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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昌乐及第中学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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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及第中学关于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C标包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昌乐及第中学关于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C标包合同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昌乐及第中学关于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QTJY-CL-2020-013

三、中标单位

供应商:山东潍坊擂鼓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玉清西街与开拓路交叉口路西

联系人:崔委委; 联系电话:0536-8160153。

四、合同金额

优惠率10%。

五、联系方式

1、招标人:山东省昌乐及第中学

地址:昌乐县宝通街1237号

联系人:刘海强 联系电话:0536-6277229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至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60号

联系人:徐一豹 联系方式:13026565810

2020年09月01日

昌乐及第中学关于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C标包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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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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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采购人):山东省昌乐及第中学 乙方(供应商):山东潍坊擂鼓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昌乐及第中学关于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项 目(C标包:食用油类)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采购清单 序号 产品 名称 品牌 生产厂家 制造产地 当前市场批 发价(元/箱) 1 大豆 油 龙大大豆油 20L(非转) 餐饮专用 烟台龙源油食 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 市海阳市徐 家店镇 228.00 金龙鱼豆油 10L*2(非转) 餐饮专用 益海嘉里食品 营销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 234.00 好友非转基 因豆油(20L) 昌乐好友油脂 有限责任公司 昌乐新昌路 1257 正北 150 米 195.00 注: (1)甲方如需变更欠款货物种类、数量等,应在乙方交货前书面通知乙方。 (2)在合同执行阶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类别进行适当调整,乙方须按 照甲方的要求供货。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如甲方根据需要进行货物品种及数量变更的,本合同总价款以实 际采购清单的总价款为准进行结算。 最终供货价格=市场批发价为基础×(1-10%)。 二、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的进度供货,货款于次月 据实结算。 2 三、本合同项下的价款由甲方以第 1种方式向乙方支付(1、转帐;2、 支票;3、现金)。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分行; 开户行地址:潍坊市农业发展银行有限公司; 账号:20337079900100000011791; 联系人:崔委委; 联系方式:0536-8160153。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 3日书面通知甲方,因延期通知 或者未通知甲方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逾期 付款的责任。 四、发票的提供 1、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类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2)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2、发票开具时间及金额 (1)乙方开具发票的时间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 得迟于甲方各期付款前 5 日内。 (2)乙方开具的发票记载金额应等同于甲方各期付款金额。 (3)乙方应在发票开具后 2日内向甲方送达发票。 (4)乙方未按时开具、延迟送达发票或开具不合格的发票需重新开具 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0.5%/日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 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 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认证责任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虚 开、持有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伪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认证抵扣而造成损失的, 3 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5%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甲方 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 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资金利息、罚款等)。 4、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及时认证责任 乙方提供有瑕疵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其他因乙方的原因,使得增 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无法及时认证抵扣,从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及甲方受到的其他损失。 5、甲方纳税人识别号:123707255614052865。 五、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的 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本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乙方有违约或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 从未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若无未支付的合同款或未支付的合同款不 足以抵扣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或补足上述款项。 第三条 质量标准 一、本合同项下货物适用下列第 1 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所约定标准执行; 5、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6、其他:货物的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评标中做出 的书面说明或承诺;货物的质量还应符合国家对环保和节能产品的要求。 二、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本合同项下的 4 全部货物退回,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货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利息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运输和包装 一、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 相关的包装费、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运输过程中设备灭失及毁损的风 险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适当的、符合标准/保证内件的 安全的包装,使其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 求。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 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 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 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以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 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另外乙 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 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四、对于因运输和包装不当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乙方负责更换、 补充受损或灭失的货物,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五、乙方提供的包装物,非甲方提出要求不回收。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一、交货时间为:具体供货时间、地点根据甲方要求。甲方变更交货 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 2日书面通知乙方。 二、甲方或最终用户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经 检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品种、数量无误后 3日内向乙方签署到货合格 证明 1份。 三、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经检验测试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的品 种、型号不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 3 日内补充更换,费用由乙方 承担。若乙方未在上述时限内补充更换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还甲 5 方退货设备相应价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并赔偿给 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签收仅仅是设备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 但不能免除乙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也不免除甲方因货 物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第六条 质保服务 一、质保期内,对质保范围内的质保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 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质保责任的,甲方可自行质保,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对因货物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 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其他售后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补充签订。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一、双方互相承诺:甲乙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货物产品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新、完整、未 使用的产品,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 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 和完整的。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 则乙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 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三、乙方保证对其向甲方及最终用户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产品, 相应技术及资料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或政府许可,无 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甲方使用本 合同项下的货物产品时免受第三人提出的侵犯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 标权、版权、所有权、他物权等的起诉或者其他权利主张。 四、若因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而产生的甲方对任何第三人的侵权 行为,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甲 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 五、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六、本条所约定的内容不因本合同期满而失效。 第八条 保密责任 一、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设计、制作工艺、货源情 报、价格信息、客户名单、招投标资料以及其他技术信息、经营等信息, 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二、非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国家有权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向第三人透露。 三、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 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每 逾期付款一天,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价款 0.1%的违约金;逾期 付款超过 15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换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 所涉部分价款 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 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逾期履行保修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 0.1%的违约金。 四、任何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不受上述违约金条款的影响, 但守约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 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本息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乙方逾期退款的,按日应向甲方支付应退 款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 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重新组织招标发生 7 的费用、重新采购合同货物而额外支出的采购成本等)。乙方应负责将合 同货物和技术文件运回,并承担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等费用,甲 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乙方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如因乙方所供商品 的质量,而导致甲方发生的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赔 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终止一切供货。 第十条 通知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应当按照本条下述 地址以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或者挂号信、快递方式,或者 直接送达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通知日期为通信发出 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快递方式,通知日期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 准;如使用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日期为被送达方签收日期。 通知地址及联系人: 甲方:山东省昌乐及第中学; 乙方:山东潍坊擂鼓山国家粮食储 备库有限公司; 地址:昌乐县宝通街 1237 号; 地址:潍坊市玉清西街与开拓路交 叉口路西; 联系人:刘海强; 联系人:崔委委; 电话:0536-6277229; 电话:0536-8160153。 双方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发生变化,应提前 3 日并以书面方 式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 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 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 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7日内通知本合同的相对方,并在不可 8 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 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迟延 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 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 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 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 2 种方法解决: 1、向潍坊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 保全费、执行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 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 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确认的协议供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合同正文为准。 三、本合同是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双 方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或口 头协议、备忘录、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 代。 四、如果本合同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 9 10 附: 食品采购安全协议 甲方(采购人):山东省昌乐及第中学 乙方(供应商):山东潍坊擂鼓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采购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经双方同意签订此协议,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 全管理员;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条 为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倒追,甲、乙双方都要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保质期、供货商家(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人等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条 甲、乙双方保证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条 采购食品名称:仅限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米、面、油、生猪肉、蔬菜、 冷冻产品、调味品等,不允许超范围采购经营。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一年,如双方有意续约应另行签订。 第六条 乙方保证所供食品的品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卫生安全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11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