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中标(成交)公告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于2020年08月20日就住宿和餐饮服务项目编号:HY-2020-CG-06,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住宿和餐饮服务
批准文件编号:满财购准字(电子)[2020]0075号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价格:
包号 |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附件材料 |
---|---|---|---|---|---|
1 | 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1 | 详见采购需求清单。 | 3600000 | |
1、供应商: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5楼A-M ;中标金额:3600000元。 |
请中标供应商在公告期间到我单位领取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公告时间:
2020年08月20日 — 2020年08月21日
四、评委:
刘凤江、綦占军、苏慧忠
如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中标结果公示有效期内,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有关质疑的规定向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满洲里市尚都国际高层四一单元804
邮政编码:0214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7748294433
采购单位名称: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满洲里市党政机关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021400
联系人:綦先生
联系电话:0470-6262806
相关附件: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08月21日
备注:采购方式涉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成交结果公告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
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批准编号:满财购准字(电子)[2020]0075号
项目编号:HY-2020-CG-06
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单位: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3日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3
采 购 公 告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投标须知 13
第二章 采购需求清单 31
第三章 招标内容与要求 32
第四章 评标办法(评审标准) 38
一.评标原则 38
二.评标办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相关要求 40
三、 具体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46
四、评审办法 48
第五章 投标(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50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参考格式 86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91
质疑函范本 91
投诉书范本 93
第八章 其他 95
第一章 基本要求
采 购 公 告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受采购人委托的代理事项范围内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服务活动。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 HY-2020-CG-06
三、政府采购批准编号:满财购准字(电子)[2020]0075号
四、服务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采购地点:党政机关大楼食堂
六、采购人: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八、采购内容及采购预算(投标限价):
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投标限价):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小写3,600,000.00元。
九、服务期或供货期:三年。
十、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十一、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还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2、本次采购招标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个体或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查询时间未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以投标人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搜索结果的网页截图为准,查询方式为:展开“高级检索”一栏,在“案由”中选择“刑事案由”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搜索内容中输入投标人全称、被查询人员姓名(不允许多个被查询人员姓名叠加搜索)进行查询。否则,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将拒绝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7-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如2019年度未出则提供2016年-2018年)(成立时间晚于时间要求的,提供成立后即视为有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企业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二、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可在2020年08月04日至 2020年08月1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 11:30 时,下午 2:30— 5: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洲里市尚都国际高层4一单元804)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投标人登记表》,并领取招标文件。
报名时,报名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4、《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查询截图;
5、近三年(2017-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如2019年度未出则提供2016年-2018年)(成立时间晚于时间要求的,提供成立后即视为有效);
6、提供近一年企业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
7、其他材料。
注:(1)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胶装成册 2 份,资格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接收。
(2)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彩喷件一律不视为原件。
(3)证件的复印件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接收。
十三、采购人、投标人、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的,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携带至采购公告中指定的开标地点。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迟到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开标现场确认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竞争性谈判、磋商和单一来源方式的,投标人应携带纸质最终报价单,开标时无需递交。评审开始后,根据谈判、磋商、洽谈小组要求递交。
(二)其他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87号)第八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对投标人投标咨询,集中采购机构均不予答复。
十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前24个小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开户行、账户信息、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布该项目采购公告中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金额和对应的账号存入保证金。如投标人参加多个标段投标,需按标段的金额和账户分别存入。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金额和截止时间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中信息为准。
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河东支行
项目名称 |
金额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10000元 |
0607030109200013343 |
说明:1、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保证金。
2、节假日、双休日银行不受理缴纳保证金业务。
3、保证金计算方法:保证金数额以项目预算价为基数,按2%收取。
4、保证金需一次性存入账号,禁止分笔打入。
十五、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满洲里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十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年8月20日9点30分(以北京时间为准)
十七、开标地点:满洲里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十八、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人联系人:綦先生
