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HBCY-ESZB-2020033、XM-2020-1727-A016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无
三、项目名称
来凤某部2020年度副食品采购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来凤县好利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84号
中标(成交)金额:97(%)
服务类 |
名称:来凤某部2020年度副食品采购 服务范围:肉类/冻货类/水产类/蔬菜/奶制品类(包括:肉类、冻货、禽蛋水产类、蔬菜、水果、豆制品、鲜奶酸奶、调料等)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时间 服务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五、评审专家名单
潘锦万,余林阳,周立建,陈昕,喻世宴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0-08-11
2、评审地点: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的80%计取,如单个服务项目按中标折扣率计算后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将按单个服务项目保底收费为3000元/个予以结算,由中标人支付。注:此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2、收费金额:0.3(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某部
地 址:/
联系方式:0718-8282811转357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
联系方式:0718-82092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先生
电 话:0718-8209200
- 来凤某部2020年度副食品采购招标文件.doc
来凤某部2020年度副食品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BCY-ESZB-2020033、XM-2020-1727-A016
采购人:某部
招标代理公司: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 ○二 ○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1. 总则 11
2. 招标文件 13
3. 投标文件 14
4. 投标 17
5. 开标 18
6. 评标 19
7. 合同授予 21
8. 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22
9. 纪律和监督 23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
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25
附表二:招标文件文件澄清通知 26
附表三:招标文件文件修改通知 27
附表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28
附表五:开标记录表 29
附表六: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 30
附表七: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 31
附表八:中标通知书 32
附表十:异议函 34
附表十一:异议答复函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具体以签订为准) 43
第五章 采购需求 4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来凤某部2020年度副食品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8月1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CY-ESZB-2020033、XM-2020-1727-A016
项目名称:来凤某部2020年度副食品采购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选取投标人数量 |
服务期 |
01 |
肉类/冻货类/水产类/蔬菜/奶制品类(包括:肉类、冻货、禽蛋水产类、蔬菜、水果、豆制品、鲜奶酸奶、调料等) |
一家 |
合同签订后1年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单位必须是驻来凤县当地具有货物综合服务性质的单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法为资格后审。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24日,每天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加盖公章一套到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购买。
售价:300 元/份,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8月 11 日09时30分
地点: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某部综合信息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某部
电话/传真:0718-8282811转357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
联系方式:0718-82092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0718-8209200
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 日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采 购 人:某部 联 系 人:叶先生 电 话:0718-8282811转35741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 联 系 人:朱先生 电 话:0718-8209200 |
1.1.4 |
项目名称、编号 |
项目名称:来凤某部2020年度副食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BCY-ESZB-2020033、XM-2020-1727-A016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单位必须是驻来凤县当地具有货物综合服务性质的单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法为资格后审。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2.1(8)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澄清等技术资料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通知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通知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9)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澄清等技术资料等 |
3.2.3(3) |
其他伴随服务费用 |
/ |
3.2.7 |
最高投标限价 |
计费基数为100%,上下浮动率超过20%报价无效,作废标处理。 此报价为浮动率报价,例如上浮10%,报价为110%,下浮10%,报价为90%。 |
3.2.8 |
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
不允许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提交 |
3.4.3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段时间内(不少于3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5、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一段时间内(不少于3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6、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7、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8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10、投标单位必须是驻来凤县当地具有货物综合服务性质的单位。 备注:(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3)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 |
3.7.5 |
一般条款偏离范围和幅度 |
/ |
3.7.7 |
签字和(或)盖单位章要求 |
“盖单位章”是指:盖标明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公章,不得用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代替。 “签字”是指:手写签字,也可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3.7.8 |
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 |
共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或订书针装订,并编排目录、标明连续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目录中的每一项内容中须标识页码,目录中的页码标识与所对应的正文内容须吻合。 |
4.1.1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某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2020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年8月 11 日09时90分(北京时间)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恩施市金龙大道星汇广场(星汇文华)7栋1楼103室(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4.2.5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4) |
密封情况检查 |
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检查 |
5.2(5) |
开标顺序 |
投标文件递交先后随机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人 |
7.2 |
评标结果公示媒介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某部综合信息网 |
7.5.1 |
履约保证金 |
/ |
9.5 |
行政监督部门 |
某部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的80%计取,如单个服务项目按中标折扣率计算后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将按单个服务项目保底收费为3000元/个予以结算,由中标人支付。注:此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
10.2 |
投标函 |
投标函及投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供应商应另拟格式、内容、报价及盖章与投标文件中完全相同的壹份单独密封在一个专供开标用的信封中,开标时将信封放置于外面,信封封面格式自拟,但应清楚的载明“投标函”三字、项目名称、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并加盖单位鲜章。 (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
10.3 |
开标到场人员要求 |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到场)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到场)持相关证书原件按时到达开标现场。(注:若开标当天,投标单位到场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到场人员未携带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
10.4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有关货物已具备招标条件。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内容、供货安装期限、质量标准和安装地点
1.3.1 招标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1.3.2 服务期: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1.3.3 质量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1.3.4 配送地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接受委托为本招标项目前期提供咨询或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但两阶段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包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者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4.3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招标货物不允许分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采购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采购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供应商投标而向采购人提出的质疑。异议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4.2采购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商务部分
六、技术部分
七、资格审核资料
八、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3.2.2 供应商应在“投标一览表”上标明本项目拟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
3.2.3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按下列要求填写:
(1)“单价”指在货物所在地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制造、组装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应付或已付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2)“运费、保险费” 指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
3.2.4每标包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6款允许递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3.2.5 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不能仅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投标分项报价表的单价(总价)中。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3.2.6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 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总价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7 采购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供应商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2.8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委员会将对各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资料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资格审查资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该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采购需求、技术规格和要求、供货时间、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如有偏差和例外,应予以说明。并可以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4 供应商应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证明货物及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和要求”在“技术规格和要求响应/偏离表”中逐条应答,表明拟供货物及服务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和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有偏差和例外,应予以说明,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拟供货物的具体(实际)参数值,以证明其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货物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如果有偏离,偏离应当符合本章第3.7.5项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5 如果招标文件中设立了“*”号条款(参数),“*”号条款(参数)定义及偏离处置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一般条款(非“*”号条款)如果有偏离,偏离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7.6 供应商在阐述本章第3.7.4项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和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仅起说明作用,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应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的,按要求提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同时,采购人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
3.7.7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供应商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当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8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9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不可拆卸的简装形式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函及投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供应商应另拟格式、内容、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完全相同的壹份单独密封在一个专供开标用的信封中,开标时将信封放置于外面。
4.2.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7项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代表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时间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供应商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以及供应商和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
5.3.2供应商异议成立的,采购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供应商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相关投标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正式授权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质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质检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符合性审核
1.评标委员会应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2.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投标保证金。
3.审核时,评标委员会要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原件”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D.投标货物性能、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F.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H.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4.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6.3.2投标的澄清
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
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3.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6.3.3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6.3.4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6.3.5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同供应商或其他与投标无关的人透露。
6.3.6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公示
采购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7.3 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完毕的,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5 履约保证金
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7.6.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签约合同价。
8. 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少于三个的;
(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8.3 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采购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采购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5.3款、第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招标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成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者,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投标函格式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开标到场人员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采购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要求采购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表二:招标文件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各供应商: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四格式在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本格式。采购人可根据需要将附表二与附表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表三:招标文件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各供应商: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四格式在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修改时,适用本格式。
附表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采购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通知(编号: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后,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本格式。
附表五: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投标总价 (元) |
交货时间 |
签名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