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和中心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及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比选文件
中国·四川
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
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零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邀请 2
第二章 比选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2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3
第五章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14
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17
第七章 评审方法 31
第八章 合同(草案) 38
附件: 41
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委托,拟对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和中心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及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进行国内招标比选,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比选。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CLC-2020080002
2.项目名称: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和中心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及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预算三年约为285万元。
三、项目简介:本项目共分2个包,各包内容如下:1、迎祥镇中心学校校本部食堂和中心幼儿园食堂分别独立自主经营,独立财务核算。
2、经中心校与中心幼儿园协商决定,将两个食堂食材的固定供货商的招标工作打捆进行,未来招取的供货商按两个食堂各自的食材需求分别供货。
3、两个食堂的日常就餐人数估计为800人左右(幼儿园180人、校本部620人)。校内设学生食堂, 负责在校师生的日常饮食供应工作,为规范食堂物资采购工作,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食品安全,对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商资格的取得进行招标。
4、米、面、油、干杂、调料、蛋、冷冻食品(不含肉禽鱼等动物原料)为一类,年采购量约为55万元(第一包)。
5、肉、禽、鱼、蔬菜瓜果等生鲜食材为一类,年采购量约为40万元(第二包)。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本次比选采取方式 1 邀请参加比选的供应商。
方式 1(公告方式):本次比选邀请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 2(书面推荐):通过比选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比选活动;
方式 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政策要求:
(1)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进入政府市场的处罚还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比选活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处罚已经失效或取消的可在比选申请文件中申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肉类供应商为生产企业须具有屠宰许可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流通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上述证件(限第二包)。
六、禁止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比选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七、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0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08 月 29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3:
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方式:
1、现场办理(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远程办理:将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报名表(格式见附件)扫描发送至:337363323@qq.com,收到报名成功及招标文件的回复后视为已按规定报名。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报名时扫描的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表原件。
供应商购买比选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加比选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比选文件截止之日前到比选代理机构重新登记)。售价:300 元/份。
八、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08 月 30 日 10:00(北京时间)。九、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文件接收时间: 2020 年 08 月 30 日 9:30-2020 年 08 月 30 日 10:00 )
十、比选申请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08 月 30 日 10:00 (北京时间)。十一、比选地点: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十二、联系方式 比选人: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 通讯地址: 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13890549591
比选代理机构: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第二章 比选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项目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项目预算:本项目只报价下浮率。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取折扣形式进行报价。合同期限内,执行价格以隆昌市教育局公布的当月《隆昌市免费午餐大宗食材询价汇总表》为基础价格,以基础价格执行折扣率,价格不得上浮,肉、蔬菜瓜果、禽、鱼、蛋折扣率下浮范围 5%-15%,冷冻食品(不含肉禽鱼等动物原料)米、面、油、干杂、调料下浮范围 10%-15%。 |
3 |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适用。 |
4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5 | 比选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 |
6 |
履约保证金 | 各包中选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学校交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企业如无违约情况的,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因食品检验不合格或企业供应期间违约时,比选人有 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费用。 |
7 | 文件咨询 |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
8 | 比选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
9 |
中选通知书领取 | 比选结果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结束后,中选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中选通知书。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比选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
11 | 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号)收费标准计算,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预算金额计算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项目。
1.2 本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归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所有。
2. 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2.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的供应商; 2.3(实质性要求)按照规定购买了比选文件。
3. 比选费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比选活动的全部费用。
4.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4.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比选活动。
4.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活动。
4.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比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比选活动。
4.5 供应商与比选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比选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比选活动。
4.6 回避。比选活动中,比选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比选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比选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比选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比选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 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中必须载明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三、比选文件
7. 比选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7.1 比选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比选申请文件的依据。比选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的资质、
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比选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比选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比选或中选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 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 比选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比选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8.3 供应商应于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前,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以保证其对比选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
四、比选申请文件
10. 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0.1 供应商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比选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
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比选申请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报 价本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比选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3.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13.1 供应商应执行比选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3.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4.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4.1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14.2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比选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比选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4.4(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
表在比选申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4.5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4.6(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4.7 比选申请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5.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范畴,由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在接收比选申请文件时及时处理)15.1 比选申请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比选申请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5.2 比选申请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5.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5.4 未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 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6.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16.1 比选申请文件应于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比选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比选申请文件。
