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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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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0-G3-002955-GXJT)中标结果公告2020-08-26

招标详情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0-G3-002955-GXJT)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XZC2020-G3-002955-GXJT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三、中标信息:

1.供应商名称:广西南宁速配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51号

3.中标折扣率:9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服务范围:供应及配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包含大米、面粉、肉类、冷冻食品、鲜活水产、湿米粉、食用油、蔬菜类、调味品、配菜、干杂类、豆制类、糕点、面包类、牛奶制品类、水果类、其他食品等,服务期贰年,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按采购人需求提交,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正式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服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骆玲、黄丽英、廖良华、陆裕光、杨旸(业主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桂价费字〔2011〕55号文件“服务类”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计费金额为本项目预算金额。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金额:39000.00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

2、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电话:0771-5331544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

联系方式:杨工 联系电话:0771-57206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11楼

联系方式:0771-28631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飘飘、庞海秀

电话:0771-2863138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认定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pdf

    229.0K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公开招标文件(定稿).doc

    1.1M

新建文档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20-G3-002955-GXJT

招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公开招标公告…………………………………………………2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5 投标人须知……………………………………………………14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30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35 投标文件格式…………………………………………………40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5

投标人须知……………………………………………………14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30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35

投标文件格式…………………………………………………40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11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8月24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ZC2020-G3-002955-GXJT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预算金额: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00)/两年。不另设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供应商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1项

1家

供应及配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包含大米、面粉、肉类、冷冻食品、鲜活水产、湿米粉、食用油、蔬菜类、调味品、配菜、干杂类、豆制类、糕点、面包类、牛奶制品类、水果类、其他食品等,服务期贰年。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正式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

(2)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8月4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工作日),每日上午8时30分~12时整;下午14时30分整~17时30分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地点: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11楼)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购买;(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4.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本250元,售后不退。(不代办邮寄)

5.为配合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及备案,未在政采云注册的供应商请在获取招标文件后登录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止(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到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11楼开标厅),逾期送达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并签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

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原件。

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方式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账户:

户名: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经开区分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古城支行

银行账号:8001 0322 6400 012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3.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

联系方式: 杨工 联系电话:0771-572061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11楼

联系方式:0771-28631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飘飘、庞海秀

联系电话:0771-2863138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4日

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不设核心产品。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如有此类产品参与投标的做投标无效处理。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大米(晚籼米、油粘米等)、面粉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优质大米,米粒整齐均匀洁白,塑料编织袋包装。

2、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标准:GB/T 8607,具有SC”认证,证照齐全;

大米必须符合GB2715-2005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拥有 “SC”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为12个月内收割的稻谷碾出的大米(非转基因),不能采购陈米;交货时提供国家相关质检部门提供的合格检测报告。

2

肉类(纯瘦猪肉、半肥猪肉、五花肉、排骨、牛肉、羊肉等)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新鲜猪肉:肉质新鲜、有弹性、色泽红润、不注水、无寄生虫,无病、毒猪肉。

2、排骨:外观颜色鲜红,粉红色,拿手指按压排骨,排骨上的肉能迅速地恢复原状,骨断裂处为鲜红色,骨带的肉鲜亮,不沾手,腥膻味。

3、新鲜牛肉:肉色深红、肉质有弹性、指压陷部分立刻恢复、切面有光泽及微湿润,极小渗出物、具有浓郁的牛肉气味、脂肪白色或乳白色、无寄生虫、无注水,无禽流感病毒。

4、新鲜羊肉:肉色鲜红而且均匀,有光泽,肉细而紧密,有弹性,外表略干,不粘手,气味新鲜,无其他异味。

5、其它肉类根据市场肉类情况调整。

符合国家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和要求,为保证优质、安全可靠,肉类须按采购人需求量密封包装,冷藏状态下配送,出具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必须当日屠宰的新鲜肉。

