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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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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县农业农村局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2020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县农业农村局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2020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8-12 17:14

一、项目编号
5115232020000178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县农业农村局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2020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四川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198号
中标(成交)金额 901806.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名称: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2020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施工范围:预处理设施、厌氧反应设施(地上式或中温发酵)、沼渣沼液暂存池、湿式储气柜、脱水装置、脱硫装置、凝水器、沼气流量计、供气管网(主管、支管及相关配件)、点火装置、锅炉热水循环装置、沼液利用设施(沼液调配室、主管、支管及相关配件)、安全设施(避雷设施、阻火设施、消防设施)、户用设施(卡式流量计、灶具及入户管件)、站内附属设施(设备房、管理房、围墙、道路、给排水、绿化)等 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本工程。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杨崇国(组长)、邓兰、汪松(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需求论证费按实计算,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11018.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资格预审资料
  • 附件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 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36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先生;联系电话:0831-2625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竹苑小区1-6-1
    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先生;联系电话:0831-26377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彭先生
    电话: 0831-2637751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1 采购编号:5115232020000178 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2020 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范本(第一版) (采购人: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 7月 2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磋商须知 ............................................................................................................ 6 第三章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6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27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9 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0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 31 第八章评审方法 .......................................................................................................... 52 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65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 91 3 第一章磋商邀请 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拟对江安县德 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2020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 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5232020000178 2.采购项目名称: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2020 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 综合利用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本项目共 1个包,采购项目简介及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 本项目设置一名成交服务商 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邀请供应商 本次竞争性磋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本项目将实行资格预 审,并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 4家供应商进入磋商(如现场通 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 4 家但≥3 家,则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进入 磋商环节,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 3 家,则由采购人调整资格预审 公告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1)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2)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资格预审,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 加资格预审,无需提供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市政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技术负责 人具备市政(或环保)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9.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 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八、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 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 4 家供应商发售磋商文件(如现场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 4 家但≥3 家,则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售 磋商文件 2.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元/份。 3. 采购文件提供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供应商要求远程提供采购文件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远程提供。 5 九、递交资格预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4 日 15 时 30 分(北京 时间);资格预审时间:2020 年 8 月 4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供应商首 次递交施工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 8月 10日 14时 00分(北京时间);供 应商参加磋商时间:2020年 8月 10日 14时 00分(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 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 件。(文件接收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13 时 00 分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 14 时 00分)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 8月 10日 14时 00分(北京时间)在磋 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 开发区浙商临港新天地 3栋 7楼 15号(本项目会议室)。 十三、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 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 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 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 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 36号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2517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竹苑小区 1-6-1 邮编:644200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37751 6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定向采购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 982086.00 元。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 982086.00元。 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且 不会导致供应商权益受损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 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 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本国工程 (实质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 本国工程。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 算术平均价 90%,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 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 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及其有关的 货物、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 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 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 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 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格式 2-6五、中小企业(监狱 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 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 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 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 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 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 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 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 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 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 件中进行承诺。 7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 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 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 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 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 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 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 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 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 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 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不超过10%)。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 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采 购代理机构不得代收)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账号:22480101040011954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 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 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银行转账。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10日后。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验收结果不合格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 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彭先生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联系电话:0831-2637751 11 磋商过程、结果咨询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 0831-2637751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服务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服务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请成交服务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 知书,逾期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通知书快递至成交服务商,成交服 务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37751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竹苑小区1-6-1 13 供应商询问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37751 14 供应商质疑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3775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 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 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江安县财政局。 