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委托,现就青田县鹤城山口组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采购(二次)进行公开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
一.采购编号:LSZXFSCG2020-015
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三.采购组织类型:分散委托中介采购
四.采购概况:
序号 | 学校名称 | 数量 (学年) | 简要规格描述或 基本概况介绍 |
1 | 青田县鹤城山口组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采购(二次) | 2 | 见询价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特定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七.询价文件的获取:
1.网络下载获取:询价文件可以网上自行下载,下载地址: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http://www.qingtian.gov.cn/cgtb)。
2.书面获取:2020 年08月18日17时前(上班时间),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县滨江国际小区5-3-301室)。
3.供应商须在 2020 年08月18日17时前(上班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表、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代理机构初步复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联系人:吴志萍,联系电话:13957072295。
八.资格审查:
资格采用后审制。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其已获取响应采购的资格。评审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具有参与报价的资格。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 年 08 月 19 日 09:00 时
十.响应文件递交地址: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新实训楼二楼会议室
十一.询价保证金:
1.询价保证金(元):人民币20000元整。
2.交付方式:电汇、银行转账等形式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有效后开具收据为准。
户名: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县分公司
账号:121022350920001333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江南支行
银行号:102343222355
十二.其他事项:
1.供应商认为询价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询价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教育系统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三.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
联系人:朱永媚
联系电话:13735999183
地址: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丽聪
联系电话:0578-6516229、13884339998
地址:青田县滨江国际5-3-301室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12日
青田县鹤城山口组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采购(二次)发布稿.doc
自行组织采购
询 价 文 件
采 购 编 号: |
LSZXFSCG2020-015 |
项目名称: |
青田县鹤城山口组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采购(二次) |
采购人: |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 |
采购代理机构: |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青田县滨江国际5-3-301室 |
邮编: |
323900 |
二〇二〇年八月 |
目 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采购公告 4
第二章 采购需求 6
一、各类食品的要求 6
二、供货要求 6
三、供应商报价 6
四、价格调整 7
五、片区划分及供货安排 8
六、对入库供应商(成交人)要求 8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9
1.总则 12
1.1适用范围 12
1.2定义 12
1.3资金来源 12
1.4合格的供应商 12
1.5联合体询价 12
1.6转包与分包 12
1.7询价费用 12
1.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3
1.9质疑和投诉 13
1.10保密 13
1.11信用信息记录 13
1.12特别声明 13
2.询价文件 13
2.1询价文件的构成 13
2.2询价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 14
3.响应文件的组成 14
3.1响应文件内容的组成 14
3.2资信及商务文件的组成 14
3.3报价文件的组成 14
3.4其他文件的组成 14
4.响应文件的编制 14
4.1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4
4.2响应文件的格式 14
4.3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5
4.4供应商报价 15
4.5询价保证金 15
4.6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
5.响应文件的递交 16
5.1响应文件包装 16
5.2响应文件修改和撤回 16
5.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6
5.4响应文件澄清、说明、补正 16
6.询价无效情形 16
6.1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6
6.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7
6.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7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询价,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7
7.询标、评审及定标 17
7.1询标 17
7.2资格审查 18
7.3评审 18
7.4确定成交 19
8.成交和合同 19
8.1成交 19
8.2追加采购合同标的 19
8.3成交结果 19
8.4合同签订 20
9.履约保证金 20
10.其他事项 20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21
1.总则 21
2.合同文件 21
3.合同价款 21
4.供货要求 22
5.价格调整 22
6.片区划分及供货安排 23
8.履约保证金 23
9.违约行为 24
10.违约责任 24
11.不可抗力 24
12.争议及仲裁 25
13.合同生效 25
14.合同修改 25
15.补充条款 25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26
一、响应文件格式说明 26
二、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27
三、报价文件格式 37
第六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41
一、总则 41
二、评审内容及标准 41
三、确定入库供应商(成交人)、成交下浮率 41
第一章 采购公告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委托,现就青田县鹤城山口组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采购(二次)进行公开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
一.采购编号:LSZXFSCG2020-015
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三.采购组织类型:分散委托中介采购
四.采购概况:
序号 |
学校名称 |
数量 (学年) |
简要规格描述或 基本概况介绍 |
1 |
青田县鹤城山口组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采购(二次) |
2 |
见询价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特定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七.询价文件的获取:
1.网络下载获取:询价文件可以网上自行下载,下载地址: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http://www.qingtian.gov.cn/cgtb)。
2.书面获取:2020 年08月18日17时前(上班时间),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县滨江国际小区5-3-301室)。
3.供应商须在 2020 年08月18日17时前(上班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表、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代理机构初步复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联系人:吴志萍,联系电话:13957072295。