3

鸡、鸭肉,蛋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新鲜鸡肉:眼球饱满、鸡肚内无一切内脏。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等色。肌肉切而发光、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鸡肉正常气味,淤血斑无或极少,无打水症状、无破皮、鸡的翼部或鸡关节,不能有骨折或因骨折破皮而使骨头外露,无禽流感病毒。

2、新鲜鸭肉: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少毛、无破皮、无花皮、无显眼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 无血水、无异味,无禽流感病毒。

3、蛋类:优质,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品质新鲜、清洁干燥、外壳坚固无破损完整,色泽自然有光泽, 不得来自疫区;

4、其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符合国家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和要求,为保证优质、安全可靠,肉类须按采购人需求量密封包装,冷藏状态下配送,出具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必须当日屠宰的新鲜肉。

4

冷冻食品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鸡腿、鸡翅、预包装半加工的冷冻食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其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符合GB/T 21317-2007、GB/T 22338-2008标准,应保持较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必须是在保质期内,须按采购人需求量密封包装,冷藏状态下配送,每批次必须提供食材原材料检测报告

5

鲜活水产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新鲜、无病毒、含有害物质;

2、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腮、腹内黑膜。

3、其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应保持较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必须是在保质期内,须按各采购人需求量密封包装,冷藏状态下配送,每批次必须提供食材原材料检测报告。

6

湿米粉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鲜湿切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具有“QS”认证,新鲜、不添加任何非法添加剂,送货时间及时,随时能补充新鲜产品,米粉加工设备先进,符合现代餐饮需要,生产工艺先进。

2、鲜湿圆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新鲜、不添加任何非法添加剂,送货时间及时,随时能补充新鲜产品,米粉加工设备先进,符合现代餐饮需要,生产工艺先进。

湿米粉必须符合DB/319-2007《鲜湿米粉》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拥有“QS”或“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必须为南宁市辖区内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必须当天生产当天配送当天使用。

7

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调和油:非转基因调和油(要求含有花生油、芝麻油等非转基因油种)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产品符合34“GB/T22000-2006/ISO22000:2005”标准,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2、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GB/T22000-2006/ISO22000:2005”标准,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3、其他食用油根据市场食用油类情况调整

产品质量检测指标:1、总砷(以As计)≤0.1mg/kg; 2、铅(以Pb计)≤0.1mg/kg;3、黄曲霉毒素B1≤20μg/kg; 4、苯并(a)芘≤10μg/kg。

8

蔬菜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西红柿:颜色大红、粉红或黄色,光泽亮艳,个大圆整饱满有弹性,肉厚籽少,无叶、无腐烂、压伤、过软、过硬、斑点、畸形、表面光滑无干疤。

2、冬瓜:皮青翠,有白霜,肉洁白、厚嫩、紧密,膛小有一定硬度。无压伤、烂斑、较软,肉无空 隙、水分少、发糠。表皮平整光滑、无外伤腐烂。

3、南瓜:颜色金黄色或橙黄色,瓜形周正,肉金黄紧密、粉甜、表面 硬实,无斑疤、破裂、虫洞、料斑、软烂、畸形。

4、茄子:色正(青、紫、白)、形正(棒形、卵形、灯泡形)、表面光滑有光泽,有弹性不软、无压伤、虫蛀、烂斑、皮皱。

5、包心菜:叶新鲜光泽,棵株大、完整,包心坚实紧密,根部断面洁白完整 无空心、乱心、压伤、冻伤、虫蛀、雨淋、水浸、裂缝、老帮黄叶、外叶萎蔫、包心松、泥土,无苔。

6、白萝卜:颜色洁白发亮,表面光滑、细腻,形体完整,底部切面洁白水分大,肉嫩脆,无糠心、空心、灰心、断裂、压伤、虫洞、毛根、糙皮、泥土、黄斑、褐斑。

7、红萝卜:颜色红色可橘黄色,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硬实,肉质甜脆、中心柱细小,无硬芯,表皮无争缩、刀伤、开裂、体软、褐斑、发糠、泥土。

