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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关机关服务中心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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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蔬菜副食配送合同

招标详情

食堂蔬菜副食配送合同

2020-08-13

一、合同编号: 2020001

二、合同名称: 食堂蔬菜副食配送合同

三、项目编号: SZGXZS2020036

四、项目名称: 舟山海关机关服务中心食堂蔬菜副食配送定点招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舟山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地 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联系方式: 0580-2080697

供应商(乙方):浙江七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七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浙江七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蔬菜副食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合同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按合同要求

主要标的单价:按合同要求

合同金额: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0-04-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0-08-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舟山海关机关服务中心食堂蔬菜副食配送定点招标项目中标公告

附件:

  • 舟山海关食堂蔬菜副食配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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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关食堂蔬菜副食配送合同


采购人(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配送商(乙方浙江七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投标,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配送服务期限

配送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止。

二、配送范围品种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品质保证、价格合理的米、面、油及蔬菜、调味料等副食品配送服务,并确保交易公平。

三、配送质量要求

乙方为甲方配送的所有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农副产品,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新鲜绿色,质量优良,符合卫生健康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印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定期不定期对供应蔬菜副食品的质量抽查和检验。

四、配送数量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每日需求,按时据实配送,确保不缺斤少两。

五、配送价格核定

每次配送确定一次价格。以舟山市定海南珍菜场公布的即时最新零售价格为标准,优惠率不低于18%。

六、配送时间地点

甲方每个工作日12点前,通过电话、信息或微信等方式,将次日食堂配送的产品品名及数、质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分装配送。

2、乙方应根据甲方采购订单,于每天上午7:30分前将配送物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配合做好清点、过秤、签字确认等工作。

七、配送车辆要求

配送车辆为蔬菜副食配送专用车辆。车体内外干净整洁,不得人货混装,配送人员须持健康证,乙方自行负责配送车辆及人员安全。

八、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该保证金用于采购食堂原材料质量安全保证及按时供货。保证金于合同期满且无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后无息退还。若有违反下列合同条款行为的,按合同约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赔付的款额后,余款无息退还。若有不足扣款的金额,由乙方补足。

违约处理方法

1、价格违约:若供应价(扣除下浮比例后的价格)高于承诺的优惠价格(优惠舟山定海南珍菜场零售价18%一个月内,第一次发现,扣除当日伙食单位货款的10%;第二次发现,扣除周货款的10%和5000元履约保证金;第三次发现,扣除当月货款的10%和10000元履约保证金;每发现一次供应价等同或高于市场零售价,则扣除20000元履约保证金,三次以上立即解除合同,且3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副食采购招投标。

2、数量违约:乙方应按预约计划配送。若发现某品种供应副食存在实际供应比供货单据短少5%以内,则按实际数量结算若发现某品种供应副食存在实际供应比供货单据短少5%至10%,则当日此供应品种零价供应;若发现某品种供应副食存在实际供应比供货单据短少10%至15%,则当日所有副食品零价供应;若发现某品种供应副食存在实际供应比供货单据短少15%以上,则该周副食品零价供应。

若发现供应副食存在实际供应比预约计划少5%以下,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若少5%以上,应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补足。如发现乙方存在主观故意或不予补足,第一次发现,扣除当日货款的10%;第二次发现,扣除本周货款的10%;第三次发现,扣除当月货款的10%和3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合同,且3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副食品招投标。

3、质量违约:若所供副食品出现以次充好、变质、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时,乙方要及时予以更换。如乙方存在主观故意、不予更换或者没有履行好检验职责的,第一次发现,扣除当日货款的10%;第二次发现,扣除本周货款的10%;第三次发现,扣除当月货款的10%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合同,且3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副食品招投标。如因副食品质量不达标引起的食物中毒,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全责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永久取消参与甲方副食品采购招投标资格。

4、服务违约:乙方未按时送达,影响甲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一个月内,第一次发现,扣除当日货款的5%;第二次发现,扣除本周货款的5%;第三次发现,扣除当月伙食单位货款的5%和3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合同,且3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副食品招投标。

九、履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采购订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品牌等商品信息应表述准确。

2、甲方在乙方配送过程中应给予积极配合,为乙方食品装卸提供便利条件,故意刁难。

3、甲方在食品验收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订单要求,保质保量按时配送食品,所提供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和要求。

2、乙方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十、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配送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甲乙双方对账签字确认后,乙方按确认数额向甲方开具上月所配送货款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账至乙方下述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宁东支行;账号:332006274018010063260.

若履行期内,乙方的银行账号发生变更,则以乙方书面通知的银行账号为准。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货款至本协议约定银行账号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的其他账号,否则即视作甲方未支付货款。

十一、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并出具书面补充协议,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附件:招标文件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舟山市临城海景道555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字日期: 年

乙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合同签订所在地: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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