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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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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BSGP-2020-018)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于 2020-08-12

招标详情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TJBSGP-2020-018)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B2座一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9月0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BSGP-2020-018
项目名称: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370.26万元
最高限价:370.26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370.26 370.26 餐饮服务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服务(详见附件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给予6%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同时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价格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所投全部货物生产厂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给予6%的扣除,否则不予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3.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后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0年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到 2020年08月19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B2座一楼
方式:交纳招标文件费后,邮寄或现场发售。
售价:3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9月0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B2座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2020年08月20日下午14:00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一楼会议室。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东六道39号
联系方式:022-848621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B2座
联系方式:022-666291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云云
电 话:022-66629110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项目需求书.docx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

项目需求书(以下标注“”项为实质性要求)

一、项目背景

本次招标采购内容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食堂承包服务,主要为食堂运营管理。要求中标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在食堂的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到食品加工配餐的卫生、加工人员做到身体健康,持证上岗,饭菜在节俭的前提下做到可口美味,按时按点提供配餐服务,以满足就餐员工的就餐要求。

二、服务内容

1、就餐情况及需求

主要为提供日常(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教师早、午餐的制作、学生午餐的制作、教室送餐服务等项目,每周五前须将下一周菜品明细交采购人,征得采购人认可,并及时公示。

2、就餐人数及就餐标准

食堂运营商服务包括教师早、午餐的制作、学生午餐的制作、教室送餐服务等项目,每年按照 242 天计算,其中教师早、午餐固定餐标为 30 元/人(预计 170 人);学生午餐的餐标为:小学生 12、15、18 元/人, 将征求家长意见确定各年级餐标(预计 1200 人);中学生 12、15、18 元/人(学生自选,预计 700 人);入口率不低于 65%。

三、服务要求

1.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招标方的管理、监督及经济处罚和工作指导。凡在服务期内,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服务方积极配合校方和相关部门做调查取证,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服务方责任的,校方有权终止合同。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市教委文件的规定,严禁任何形式将食堂转租、转包,不得分窗口对外经营承包,不得在本校食堂经营对外的餐饮服务业务,更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非法经营,一经发现校方有权立刻取消其服务资格,且前期投入学校不予赔偿。

(3)投标人必须提出明确的用于本项目的运营服务方案,运营服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总体监控方案,食品质量控制方案、服务质量控制方案、卫生管理控制方案(食品卫生,人员卫生,环境卫生,餐厨垃圾处理方案等)、餐厅环境管理方案、原材料采购管理方案、成本控制方案、操作规程控制管理方案、食品保存管理方案、人员职责与管理方案、投诉处理方案、消防、治安及意外事故处理、以及其他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措施、质量管理、监控体系及说明材料;

(4)食堂从业人员由服务者自行安排聘任,人员经费、等由服务者负责。食堂从业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学校校规、校纪,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5)餐厅使用的水、电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负担;

(6)中标人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学校规定的学校食堂大宗商品采购平台供应渠道采购粮、肉、油、副食、调料等,中标人必须保证饭菜质量和多样品种、多样风味,能满足师生的饮食需求和口味。

(7)学校只提供师生就餐用的餐桌椅,现有的厨房设备、设施和大型设备采购和维修由校方负责。

(8)学校提供一卡通设备,食堂交易必须使用一卡通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①食堂内外保持卫生整洁;

②垃圾污物应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意舍弃。剩食垃圾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部门规定;

③应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对食堂的工作检查、监督;

④食堂内的各类餐具严格实行规定的消毒、存放标准;

⑤不得出售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食物;

⑥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体检,并取得健康证。

(9)中标人设置专职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索证、进货小票、台账登统和向校方提供各类报表的编报。

(10)服务期内,中标人应搞好辖区内的卫生工作,噪声、污水、烟尘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对食堂烟道的清洗,负责学校灭鼠灭蚊工作。

(11)服务者在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应严格服从学校管理。

(12)服务者需严格遵守、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行政历和作息时间保证营业时间,对学生供餐时间早上:6:30---7:50、中午:11:30---13:00、晚餐:17:00---18:3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对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的变化必须无条件执行。