八.资格审查:
资格采用后审制。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其已获取响应采购的资格。评审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具有参与报价的资格。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 年 08 月 19 日 09:00 时
十.响应文件递交地址: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新实训楼二楼会议室
十一.询价保证金:
1.询价保证金(元):人民币20000元整。
2.交付方式:电汇、银行转账等形式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有效后开具收据为准。
户名: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县分公司
账号:121022350920001333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江南支行
银行号:102343222355
十二.其他事项:
1.供应商认为询价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询价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教育系统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三.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
联系人:朱永媚
联系电话:13735999183
地址: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丽聪
联系电话:0578-6516229、13884339998
地址:青田县滨江国际5-3-301室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12日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各类食品的要求
序号 |
名称 |
货物名称 |
单位 |
1 |
大米 |
中浙优大米(龙泉市丰穗粮油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东北大米金色松花(吉林省松江百顺米业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
江苏超级珍珠米(中粮东海粮油张家港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
江苏湫湖珍珠米(宜兴地区 25千克/袋) |
千克 |
||
北国之春大米(营口市金德田园米业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
谷丽莱高山大米(浙江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
2 |
食用油 |
非转基因金龙鱼调和油(浙江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5升装) |
升 |
非转基因金龙鱼大豆油(浙江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5升装) |
升 |
||
非转基因福临门玉米油(中粮 5升装) |
升 |
||
3 |
面粉 |
五得利特级面粉(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福华特级面粉(泰兴市福华面粉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
香满园高筋精粉(浙江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25千克/袋) |
千克 |
1.大米必须符合GB1354-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食用油必须符合GB1535-2003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面粉必须符合GB1355-86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2.送到学校时的米、面粉离生产日期不超过三个月,油不超过六个月。
二、供货要求
1.供货期限:本次供货的合同时间为二学年(2020-2021学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学校食堂如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取消自主经营模式的,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补偿供应商任何费用。
2.供货方式:供应商根据学校提出的货物需求,以及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的配送到学校。
3.货物验收:供应商每次送货到学校,经校方现场验收核对,货物的品种或质量或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校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更换到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货数量及金额:供应商供货时按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供应,供货金额以各校实际结算的数据为准。采购人不保证最低供应数量和采购金额,相关风险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
5.供货地点:各指定学校内仓库。
6.供货质量:供应商所供应的食品应当是准予上市销售的,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7.安全问题:供应商因提供的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赔偿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供应商报价
1.本项目每项货物均设置市场单价,采购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当众公布五所及以上的学校提供的该项货物的市场单价,并计算每一项货物的市场平均单价,同时评委根据下列要求计算本项目采购人设置的市场总价(即最高限价)。
①每一项货物的市场平均单价=五所及以上学校提供的该项货物的市场单价合计÷N(N为参与并提供市场单价的学校数量);
②市场总价=(中浙优大米市场平均单价×10%+东北大米金色松花市场平均单价×30%+江苏超级珍珠米市场平均单价×15%+江苏湫湖珍珠米市场平均单价×5%+北国之春市场平均单价×35%+谷丽莱高山大米市场平均单价×5%)×70%+(非转基因金龙鱼调和油市场平均单价×35%+非转基因金龙鱼大豆油市场平均单价×30%+非转基因福临门玉米油市场平均单价×35%)×27%+(五得利特级面粉市场平均单价×40%+福华特级面粉市场平均单价×30%+香满园高筋精粉市场平均单价×30%)×3%。
2.供应商按采购人提供的报价一览表中货物清单进行逐项询价单价报价,评委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各供应商的询价总价。
询价总价=(中浙优大米询价单价×10%+东北大米金色松花询价单价×30%+江苏超级珍珠米询价单价×15%+江苏湫湖珍珠米询价单价×5%+北国之春询价单价×35%+谷丽莱高山大米询价单价×5%)×70%+(非转基因金龙鱼调和油询价单价×35%+非转基因金龙鱼大豆油询价单价×30%+非转基因福临门玉米油询价单价×35%)×27%+(五得利特级面粉询价单价×40%+福华特级面粉询价单价×30%+香满园高筋精粉询价单价×30%)×3%。
3.供应商货物询价单价报价出现少项(或未填报单价)或供应商经评委计算的询价总价超过采购人市场总价或低于采购人市场总价的80%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供货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货款、工人工资、运费、配送费、食品安全责任险、意外险、利润、税金、采购代理咨询费等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在编写响应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凡供应商漏报的各种风险因素均视为已包含在供货单价中,数量按实结算。
四、价格调整
(一)第一次价格调整
1.合同期间如遇食品新市场单价较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每斤(或每升)上下浮动超过0.3元及以上的,供应商或学校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按成交下浮率调整对应项食品的供应单价。如食品新市场单价较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每斤(或每升)上下浮动0.3元以内的,不予以调整食品供应单价。
调整后食品供应单价=新市场单价×(1-成交下浮率)。
2.当食品新市场单价较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每斤(或每升)下跌超过0.3元以上(不含0.3元),而供应商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学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新市场单价确定:由供应商按当期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并经五所及以上学校采购小组成员调查确定后的新市场单价。
4.调价时间:每次调价应当在上一轮调价(无论任何一种食品的调价)执行之日起满三个星期及以上方可进行下一轮调价。
(二)第二次及N次后价格调整
