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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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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20年08月13日 19:00

一、项目编号: HRL-ZC-2020-013
采购计划编号:2020NCZ(YC)000724

二、项目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联系电话 中标(成交)金额(元)
宁夏兴盛鼎益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雅安公寓3号楼1单元602室 15009609920 1388434.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标的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其他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详见中标公告+附表 详见中标公告+附表 1 1388434.00

五、评审专家名单: 李军、张丽、牛志文、赵娟、吴俊。
采购人代表: 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9273.00元。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2020年08月14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情况:经综合审查,两家投标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其他八家投标商均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2.项目服务时间:项目合同签订后14天(日历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
地 址: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1号
联系方式: 095156710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北京路交叉口新新大厦309室
联系方式: 0951-8560802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杨根旺
电话: 0951-5671061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毛雨涵
电话: 0951-8560802

十、附件

招标文件 *:

文件
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确定版).docx
中标公告+附表.pdf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代理机构 : 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08-13

货物类)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

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2020NCZ(YC)000724

项目编号: HRL-ZC-2020-013



采购人: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



代理机构: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

20207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受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委托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1、采购计划编号:2020NCZ(YC)000724

2、项目编号:HRL-ZC-2020-013

3、项目名称: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部分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4、采购预算:178.00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178.00万元。

%1、 采购内容及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预算金额(万元)

简要规格描述

备注

1

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

一批

178.00

详见招标文件

注:详细参数、内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1、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3)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4) 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 2020 年 1 月至开标时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纳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缴纳记录或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予以证明);

(5)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6) 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章)

(7) 须提供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注:具体要求请各投标商以招标文件为准。

%1、 获取招标文件:

8.1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0-07-13日至2020-07-20日 17:00:00。

8.2 招标文件获取:持锁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8.3 方式:电子下载.

8.4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ggzyjy.org)、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

%1、 采购文件售价:0 元。

%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08-03日 13:3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ggzyjy.org)同时发布。

%1、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报名时间同步)。

%1、 其他补充事宜:请各投标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以上网站“变更补遗”公告栏。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变更补遗”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遗、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否允许分包或转包:否

15、 采 购 人: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

联 系 人:杨根旺

联系电话:0951-5671061

     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1号

16、采购代理机构: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毛雨涵

联系电话:0951-8560802

邮 箱: nxhrl163@163.com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北京路交叉口新新大厦309室



代理机构: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公司发布日期:2020年7月1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名 称: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

联系人:杨根旺

电 话:0951-5671061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1号

2

代理机构

名 称: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雨涵

电 话:0951-8560802

邮 箱:nxhrl163@163.com

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北京路交叉口新新大厦309室


3


采购预算

1、本项目预算为178.00万元。

2、供应商应有明确报价,超过预算或者无报价投标的,投标无效。

3、资金来源:来自财政厅、教育厅项目资金。

4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按合同约定

5

是否有最高限价

178.00万元


6

供应商应具备的特殊

要求

7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8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9

项目相关内容

1、 项目交付期:项目合同签订后15天(日历日)

2、 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

3、服务地点:需方指定。

4、售后服务:按合同约定。

5、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

6、人员要求:合同约定。

10


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不允许转包分包。工作过程中如有转包分包单位,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视为无效,顺延至本标段排名第二的单位,附承诺书。

11

是否召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12

是否召开现场考察

不召开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

60日历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14

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2、投标文件副本 5 份;

3、电子版各 1 份(带有投标商鲜章的PDF及word格式版本各壹份)

注:纸质版投标文件的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组成。

15

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

16

是否允许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与融资担保


17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 15 天

18


投标保证金

1、缴纳金额:叁万伍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为网上报名系统自动产生,投标单位按系统提示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2、步骤: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接上面步骤,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账号及相关信息,请按系统提示缴纳投标保证金;

3、投标商需充分考虑保证金缴纳时间段内的银行处理业务时间以及节假日等客观因素,确保在工作日及时汇出并保证按时到账。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时间以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核实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0年081213:30前。

4、退付投标保证金一律按照各投标商缴款的账户原路径退回。

注:

①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②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供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壹份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9


接收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 接收投标时间(北京时间):

2020年0812日下午 13:00 至 13:30时整。

2、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2020年0812日下午13:30时整。

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20

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银川市市民大厅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金凤区阅海中央商务区万寿路东侧,沈阳路与大连路中间C座7楼)。

21

本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样品

22

现场信用记录查询

1、信用查询时间:2020年0812日下午13:30时至开标会议结束

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无效,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并随招标档案保存。

23

资格审查材料

(具体要求以《第三部分资格条件材料》为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 2020 年 1 月至开标时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纳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缴纳记录或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予以证明);

(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内);

(6)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内;

(7)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

24

评标方法

本项目适用综合评分法

25

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

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

26

其他必要内容

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您所参与的项目信息公告与相关的项目内容。因为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

调整内容只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 (澄清、补充等或补遗文件等内容)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27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还投标文件。

28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请汇至:

户 名:宁夏鸿瑞隆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000140100003107

开户行:宁夏银行火车站支行

29

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按中标金额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




二、投标人须知内容

1、 总则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

1.1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供应商)

1.3.1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4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5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2. 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3. 招标范围

详细要求见本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

4. 适用法律法规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5. 时间:北京时间

6. 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6.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6.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联合体投标

7.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2联合体投标

7.2.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权利义务, 该协议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7.2.2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并承担连带责任。

7.2.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7.2.4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协调联合体内部工作。

7.3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7.3.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项目的相关规定。

    7.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7.3.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7.3.4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7.3.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 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服务须满足的条件

8.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8.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8.3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8.4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8.5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或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进口产品规定

9.1采购涉及进口产品,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相关规定。

9.2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9.3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或投标产品的原产地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标前答疑会及踏勘

10.1标前答疑会

10.1.1依据项目需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将组织标前答疑会(详见须知前附表)。

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2踏勘

10.2.1依据项目需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详见须知前附表)。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2.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2.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相关人员承担有关责任和损失。投标人并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开支自行承担。

10.2.4如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以具体的情况而定协商认定后费用自理。

11、投标保证金

11.1本项目投标人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提供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壹份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3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3.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因为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3.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采用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形式缴交,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1.4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划账形式提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标保证金金额及账户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②投标人必须保证资金以其投标人的名称(以总公司名义投标,而以分公司或子公司汇款无效)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前汇入到保证金专用账户(以银行到帐为准),可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提交,但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包括以存现方式)提交,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11.5如项目出现分包、分标段情况的,投标人必须按包号、标段号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11.6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③《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前提交,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11.7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

11.8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③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④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⑤投标人提供虚假情况质疑投诉;⑥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2、投标截止日期

1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2.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

12.2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3、项目的履约验收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 进行。对于如软件开发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

1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15、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16、其他行为

16.1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 3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①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单位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6.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在同一标段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16.4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6.4.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公司);

16.4.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6.4.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6.4.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6.4.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6.4.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6.4.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6.4.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6.4.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6.4.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6.4.11处于账户冻结、财产被接管、财产被设定他项权利、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或破产状态,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4.12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以及受到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16.4.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4.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6.4.15在近三年内投标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16.4.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部分 投标人须知

部分 投标 文件

部分 招标文件

部分 :采购需求

部分 :开标与评标

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

部分 :质疑与投诉

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3、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投标无效处理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相关公告(变更、延期、补遗等)

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公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或答疑文件文件为准。

5、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5.1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第四部分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一、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法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3、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 2020 年 1 月至开标时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纳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缴纳记录或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予以明);

4、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

5、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5日内)(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