8、青瓜:颜色青绿,瓜身细短、条直均匀瓜把小,顶花带剌,有白霜或光泽,无压伤、腐烂、断裂色黄、皮皱、肉白或空心。

9、洋葱:鳞片颜色粉白或紫白,鳞片肥厚完整无损,抱合紧密,球茎干度适中、有一定硬度。无腐烂、干枯、过软、裂开、发芽、发乌、泥土。

10、白菜:外叶淡绿色、奶黄色;内叶乳白色,棵株大、完整、新鲜有光泽。包心坚实紧密无发芽,根部断面洁白完整,无空心、乱心、压伤、冻伤、虫蛀、雨淋、水浸、裂缝、老帮黄叶、外叶萎蔫、包心松、泥土。

11、丝瓜:皮颜色翠绿、薄嫩、有白霜,条直均匀、易断无弹性,肉洁白软嫩、子小,无弯曲、伤疤、烂斑、色发黄、皮粗糙。

12、其它蔬菜根据蔬菜市场调整。

蔬菜必须保证是24小时内采摘的新鲜蔬菜,且保持较好色泽及新鲜度,每批次蔬菜必须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并出具农药等残留指标检验合格证明。

9

调味品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生抽: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标准号GB 18186,具有“QS”认证,质量等级:一级,氨基酸态氮含量≥1.0g/100ml,证照齐全;

2、老抽: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标准号GB 18186,具有“QS”认证,质量等级:一级,氨基酸态氮含量≥0.70g/100ml,证照齐全;

3、盐: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证照齐全,产品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糯米白醋: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QS”认证,配料:酿造食醋(水、食用酒精、糯米),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山梨酸钾, 总酸含量不低于9g/100ml , 产品标准号SB/T10337,符合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要求;

5、味精: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QS”认证,谷氨基酸钠≥99%;

6、白砂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标准号DB45/T582,具有“QS”认证,级别:一级,证照齐全;

7、赤砂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证照齐全; 产品标准号:QB/T2343.1,具有“QS”认证,级别:一级,感观要求:赤砂糖呈棕红色或黄褐色,甜而略带糖蜜味,无明显黑点;

8、红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证照齐全; 产品标准号:QB/T2343.1,具有“QS”认证,级别:一级,感观要求:糖呈棕红色或黄褐色,甜而略带糖蜜味,无明显黑点;

9、香鸡鲜粉调味料: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正规生产厂家生产。

10、其它调味品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必须具有“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配送时每批次剩余的质保时间应不少于全部质保期的三分之二。

10

配菜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葱花:叶色青绿,无枯尖和干枯霉烂的叶鞘,不湿水,葱株均匀,完整而不折断,扎成捆,干净无泥,不夹杂异物,无斑点叶及枯霉叶。

2、生姜:肉质坚挺、肥厚,不酥软,色浅黄,有光泽、无病虫伤疤。

3、蒜米:色白、脆嫩、无发芽。

4、蒜苗:叶片鲜嫩青绿(蒜黄为嫩黄色),假茎长且鲜嫩雪白,株棵完整粗壮,无折断,叶片不干枯,无斑点,蒜苗干净无泥土。

5、芹菜:根部干净、颜色翠绿、无斑点,叶翠绿。

6、食用菌类(凤尾菇、鸡腿菇、金针菇、茶树菇):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新鲜,无异味,无腐烂;必须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并出具农药等残留指标检验合格证明。

7、其它配菜类根据市场配菜类情况调整

★农药残留检测标准:蔬菜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进行半定量检测。

11

干杂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花生:质量等级:优质;

2、绿豆:质量等级:优质;豆粒饱满,完整有光泽,无受潮、虫洞、软烂、变色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味;

3、黄豆:质量等级:优质;豆粒饱满,完整有光泽,无受潮、虫洞、软烂、变色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味;

