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关于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关于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于 2020-08-28

招标详情

关于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7 18:37

一、项目编号:SXCXCG2020065

二、项目名称: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坤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八家庄西

中标 金额 : 4.79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报价明细.docx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 卢登高、张译、赵彩茸、闫花丽 李京哲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81,346.64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

联系地址:长安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84181757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范工

电话:029-85414083

传真:029-85414083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38号丰园小区2号楼21层12105号房

联系方式:029-85414083

十、附件:

招标文件.doc

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7日

西安市公安局购置警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招标编号:SXCXCG2020065

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招标机构: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零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1

第二部分 投标单位须知 4

一、投标单位 4

二、招标文件 5

三、投标文件 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9

五、开标、评标及资格审查 11

六、确定中标 18

七、中标服务费 20

八、废标及变更采购方式 20

九、质疑与投诉 21

十、拒绝商业贿赂 22

第三部分 技术规格方案与要求 23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 26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29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8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拟就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XCXCG2020065

三、采购人名称: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地 址:长安南街258号

联 系 人: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

联系方式:029-84181757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38号丰园小区2号楼21层12105号房

联系方式:029-85414083

五、采购内容和要求: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

具体详细数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

项目用途:自用

项目性质:财政资金

采购预算:8,135,000.00元

供应商资质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3、投标人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必须是集体用餐配送类,经营项目须含热食类制售);

4、投标人须提供营养早餐主要原材料面粉、大米、食用油、牛奶等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鸡蛋、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纯牛奶等预包装类产品要求: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单位参加采购活动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八、招标文件发售:

1、发售时间: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0日止

(上午9:00-11:30 , 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西幢3106室

3、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零元。

注:1、领取招标文件需携带有效时间内的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的报名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领取标书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遵守国家疫情相关规定。若未佩戴口罩或违反相关疫情规定,招标公司有权请离领取现场)。

2、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九、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8月26日10:30分

2、开标时间:2020年8月26日10:30分

3、开标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西幢3106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购项目联系人:范工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29-85414083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科大厦支行

账 号:6105 0177 3700 0000 0363


投标单位须知

1、招标人: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监督机构:长安区财政局

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投标单位

1、投标委托

1.1、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随投标文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1.2、投标单位只允许为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单位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需要落实的政策法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中小企业:投标文件中所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行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应为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3、采购人、供应商应优先采购、选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凡属进口产品的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4、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5、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1.2、投标单位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可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3.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资格条件,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及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此之后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所有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3.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工作进展实际情况,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若延长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4、招标文件的购买:

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转让或复制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仅作为本次招标使用。

5、招标文件解释权: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若有效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或阅读不认证所引起的后果自行承担。

6、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勘查,并承担所有费用及风险。

三、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组成

2.1、投标文件应由必备资格文件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其它部分组成。

2.2、投标人必备资格文件要求应包括:

2.2.1、投标人首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2、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2.3、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2.2.4、投标人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必须是集体用餐配送类,经营项目须含热食类制售);

2.2.5、投标人须提供营养早餐主要原材料面粉、大米、食用油、牛奶等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鸡蛋、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2.6、纯牛奶等预包装类产品要求: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2.2.7、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单位参加采购活动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2.2.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合格供应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并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证明材料(供应商对基本条件作出的承诺、声明不作为参考依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2.4、有效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编制技术响应文件。

投标人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2.4.1投标方案说明;

2.4.2采购清单组成说明,合格食物的相关资料和质量保证的详细描述;

2.4.3包装相关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合格证书、食品安全);

2.4.4能保质保量按期供货;

2.4.5配送、留样标准;

2.4.6详细的交货清单;

2.4.7相关内容的技术服务和后续服务及应急方案的内容及措施;

2.4.8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

2.4.9投标单位自行编写声明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无提供虚假资质,无开具虚假证明的;

2.4.10投标单位需提供自行声明,中标后所供商品和服务不得“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若引起的法律责任全权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注:以上内容需逐一详细明确,缺项则按废标处理。

2.5、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商务要求如实填写商务应答表。

(1)、由于项目食用群体的特殊性及直接食用性,投标单位必须自行承诺:认真负责的态度供应好每天的餐食,若因过期、变异、污损的食品所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全权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内容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内容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若没有可不需提供);

(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做其它补充说明。

3、投标文件编写说明

3.1、投标文件格式:

3.1.1、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编写,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招标文件格式内容全部编写、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章(正本为鲜章)及骑缝章,如有遗漏,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正本与副本编写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3.1.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确认。