(13)服务者需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服务态度、饭菜价格、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在教育主管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的,第一次由校方进行约谈并整改;对连续两次检查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校方有权终止合同。

(14)当市场物价出现波动时,服务者要自行做好平抑饭菜价格。

(15)服务者要实行饭菜价格成本公开,饭菜要明码标价,每出一个新菜品,经营者必须将新品的成本上报学校总务处,经批准后方可上架,未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上架经营。

(16)服务者在未经校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食堂进行结构性的改造。

(17)其他未列名事项必须遵守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学校的相关规定。

(18)服务经营期间,服务方在学校的配合下,每学期至少一次征询师生或委员会意见,方式采取窗口征询、座谈征询、问卷征询。

(19)服务经营期间,服务方必须按时上报学校规定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20)菜品每周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得低于30%,午餐免费向师生提供汤或稀饭。

(21)设置菜谱公示,及时显示当天当餐菜谱价格。

(22) 服务范围为:师生餐厅。操作间、售饭窗口独立。

(23)餐厅从业人员不得少 10 人(不含管理人员)。

2.经营范围及注意事项

(1)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条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营合同约定,服从学校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无条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经营品种、服务态度以及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

(2)中标人在经营期间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经营招标人认为对校园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商品和招标人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如烟酒。

(3)中标人独自在校经营,不得采取转包、分包形式,不得经营中标项目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且合同约定具体经营项目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学校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经营期间食堂内不得使用煤气罐、液化气等招标人认为存在安全危险的物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须经校方同意,并在校方电工指导下安装。

(5)食堂内出现有燃气设备、厨具、餐具、餐桌椅等设施设备可以继续沿用外,增添其他设施设备均需由学校解决。

(6)在承租区内,严禁存放国家违禁物品和危险品,严禁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7)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餐饮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康证),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由此所引起的任何问题均有中标人承担。

(8)中标人在正式开业前自行办妥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同时向招标人提供其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中途更换从业人员的,应及时更换相关信息。

(9)从业人员在经营期间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证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经营场所及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或展销,不得将非经营场所和设施挪作它用。

(11)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税务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2)中标人经营期间,所经营的食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变质产品。不得从事欺骗性的活动、损害师生利益,不得冒用天津市天津中学学校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3)中标人经营期间对食品添加剂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擅自使用或使用程序、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何给师生造成危害的,均有中标人承担责任。

(14)中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人提出的相关环境要求,门前实行三包(包卫生、保管理、保安全),垃圾随出随清。不得擅自在经营环境外部、门窗上进行粘贴宣传物品。

(15)中标人应自觉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师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受理并妥善解决师生投诉。

(16)中标人经营期间如遇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中标人须按照学校要求积极给予配合。

(17)经营期内学校因临时需求,需要占用经营场所时,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同意学校占用其场地如:学生上体育课、学生体检、招聘会、文体排练、晚自习、会议等)。

(18)中标人负责在经营区域内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19)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承担经营期间的安全责任,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此期间凡涉及校园安全问题,均要无条件的接受校方保卫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0)中标人由于经营、服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纠纷等,均由中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21)经营期间中标人负责经营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由此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如需对房屋进行检查和养护,中标人应给予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22)经营结束后,中标人向招标人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墙体、地面结构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中标人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23)经营期间,学校将组织师生满意度年度测评,满意度按照(A)满意、(B)比较满意、(C)基本满意、(D)一般、(E)不满意进行设置,测评人数为随机抽取师生100人以上。师生满意度:A+B≥80%,若低于80%,中标人须按照校方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若整改不成功或不到位的,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24)经营期内中标人中途无故终止服务,造成学校无法正常供餐的,校方有权收缴中标人全部风险抵押金。

(25)其他未述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3.重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1)中标人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学校有关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2)如需对经营房屋进行装修,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设立安全设施,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中标人在经营经营期内,由于安全事故或其他认为原因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食品安全:服务经营期间,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经确认系服务方责任,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扣除服务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由服务方承担。

(5)服务经营期间,经营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投标人中标后须为采购人购买相关公共责任险,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附在技术标中。

四、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标准进行验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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