联系方式:0470-6262806
采购人地址:党政机关大楼食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满洲里市尚都国际高层四一单元80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郝先生
联系方式:15849061919
2020年8月3日
邀 请 书
参加本采购项目竞标的合格供应商:
一、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详见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二、凡符合采购公告要求,按照采购公告要求提交报名资料,通过报名审核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为本采购项目的竞标人。
三、响应文件使用简体中文编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签章,无论成交与否,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四、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 2020年8月20日 9时30分前 ,在满洲里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现场递交。
五、递交响应文件方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现场竞标。异地响应供应商若不能现场竞标,超过规定的竞标时间其竞标将被拒绝。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3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 |
相关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称: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綦先生 电话:0470-6262806 |
2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4 |
项目编号 |
HY-2020-CG-06 |
5 |
政府采购批准编号 |
满财购准字(电子)[2020]0075号 |
5 |
采购预算(投标限价) |
人民币大写三百六十万元整,小写3,600,000.00元。 |
6 |
投标报价和分项报价明细表的要求 |
1.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投标限价); 2.投标报价不得报出二个及以上价格; 3.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不得有缺项和漏项,或数量、产地类型不一致与采购需求不一致。 |
7 |
服务期或供货期 |
三年 |
8 |
交付地点 |
满洲里市党政机关大楼食堂 |
9 |
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
合同内约定 |
10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还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2、本次采购招标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个体或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查询时间未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以投标人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搜索结果的网页截图为准,查询方式为:展开“高级检索”一栏,在“案由”中选择“刑事案由”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搜索内容中输入投标人全称、被查询人员姓名(不允许多个被查询人员姓名叠加搜索)进行查询。否则,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将拒绝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7-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如2019年度未出则提供2016年-2018年)(成立时间晚于时间要求的,提供成立后即视为有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企业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1 |
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 |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但开标时仍需按招标文件携带证照原件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开标时需携带以下证照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提供单位近一年社会保险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单位近一年纳税证明(以税务机关纳税凭证为准)、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原件按要求装入封套(手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无需装入封套内)。已递交、签收的资格审查文件原件不得再撤出及补递任何资料。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原件,评标委员会将有权否决其投标,前述资料原件请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 |
12 |
投标保证金 |
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为通过上述报名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交纳的保证金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满洲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宿和餐饮服务(党政机关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标段(包)编号:HY-2020-CG-06 金额(元):10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河东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0607030109200013343 说明: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按照项目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中标结果公示发出后无质疑和异议,5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按照采购人要求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缴入)。 |
13 |
纸质版投标文件要求 |
1.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A4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A4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分册装订。 2.竞争性谈判、磋商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携带纸质最终报价单。投标人投标时,开标时无需递交。评审开始后,根据谈判、磋商、洽谈小组要求递交。 3. 纸质版投标文件共4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3份。 |
14 |
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 |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必须与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递交时间: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同时(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密封递交; 份数2份 形式:采用U盘保存; 电子版文件内容: 电子版投标文件为PDF格式, 资格性审查文件电子版为原件扫描件(要求JPG格式,分辨率至少为1280×960以上); 电子版文件要求密封递交,未按要求密封递交将否决其投标资格。 |
15 |
现场考察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报名期截止后一天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
15 |
封套及密封要求 |
封套写明: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封套写明: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电子版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封套写明: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原件。 封套写明: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首轮谈判报价单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封套密封后并在封套的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资格审查文件原件按要求装入封套无需密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递交将否决其投标资格。 |
16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 |
17 |
投标文件重要文书签署要求 |
1. 投标文件、首轮谈判报价单、最终谈判报价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不得用签名章替代名章)和公章。 |
18 |
技术标响应程度要求 |
所投服务主要技术或服务条款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相关要求,不得有缺项、漏项,主要技术服务条款不得有负偏离。如存在有缺项、漏项,视为主观故意错误,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主要技术或服务条款不得有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19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采购人邀请所有通过资格性审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投标截止前,法定代表人手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
20 |
中标后合同签订 |
中标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施工合同,即视为违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