16.2 本次比选活动不接收邮寄的比选申请文件。
五、评审
17. 评审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中选事项
18. 确定中选供应商方式一:比选人将按评审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选供应商。方式二:比选人授权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中选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中选供应商。
18.1 比选人确定中选供应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选供应商:
(1) 发现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 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比选活动;
(3) 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 供应商恶意串通。
19. 中选结果19.1 比选人确定中选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比选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发布结果公告。
19.2 中选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中选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选供应商
应当及时向比选人交纳。
19.3 中选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中选通知书,比选人或者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中选通知书送达中选供应商。
20. 中选通知书20.1 中选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0.2 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改变结果,或者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事项
21. 签订合同
21.1 中选供应商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由于中选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2 比选文件、中选供应商的比选申请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1.3 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选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中选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1.4 中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放弃的,比选人可以与排在中选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选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1.5 比选文件、中选供应商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中选供应商承诺书、中选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2. 合同分包(不允许) 23. 合同转包(不允许)
24.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25. 履行合同25.1 中选供应商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5.3 验收
本项目比选人及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5.4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选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26. 资金支付比选人将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选供应商支付资金。
八、纪律要求
2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提供虚假材料;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 与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 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在比选过程中与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
(7) 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8)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9)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0)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政策要求:
(1)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进入政府市场的处罚还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比选活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处罚已经失效或取消的可在投标文件中申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肉类供应商为生产企业须具有屠宰许可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流通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上述证件(限第二包)。
注: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比选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比选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比选申请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比选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肉类供应商为生产企业须具有屠宰许可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流通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上述证件(限第二包)。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 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五章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包号 | 各包内容 | 数量 |
第一包 | 米、面、油、干杂、调料、蛋、冷冻食品(不含肉禽鱼等动物原料) | 1 家 |
第二包 | 肉、禽、鱼、蔬菜瓜果等生鲜食材 | 1 家 |
供应商可对 2 个包件同时进行报名及投标,最多成交其中 1 个包件。
二、产品基本要求
1、大米:标准二级籼米。
执行标准:GBl354-2009 或国家最新标准。2、油:压榨非转基因菜籽油三级以上。
执行标准:GB1535-2003 或国家最新标准。3、面粉:特精粉一级。
执行标准:GBl355-1986 或国家最新标准。
4、肉禽类、鱼、蔬菜瓜果:执行标准:GB9959.1 -2001 或国家最新标准。
5、干杂品种须为正规厂家生产,包装规范,有 QS 标识(农副产品除外)。
6、鲜鸡蛋:执行标准:GB2748-2003 或国家最新标准。
7、干杂、调料、冷冻食品(不含肉禽鱼等动物原料)执行标准:GB2748-2003 或国家最新标准。
三、履约保证金
各包中选供应商须向学校交纳 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企业如无违约情况的,合同期满后
7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因食品检验不合格或企业供应期间违约时,比选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费用。
四、服务期限1、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注:每学年就学生对食材满意程度进行满意度调查,如调查满意度在 75%以上,则续签合同。
2、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 因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现乙方有明显的不良诚信记录的;
(2) 缺货补货不及时、不到位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经多次沟通协商仍不能解决存在问题的;
(3) 甲方发现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公司状况与实际运行严重不符合的;
(4) 因产品质量不达标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5) 在公众媒体爆出负面新闻,影响较大的,待行政部门查处,情况属实的;
(6) 乙方不守信用、未按采购方计划量、配送时间进行送货,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7) 其他有损甲方重大利益的;
(9) 上级审计部门或纪监委部门查实本次招标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立即终止合同。五、价格执行方式
合同期限内,执行价格以隆昌市教育局公布的当月《隆昌市免费午餐大宗食材询价汇总表》为基础价格,以基础价格执行折扣率,价格不得上浮,且肉、蔬菜瓜果、禽、鱼、蛋折扣率下浮范围 5%-15%,冷冻食品(不含肉禽鱼等动物原料)米、面、油、干杂、调料下浮范围 10%-15%。
六、交货及验收1、企业要配置“配送专用车”,凭专用通行证进出学校。比选人于每周四下午 4:00 前向供货商下达下一周的订单计划,比选人以微信或电话方式直接通知供货商,订单内容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运送时间、送达地点、订单联系人等具体要求(供货商单次送货数量误差不超过总数量的 10%)。
2、企业交货时,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供货商须提供每批次送达货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3、比选人有权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抽检,检验费用由供应商负责,相关检验标准和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1、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等相关规定,保质、保量为学校供应所需物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招标要求。若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引发不良事件发生,由供货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在服务过程中,供货方保证按照学校的要求供货,由于供货方原因,未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给校方工作造成不便和损失,其损失概由供货方承担。验收时若发现货物质量未达到比选文件规定,供货方无条件于当日内调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在服务过程中,供货方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交通安全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 发生交通事故等,由供货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供货方承诺参加此次招标比选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如有隐瞒,供货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5、试用期 1 个月,在试用期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质量不达要求,供货延误,给供餐造成影响的,学校有权在试用期结束后中止合同。
6、对于违反上述条款要求,学校有权终止和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
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审小组将在评分时以比选申请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比选申请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副本)
xxxx 项目
比选申请文件
供 | 应 | 商名称: |
项 | 目 | 编 号 : |
包 | 号: |
日期:2020 年 XX 月 XX 日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比选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承诺函
XXXX(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 期:XXXX。
供应商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比选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响应函
XXX(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1.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比选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比选。
2. 我方自愿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比选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3. 一旦我方中选,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 我方同意本比选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 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XX 份。
6. 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 我方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为比选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 :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XXX(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比选活动的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比选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比选以求侥幸中选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在参加本次比选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比选活动的行为。