3.1.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1.5、“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会议上唱标的内容,按格式要求填写,并单独密封提交,同时应保证“投标报价一览表”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仍有且一致。如果不一致,以单独封装的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3.2、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投标报价一览表”一份。纸质投标文件均须A4纸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指引和相对应的页码。

3.3、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会议上唱标的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及装订。

注:对未按上述规定装订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投标单位文件的编制及要求

4.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除自行编写以外)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做出明确且实质性响应(不得完全复制技术参数),如未能做出明确且实质性响应,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4.2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故投标文件需附投标单位的基本信息。如负责人、股东,控股人、管理人等。

5、投标报价

5.1 投标价格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

5.2 投标总报价为综合报价,包括内容供应价、材料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

5.3 投标单位要按分项报价表内容填写货物单价、总价及其他内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5.4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5.5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5.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投标无效。

5.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投标保证金

6.1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零元整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及递交

1.1、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1.1、投标文件密封袋共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开标一览表一份。投标时,投标人应自行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封袋不得有破损)。标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及“正本”、“副本”、“投标报价一览表”字样,封皮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在密封条接缝处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1.2、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应单独放在一个密封信封中,封口处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递交并注明(开标时间)“ : 分前不得开启”字样。投标时递交。

1.2、如果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代理公司可拒绝接收文件,直至补充完善方可接收。

投标截止时间

2.1、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方和投标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2.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2.4、逾期送达的必备资质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2.5、投标文件2.2为必备资格文件,必备资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需在投标截止时前单独装袋递交(法人直接参与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参加的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逾期送达的必备资质文件,将被拒收;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相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2、投标人提出修改和撤标要求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封面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采购代理机构摄像留存后,将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

3.3、撤回投标文件应以书面形式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以在招标开始前送达开标地点为准。

3.4、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投标有效期

4.1、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大于90个日历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按无效投标处理。被授权人签字的必须在授权有效期内签字(若超出授权有效时间内按无效签字处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有效期无条件自动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4.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标无效
5.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5.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5.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中标;
  5.7、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5.8为响应国家号召,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投标人需自行声明承诺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本公司无恶意串标或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若违反将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成交单位已施工完毕,甲方将有权没收或不支付所有施工费用,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6.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6.4、投标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6.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开标、评标及资格审查

1、开标

1.1、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2.1、评标委员会

2.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2.2、采购人可派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2.2.3、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2.2.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审查投标文件;

b、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c、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d、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e、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f、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g、对评标过程及各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h、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i、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3.1.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3.1.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1.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1.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1.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2、评标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2、资格审查

开标大会开始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辅助采购单位代表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阶段,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阶段。

3、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3.1、评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3.2、评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3.2.1、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2.2、文字表示的数据与相应阿拉伯数字不符,以文字所示为准,修正数字。

3.2.3、投标单位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2.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所报货物的质量、数量性能指标及资格证明文件中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允许修改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3.2.5、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所具内容,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3.2.6、投标单位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名称是否与登记领取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2)、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及要求及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

(3)、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装订、盖章签字;

(4)、投标文件内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组成内容作出明确的编制,是否有缺漏项;

(5)、是否针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6)、投标文件、法定代表授权书及签字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对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是否作了明确且实质性响应;

(8)、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0)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开标当天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将查询结果送交评审小组审查);

4、投标的澄清

4.1、在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书写错误的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a、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与“投标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b、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乘以数量的计算结果为准;

e、投标文件图表与文字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f、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g、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h、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注:按上述方法修正的内容(其中,同时出现上述a至d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评标

5.1、招标方根据招标参数和技术要求等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技术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5.2、评标委员会采用“以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综合打分”的方法,依次对各个投标单位进行评审。

5.3、评标原则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评标,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5.3.1、投标产品质量;

5.3.2、价格;

5.3.3、企业的资信及资质情况;

5.3.4、技术服务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措施等;

5.3.5、投标方案说明;

5.3.6、供货期及交货方式;

5.4、评标办法

5.4.1、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5.4.2、评标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5.4.3、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a、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b、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c、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d、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5.5、评议内容及赋分方式

评分项

评审原则与标准

分值

价格

体系

30分

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对符合政策性扣减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评审价格)进行价格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3、投标报价A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

4、(投标报价A=营养餐B+运营费C,为了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补助的资金每生每天4.0元标准,吃够吃足、不挤占不克扣,增加每生每天1元运营费。因此,营养餐B固定价格4.0元/份每生每天。营养餐价低于或高于4.0元/份,均视为无效报价。运营费C,投标人根据运营情况自行报价,不得低于运营成本,否则为无效报价。)

5、投标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本项得0分。

6、经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无正当理由低于公认的运营成本,或超过采购预算,其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30分

