个包,则响应文件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封装。
17.3响应文件包装袋上必须清楚写明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包名(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供应商全称。
17.4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2的规定)。否则该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予以拒收并原封退回。
17.5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7.6供应商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7.7经相关程序进行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重新进行密封、标记和提交。未按要求密封的或者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予以拒收。响应文件一经提交,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即不可撤回。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问题(包括按19.17款程序进行的实质性变动)作出相应的更优良的修改。
18、响应文件的迟交以及撤回与保存
1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并原封退回。
18.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除磋商过程中作出的修改、补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之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出其他修改或补充。
18.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其磋商响应函中的相关承诺内容将被视为虚假承诺或虚假响应材料,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3供应商在评审完成之后,撤回其响应文件的,不影响该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有效性。
18.4响应文件的存档与保存: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退还响应文件情形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档案保存,不予退还。各供应商可自行做好备份工作。所有存档的响应文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存,除法定情形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响应文件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人之外的无关单位(人员)查阅。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19、磋商与评审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的(磋商文件第17.1及17.2),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退还给供应商。
19.2 按规定完成会议相关流程。其中检查响应文件密封环节,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9.3 如供应商未能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8”的规定在磋商会议现场证明其参会身份的(包括响应文件拆封后,其文件正本内仍无身份证明材料的),属于未能通过身份核实,并视为供应商代表未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同认可磋商会议过程及结果。
响应文件中无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按照符合性检查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19.4 为确保最后报价的公平、公正,各供应商首次报价保密,会议现场不予宣读。
19.5 供应商提供资格审查以及评审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会议现场结束之后提交相关原件的,不予接收(证明最后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除外)。
19.6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不得对会议现场已确认(认可)事项提出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
19.7 按供应商签到的顺序确定磋商顺序。
19.8 磋商会议结束后,磋商评审程序随即开始。在正式开始前,磋商小组首先要对磋商文件进行了仔细的阅读、学习和确认,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19.9磋商人员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组成的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19.10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了解其对磋商文件是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资格性检查指标如下:
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资格性检查表 |
||||
供应商: |
||||
一、资格性检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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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是否通过 |
格式或提交资料要求 |
1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本项目的供应商代表是委托代理人的,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中须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本项目的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中须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加盖公章 |
|
3 |
磋商响应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函规定格式,加盖公章。 |
|
4 |
书面声明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函中的附件“书面声明函”规定格式,加盖公章。 |
|
5 |
磋商保证金 |
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均以到账时间为准(到账是指在指定账户上能查询到该笔资金) 交款凭证扫描件或网上缴费截图添加入响应文件并加盖公章。 |
|
6 |
首次报价 |
1、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2、报价唯一性(首次报价提供备选报价或者备选方案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
如有前后报价不一致或书写上的错误,先按照磋商文件第19.11款的修正错误原则进行修正,以修正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
|
评审结论 |
||||
备注:1、供应商须按要求的提交形式相关证明的原件或扫描件或复印件装订入响应文件中,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资格性检查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原则上对添加入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进行审查,如审查人员认为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模糊不清,可要求供应商澄清,并提供清晰的扫描件进行核验,此时以澄清提供的扫描件核验结果为准。如供应商重新提供的扫描件仍模糊不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的,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资格性审查可能不通过的后果。 |
19.11资格性检查中,磋商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首次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书写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 所有报价的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②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需要澄清时,磋商小组将通知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对于澄清说明后判定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磋商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供应商拒不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响应处理。
19.12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由磋商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商议决定。对否定的资格性检查指标,磋商小组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性检查,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则为无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不再对其进行符合性检查。
19.13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仅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检查。
(1)如符合性检查指标序号2、3中,供应商有任一不符合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再参与后续的磋商、最后报价。
如符合性检查指标序号1,供应商有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磋商问题内容的一部分,供应商在磋商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仍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包括磋商小组在磋商时可能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进行的实质性变动),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再参与最后报价。
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城南学校厨房设备购置项目符合性检查表 |
||||
供应商: |
||||
一、符合性检查指标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是否通过 |
格式或提交资料要求 |
1 |
重要商务指标 |
合同格式;付款方式;服务地点;合同履行期限;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认为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
以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表载明的承诺及响应情况为准。 |
|
2 |
响应文件符合性、完整性 |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评分标准中如要求供应商盖章,供应商未按要求盖章的,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评分量化或其他规定,具体详见评分标准相应内容)。 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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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① 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②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备注: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无效报价或无效响应文件等否决条款。 |
||
符合性评审结论 |
19.14在掌握了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本情况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按磋商会议现场确定的磋商顺序,与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以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9.1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供应商不得与其他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
19.16磋商通常采取单轮(或N轮)磋商方式进行。但在实际磋商过程中,究竟需要进行几轮磋商,由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实际情况而定。
19.17磋商小组首先会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糊不清、错漏的地方进行澄清,并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等实质性要求结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提出相关磋商问题(技术、质量、服务、商务部分内容、合同条款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19.1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9.19磋商中,磋商文件如果有实质性变动,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须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以及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情况进行书面确认答复或进行更优良的响应修改,并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备注:磋商小组提出的相关磋商问题以及供应商的确认说明格式表见响应文件“磋商内容记录表”部分。
19.20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再另行通知。
19.21磋商结束之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包括磋商过程的书面确认事项、供应商提出的优良改动等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包括磋商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者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
19.22退出磋商
已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文件的有关规定退还该供应商的保证金。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处理。