三、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比选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比选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比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
同项下的比选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比选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比选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八、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
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比选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中选后将要提供的产品, 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二、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我方完全同意比选文件第二章关于“比选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履行。
十三、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比选文件特别规定,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比选人享有使用权(含比选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包件名称 | 报价折扣率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比选申请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比选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比选申请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该表若空白则视为:供应商对比选文件第五章中的人员配置、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完全响应而无差异,且供应商对比选文件表述的人员配置、服务、商务要求完全理解无异议。此表若空白则视为:①供应商对比选文件要求完全响应而无差异,②供应商对比选文件表述的内容和要求完全理解而无异议。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比选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 XXXX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人员 | ||||||||
技术人员 | ||||||||
服务人员 |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 XXXX(项目名称及编号)的政府比选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XXXX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
(仅限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对照比选文件关于需求与评分规则等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说明等,以及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说明等,格式自拟。
1. 总则
1.1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方法。
1.2 比选工作由比选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比选由比选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1.3 比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比选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比选文件,确定比选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比选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对比选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选供应商,或者受比选人委托确定中选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比选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比选过程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处理。
2. 比选程序2.1 审查比选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评审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比选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比选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比选办法和标准、政策要求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 比选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 比选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 比选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4) 比选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向比选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评审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评审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比选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比选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比选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比选活动,并发布终止比选活动公告。
2.4 比选过程中,评审小组对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比选申请文件处理:
(1) 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 比选申请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 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影响评审小组评判的;
(4) 供应商的比选申请文件不能完全响应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比选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比选人无法接受的。
(6) 属于比选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评审小组对比选申请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性和比选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 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 比选申请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 比选申请文件除比选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 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比选申请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评审小组对所有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比选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比选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1 比选过程中,比选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比选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2 比选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评审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3 比选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出具比选情况记录表,比选情况记录表需包含比选内容、比选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报价。
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 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比选申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候选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候选供应商,并编写比选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
(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2.8 评审小组复核。评审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小组拟出具比选评审报告前,比选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比选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审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 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 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评审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比选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审小组采纳比选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比选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比选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比选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评审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比选活动,不得擅自中止比选活动。比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 评审小组已经出具比选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 比选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 比选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 比选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 比选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比选报告。评审小组推荐候选供应商后,应向比选代理机构出具比选报告。比选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邀请供应商参加比选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 比选申请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 获取比选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4)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审查情况、比选情况、报价情况等;
(5) 提出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比选报告应当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小组成员对比选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候选供应商,比选程序继续进行。对比选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比选报告。
2.11 比选异议处理规则。在比选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比选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比选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比选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评审小组在对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
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比选比选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比选比选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比选活动:
(1) 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除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外,在比选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评审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评审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功能、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评审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比选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按须知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参与价格分评审。
3.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 评分因素及 权重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说 明 |