质量

体系

30分

所投产品的营养早餐生产企业有良好的原辅料安全采购体系及质量保证(原辅料:米、面粉、油料、鸡蛋、蔬菜、牛奶、肉、水果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横向对比,优4-5分,良2-3分,差1-2分。

5分

营养早餐所用的水质须提供连续两年水质检测报告,提供一份计1分,满分2分,不提供或检测报告不完整不得分。

2分

企业是正规食品或餐饮生产企业,有自行检验检测设施和能力,生产检测设备齐全、检测手段完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产品质量稳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横向对比,优4-5分,良2-3分,差1-2分。

5分

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营养早餐无任何质量问题以及食品卫生安全。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横向对比,优4分,良2-3分,差1-2分。

4分

投标人具备检测能力,能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内每批次熟食类产品自检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实际情况进行横向对比,优4分,良2-3分,差1-2分。

4分

投标人能提供熟食类产品、纯牛奶、糕点等产品近一年的国家相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实际情况进行横向对比,优4分,良2-3分,差1-2分。

4分

投标人具有满足本项目的生产能力,近一年内每天生产(完整早餐)3万人以上能力得5-6分,每天生产2万-3万人能力得3-4分,1万-2万人能力得1-2分,, 1万人以下能力的不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实际情况进行横向对比赋分。

6分

配送

体系

23分

有针对本项目的配送人员和车辆,合理的配送方案及配送路线;有食品配送服务应急方案,车辆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正常安全食用。服务方案合理、详细、周到,具有科学性、可操作、实用性等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进行横向对比,方案合理计8-10分,方案基本合理计4-7分,一般计1-3分。

10分

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烧熟食品的配送时间,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本地(西安市区域)有生产加工场地,须提供生产场地详细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横向对比,优4-5分,良2-3分,差1-2分。

5分

有符合食品安全运输标准的运输专用车辆(保温箱及保温车)等相关配送设备,企业有专用车辆10辆以上3分,9-6辆得2分,5辆以下得1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赋分。

3分

针对本项目的生产、管理、质检、配送实施组建架构齐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配送不少于10人的专职配送队伍,及不少于50人的生产及管理人员。所有人员需有健康证、身份证及劳务合同。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横向对比,优4-5分,良2-3分,差1-2分。

5分

应急

体系

7分

售后服务机构设立,配备专职人员,食品安全的保证措施(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横向对比,优4分,良2-3分,差1-2分。

4分

针对可预见的突发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具有时间段的应急方案及合理性、可行性且能够有效控制和处理突发性事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响应程度进行横向对比,优3分,良2分,差1分。

3分

企业

业绩

5分

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内类似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5分。

(1、业绩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2、在评标时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查。无原件不得分,原件审查后退还。)

5分

企业

信誉

5分

投标人须提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送无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有良好配送信誉证明材料,规范详实的证明。只须提供近一年,每具有一项计1分,满分5分。

(在评标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审查后退还。)

5分

备注:

(1)、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技术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得分仍相同,比较价格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

(2)、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3)、各种计算采用插入法,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5.6、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5.6.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5.6.2、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5.6.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附件),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投标人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6.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5.7、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5.7.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5.7.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7.3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5.8、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5.8.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5.8.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5.8.3、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

6、评标过程保密

6.1、从开标之日到确定中标人止,评标人员不得向投标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资料的情况或授标意向。

6.2、任何人员如发生泄密现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投标单位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行为,将导致该投标单位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1、定标程序

1.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经过初审、澄清、比较与评价等程序后,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进行综合评审,以评标总得分最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1.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以评标总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定标复函》;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单位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标报告推荐的评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1.4、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的《定标复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发布1个工作日,其他投标人若有异议,按《政府采购法》第52条执行。

1.5、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原因不作任何解释,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中标通知书

2.1、中标通知书将在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弃中标。

3、签订合同

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投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投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中标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

3.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议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3.4、中标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的供货。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5、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中标服务费

1、中标服务费

1.1、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依据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向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1.2、招标服务费应采用转账、刷卡、现金形式缴纳。

废标及变更采购方式

1、废标及变更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或报请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招标方式:

1.1、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2、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

1.3、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限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4、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的规定,若出现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经采购人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可现场转变为竞争性谈判。

(1)评标委员会自行转为谈判小组,谈判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基础,若有重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全体谈判响应单位;

(2)在谈判过程中采取二次报价的形式,即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即为第一次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投标人。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投标人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

3、若出现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1家时,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接收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见招标公告)。

(2)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提交质疑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的,必须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备注: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提出质疑的;