供应商第二次及N次后的价格调整按上述第一次价格调整条款执行,但其中新市场单价浮动对比的对像由“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改为“前一次调整价格时采购人确定的新市场单价”。本项调价要求如出现疫情期间大幅涨跌价的或出现矛盾或条款未明确的或经本次采购的2/3学校提出调价条款不适用的,由五所及以上学校采购小组成员统一意见后确定,供应商必须按确定后的条款及要求执行。
五、片区划分及供货安排
1.本次采购共计22所学校,本次采购共划分为二片区。
第一片区(9所):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青田县石溪乡学校、青田县城西实验小学、青田县水南幼儿园、青田县第二中学、青田县平演实验小学、青田县中心幼儿园、青田县机关幼儿园、青田县油竹幼儿园;
第二片区(13所):青田县华侨中学、青田县华侨幼儿园、青田县山口镇中学、青田县方山乡学校、青田县仁庄镇小学、青田县仁庄镇中学、青田县汤垟乡学校、青田县江南实验学校、青田县章旦中学、青田县阜山学校、青田县仁宫学校、青田县北山镇学校、青田县巨浦乡学校。
2.供货安排:本项目确定2名入库供应商进行供货,供货实行循环轮换制,第一轮供货安排为第1成交人供应第一片区,第2成交人供应第二片区,每学期循环轮换一次。
3.供货资格:合同期间供应商不按学校要求供货或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拒绝向学校供货等,学校将暂停其该校的供货资格一个月,供应商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将暂停其该校的供货资格二个月,暂停供货资格期满后即可恢复供应商本轮供货资格。学校在供应商被暂停供货资格期间将委托另一片区供应商进行供货。采购人在供货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对供货安排可进行适当的调整,供应商需无条件服从安排。
六、对入库供应商(成交人)要求
1.供应商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所有学校签订供货合同。
2.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要向学校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学校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3.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应当符合交通法规定。
4.供应商送货上门的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如果发现没有,学校有权取消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5.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包括已签订合同的学校),同时采购人将其从入库供应商名单中清除:
(1)供应商被3所及以上学校单方取消合同;
(2)供应商拒绝与某一所学校签订合同;
(3)供应商未按本询价文件明确的供货单价供应货物或要求学校自行提取货物或要求学校出运费等现象的;
(4)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偏远的学校送货3次及以上的;
(5)供应商被采购人暂停供货资格3次及以上的;
(6)供应商向学校提供过期、变质、不合格的食品3次及以上的;
(7)供应商有3次及以上不按要求提供货物或5次及以上未按时配送到位的。
6.供应商出现上述情形的,采购人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禁止该供应商参加下一年度的学校食品采购活动。
7.合同期间,原有入库供应商因各种原因被采购人从名单中清除的,库内实际供应商只有1家且采购人认为无法满足当前学校货物供应的,采购人有权重新进行采购并增补入库供应商,原有入库供应商无权干涉,且采购人不予以补偿任何费用。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2.1 |
采购人 |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 |
1.2.2 |
采购代理机构 |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3 |
资金来源 |
食堂经费 |
1.4 |
合格的供应商 |
见采购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 |
1.5 |
联合体询价 |
不接受 □接受 |
1.6 |
转包与分包 |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1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2.2本项目可以分包,但主体部分不得分包。本项目“主体部分”是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
1.12.3 |
核心产品 |
/ |
2.2.1 |
询价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截止时间 |
响应截止时间15天前。 |
2.2.2 |
询价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发布地点 |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http://www.qingtian.gov.cn/cgtb) |
3.2.1 |
资信及商务 文件组成 |
一、资格审查文件 1、询价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时提供); 4、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健康证复印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资信及商务文件 6、承诺函; 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8、类似业绩; 9、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者业绩的其他材料。 |
3.3 |
报价文件的组成 |
1、报价一览表; 2、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
3.4.1 |
其他文件的组成 |
1、询价保证金; 2、样品或演示讲解:无。 注:其他文件只作为响应文件组成的部分,具体内容不体现在响应文件当中。 |
4.3 |
询价有效期 |
90天 |
4.5.1 |
询价保证金 |
1.询价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2.询价保证金的形式:电汇、银行转账等形式 3.询价保证金交纳金额: 人民币20000元整 4.询价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 户名: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县分公司 账号:121022350920001333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江南支行 银行号:102343222355 |
4.6.1 |
响应文件的份数 |
(1)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2)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
5.3.1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新实训楼二楼会议室 |
5.3.2 |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
2020年08月19日09时00分 |
5.3.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是 |
7.1.1 |
询标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0年08月19日09时00分 地点: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新实训楼二楼会议室 |
7.1.4 |
评审时供应商 须携带的资料 |
1.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资料供资格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健康证; (2)询价保证金收据。 2.注意:所有原件(包括评审时打分的原件)用档案袋装好附原件清单。 |
7.3.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有关规定组建。 |
7.3.6 |
评审办法 |
本项目的评审办法是: 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详见《第六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
7.5.1 |
推荐成交候选人家数 |
详见第六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
8.4.3 |
付款方式 |
成交人根据实际需求供货,学校按照实际供货量支付货款,每月25日至31日间可到学校结一次货款。 |
9.1 |
履约保证金 |
1.供应商签订合同前一次性向所有学校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15日内学校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缴纳额度分别如下: (1)每所学校捌仟元整: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青田县第二中学、青田县华侨中学、青田县章旦中学、青田县江南实验学校。 (2)每所学校叁仟元整: 青田县石溪乡学校、青田县城西实验小学、青田县平演实验小学、青田县中心幼儿园、青田县机关幼儿园、青田县油竹幼儿园、青田县水南幼儿园、青田县华侨幼儿园、青田县山口镇中学、青田县方山乡学校、青田县仁庄镇小学、青田县仁庄镇中学、青田县汤垟乡学校、青田县阜山学校、青田县仁宫学校、青田县北山镇学校、青田县巨浦乡学校。 2.供应商违约的,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青田县第二中学、青田县华侨中学、青田县章旦中学、青田县江南实验学校之外的学校因供应商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足以处罚的,学校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上述有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的五所学校之一,学校收到通知后,有权将其名下的履约保证金转入提出方的学校,同时供应商应在款项划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原有学校额度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10.4.1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丽聪 联系电话:0578-6516229、13884339998 地址:青田县滨江国际5-3-301室 |
