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中山区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
2020/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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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HFCG2020-0705)
招 标 人:大连市中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人:辽宁宏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 录
投标邀请函…………………………………………………………………0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06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28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31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37
附件1评标方法 …………………………………………………………60
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 ……………………………………………………63
附件3资格性评审表 ……………………………………………………64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中山区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9月16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FCG2020-0705
项目名称:中山区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0.66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0.66万元
采购需求:中山区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注:1.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投标人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3. 本次招标文件中的“▲冷热水龙头”必须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声明函》与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资料(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完成本项目供货能力的投标人。
注: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5)投标文件提交当日无法完成信用信息查询的,投标文件将被封存,待查询工作完成后,依法继续进行评审。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08月20日至2020年08月27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各投标人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系统中自行下载
方式:在线免费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9月16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5楼第(2)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单位如愿参加投标,必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注册链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c0583db4-6d9f-446b-8049-a36ab580efd7&CategoryNum=073003。
2.注册成功的投标单位: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输入账号密码后,选择“供应商”——>“进入大连市平台”——>“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 “+(操作)”——> “新增报名” ——> “打印回执码”。
3.投标单位须办理CA锁,使用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签章。CA锁办理链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e53328d5-0e47-4b01-b335-755f71735763&CategoryNum=076001。
4.投标单位通过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会员登录并在“填写投标信息”菜单中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链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e4dd412f-504c-4cfa-b060-308ce896c5ee&CategoryNum=075。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连市中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65号
联系方式:0411-825658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宏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5号香洲大饭店802室
联系方式:0411-836127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新
电话:0411-83612745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中山区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FCG2020-0705 招标内容:中山区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
2 |
招标人名称: 大连市中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3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购预算:20.66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4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元人民币;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截止到开标前缴纳。 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1)电汇 (2)银行转账(3)银行保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线上账户名称:辽宁宏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线上收款银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钻石湾支行 线上收款账号:810002209000966001591 大连银行联系电话:0411-88806379 投标保证金要求:1、投标保证金只接受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出,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现金、支票形式不予认可),汇款备注中需注明单位名称和款项用途,填写“HFCG2020-0705保证金”字样。 2、开标现场线上核验投标保证金缴纳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保函:投标保证金采用线上保函的,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线上保函办理(保函应自投标保证金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可办理银行电子保函和保险电子保函的机构名单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http://ggzyjy.dl.gov.cn/)查询,联系人:赵放,联系电话:0411-65850930。 开标现场线上核验保函不符合要求者按未办理处理。 注意事项: 1、缴纳方式为网上银行,不支持第三方如支付宝,微信等付款方式。 2、网上支付保证金建议在工作日 8:00 至 16:00,网银转账,请选择普通模式,不能使用加急等模式。投标人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 24小时进行缴纳,过期按照未缴纳处理。 3、开标现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4、开标时须携带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证明,以备查。 备注: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按本文件规定应不予退还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6 |
投标文件形式: (一)投标人必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会员入库通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af279927-7b88- 40ca-9e68-6b8aa015b4b8&categoryNum=073003 (2)电子标的项目投标人需要办理CA锁,使用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CA锁办理通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bd989ebc-3456-4e3e-a396-b749cedae2ae&categoryNum=073003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xzzx/ 注:投标人请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制作投标文件。 (二)电子版投标文件数量及封装要求: 1、投标单位需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工具软件下载里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程序制作投标文件,并使用 CA锁进行签章,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人CA锁签章,无投标人CA锁签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本项目以CA锁在线解密。要求投标单位开标前将生成的文件格式为.dltf(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端,并进行模拟解密成功,开标现场需将解密成功的CA锁带至现场进行解密。因投标人未携带CA锁或现场解密不成功,自行承担后果。 注:制作电子标书时如遇到需要签字而电子版无法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好后扫描至电子标书。 |
7 |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9月16日13:30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0年09月16日13: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5楼第(2)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
8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9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完成本项目供货能力的投标人。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5)投标文件提交当日无法完成信用信息查询的,投标文件将被封存,待查询工作完成后,依法继续进行评审。 |
10 |
项目完成时间、质保期及实施地点: ★项目完成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 质保期:提供一年免费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 项目实施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
11 |
踏勘说明: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行承担,并根据踏勘的具体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
12 |
★付款方式: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完成支付程序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的百分之五(5%)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支付方式为支票、电汇等财政认可的方式。 |
13 |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报价是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供货、安装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及安装调试阶段的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内容。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招标范围内调试、验收、第三方检测等直至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后续服务费用、不可预见风险等费用。投标人应充分估算设计任务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充分考虑可能的市场风险以及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为实现合同的目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不可预见风险、责任、投标人为自己的雇员、财产等所做的人身和财产保险费用,以及第三方责任险和参与投标所发生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包含招标文件未列出,但投标人认为完成本项目必须列支的有关费用。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14 |
核心产品:“餐椅”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
15 |
其他要求: 1、“★”条款为必须满足条款,如不能满足,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未标记“★”号的为非实质性要求,未响应非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仍为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
16 |
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须向辽宁宏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中标金额1.5%的代理服务费。 户名:辽宁宏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大连银行大连长江路支行 账号:800302208003104 (注:此账号只作为中标人缴纳代理服务费使用,缴纳投标保证金请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进行缴纳) |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一)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
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要求,其他要求如下:
1.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5.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四)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10%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仅适用于接收联合体的项目)
5.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按中小企业产品报价占联合体报价比例计算。
6.小微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7.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大财采【2020】240号)文件要求,鼓励招标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⑥上述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①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②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监狱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其中的一种的,其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取小微企业扣除率、监狱企业扣除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率中的较大值。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六)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3.对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同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微型企业或其中的一种的,其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取小微企业扣除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率、监狱企业扣除率中的较大值。