19.2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或未按相关程序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放弃磋商)的或退出磋商程序不符合本文件19.22款规定的(视为该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该供应商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19.24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以及符合性检查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提交最后报价书,最后报价一经报出即不可撤回。
19.25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文件16.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供应商有19.22款退出磋商情形的,按无效处理。如供应商拒绝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也未按规定退出磋商的,该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即视为其最后报价,参与最终的评审。
19.26提交最后报价的特殊情形: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符合本款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19.27现场宣布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供应商参会时,自行决定是否另行携带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单方面承担由于未携带证明材料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19.28 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9.29在采购需求未做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其响应文件的首次报价,否则按照无效报价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9.30经评审有效的最后报价是提供本项目全部货物服务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分项货物或服务的成交单价修正计算标准如下(没有分项货物或服务的,无需计算):
[最后(总)报价÷磋商响应函首次(总)报价]×货物服务分项报价表中该货物或服务的单价=分项货物或服务的最终成交单价
根据最后报价修正计算得出的成交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所有计算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20、综合评审
20.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包括磋商过程的书面确认事项、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实质性变动要求而作出的优良改动等)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20.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磋商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20.4磋商小组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5评审过程的保密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参加磋商、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响应文件、磋商、评审情况和磋商、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在磋商、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如向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与磋商、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评审现场。
20.6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报价分值部分(按评分标准计算,最小可能分值为0分,最大可能分值为满分)、技术分值部分和商务部分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在满足符合性检查的前提下,对技术分值部分第1项实行磋商小组署名评审集体打分。对技术分值部分第2、3项实行磋商小组成员单独打分,取平均值为该项得分。对商务分值部分1、2两项实行磋商小组署名评审集体打分。
统分原则:供应商最终得分=报价分值得分+技术分值得分+商务分值得分(所有得分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总得分按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总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低者优先;总得分相同、最后报价也相同,将按照重要评分指标(评分标准技术标第1项)得分的优劣顺序排列,该项得分也相同的,由采购人代表摇号或抽签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
摇号或抽签决定排序的,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关注通过“云直播”(网址:http://zb.tv189.com/pc/play.html?roomId=126311)观看现场抽取情况。未及时关注的视同同意抽取结果。
备注:(1)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或截图或照片等。下同,不再赘述),供应商须将相应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后装订入响应文件正本中(供应商可以将响应文件正本复印,作为响应文件副本),如相关证明材料有模糊不清评分内容无法清晰辨认的,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则相应项不得分。
(2)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供应商须在磋商会议现场提供相应原件,并将与原件保持一致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后,装订入响应文件正本中(供应商可以将响应文件正本复印,作为响应文件副本),否则相应项不得分(即要求提供原件的,须同时在响应文件正本中附相应扫描件或复印件,并保持一致)。
特别说明: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封闭)评审,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本项目评审依据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包括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为准(应确保真实合法有效),磋商小组不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自行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分项 |
评标要点及说明 |
报价 (40分) |
1、报价 (4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 注:(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4%; (2)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7%; (3)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的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4%。 中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财库【2011】181 号文件,若上述企业中标,中标价(合同价)以其有效投标报价为准;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声明认定。 |
技术部分 (33分) |
1、采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21分) |
根据所投产品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提供的产品及设备全部满足或优于文件中“采购需求”所有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的,得21分; 2)提供的产品及设备加★的,每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文件中“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的,扣3分,扣完为止。提供的产品及设备非加★的,每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文件中“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注: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清单、技术资料和投标响应表等证明材料进行评审。) |
2、 产品工艺、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和措施(4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产品制造工艺、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和措施合理性优的4分(含4分)-3分;良的3分(含3分)-2分;一般或差的2分(含2分)-1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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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后服务方案(8分) |
售后服务方案全面周到且耗材优惠幅度酌情打分:有明确的“售后服务及维保方案”承诺函,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中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对紧急、特殊情况有切实的服务保证措施,对易损件及时更新、备品备件情况及售后服务期满后的后续服务承诺,免费维护期,投标人或其设立的服务机构距离项目服务地点的远近程度、维修响应时间的及时性、可行性,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综合维护能力,方案编制水平和内容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优秀得8-6分,良好得5-3分,一般得3-1分,差和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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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 (27分) |
1、响应人综合实力情况 (23分) |
1)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获得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的认证范围包含厨房设备的生产及销售服务内容,否则不得分,提供齐全且满足要求的得3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和认监委网站查询截图;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2)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3)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取得近三年以来不锈钢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因包含与本项目采购范围相适应的内容)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4)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类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得2分;取得饮水设备类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5)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取得饮水机产品具备国家卫生部门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卫生产品许可证证书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6)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取得五星级售后服务证书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7)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取得饮水机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得2分;厨房冰箱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8)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取得饮水机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CQC认证得2分;厨房冰箱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CQC认证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
2、业绩 (4分) |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中标时间为准)至今,完成厨房设备相关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响应文件中提供每个业绩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原件备查,否则该项不予得分)】 |
注:① 以上评分标准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需按要求提供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上传。
② 注明提供原件或原件备查的,供应商自行承担未提供原件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与他人无关。
20.7评审结束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20.8评审结束之后,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竞争性磋商方式为: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20.9评审结束之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1、异常情况处理
2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低于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9.26款特殊情况除外);
21.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成交信息的公布
2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布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排序情况。
23.2根据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即公告发布之日)。
授予合同
24、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