10.4.2 |
采购人 |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等22所学校 联系人:朱永媚 联系电话:13735999183 地址: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 |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询价文件适用于本询价文件所叙述项目的公开采购。
1.2定义
1.2.1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供应商”系指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参加询价竞争的法人。
1.2.4“监督机构”系指青田县纪委、监察局、青田县教育局等。
1.2.5“买方”系指采购人,“卖方”系指成交人。
1.2.6“货物”系指成交人按询价文件规定必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2.7“服务”系指成交人按询价文件规定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1.2.8“附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成交人必须承担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上门、免费维护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合同中未规定,但依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则,应当由卖方承担的其它义务。
1.2.9“工作日或天数”:“工作日”系指节假日除外的日历天数,“天数”系指日历天数。
1.2.10“实质性条款”系指采购需求中标明“▲”的条款、以及询价文件中含有“必须”、“应当”等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1.3资金来源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合格的供应商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联合体询价
1.5.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1.6转包与分包
1.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1.6.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1.7询价费用
1.7.1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包括取消采购任务等情况),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询价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7.2采购咨询服务费: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平均支付,代理机构出具普通税务发票,采购咨询服务费壹万捌仟元整,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1.7.3书面询价文件工本费:500元/份,售后不退。
1.7.4代理机构帐户信息
户名: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县分公司
账号:121022350920001333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江南支行
银行号:102343222355
1.7.5成交人如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缴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将标授予排名次之的成交(或预备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1.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8.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询价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应当以中文简体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
1.8.2询价计量单位,询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询价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询价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
1.9质疑和投诉
1.9.1供应商认为询价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教育系统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公告(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请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
(2)对询价文件提出质疑的,可以自询价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请在成交结果公告(包括公示、预公告、结果变更公告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
(4)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
1.9.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9.3采购人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对采购人进行调查的质疑事项, 质疑人、被质疑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1.9.4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人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限内, 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及处理决定。
1.9.5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10保密
参与采购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的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密负有保密责任,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1信用信息记录
1.11.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1.12特别声明
1.1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构成
2.1.1本询价文件的内容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公告;
(2)采购需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主要条款;
(5)响应文件格式;
(6)评审办法及标准;
(7)本项目询价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2.2询价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
2.2.1询价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当在询价文件的澄清、答疑截止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询价文件予以澄清、答疑、修改、补充。
2.2.2询价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发布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应当响应截止时间3天前,在采购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由代理机构通知其书面领取。无论因任何原因造成供应商无法查询或浏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以负责。澄清、答疑、修改、补充发出的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3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紧急澄清或公告发出时间为响应截止时间1天前。澄清、答疑、修改、补充不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延长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4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的内容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应商起同等约束作用。
