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泰宁县教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及配送合同公告(合同包[350429]YG[TP]2020004_1_91350429680883432Y_5241)
一、合同编号:[350429]YG[TP]2020004_1_91350429680883432Y_5241
二、合同名称:泰宁县教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及配送(合同包[350429]YG[TP]2020004_1_91350429680883432Y_5241)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429]YG[TP]2020004
四、项目名称:泰宁县教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及配送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泰宁县教育局
地 址:泰宁县杉城镇赵山巷教育大楼
联系方式:05987838416
供应商(乙方):泰宁县镇东置业华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政府广场地下室)
联系方式:059887951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 其他农副食品 | 详见响应文件详细报价书 | 1(批) | 1668325.86 | 1668325.86 | 国内 | 详见响应文件详细报价书 | 无 |
合同总金额:¥1,668,325.86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5) 天内交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8-2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8-29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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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教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及配送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教育局
乙方:泰宁县镇东置业华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YG[TP]2020004的泰宁县教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及配送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 其他农副食品 | 详见响应文件详细报价书 | 1(批) | 1668325.86 | 1668325.86 | 国内 | 详见响应文件详细报价书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陆万捌仟叁佰贰拾伍元捌角陆分(¥1668325.8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投标人所提供的食品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应产品食品安全标准。中 标后,中标方在提供每批次产品时,需附带相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快速检测报告); (2)大米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且是当年年度(12个月内)产的优质晚米,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中 标后提供经相关检测部门鉴定为一等优质晚米的检测报告。 (3)食用油必须符合相应产品食品安全标准。 (4)禽蛋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相应产品食品安全标准。 (5)糖、味精、酱油、醋等佐料必须相应产品食品安全标准。 (6)猪肉、鸡鸭等冷冻食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有和合同相适宜的冷库,具备经营、配送能力。 (7)供 应商应在泰宁县设立办事处或办公设施。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采购人提前一周将下周供应食品的目录表提供给中标人,以便中标人组织货源并卸货。 2、中标人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完整的送货工作流程,将采购的食品运送到各校园仓库,并负责运输费用,运输车不得混搭本合同外的货物。 3、卸货前检查 供 应商的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到达现场后按照质量要求和采购人提供的购物计划,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人员现场验收,并核对当日收银小票查价格,全部过秤检查或抽查重量。 4、食品包装检查 核对订货汇总单,所送食品是否和所定食品一致,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外包装名 称和包装内食品名 称一致。 5、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检查食品的相关质量指标,包括但不局限于数量、外观、颜色、气味、新鲜度、中心温度等指标,保证新鲜,不过期、变质现象、食品剩余保质期在国家规定或产品标识保质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天数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2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3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4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5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6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7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8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9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10 | 10 | 中标人月底向采购人及时提供本月订购计划单、收银小票、检验合格证明、税后发票、银行固定帐号,货款为每30个工作日结算一次,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按中标金额的5%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中标人不能及时保证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运作,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由于食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中标人承担医疗费、善后处理费及亲属索赔、补偿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中标供 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中标供 应商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中标供 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4.中标供 应商不得给供应学校食堂开虚假的食品购物清单和税务发票,一经查实,收取违约金伍仟元并取消供应资格。。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中标方在给校(园)方供货前,中标方必须向校(园)方提供供应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资质,及相应食品供 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供货凭证,提供每批次食品(含冻品、食用农产品等)的快速检测数据或上级批发商、厂家提供的出厂(产)检验数据,并将以上原件或复印件留存2年。。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泰宁县教育局 | 乙方: | 泰宁县镇东置业华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住所: | 泰宁县杉城镇赵山巷教育大楼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英忠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87838416 |
联系方法: | 1386058833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泰宁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885101040008761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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