1 | 报价 20% | 20 | 完全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下浮率最高的比选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供应商报价得分=(比选下浮率/基准价)×20×100%。(报价总得分精确到 小数点后二位)。 | |
2 | 服务能力54% | 54 | 1、生产加工能力:从产能、卫生、安全、稳定性等方面综合评判,优得 10 分,每降低一个档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2、运输配送能力:从配送网络、运输设备、配送人员、配送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综合评判, 优得 10 分,每降低一个档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 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用工合同、健康证。仓库房产证或租赁合 同,其他设备设施 |
3、仓储能力:从仓储面积、平时的库容数量、仓储地点与项目实施地点的远近、仓储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因素综合评判优得 10 分,每降低一个档次 扣 2 分,扣完为止。 4、人员配备:从项目服务人员配备的数量、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人员管理和调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综合评判,优得 10 分,每降低一个档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5、应急方案:从应急预案中车辆故障、人员缺岗、食品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市场食品短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评判,优得 10 分,每降低一个档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6、承诺在接到采购计划后 3 小时内到货,得 2 分;承 诺在接到应急采购计划后 1 小时内到货,得 2 分。 | 所有权证明。 | |||
3 | 企业实力18% | 18 | 供应商 2018 年至今有供应大型学校食堂或其他大 型集体食堂(大型指就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履约 经验,有一项得 3 分,最多得 18 分。需提供供应商所投包号相应的配送合同才得分。 | 提供合同复印件 |
4 | 风险保证 6% | 6 | 供应商有购买食品安全险保额 500 万(含)及以上 的得 6 分,500 万(不含)至 100 万(含)得 4 分, 100 万(不含)以下得 1 分。 | 提供保单复印件 |
5 | 比选申请文件的 规范性 2% | 2 | 比选申请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1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4 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 NB+(C1+C2+……
+Cn)/ NC+(D1+D2+……+Dn)/ ND
A1、A2……An 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 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 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的打分,NB 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比选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 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 为评审委员会人数。
4. 比选纪律及注意事项4.1 评审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比选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比选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审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评审小组独立评判,推荐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评审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 评审小组在政府比选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比选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比选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 评审专家在政府比选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比选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 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比选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比选申请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比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比选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八章 合同(草案)
以下合同主要条款仅作参考
合同编号:XXXX。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比选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比选文件》,乙方的《比选申请文件》及《中选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比选文件》、《比选申请文件》、《中选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 万元;
2、XX 万元;
3、XX 万元。
……
(二)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其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其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其他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比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资金和内容修改或补充的,可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 份,甲方 XX 份,乙方 XX 份,政府比选代理机构 XX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1、项目比选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比选申请文件
4、中选通知书
5、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本章的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之用,不排除在实际签约时使用更为专业化和细致的商业合同,所签合同条款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本章提供的参考条款。
附件:
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报名登记表
日 期 | ||||
项 目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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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名称 | ||||
项目联系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手机 |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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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号 | ||||
序 号 | 报 名 资 料 | 是否提交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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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签字): |
项目编号:SCLC-2020080002
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和中心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及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
比选文件
中国·四川
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
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零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比选邀请
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委托,拟对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和中心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及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进行国内招标比选,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比选。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LC-2020080002
2.项目名称: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和中心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及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预算三年约为285万元。
三、项目简介:本项目共分2个包,各包内容如下:
1、迎祥镇中心学校校本部食堂和中心幼儿园食堂分别独立自主经营,独立财务核算。
2、经中心校与中心幼儿园协商决定,将两个食堂食材的固定供货商的招标工作打捆进行,未来招取的供货商按两个食堂各自的食材需求分别供货。
3、两个食堂的日常就餐人数估计为800人左右(幼儿园180人、校本部620人)。校内设学生食堂, 负责在校师生的日常饮食供应工作,为规范食堂物资采购工作,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食品安全,对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配送商资格的取得进行招标。
4、米、面、油、干杂、调料、蛋、冷冻食品(不含肉禽鱼等动物原料)为一类,年采购量约为55万元(第一包)。
5、肉、禽、鱼、蔬菜瓜果等生鲜食材为一类,年采购量约为40万元(第二包)。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比选采取方式 1 邀请参加比选的供应商。
方式 1(公告方式):本次比选邀请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方式 2(书面推荐):通过比选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比选活动;
方式 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政策要求:
(1)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进入政府市场的处罚还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比选活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 w 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处罚已经失效或取消的可在比选申请文件中申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肉类供应商为生产企业须具有屠宰许可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流通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上述证件(限第二包)。
六、禁止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比选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 creditchina.gov.c n )、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七、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0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08 月 29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3:
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方式:
1、现场办理(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远程办理:将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报名表(格式见附件)扫描发送至:337363323@qq.com,收到报名成功及招标文件的回复后视为已按规定报名。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报名时扫描的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表原件。
供应商购买比选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加比选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比选文件截止之日前到比选代理机构重新登记)。售价:300 元/份。
八、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08 月 30 日 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文件接收时间: 2020 年 08 月 30 日 9:30-2020 年 08 月 30 日 10:00 )
十、比选申请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08 月 30 日 10:00 (北京时间)。
十一、比选地点: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十二、联系方式
比选人: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
通讯地址: 隆昌市迎祥镇中心学校
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13890549591
比选代理机构: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第二章比选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项目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项目预算:本项目只报价下浮率。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取折扣形式进行报价。合同期限内,执行价格以隆昌市教育局公布的当月《隆昌市免费午餐大宗食材询价汇总表》为基础价格,以基础价格执行折扣率,价格不得上浮,肉、蔬菜瓜果、禽、鱼、蛋折扣率下浮范围 5%-15%,冷冻食品(不含肉禽鱼等动物原料)米、面、油、干杂、调料下浮范围 10%-15%。 |