投诉电话:0831-263200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 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 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 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 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 规定收取,需求论证费按实计算,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 10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18 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19 声明承诺提醒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 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 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0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 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 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11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 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 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 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 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 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12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项目。 7.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 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 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 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 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 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 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 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 三、磋商文件 9.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 资格预审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 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 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 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 14 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 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 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 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 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 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 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 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 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 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资格性响应 文件、施工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5 13.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施工响应文件两部分, 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 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 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实质性要求) 16.1 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纸质或电子版) 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 16.2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3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 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4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16.5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注册或登记 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响应文 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 附表”)的,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6 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及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 估价、规费及税金应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要求计取。 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 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出现单价遗漏情况,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 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成交,供应商应完成该项目,但 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 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 应文件处理。 (一)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与采购文件工程量清 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 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 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无规定时)计取规费的; (三) 采购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费率并要求按此金额或费率填 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 填报的; (五)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 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 的金额填写的; (七)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 行报价的; (八)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出现两个及以上金额 的。 17 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首次报价有调整(上调取“+”, 下调取“-”),则该调整金额将会以百分比(A)形式套用于首次报价中除暂列 金额、专业暂估价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B)作为工 程变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百分比(A)计算如下(保留两位小数): (±)调整金额 百分比(A)= ×100% 修正后的首次报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干费用 调整后的单价 B =修正后的首次报价中的单价×(1+A)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 文件为准。 18.2 施工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 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 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 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提 供纸质响应文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18 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 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 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 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 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 2.2.6 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9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 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施工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 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磋商须知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 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报价表在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3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9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 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资格预审和评审 22.资格预审 22.1 本项目资格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 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现场随机抽取等。本项目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 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 5家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 足 5 家但≥3 家,则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如现场通过 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 3 家,则由采购人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后重新组织资格预 审)。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保证资格预审和现场随机抽取公平公正。 22.2 本项目资格预审以供应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格证明 材料为依据。审查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过程中,不要求资格证明材料中涉及的供 应商工作人员必须到场核对身份,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对,不 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 22.3 本项目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将现场告知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还 将书面告知并详细说明理由。本项目随机抽取供应商时,采取乒乓球摇号等普遍 20 公认的随机抽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现场参与,将有两名以上采购人工作 人员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保存。 22.4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随机抽取进入磋商评审环节的 供应商提供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施工响应文件。 22.5 供应商数量较多,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场地无法满足资格预审和现场 随机抽取工作需要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将预约在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进行,本项目不在宾馆、酒楼、球场等非开标评审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和现场 抽取。 22.6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本项目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 商。 23.2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 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 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21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 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 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 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 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2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 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 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 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 23 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 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 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 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 24 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 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 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 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 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8)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25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 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 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 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明确,如与第 7 点重复,则应 合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则此项应当明确为“无”;法律是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X法》,行政法规是 指国务院制定的,如《XXXX条例》。);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6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市政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注册证复 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或环保)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9.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擅自增加本范本规定之外的资格条 件。 2.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 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 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 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 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 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7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 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且不得 在确定采购结果和签订政府采购时又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 表附注),②可提供 2018或 2019年度供应商完整的全套财务报表复印件,③可 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 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复印件)。