3.响应文件的组成
3.1响应文件内容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信及商务文件、报价文件、其他文件三部分组成。
3.2资信及商务文件的组成
3.2.1资信及商务文件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资格审查必须按照资信及商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证明文件执行。
3.3报价文件的组成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其他文件的组成
3.4.1其他文件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供应商不按第3.4.1条要求提供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询介处理。
3.4.3其他文件只作为响应文件组成的部分,具体内容不体现在响应文件当中。
4.响应文件的编制
4.1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4.1.1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1.2供应商按本询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1.3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询价使用的实施项目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4.1.4响应文件需标注页码并单独装订成册,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2响应文件的格式
响应文件按照询价文件已提供的格式填写,无格式的自行设计。
4.3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4.3.1询价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询价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询价有效期应当不少于询价文件中载明的询价有效期。
4.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4.3.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询价保证金被不予返还。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询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在延长期内,询价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返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4.4供应商报价
4.4.1供应商报价应当按照询价文件中相关格式填写。
▲4.4.2供应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价格,合同价已包括货款、工人工资、运费、配送费、食品安全责任险、意外险、利润、税金、采购代理咨询费等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在编写响应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凡供应商漏报的各种风险因素均视为已包含在供货单价中,数量按实结算。
4.4.3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4.4.4供应商报价前应充分了解当地的市场行情,拒绝恶性竞争。
4.5询价保证金
4.5.1询价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5.2供应商必须按照第4.5.1项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
4.5.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询价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
4.5.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询价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询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有串通询价行为的;
(6)严重扰乱本次采购程序的;
(7)其他严重扰乱现场采购活动及程序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5.5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禁止该供应商参加学校食品采购活动。
4.6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响应文件的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提供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4.6.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盖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4.6.3询价文件规定地方需要签名和/或盖章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在相应位置签名和/或盖章,供应商应当写全称。
4.6.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包装
5.1.1供应商应当按照资信及商务文件、报价文件二部分分别密封封装,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5.1.2响应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
(1)项目名称:
(2)采购编号:
(3)标段:(若有)
(4)响应文件名称:(资信及商务文件\报价文件)
(5)供应商:
(6)供应商地址:
(7)邮编:
(8)“在xxxx年x月x日x时x分之前不得启封”
5.1.3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5.2响应文件修改和撤回
5.2.1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后的新递交响应文件应当按本询价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5.2.2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有权禁止该供应商参加学校食品采购活动。
5.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5.3.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5.4响应文件澄清、说明、补正
5.4.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4.3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6.询价无效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询价。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询价,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审结束之前进行修改、说明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说明或者补正响应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询价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响应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响应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6.1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供应商超出经营范围的;
(2)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规定进行盖章、签字的,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2)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内容的,或者内容虚假的;
(3)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严重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4)询价有效期、供货时间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
(5)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除报价文件外出现报价的;
(7)法律、法规及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如实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响应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的;