2、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的;

3、书面质疑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4、提出的质疑事项已经明确答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条件。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同时通知与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3、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自收到质疑回复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拒绝商业贿赂

1、遵照陕西省财政厅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审专家在招标活动中,都要签订相应的《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并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投标人必须填写一份《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并附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应保证投标文件正、副本中一致。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营养早餐内容及要求:(根据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及西安市长安区学生饮食习惯制定,随季节动态变化适时调整。带量食谱每周顺次循环。)

学生营养早餐食谱(参考食谱)

时间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营养早餐内容

品目

标准

品目

标准

品目

标准

品目

标准

品目

标准

小米南

瓜粥

300克

纯牛

奶盒

200ml

黑米粥

300克

八宝粥

300克

原味酸奶

165克

大肉包

90克

果仁花卷

90克

素包(时令蔬菜)

90克

荷叶饼(夹酱)

90克

素包(时令蔬菜)

90克

卤鸡蛋

60克

新鲜蛋糕

50克

时令水果

(带皮水果)

100克

五香茶叶蛋

60克

新鲜面包

50克

本食谱为参考食谱,后期实际供货中食谱内容要求每周更换一次。食谱口味根据供应单位及教育局营养办在学校实际调研结果,每月一微调,每学期最少调整2次。

配送数量:学生约8135人每生每天1份,以实际供货数量据实结算。

产品要求:

原味酸奶:≥165克盒装,保质期≤15天

纯牛奶:≥200ml盒装,保质期≤180天,必须为学生专用奶,包 装带有中国学生饮用奶学字标识。

新鲜蛋糕/面包:50克,保质期≤10天

包子:≥90克

粥:≥300克

水果:≥100克

鸡蛋:≥60克

2、质量要求:

(1)采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早餐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品牌产品,熟食产品为符合国家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新鲜产品,每学生每天1份。

(2)纯牛奶、原味酸奶(低温冷藏类)为正规生产企业的产品,须出具纯牛奶、原味酸奶(低温冷藏类)产品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相关质检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有效质检报告,未出具的视为不合格产品。

(3)所投产品的原材料(大米、面粉、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要求:大米:国标二等或以上;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面粉:特制二等或以上;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用油:国标二级或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非转基因食用油;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包装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品牌产品,熟食产品为符合国家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新鲜食品,产品包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保材料。

(2)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为4小时,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为60度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西安市辖区有生产加工场地,须提供生产场地详细证明材料。

(3)牛奶、酸牛奶、糕点类必须为独立包装,且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完好的生产厂家、规格、出厂日期、质保期等有效信息。

(4)粥类必须为无菌、环保、塑封包装。水果必须经过消毒清洗。

4、配送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次配送产品必须在出厂后2小时内须送到辖区实施营养计划营养早餐的每所学校(具体时间以长安区教育局通知为准),每天一次,禁止超量配送。每次每校配送量应包含留样2份和因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耗(例如包装严重变形、破损,食品污损、变异等),发现的破损、变异食品必须无条件更换。

5、其他要求:

(1)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早餐预算每天8135人,每年预算200天,营养餐以及配送费用分项按月支付,具体配送数量以实际学生数据实结算,全年预算招标总价约为813.5万元。(注:实际数量按每学年实际配送量计算)

(2)为了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补助的资金每生每天4元标准,吃够吃足、不挤占不克扣,增加每生每天1元运营费预算。最终投标单价等于营养餐价4.0元/份加各自运营费报价。最终投标合计单价包含了投标人为此项目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原料、生产、税费、包装、运输、留样、垃圾处理等一切费用),在整个合同期内不做调整。

(3)采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早餐必须是正规食品或餐饮生产企业,营养餐生产及配送不分包。

(4)中标供货商应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提供产品的抽样检查,并自行编写作出明确承诺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5)投标人应自行编写做出按照相关标准为每名学生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诺,并在中标后切实履行该承诺。

(6)中标供货商按照招标文件的食谱配送。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

一、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二、服 务 期:合同签订后一年。

三、价 格:

(一)合同单价包括:含原料、生产、税费、包装、运输、留样等一切费用。

(二)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单价一次包死,不受国家政策性调价或原材料价格变化及外汇汇率变化的影响,并作为最终结算的唯一依据。

(三)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1、按实际供应人数、天数,按月据实结算。

(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结算单位: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凭政府采购验收单、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发票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四、包装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品牌产品,熟食产品为符合国家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新鲜食品,产品包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保材料,并提供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

(2)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为 4 小时,烧熟后 2 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为 60 度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西安市辖区有生产加工场地,须提供生产场地详细证明材料。