不得要求提供证明财务报告中签字签章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证 明、财务报告中数据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 第七章,且不得在确定采购结果和签订政府采购时又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磋商文件没有 明确要求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且不得在确定采购结果和签订政府 采购时又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提供,但应当 要求供应商履约时具备相关能力即可,不得采取要求供应商事先拥有或者租赁相 关设备排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获得具备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得只要求提供或者只认可其中一种或者几种途径 和方式); 28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 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 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磋商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且不得在确定 采购结果和签订政府采购时又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明确要求的,按 照要求提供,但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供应商在履约时具备条件的,不得要求供应 商必须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具备条件;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形式等证 明其具有满足该项要求的,不得只要求提供或者只认可其中一种或者几种途径、 方式、形式等);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 印件);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3)项目经理:具备市政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注册证复 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或环保)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 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 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 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有效性。 29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述 本工程为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2020 年沼气工程种养循环综合利用 项目工程。 2.采购内容: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项目内容 项目地点 1 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 限公司 2020年沼气工程 种养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预处理设施、厌氧反应设施(地 上式或中温发酵)、沼渣沼液暂 存池、湿式储气柜、脱水装置、 脱硫装置、凝水器、沼气流量计、 供气管网(主管、支管及相关配 件)、点火装置、锅炉热水循环 装置、沼液利用设施(沼液调配 室、主管、支管及相关配件)、 安全设施(避雷设施、阻火设施、 消防设施)、户用设施(卡式流量 计、灶具及入户管件)、站内附 属设施(设备房、管理房、围墙、 道路、给排水、绿化)等 江安县下长镇复 兴村 二、项目技术要求 ▲1.人员配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 师执业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市政(或环保)专业中级或以上 职称(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30 ▲2.质量要求: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达到或超 过国家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 ▲3.材料要求:按要求供应施工材料,所有材料均为符合国家质检部门及生 产厂商的质量要求的全新货物。 ▲4.安全责任:工程在运输、施工等整个工程活动期间,在工程实施地点范 围内,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环境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戒标志,施工材料器具整齐存放,设备材 料统一堆放,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降噪处理。 6.服务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及后期服务作出详细、完整的承 诺,并提供工程管理人员的书面详细资料。 7.施工组织方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人员配置及分工、各个分部的工程方法及工艺应 当完整、科学;施工安排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具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用电、用水、 交通进行部署,有详细的平面布置,各个内容条理清晰)。 重点、关键部位的施工措施(对项目重点、关键部位描述清楚,对工程方面 出现质量通病的原因分析到位,重点、关键部位明确,并且提出相关的防治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有详细的确保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详细,有安全生产管理 目标、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经济措施、具 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明作业与措施(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组 织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生活卫生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有详细的项目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完成时间的技 术组织措施完善,有详细的计划时间安排,有影响工程实施的因素及赶工措施)。 资源、机械设备配备计划(有明确的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工程投入的主 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安排计划,各部分内容完善)。 ▲8.本项目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或委托他人参加投标。如发现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 方式允许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项目的,取消承包资格。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 31 责人参加本项目磋商过程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任职,成交后至完工前也不得 在其他项目任职。凡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技 术等人员未按响应文件落实到位的,不得签订合同,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9.《工程量清单》要求内容,详见另册。 ▲10.报价要求:本项目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须按《工程量清单》要 求进行报价,报价须附已组价清单。 11.增减工程:根据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和内容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签订合 同时比照采购人提供的经评审的采购控制明细单价,明细单价超过部分必须调减 不得高出控制单价,增减工程量按实结算。 三、商务要求 1.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 90日内完成本工程。 2.服务地点:江安县下长镇复兴村。 ▲3.质保期:按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 ▲5.资料要求: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给予采购人备案, 若有图纸资料还须提供纸质及电子版。 ▲6.验收方法和标准: 6.1本项目技术标准要求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规程、规范。 6.2本质量要求须符合工程施工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程、规范合格及以 上标准。 6.3本项目验收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4除以上验收标准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 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 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 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 标准进行验收。 6.5 供应商履约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 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32 6.6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6.7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 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 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6.8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 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7.其他要求: 7.1履约保证金: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等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不 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需缴纳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成 交供应商于接到成交通知书后 3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磋商保证金,同时取消其成交资格。 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满 10 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 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采购人确认本合同服务质量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 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10 日内,递交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通知书给收款单位,并 由其向供应商无息退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注: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 应全部满足。 33 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 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不包括签字盖章),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 质性要求的,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 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35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XX 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XX年 XX月 XX日 36 格式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 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期:XX年 XX月 XX日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37 格式 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 务)授权 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XXXX”项目(采购项目编 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 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 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 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 38 格式 1-3 二、承诺函 XXXX(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 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日期:XXXX 39 格式 1-4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 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40 第二部分“施工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 2-1 封面: (正本/副本) XX 项目 施工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XX 年 XX 月 XX日 41 格式 2-2 一、报价函 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XX(¥)的总报价,工期 90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标准。 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最后报价以《最 后报价表》为准,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 (7)(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真:XXX 日期:XXX年 XXX 月 XXX日 42 格式 2-3 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 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 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 八、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 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 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 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 “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 43 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十三、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 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 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 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 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 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 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十四、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XXX;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XXX。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 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期:XXX年 XXX 月 XXX日 44 格式 2-4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第 16 条关于 报价的相关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相关要求。 2、 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格式及内容自拟。 45 格式 2-5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年 XXX月 XXX日 46 格式 2-6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X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 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 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XXXX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建 设及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 准的中小企业。 