(2)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询价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负偏离的;
(3)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文件的;
(4)与其他参加本项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相同连续20行以上或者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
6.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询价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2)经评委计算的询价总价超过采购人市场总价或低于采购人市场总价的80%;
(3)供应商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4)报价文件内容与对应技术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或者出现重大偏离的;
(5)报价(包括单项报价或询价总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或者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未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其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评委不认可的。
(6)其中有一项未报价的均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询价,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询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5)不同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6.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询价响应视为无效
(1)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
(2)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7.询标、评审及定标
7.1询标
7.1.1询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5.3.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和第5.3.1项规定的地点公开询价活动。
7.1.2询标准备
(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第7.1.1条进行询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询标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到场及签到的或未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视同放弃询标监督权利、认可询标结果,不得对询标过程及询标结果提出质疑。
7.1.3询标程序
(1)宣布询标纪律;
(2)公布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主持人宣布询标会的人员姓名;
(4)供应商填写《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5)开启资信及商务标,并宣布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份数;
(6)采购人或评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7)主持人宣布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8)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9)评标委员会对资信及商务标进行评审(包括打分);
(10)开启报价文件,并宣布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报价及价格优惠或修正;
(11)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询标记录上签字;
(12)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打分);
(13)主持人宣布资信及商务标、报价文件评审(得分)情况;
(14)顺序排序: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
(15)评标委员会起草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确定成交人;
(16)主持人宣布有效供应商的评审结果以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或确定成交人;
(17)询价结束。
7.1.4询标时供应商须携带的资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资格审查
7.2.1资格审查的内容按照第3.2.2条规定执行。
7.2.2资格审查小组按照第7.2.1条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7.2.3资格审查时,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或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7.3评审
7.3.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3.2评审规定
(1)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信及商务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有疑问,将对供应商进行询标,供应商要向评标委员会澄清有关问题,并最终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供应商全权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响应文件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判。
(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包括单项报价或询价总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或者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充分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其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评委不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询价处理。
(3)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办法中的价格分计算公式计算出各供应商的价格分,并指定专人进行计算复核。
(4)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办法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确定成交人,同时起草评审报告。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评标委员会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现场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报告提出的疑问。
7.3.4错误修正
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7.3.5评标纪律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
(2)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
(4)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5)在评审过程中撤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7.3.6评审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7评审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有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7.4确定成交
7.4.1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经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推荐成交候选人家数:见第六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7.4.2成交排序:见第六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8.成交和合同
8.1成交
8.1.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交采购人确认。
8.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