(3)预包装食品为独立包装,且产品包装上必须有完好的生产厂家、规格、出厂日期、质保期等有效信息。

(4)粥类必须为无菌、环保、塑封包装,并提供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

(5)水果必须经过消毒清洗,确保食品安全。

五、配送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次配送产品必须在出厂后 2 小时内须送到辖区实施营养计划营养早餐的每所学校(具体时间以学校要求时间准),每天一次,禁止超量配送。每次每校配送量应包含留样 2 份和因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耗(例如包装严重变形、破损,食品污损、变异等),发现的破损、变异食品必须无条件更换。

五、质量保证

(1)采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早餐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品牌产品,熟食产品为符合国家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新鲜产品,每学生每天 1 份。

(2)纯牛奶为正规生产企业的学生奶,优先考虑国内学生营养餐专用,或国内知名品牌,须出具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相关质检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检验报告,未出具的视为不合格产品。

(3所投产品的原材料(大米、面粉、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要求:大米:国标二等或以上;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面粉:特制二等或以上;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用油:国标二级或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非转基因食用油;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其他要求:

(1)采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早餐必须是正规食品或餐饮生产企业,营养餐生产及配送不分包。

(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在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向代理公司支付。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七、验收

1、中标单位对最终的产品质量及安全负完全责任。

2、验收依据:

2.1、合同;

2.2、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出具数据的产品必需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2.3、生产厂家的生产标准;

2.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八、合同实施

1 、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安排人员(项目组成人员简历表所列)与使用单位就送货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 、若因中标单位原因未能在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延误和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人承担和赔偿。

九、违约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十、争议

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再约定。

十一、其他

(一)合同份数

见正式合同。

(二)补充条款

具体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

(三)若因相关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终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参考)

一、供货合同格式

2020年长安区学生营养计划——2区企配早餐采购项目 (文件编号:SXCXCG2020065), 在 的监督管理下,由陕西昶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买方”)确定 (中标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为中标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买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货物名称) ,并接受了卖方以价格 中标金额大写) (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2.1、合同条款

2.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货物清单

附件2—质量保证承诺

附件3—售后服务方案

2.3、中标通知书

2.4、招标文件

2.5、投标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5、付款方式

双方自行协商。

6、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 个日历日。

交货地点:

7、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财政局备案壹份。

8、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名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代表签字:

盖章:

卖方名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代表签字:

盖章: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部件或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提供技术援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场地。

1.6、“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7、“买方”是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西安市长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8、“卖方”是指提供本合同内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即中标人。

1.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卖方的投标文件承诺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产品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5、技术规格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必须等同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的标准。若卖方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标准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标准的,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

6、检验和测试

6.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产品及其部件,以确认所供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6.2、检验和测试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

6.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产品或部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或部件,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产品或部件,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产品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验收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5、如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含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7、包装及运输

7.1、卖方负责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包装、运输、装卸及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7.2、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漏、防晒、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7.3、货物的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选择,但包装必须满足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保证买方收到的是无任何损伤的货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8、伴随服务

8.1、卖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三十 (30)天内向买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说明、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

8.2、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所有服务,包括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与“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8.2.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 和/或试运行;

8.2.2、提供货物组装 和/或 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8.2.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8.2.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

8.3、卖方应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8.4、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9、备品备件

9.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9.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9.1.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9.1.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9.1.4、卖方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0、质量保证

10.1、质量保证期为终验合格之日起 个月。

10.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合同规定厂家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合格产品。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3、根据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所发现的缺陷。

10.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修补缺陷,买方可提出索赔,并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1、索赔

11.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安装、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1.1.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1.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1.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0-1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1.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超过未付货款的,卖方必须用已收货款进行弥补。

12、变更指令

12.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2.1.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12.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12.1.3、交货地点;

12.1.4、卖方提供的服务。

1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3、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12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4、转让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5、卖方履约延误

15.1、卖方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5.3、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6、验收

16.1、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对货物(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

终验:所有货物(设备)安装完毕,正常使用10个日历日后,由采购人进行终验(最终验收),合格后签发《终验合格单》。

16.2、验收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确保货物通过验收。如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可提出索赔或取消其供货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中标资格授予评审排序下一名的中标单位。

16.3、验收依据

16.3.1、合同文本及合同补充文件(条款);

16.3.2、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响应功能证明材料;

16.3.3、招标文件;

16.3.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6.3.5、货物清单;

16.3.6、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货物的执行标准。

17、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1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1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8.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

18.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8.1.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不可抗力

1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9.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

附件(2)

我要登录
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餐饮招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