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47 格式 2-7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48 格式 2-8 七、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要求应答表 序号 项目 响应内容 备注 1 2 3 4 5 6 7 8 。。。 。。。 。。。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其 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年 XXX 月 XXX日 49 格式 2-9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 (元) 备注 1 2 3 …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期: XXXX 50 格式 2-10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1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合同价格: 工程地址: 2 所承担合同的主要内容: 3 工程类别: 4 建设规模: 5 项目负责人: 6 开工日期: 7 竣工日期(或计划竣工日期): 8 项目描述: 9 其他: 注:1、每个业绩项目单独填表并编号,应按要求填报工程业绩表并附相关有效 证明材料,盖章方式不作要求。 2、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 中填写“无”。 51 格式 2-11 十、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3 施工员 4 质量员 5 安全员 … … 注:为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外,该表中的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可以在供应商成交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不得要求必须在参 加采购活动前提供该类工作人员信息,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人员配备需满足办理施工许可 证相关要求。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期:XXX 5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 注: 1、人员应附身份证复印件。 2、人员应附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复印件。 53 格式 2-12 十一、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四川皓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 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 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XXXX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 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 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 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 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 进行惩戒。 54 格式 2-13 十二、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XXX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XX号 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XXXX 供应商名称: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期:XX年 XX 月 XX日 说明:1、供应商可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磋商结束后, 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表格由磋商小组提供),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 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 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 以磋商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 2、报价应是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应内容的报价。 序号 采购内容 报价 1 XXX XX 元 55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 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磋商采购评审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 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56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 单位书面书面说明情况。除 2.1.2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 由停止评审。 2.2磋商。 2.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 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2.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2.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 57 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 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 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 处理。 2.2.6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2.6.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 查中发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采购 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2)响应文件中未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6.2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 件处理: (1)响应文件仍不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响应文件仍中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2.6.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 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除外;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 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2.6.4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 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 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 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58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2.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2.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3报价 2.3.1除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外,供应商报价采用现场报价。现场报价 前,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 (1)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第5项规 定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复核,如果出现下列 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或费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或费率) 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或费率)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 量清单、单位工程汇总表、单项工程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 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进行评审,对明显不 合理的单价(如明显偏高或偏低)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提醒采购人在签 订合同时注意,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2.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两轮(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轮)以上报价的,供 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 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 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 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 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9 2.3.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 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 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现场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 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 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4供应商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 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 效组成部分。 2.3.5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直接确定了采购项目采购价格的,供应商的报价 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了的采购项目采购价格进行报价,不得增加或者减少, 否则其报价无效,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2.4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 优劣(得分高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2.6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7.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 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60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 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 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 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8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 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9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 61 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 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 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0供应商澄清、说明 2.10.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0.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2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 商不足 3家的。 2.13 磋商活动结束后,发现资格预审过程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磋商 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过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认可,同意重新 实行资格性审查的,可以直接重新实行资格性审查,并重新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磋 商评审。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 62 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 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 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 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 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 3.3.3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因素 及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报价 (6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60. 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对小、微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承担工程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分; 对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 10%/次的报价累加加成,用加成后的价格参与评 分,若加成后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 理。 共同评 分因素 施工组织 设计 ( 21.5 分) 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含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 措施、资源配置计划、环保文明措施、应急预案、施工工艺内容且响应磋 商文件的得 21.5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有一项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指: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进度计划 超期)的,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3分,每有一处错误扣 1分,扣完为止。 技术评 分因素 业绩 (10分) 供应商 2017 年 1 月 1 日(含 1 日)以来具有一个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 得 4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个加 3 分,最多得 10 分。(提供施工合同 复印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类似项目是指: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共同评 分因素 63 评分因素 及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优先采购 节能、环 境标志、 无线局域 网产品 (6分) 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中每有一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 采购范围的得 1分;每有一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 采购范围的得 1分;每有一项为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的 得 1分。本项共 6分。 说明: 1、可重复计分;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强制采购范围的,不属于本项评分范围。 3、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 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鲜章),否则不予给分。 4、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内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需提供《中 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封面及对应页且在有 效期内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品目清单为准。