21 |
串通投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22 |
解释权 |
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23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40000元整,由中标人支付。 |
投标须知
1.总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依据采购人出具采购需求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本采购文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项目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合法生产或销售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4.当事人
4.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4.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
4.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4“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4.5“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5.合格的投标人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2 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6.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6.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佐证材料。
6.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6.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6.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6.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7 联合体投标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投标,以主体方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7.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否则视为无效
7.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7.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8、投标报价
8.1 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要求的供货或服务相关要求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或服务分项报价明细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8.2 投标报价的范围:投标报价含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输、保险及因购买货物或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方式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
8.3投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每一种规格的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得缺项、漏项、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
8.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格式五-3《报价合理性相关说明和佐证材料》)。
8.5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注: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8.5政府采购政策性价格扣除
8.5.1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投标人 (小型、微型企业) |
6% |
评标价=投标总报价×(1-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6%(不再享受本表序号3的价格扣除)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投标总报价×(1-2%)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审,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核心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应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3)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8.5.2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监狱企业其他投标佐证材料以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佐证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时以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评审标准。否则,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不予认定价格扣除。
(3)需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投标人未按(1)、(2)要求提供的,否则,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不予认定价格扣除。
(4)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真实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投标人不诚信行为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要求
9.1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要求:
一是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采购人)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二是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要按照注重实效、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的需求。按上述政策优先采购有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除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还应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接受社会监督。
9.2凡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中涉及节能、节水、环保、软件正版化等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人所投货物或服务均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局《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7]2132号)、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视其为无效投标。
9.3信用评价等级加分。采购人应在综合评分法中对投标人提供《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评价等级为AAA、AA、A给予一定分值加分。具体加分分值比例由采购人确定。同等条件,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优先采购。
10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更正或澄清
10.1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人应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站相关公告,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11.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写
11.1投标响应文件(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要求编写目录,页码应连续。
11.2已递交响应文件均不可退还或修改。
11.3投标人已递交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11.4投标有效期
投标响应文件自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
11.5投标响应文件递交。详见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相关要求。
11.6因客观原因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的,采购人应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请随时关注,否则后果自负。
12依法组建评委会、开标和评标相关要求。
12.1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必须认真核对核算、汇总评标结果。投标报价需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手工计算并填写,投标报价需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应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计算方法进行手工计算,并对计算结果承担责任。
12.2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