8.1.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所有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8.1.4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按照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次之的成交(或预备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1)成交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2)经质疑,采购人审查确认因成交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
8.1.5若排名次之的成交(或预备成交)候选人也有本须知8.1.4条情形之一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采购。
8.2追加采购合同标的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8.3成交结果
8.3.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8.3.2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8.3.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8.4合同签订
8.4.1成交人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所有学校签订供货合同。
8.4.2如成交人不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按成交人违约处理。
8.4.3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履约保证金
9.1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必须按本条规定的要求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9.2如果成交人未按第9.1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询价保证金,并有权将标授予排名次之的成交(或预备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询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9.3在履约期间,成交人不履行询价文件和响应文件规定及相关承诺的,采购人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9.4合同履约金在成交人完成履约责任后无息退还。
10.其他事项
10.1本询价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询价文件中另有标注的按其注明执行。
10.2询价文件编制依据和解释权。
本询价文件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以及参照国家、省、地方现行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编制,凡属询价文件未规定内容将参照国家、省、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询价文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0.3采购代理机构对定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10.4通讯地址:
10.4.1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采购人或学校):
乙方(成交人或供应商):
1.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青田县鹤城山口组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采购(二次)的采购结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本项目采购所做的响应文件,乙方必须完全按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和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
2.合同文件
2.1 本合同条款和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2.2 成交通知书;
2.3 供应商在询标时的书面承诺;
2.4 响应文件;
2.5 补充文件;
2.6 询价文件;
上述所指合同文件应认为是互相补充和解释的,但是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其所列内容先后顺序为准。
3.合同价款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元) |
供应单价(元) |
规格、品牌、品质 要求 |
1 |
||||||
2 |
||||||
3 |
||||||
4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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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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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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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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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价(评审时确定)= 询价总价(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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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下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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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成交下浮率=(市场总价-询价总价)/市场总价×100%,该计算式中的询价总价按成交人调整后的实际供货单价进行计算,在合同实施期间需进行价格调整的,成交人的成交下浮率按按此条款执行并保持不变。 |
3.1供应商供货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货款、工人工资、运费、配送费、食品安全责任险、意外险、利润、税金、采购代理咨询费等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在编写响应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凡供应商漏报的各种风险因素均视为已包含在供货单价中,数量按实结算。
3.2乙方根据实际需求供货,甲方按照实际供货量来支付货款,每月25日至31日间到学校结一次货款。
3.3乙方提供货物清单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收到税务发票后10日内支付款项。
4.供货要求
4.1供货期限:本次供货的合同时间为二学年(2020-2021学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学校食堂如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取消自主经营模式的,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补偿供应商任何费用。
4.2供货方式:供应商根据学校提出的货物需求,以及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的配送到学校。
4.3货物验收:供应商每次送货到学校,经校方现场验收核对,货物的品种或质量或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校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更换到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供货数量及金额:供应商供货时按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供应,供货金额以各校实际结算的数据为准。采购人不保证最低供应数量和采购金额,相关风险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
4.5供货地点:各指定学校内仓库。
4.6供货质量:供应商所供应的食品应当是准予上市销售的,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4.7安全问题:供应商因提供的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赔偿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价格调整
5.1第一次价格调整
1.合同期间如遇食品新市场单价较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每斤(或每升)上下浮动超过0.3元及以上的,供应商或学校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按成交下浮率调整对应项食品的供应单价。如食品新市场单价较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每斤(或每升)上下浮动0.3元以内的,不予以调整食品供应单价。
调整后食品供应单价=新市场单价×(1-成交下浮率)。