4、糯米:质量等级:优质;

5、木耳:质地较轻,无杂物,含水量在11%以下,用手捏,放开后朵片有弹性,且能很快伸展开;

6、食用木薯淀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准代号:GB/T29343-2012 , 具有相应的证照齐全。

7、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12

豆制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水豆腐: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新鲜,无异味,无腐烂;

2、干豆腐: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新鲜,无异味,无腐烂;

3、油片: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新鲜,无异味,无腐烂;

4、油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新鲜,无异味,无腐烂;

5、豆芽: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新鲜,无异味,无腐烂;

6、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13

糕点、面包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糕点: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气味、滋味,无异味,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准代号:GB 5009.28-2016、GB 5009.121-2016、GB 5009.97-2016、GB 5009.263-2016、GB/T 21915-2008;

2、面包:形态完整、丰满、无黑泡或明显焦斑、形状应与品种造型相符;表面色泽金黄色、淡棕色或棕灰色,色泽均匀、正常。组织细腻、有弹性、气孔均匀、纹理清晰,呈海棉状;滋味与口感具有品种应有的滋味与口感,无异味。正常视力无可见的外来异物,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准代号:GB 5009.28-2016、GB 5009.121-2016、GB 5009.97-2016、GB 5009.263-2016、GB/T 21915-2008;

3、蒸点类: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准代号:GB/T 21126-2007、GB 5009.246-2016、GB 5009.97-2016、GB 5009.28-2016;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执行标准GB/T 20977-2007 糕点通则经过“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包装完整,注明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14

牛奶制品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鲜牛奶:执行标准GB19645,每100毫升能量246千焦,蛋白质2.9克,脂肪3.1克,碳水化合物4.5克,钠66毫克;

2.发酵乳:执行标准GB19302,蛋白质含量≧3.20%,脂肪含量3.55%,非脂乳固体8.55%;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应保持较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必须是在保质期内,冷藏状态下配送、每批次必须提供食材原材料检测报告。

15

水果类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1.外观:果实结实、有弹性,汁多肉甜味足,手掂重量合理,未失水干缩,柄叶新鲜,果形完整,个体均匀,带本色香味,表皮颜色自然有光泽,无疤痕、变色或受挤压变形、压伤,无虫眼或虫啃咬过的痕迹,无过熟、腐烂现象。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执行标准GB/T 20769-2008、GB 23200.8-2016、NY/T 761-2008,提供当天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6

其他食品采购配送

按需提供批次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过“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包装完整,注明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质保期等。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

★二、供货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正式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三、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交货时间:按采购人需求提交。

★四、验收要求:

1、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禁止提供冷荦熟食制品,禁止提供野生蘑菇、发芽马玲薯、四季豆等高风险食材给采购人加工食用。

2、中标供应商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免费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由采购人当面核实重量,并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货物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货物单价、数量、重量、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货物收货清单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3、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采购人当日采购通知不相符的,或所供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不相符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要求中标供应商予以更换。验收后,如发现商品存在其他问题,可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换货,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调换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产品并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项目实施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前应有完整的配送方案,管理架构、岗位人员配置合理,食材安全措施得当,应急预案完整。

2、中标供应商应有良好的配送能力,能够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相应岗位人员配置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健康证,配送人员须为投标企业在职员工。

3、中标供应商必须建立配送台帐,注明时间、数量、规格、送货人、验收人等相关信息。

4、采购人组织专人负责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由相关部门适时对食品留样进行抽样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建立档案。抽样检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如出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中标供应商负全责。

5、中标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做好宣传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产品、储藏、食用行为规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协助采购人做好供货商评议工作等。

六、质量保障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人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即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影响营养、卫生和安全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添加剂超标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提供冷荦熟食制品,提供野生蘑菇、发芽马玲薯、四季豆等高风险食材。