12.3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各项资质,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投标人应对其提供原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4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2.5招标方式的,采购人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应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人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应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2.5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2.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2.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14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采购人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12.8采购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洽谈、询价小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内专家的选聘、入库及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12.9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2.10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应在详细评审前,详细阅读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评标纪律和评委回避制度和确认《评审承诺书》,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在评标时推选组长(评委会主任或主任评委)。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委会主任或主任评委)。否则,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应承担相应责任。
12.10评委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2.11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中采购人、投标人、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2.12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应逐一与通过投标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询标或谈判(投标人进行商务和技术谈判)。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和评审条件有疑问,可要求投标人进行询标或答疑。如需询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可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询问。
12.13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应与投标人进行谈判或磋商、洽谈。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应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递交最终谈判或磋商报价单。谈判或磋商原则上不得低于三轮报价,第一轮为开标现场进行首轮谈判报价,第三轮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轮谈判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14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不得与投标人协商变更投标报价。
12.15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甲方委托评标委员会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2.16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2.17采购方式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单一来源除外),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照采购方式为招标方式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执行。
12.18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和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项目应废标。
12.19竞争性磋商方式且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2个的和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2家的,项目应废标。
12.20在同等条件下,保护环境、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优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2.21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起草并签署书面评标报告。如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未起草并签署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废标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
(2)竞争性磋商方式且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2个的或和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2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6)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14、中标公示与签订合同
14.1.中标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采取公示评标报告方式来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如采购人未按上述时限发布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审结束之后,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行为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4.2.中标通知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要求更改采购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7)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人应当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通过采购人系统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将履约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14.5、投标保证金退还和履约保证金收取
中标人应按合同金额(中标金额)不高于10%比例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收取比例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投标保证金退还由采购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公资管发﹝2017﹞10号)相关规定退还。采购人未按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14]7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鼓励采取政府采购信用履约担保形式。
15、质疑或投诉
15.1、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洽谈、询价小组)协助采购人进行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授权代理范围内未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受理质疑事项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受理质疑事项。
15.2质疑或投诉及受理等相关要求和程序,供应商或采购人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部长令)相关规定时限和程序提出或受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5.3、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书及投诉书范本请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 通知公告栏查询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书或投诉书范本。
第二章 采购需求清单
注:1、主要技术或服务参数(要求)不接受负偏离。
2、凡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中涉及节能、节水、环保、软件正版化等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人所投货物或服务均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局《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7]2132号)、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视其为无效投标。
3、详见采购公告。
第三章 招标内容与要求
一、项目说明
1. 项目基本情况
党政机关食堂运营服务,预算资金:360万元。
2. 服务地点:党政机关食堂
3.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3年。
4.付款
4.1付款单位: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二、服务内容及采购要求
1.餐厅情况简介
职工餐厅位于满洲里市党政机关大楼B区负一层,可同时容纳400人就餐。需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约为600人,单间1个。就餐人数由职工实际就餐需求和餐饮质量决定。
2.就餐标准及就餐方式
职工餐厅每个工作日开设早餐、午餐。餐厅供应时间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作息时间制定,经营方确保按时开放。因发生停水、电等情况,经营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提早做好人员就餐准备。
职工就餐为打餐形式:刷脸和指纹就餐,职工午餐缴纳5元,早餐按实际消费收费,单间点餐及零点另行结算。午餐提前一周公布菜谱,(每周轮换菜单,可更换同价位的菜品),保证四菜(两荤两素)一汤,主食不低于三种。
经营方需按要求保证饭菜质量,不得降低分量或质量。