4.监狱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七)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大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的货物如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产品,按以下要求执行: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列入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包括强制采购产品和优先采购产品。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品目清单进行实时调整。在调整公布最新一期品目清单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在发布之后开展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最新的品目清单执行。
3.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可以是认证证书复印件,也可以是法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认证证书,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明应与所投产品、产品类别保持一致,否则视为认证证明无效。
4.投标人应同时提供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声明函》与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才能享受节能环保优惠政策。
5.拟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投标产品价格给予3%的加分,对技术项目给予3%的加分。
6.对于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分别享受优先采购政策。
(八)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参加大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可使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2.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评标办法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附件3 资格性评审表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2.在投标截止期前,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任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决定,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
(二)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2、4、5项为投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缺少任意一项,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规格及技术响应表;
4.技术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服务承诺书;
7.投标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件。
(四)投标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投标报价应包括:
(1)货物单价,是指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等费用;
(2)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表要求的包装、安装、调试、验收及售后服务等费用;
(3)投标总价中必须包括货物送达实际供货地点的运输、保险改造等费用。
3.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五)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六)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服务所承担的维护、升级及后续保障等义务。
(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
(七)证明货物服务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维修、保养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3.在开标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或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况如下:
(1)中标人未将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送达代理机构存档;
(2)因对方银行账户问题导致退票,联系投标人后,投标人没有及时告知详细完整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及时退还;
(3)已开出保证金返还支票,领取后没有及时存入;
(4)中标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将此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将保证金扣除实际应缴代理服务费后退还剩余部分,由此产生的可能影响中标人信用、信誉等情形的结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由投标人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
6.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4)中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九)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十)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一定要使用.dlzf或.dlcf格式的招标文件创建投标文件,生成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为.dltf(加密)和.ndltf(不加密)。
2.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上传.dltf(加密)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各投标人须携带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锁进行解锁。如因投标人未上传或未携带生成本项目投标文件使用的 CA 锁或上传错误文件,造成网上投标文件不能提交或解密失败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制作电子标书时可用电子签章,如遇到需要签字而电子版无法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好后扫描至电子标书。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单位的行政公章(加盖投标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视为无效投标)。
5.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截止时间
1.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二)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3.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4.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6.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7.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本项目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专业经济、技术资格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三)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招标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招标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资格审查通过后,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盖章、签署、标注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3)投标文件无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的(授权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本人的除外);
(4)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金额不足的;
(5)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7)有作假行为,提供虚假获奖证书等资信证明资料的;
(8)附有不合理的条件的;
(9)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10)投标人所提供服务在需求等方面实质上不响应项目需求要求的;
(11)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
(12)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中“★”项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13)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范围、服务质量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6.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7.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8.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六)串标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评标原则及方法:
1.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评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3.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1。
5.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分法,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8.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9.评标委员会对经过初步评审为合格有效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打分时保留2位小数,每人一份评分表,并签名。
10.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出顺序,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1至5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八)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包括资质、业绩等),如发现舞弊行为,即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送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
5.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定标
中标的标准
1.评标委员会将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服务期限,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
六、授予合同
(一)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后审
1.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确认,可以进行资格后审,包括实地考察或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果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后认为其无履行合同能力,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2.上述审查将考虑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能力并基于中标候选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资料。
3.如果有必要,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技术询问,或对其所选货物、竣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招标人还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同类项目有关价格进行考察。如果在质量和服务要求相同的不同项目中,相同的维护价格偏差很大,招标人有权利质疑和询问,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5.如果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将被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在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并被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
(三)中标通知书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公告中标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中标公告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四)签订合同
1.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为该书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合同,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续签说明:在下一年度预算能保障、服务内容与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同意,经财政批准后,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次,期限为一年,最多可续签两次,续签的合同须送交中山区采购办备案。
(五)履约验收
验收标准:招标人按照合同、招标文件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的验收报告,与采购资料一并存档。验收报告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验收程序:招标人成立验收小组,验收时双方需按照合同条款逐项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六) 质疑须知:
1.概述
(1)质疑投标单位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2)投标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单位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质疑提出的时间要求
(1)投标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潜在投标单位已依法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算起。
(2)投标单位在法定质疑期内须按要求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重复提出的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3.质疑函的要求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