财政部、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 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 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先 采购范围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且在有效期内的为准。 共同评 分因素 扶持少数 民族地区 (1.5分) 供应商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建筑企业的得 1.5分。(指供应商注册地在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中小建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共同评 分因素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1分) 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1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1分,直至该分项值扣 完为止。 注:本项评分因素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评分项。细微偏差是指响应 文件基本上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 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 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共同评 分因素 注:本表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空白页可不加盖单位公章,存在 正反面的,只加盖单面的,不得作为无效处理,将在响应文件规范性方面进行扣分处理),否则 将不认可该项复印件材料的有效性。 评分表注:(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擅自修改本范本规定的评审 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 (2)评分因素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严格对应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内 容,不得设置与第五章采购需求内容没有对应的评分因素。工程项目法定施工人 员条件已作为资格条件设置,不得以供应商工作人员条件作为评分因素为特定供 应商量身订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 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 64 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为支持新设立企业的发展,业绩分值不能过高设置,每个业绩的分值不 能过低设置,业绩数量要求原则上不能超过 3 个,不得设置业绩金额规模标准。 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不得只认可或者指定必须是某网站公示 的、某地域范围内的、某行业范围的、某系统范围内的及其他不合理限定范围内 的业绩。 (4)评分标准应当对应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明确的采购需求进行细化和量化, 不得设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划、配置等先进性、稳定性、科学性、合理性、 完整性、操作性、周到性、全面性、逻辑性、清晰度、优越性、舒适性及其他不 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磋商小组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字 表述不规范、不科学及其他不合理理由扣分或者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5)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直接确定采购项目采购价格的,仍然要将价格作为 评分因素,并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和价格加成后,进行价格评分。 (6)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4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 NB+ (C1+C2+……+Cn)/ NC+(D1+D2+……+Dn)/ ND A1、A2……An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 为经济类评 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 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 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 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为政策合 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 分(共同评分类),ND为评审委员会人数。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 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65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 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 5.5 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说明情况; 5.6 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5.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 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6.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6.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 66 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6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6.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67 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XXX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 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 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 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 下条款: 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避免或者减少采购项目竣工结算中的违法违规和权 力寻租行为,本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项目竣工后验收过程中,采购人作为项 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将严把工程质量关,可能引入其他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 但任何第三方机构不会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进行变更,不得审减、审增,对于验 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在收到供应商发票 后 30 内支付采购资金。验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采购人承担,不要求或者专 家成交供应商负担。 本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如有最新版本,参照最新版本执行。 注:本采购合同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与磋商文件中的“采购人”含义相 同; “投标人”与“供应商“含义相同; “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及“磋商文件”含义相同。 - 68 -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编号:。 4.工程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 69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磋商文件; (5)响应文件: (6)评审报告;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 70 -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XX年 XX 月 XX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XXX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 71 -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备注: 1、本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如有最新版本,参照最新版本执行。 - 72 -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2.1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2.2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3 工程和设备 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3.2 永久占地包括:。 1.3.3 临时占地包括:。 1.4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5 标准和规范 - 73 - 1.5.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5.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5.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6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磋商文件; (6)响应文件: (7)评审报告;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1.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7.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74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7.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8 联络 1.8.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8.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9 交通运输 1.9.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9.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9.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0 知识产权 1.10.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0.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75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0.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 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所证、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76 -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制点交验要求:。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完成深化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b.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c.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d.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e.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 f.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g.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h.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 77 - i. 消防相关工程、资料完善并确保通过消防验收。 j. 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 k.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l.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发包人须在承包人提供 响应文件承诺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 退还。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78 -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无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79 -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 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X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X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80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X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 81 - 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3 样品 - 82 - 8.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2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83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为:。 10.4 暂估价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X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X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 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 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 - 84 -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比例 20%-40%):。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 85 -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1.1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 率计价的项目以外),包干计取,结算不作调整;进度支付时按发包人确认后的工程形 象进度比例按月计量。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支付与结算按川建发〔2017〕5号执行。 12.3.1.2规费的计量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包人规费费率计量和结算。 12.3.1.3税金 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86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X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X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 87 -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88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89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90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应当。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 91 - - 92 - 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保期:详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 39—42条。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 2 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93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竣工结算价的 3%计算,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按合同约定,不计利 息。承包方接到保修通知书后三天内必须到场保修,否则发包方可请人保修,所发生的 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 94 -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另册。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