管理方式职责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配齐餐厅硬件设施,并对餐厅业务及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集中考核,包括餐厅安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内容,采购人负责水、电、取暖费用,其他费用一律由经营方负责。
经营方应服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若经营方违反相关规定(后附并待补充),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将与服务费挂钩。
对经营方的要求
(一)经营管理要求
1、经营方用工人数不得少于11人(管理人员1人、灶间5人、面案2人、洗碗1人、前厅2人,优先保障聘用现在岗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现有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为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福利,所聘人员需符合餐厅行业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并持健康证上岗。
2、经营商承担的具体事项。经营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在做好日常经营的同时,需承担以下具体事项。
一是餐厅开餐前备用金及运营中周转资金;
二是负责餐厅经营直接费用:包括食品耗材原材料、油、盐、小料等;
三是负责餐厅经营间接费用:包扩人员工资、燃料、燃油、办公费用、工作服、交通费、布草类的清洗、清洁工具、耗材;
四是负责餐厅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零配件的更换;
五是承担餐厅卫生检测及工作人员的各项检查、检测费用及人员体检费用。
经营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餐厅,并承担应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经营方式就食品供应渠道、检查验收流程、餐饮操作规范及食品质量管理等以文字形式制定管理办法。
经营方采购大宗原材料如:面粉(一级)、大米(一级)、食用植物油(非转基因)、酱油、食醋、肉制品、调味品等,应向供货方索取检验合格证件,如经营方不按规定采购,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经营方承担。
经营方应对餐厅运行各环节制定符合安全卫士要求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程序,确保食堂工作的安全、卫生和正常运行,因卫生不合法、不和规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经营方负责承担。
餐厅所提供菜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留样24小时以备检验、
(二)其他要求
1、经营方不得将餐厅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现有资源搞不合法经营,一旦发现,招标方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给与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2、经营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合法经营,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由经营方自行承担责任、
3、经营方拥有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力,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经营法自行负责。
4、经营方应认真做好餐厅管理、消防、防盗及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维护好就餐秩序,若出现安全事故,由经营方承担全责。
五、考核要求
在签订合同的三年内,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日常监管、年终考核的方式对餐厅进行考核,并已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职工对餐厅管理的满意程度,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核查用工人数、配置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若达不到标准则以扣分形式记入年终考核,若上述内容的总体分数超过90分,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与经营方继续履行合同,若低于70分,则将组织重新招标,70-90分之间,由双方协商能否通过改进后继续履行合同。
餐厅正式开餐后需运行3个月,若达到上述要求及合格分数,则继续履行合同;若达不到相关要求、综合考核在70分一下,将终止采购合同,则将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预算费用
餐厅每年服务费预算费用用为120万元。费用结算分为两部分,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一是考核费用。在年服务费中抽5%(4万元)作为考核费用,根据年底餐厅服务的考核结果于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全年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全额支付考核费;得分在80-89分,扣除考核费的10%;得分在70-79分,扣除考核费的20%;得分在60-69分,扣除考核费30%;得分在60分以下,扣除全部考核费。
二是服务费用。年服务费用采用按月支付的方式。由经营商按期开具餐饮服务费发票,按规定程序予以结算支付。采购人组织验收依据《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职工餐厅服务标准要求
1、员工要熟练使用礼貌用语、举止文雅,语言运行亲切、准确、表达清楚,提供优质服务。
2、员工受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掌握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能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好服务工作。
3、对业主诚实、公道、买卖公平,诚信无欺。坚持质量第一、诚信第一。
职工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饮食卫生
1、严把食品采购、销售关,禁止购进、加工、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和原料,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2、食物清洗、加工要认真仔细,严格按操作卫生规程进行,饭菜不得有异味、异物。
3、加工、盛装、储存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要分开,符合卫生要求,食物要分开存放,不得混放。
4、工具、用具和容器保持清洁,接触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应严格消毒。餐具要定期消毒,密闭保洁,专人负责,保持餐具的清洁卫生。
5、库存食品要离垫高,分类分架,做到先进先出,勤进快销。
环境卫生
(1)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厨房下水通畅,地面无积水,无实物残渣;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设备、器具等保持清洁。
(2)自助餐台、大厅餐桌等设备物品要排放整齐,摆台规范并保持干净卫生。
(3)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要密封加盖,做到日产日清,不外溢,不滴漏,保持外观清洁。
(4)仓库、操作间、餐厅设置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定期开展除虫灭害,确保五苍蝇、老鼠和蟑螂。
(5)禁止在餐厅后堂和其他公共场所洗涤、晒晾个人异物。
个人卫生
(1)从业人员必须每年接受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效期内合格证上岗。
(2)上班时间必须着工装,按规定着装,工装要干净,穿戴要整齐,容貌要整洁,确保良好精神面貌,进入操作间要戴口罩。
(3)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短发或盘发。
(4)工作时间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
(5)在餐厅、操作间、仓库、出售间禁止抽烟,禁止随地吐痰。
职工餐菜点要求
早午餐菜点以清爽、悦目、制作简便、适应面广、方便取食为主要要求,根据人身所需各种营养成分科学合理制定菜单。在原材料采购中需注意生鲜成品的鲜活性,新鲜度,原材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向生产厂家索要发票或进货凭证,杜绝三无产品。需达到以下要求:
一是色彩悦目、搭配和谐
菜点必须靓丽、悦目、富有光泽、色彩丰富、搭配和谐。以突出自然色为主,既来自于原料自身的色彩、色泽。合理搭配、组合原料,更能使成彩色彩丰富,悦目宜人。
科学烹制面点,品种丰富多彩,不单一,创造诱人色泽效果。
3、菜点大部分应先经过刀工处理,再烹调出品;成品都应展现整齐的刀工和美观的造型。
二是营养配餐、均衡全面
菜点的种类以用餐人员提供均衡营养为条件,在菜单制定及菜点组合配备上有以下具体要求:
应有富含各种人体需要营养素的菜点品种。
各种原料的烹制方法,成品口味、质地特征应丰富多彩,以适应不同用餐人员饮食习惯,使用餐人员既满足自身营养需求、又符合自己口味的菜点。
三是批量生产、质量不变
供应的菜点,应在成品质量保持上有特殊要求,其质量在短时间内不能有明显变化。
菜点事宜大批量生产、制作往往是同期烹制、集中成品。因此制定菜单必须选择事宜集中、批量生产、制作的菜点。
出品色泽、口位质地,菜点不应随着出品时间的延长而质量下降,尽量选用对时间、火候要求比较宽限的菜点。
餐台菜点数量、种类随时补充,要求出品快、质量不能下降。
四是适应广泛、众人爱食
菜点应针对大多数就餐人员喜爱接受的品种,多变换种类、方法制作,力争做到菜点丰富多彩。
第四章 评标办法(评审标准)
采购人依法抽取评审专家和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法独立评审。采购人、采购人依法使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专家、采购人代表自身行为承担责任。如投标(供应商)人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构成、评审结果有质疑,请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部长第94号)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提出。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评审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第74号)相关规定执行:
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单一来源方式: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询价方式: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