(10)由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经权威部门检查出现不合格的。

(11)被确定为采购供货单位的商家只能提供规定中标的商品,不得跨项目供货,否则取消供货资格。

2、从事食堂食材供应二年以上且没有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罚记录(提供供货合同和结帐发票、转帐记录)。

七、定价方法

1、某产品参考单价:副食品参考单价依据为网上公示的南宁市物价,以南宁市“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的“农贸市场采价日报表”为准。没有定价的产品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若在配送服务期限内,因个别食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涨跌幅过大(超过原双方审定价格的10%),由双方重新商定审定价格。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投标报价有效报价范围:0%≤投标折扣率≤100%。

2、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折扣率(%)

3、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应包括配送产品的原材料成本、生产、检验检测、包装、运输、仓储、配送、服务、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保险、劳保、质保、售后服务及投标等一切相关费用。

八、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1、售后服务能力及服务方案:质保期限长短、内容、服务响应时间等,技术保障能力,维护运行的技术指导能力,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

2、投标人所提交货物应为全新的食品,食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认证标准和安全规定。交货验收时发现有问题的食品材料时采购人将一律拒收。

3、供货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单位书面通知供货商,取消供货资格。

(1)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罚的;

(2)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被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物价、教育等有关部门查实的;

(3)因食品原材料问题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4) 被食品药品监督局、农业局抽检食品原材料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5)被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6)经查实,存在严重短斤缺两行为的;

(7)存在转包发包行为的;

(8)违反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配送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应退出的。

4、(1)交货要求

1)、乙方每天根据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订单内所有食材原材料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配送完毕,填写《送货清单》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现场过秤并验收签名,作结算凭证。

2)、所有品种按除箱净重过磅,最终交易重量以双方确认的过磅数为准。

3)、乙方送货人员负责将货物从车上搬到称上过磅,然后放到平板推车上,由甲方食堂人员负责拉到各自使用点。

4)、如乙方漏单则须无偿补货。具体要求根据以甲方提出的说明为准。

(2)数量、质量、品质要求

1)、供应商所供蔬菜必须保证是24小时内收成,且保持较好色泽及新鲜度,必须提供检疫报告书。

2)、供应商所供鲜肉必须保证经过肉检(卫生部门检疫)的当日屠宰的新鲜肉。

3)、供应商所供冷冻类和干货类商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必须是在保质期内。

4)、每个种类的重量以双方核准的净重过磅数为准,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

5)、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乙方必须每天提供所供食材原材料检测报告。

6)、发票要求:乙方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拒绝任何所有权利或专利纠纷的投标。

(3)质量验收

1、严格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具有工商、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2、交货时如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供货方实行“包退包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3、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国家和市政府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应当接受。

(4)安全责任

所有供应的食品必须执行相关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规范的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次产品进行送样抽检,抽检结果建档备查。中标供应商必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测。因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安全事故,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

(5)配送人员、车辆及仓库

1)、配送人员必须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办理健康证。投标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健康证等)

2)、投标人必须拥有食材配送专用车辆(投标时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2辆,附彩色照片)。

3)、投标人必须有固定的食材原材料配送点,投标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九、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采购人按月度与中标供应商结算款项,中标供应商每月至少报账壹次,原则上顺序报账,不能积压;采购人支付时间为下一个月的25日之前;每笔款项均以转账方式支付,中标供应商凭以下资料与采购人进行结算: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合法正规发票;双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入库单上有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2、解约条款

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本次服务资格。

(1)中标人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单位,以谋取非法利益;

(2)中标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采购人单位的利益;

(3)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4)中标人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5)中标人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成恶劣影响;

(6)中标人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20-G3-002955-GXJT

2

投标报价及费用:

1、本项目投标应整个项目进行报价;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桂价费字〔2011〕55号文件“服务类”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3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

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原件。

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方式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账户:

户名: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经开区分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古城支行

银行账号:8001 0322 6400 012

注:

1.投标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有效期低于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无效。

2.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和相应原件不予退还,并按相关规定由对应机构承担投标人违约赔付责任。

4

现场踏勘:无。

5

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有误、有不合理要求的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疑问;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书面(网上公告)形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网上公告)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详细见公告中公布的网站)。

6

投标文件组成:开标一览表 1 份;资信及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报价部分正本各1 份;副本各4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1.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1 份。

3.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 word 文档格式(扫描、图片除外)。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投标文件电子版 U 盘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并装入投标文件袋中。

7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止(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到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11楼开标厅),逾期送达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并签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8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

9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中标人后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布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

10

1、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翔支行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

银行账号:20009201040002334

转帐时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XZC2020-G3-002955-GXJT履约保证金

3、联系人及电话: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经验收合格,中标供应商持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证明到采购人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采购人将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

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资格审查时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2

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00)/两年。不另设最高限价。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止。

14

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一、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官学院食堂生鲜及辅材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自然人。

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三)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投标委托

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五)投标费用

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关的规定除外)。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八)特别说明: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员工。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九)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331544)投诉。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如不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以上要求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

1.公开招标公告;

2.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5.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二)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和检查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资格准入和技术参数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等表述的,必须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或疑问,送达招标采购单位并要求招标采购单位签收和澄清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疑问的,视同投标人理解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并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同时,不得在招标结束后针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

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5.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网上公告)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三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投标文件的资信及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报价部分分别密封在三个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再密封在同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开标一览表单独封装并单独递交)。

1.资信及商务文件【第1-11项为必须提供项,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其他如有请提供】

(1)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

(2)投标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格式自拟)

(4)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时必须提供)

(7)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格式自拟,复印件);(必须提供)

(8)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格式自拟);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格式自拟,复印件);(必须提供)

(9)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提供):

①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11)投标人2019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可以是财务报表(必须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0年以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后到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月报表,其中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不须提供);(必须提供)

(12)类似案例成功的业绩(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为准);

(13)其他特殊资质证书(如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须提供工商注册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地化服务能力等);

(14)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15)投标人情况介绍(格式自拟)。

2.技术文件【第1-4项为必须提供项,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其他如有请提供】:

(1)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2)本项目的技术、实施、售后服务方案(必须提供);

(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一览表(提供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健康证复印件,要求必须是单位在职员工。)

(4)服务质量承诺书(必须提供);

(5)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3.报价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

▲(2)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见第六章);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4)开标一览表(单独封装递交,格式见第六章)。

注:①上述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②上述资料的第六章格式中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材料、人工费、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各种费用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投标文件有效期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应保持有效。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对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回;对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回。

(1)采用电汇、转帐、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的,均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银行账户或由投标人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退还手续。

(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的,由投标人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装订成一册并单独递交;投标文件的资信及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报价部分分别密封在三个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再密封在同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拒绝。

3.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人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公章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含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正本各一份,副本各四份)密封封装,其中《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应单独用信封密封并单独递交。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等)、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拒收。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投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在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证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的;

(4)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5)项目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6)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7)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1)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其他等实质性条件,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发生负偏离达3项(含)以上的(如有分标,则按分标独立统计);

(4)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人案的;

(5)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

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折扣率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折扣率的;

(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具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投标人未就所投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或有漏项报价的或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7.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四、开标

(一)开标准备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并签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递交有效证件并签到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二)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

3.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投标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

6.唱标;

7.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过程。

8.开标会议结束。

五、资格审查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的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

(2)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4)投标人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7)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材料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内容的。

4.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六、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评标程序

1.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

2.比较与评价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计算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计算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4)各投标人的得分为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6)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错误修正

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1)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开标一览表文字报价,签订合同时,则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开标一览表文字报价,签订合同时,则以开标时的开标一览表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六)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七)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评标结果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二)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将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对中标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示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中标供应商确定(发布中标公告)之日起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五)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供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