3 |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适用。 |
4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5 |
比选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 |
6 |
履约保证金 |
各包中选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学校交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企业如无违约情况的,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因食品检验不合格或企业供应期间违约时,比选人有 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费用。 |
7 |
文件咨询 |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
8 |
比选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
9 |
中选通知书领取 |
比选结果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结束后,中选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四川丰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中选通知书。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13438667177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比选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曹女士联系电话:13438667177。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成渝东路358号附1号三和集团二楼 |
11 |
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号)收费标准计算,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预算金额计算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
二、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项目。
1.2 本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归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所有。
2.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2.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的供应商; 2.3(实质性要求)按照规定购买了比选文件。
3. 比选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比选活动的全部费用。
4.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4.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比选活动。
4.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活动。
4.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比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比选活动。
4.5 供应商与比选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比选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比选活动。
4.6 回避。比选活动中,比选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比选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比选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比选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比选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 比选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6. 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中必须载明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三、比选文件
7. 比选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7.1 比选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比选申请文件的依据。比选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的资质、
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比选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比选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比选或中选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 比选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比选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8.3 供应商应于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前,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以保证其对比选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
四、比选申请文件
10. 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0.1 供应商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比选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
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比选申请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报 价
本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比选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3.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1.%2 供应商应执行比选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2.%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4.1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14.2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比选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比选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4.4(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
表在比选申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4.5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4.6(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4.7 比选申请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范畴,由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在接收比选申请文件时及时处理)
15.1 比选申请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比选申请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5.2 比选申请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5.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5.4 未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 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16.1 比选申请文件应于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比选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比选申请文件。
16.2 本次比选活动不接收邮寄的比选申请文件。
五、评审
%1. 评审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中选事项
%1. 确定中选供应商
方式一:比选人将按评审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选供应商。方式二:比选人授权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中选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中选供应商。
18.1 比选人确定中选供应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选供应商:
(1) 发现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 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比选活动;
(3) 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 供应商恶意串通。
%1. 中选结果
19.1 比选人确定中选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比选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发布结果公告。
19.2 中选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中选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选供应商
应当及时向比选人交纳。
19.3 中选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中选通知书,比选人或者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中选通知书送达中选供应商。
%1. 中选通知书
20.1 中选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0.2 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改变结果,或者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事项
%1. 签订合同
21.1 中选供应商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由于中选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2 比选文件、中选供应商的比选申请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1.3 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选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中选供应商比选申请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1.4 中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放弃的,比选人可以与排在中选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选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1.5 比选文件、中选供应商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中选供应商承诺书、中选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1. 合同分包(不允许)
%1. 合同转包(不允许)
%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1. 履行合同
25.1 中选供应商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5.3 验收
本项目比选人及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5.4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选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 资金支付
比选人将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选供应商支付资金。
八、纪律要求
%1.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提供虚假材料;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 与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 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在比选过程中与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
(7) 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8)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9)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0)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政策要求:
(1)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进入政府市场的处罚还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比选活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 w 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处罚已经失效或取消的可在投标文件中申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肉类供应商为生产企业须具有屠宰许可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流通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上述证件(限第二包)。
注: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比选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