2.当食品新市场单价较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每斤(或每升)下跌超过0.3元以上(不含0.3元),而供应商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学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新市场单价确定:由供应商按当期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并经五所及以上学校采购小组成员调查确定后的新市场单价。
4.调价时间:每次调价应当在上一轮调价(无论任何一种食品的调价)执行之日起满三个星期及以上方可进行下一轮调价。
5.2第二次及N次后价格调整
供应商第二次及N次后的价格调整按上述第一次价格调整条款执行,但其中新市场单价浮动对比的对像由“评审时确定的市场平均单价”改为“前一次调整价格时采购人确定的新市场单价”。本项调价要求如出现疫情期间大幅涨跌价的或出现矛盾或条款未明确的或经本次采购的2/3学校提出调价条款不适用的,由五所及以上学校采购小组成员统一意见后确定,供应商必须按确定后的条款及要求执行。
6.片区划分及供货安排
6.1本次采购共计22所学校,本次采购共划分为二片区。
第一片区(9所):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青田县石溪乡学校、青田县城西实验小学、青田县水南幼儿园、青田县第二中学、青田县平演实验小学、青田县中心幼儿园、青田县机关幼儿园、青田县油竹幼儿园;
第二片区(13所):青田县华侨中学、青田县华侨幼儿园、青田县山口镇中学、青田县方山乡学校、青田县仁庄镇小学、青田县仁庄镇中学、青田县汤垟乡学校、青田县江南实验学校、青田县章旦中学、青田县阜山学校、青田县仁宫学校、青田县北山镇学校、青田县巨浦乡学校。
6.2供货安排:本项目确定2名入库供应商进行供货,供货实行循环轮换制,第一轮供货安排为第1成交人供应第一片区,第2成交人供应第二片区,每学期循环轮换一次。
6.3供货资格:合同期间供应商不按学校要求供货或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拒绝向学校供货等,学校将暂停其该校的供货资格一个月,供应商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将暂停其该校的供货资格二个月,暂停供货资格期满后即可恢复供应商本轮供货资格。学校在供应商被暂停供货资格期间将委托另一片区供应商进行供货。采购人在供货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对供货安排可进行适当的调整,供应商需无条件服从安排。
7.对入库供应商(成交人)要求
7.1供应商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所有学校签订供货合同。
7.2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要向学校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学校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7.3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应当符合交通法规定。
7.4供应商送货上门的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如果发现没有,学校有权取消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5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包括已签订合同的学校),同时采购人将其从入库供应商名单中清除:
(1)供应商被3所及以上学校单方取消合同;
(2)供应商未在本条款规定期限内与所有学校签订合同或拒绝与某一所学校签订合同;
(3)供应商未按本询价文件明确的供货单价供应货物或要求学校自行提取货物或要求学校出运费等现象的;
(4)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偏远的学校送货3次及以上的;
(5)供应商被采购人暂停供货资格3次及以上的;
(6)供应商向学校提供过期、变质、不合格的食品3次及以上的;
(7)供应商有3次及以上不按要求提供货物或5次及以上未按时配送到位的。
7.6供应商出现上述情形的,采购人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禁止该供应商参加下一年度的学校食品采购活动。
7.7合同期间,原有入库供应商因各种原因被采购人从名单中清除的,库内实际供应商只有1家且采购人认为无法满足当前学校货物供应的,采购人有权重新进行采购并增补入库供应商,原有入库供应商无权干涉,且采购人不予以补偿任何费用。
8.履约保证金
8.1签订合同前,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提交 的履约保证金,否则,乙方的询价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履约责任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8.2乙方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间,乙方不履行询价文件及合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甲方可以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8.3乙方违约的,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青田县第二中学、青田县华侨中学、青田县章旦中学、青田县江南实验学校之外的学校因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足以处罚的,学校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上述有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五所学校之一,学校收到通知后,有权将其名下的履约保证金转入提出方的学校,同时乙方应在款项划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原有学校额度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违约行为
9.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⑴ 逾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
⑵ 交付货物的规格、质量等跟乙方的响应文件中相关承诺存在着不符,并私自降低货物的规格、质量等。
⑶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只履行部分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⑷货物供应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⑸乙方未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供应以下食品: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⑤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⑥超过保质期限的。
⑹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9.2甲方有下列行为将作为违约:
⑴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或逾期延迟验收。
⑵ 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按每次贰仟元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校上一年度该类货物总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五。逾期超过5次及以上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第9.1条第⑵款时:一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货物,而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而造成交付延期的,则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二是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三是甲方也可以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予返还其履约保证金,并追加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10.3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第9.1条第⑶-⑹款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予返还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4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第9.2条时(非甲方原因除外),甲方应按每日壹仟元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校上一年度该类货物总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五。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1.2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
12.争议及仲裁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3.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13.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4.合同修改
14.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5.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