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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久治县教育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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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学校粮油采购最高限价公告

招标详情

乡级学校粮油采购最高限价公告

12

项目概况

乡级学校粮油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5)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9月11日 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

项目名称:乡级学校粮油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00000

最高限价(元):7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00000

单位:元

简要规格描述:/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数量配送,及时配送到任务地点(半个月供货一次)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销售的;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通过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其他要求:(1)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粮油类);投标人若为经销商(个体),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粮油类);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9月01日至2020年09月07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5)室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元):5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9月11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4)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0年09月11日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介绍信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2、其他事项: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项目信息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公告发布媒体等)。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久治县教育局

地 址:久治县

传 真:/

项目联系人: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975-83311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九楼10901、10903、10905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甄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0971-8141094


附件信息:

  • 2020-029 乡级学校浪油采购项目.doc

    365.4 KB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乡级学校粮油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

采 购 单 位久治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


目录

TOC \h \z \t "标题 1,1,标题 2,1,标题 3,1,标题 4,1,标题 5,1,标题 6,1,标题 7,1,副标题,1" HYPERLINK \l "_Toc511118444"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 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45" 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HYPERLINK \l "_Toc511118446" 第三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 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47" 一、 说明 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48" 1、 磋商内容及要求 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49" 2、 采购方式、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0" 3、 磋商费用 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1" 二、 磋商文件说明 9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2" 4、 磋商文件的构成 9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3" 5、 磋商文件、磋商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9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4" 6、 磋商文件的修改 1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5"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1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6" 7、 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7" 8、 磋商报价及币种 1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8" 9、 磋商保证金 11

HYPERLINK \l "_Toc511118459" 10、 磋商有效期 12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0" 11、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2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1"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2" 四、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3" 13、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4" 14、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 14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5" 15、 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4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6" 五、 磋商过程 14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7" 六、 资格审查 14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8" 七、 评审程序及方法 15

HYPERLINK \l "_Toc511118469" 16、 评标委员会 15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0" 17、 磋商程序 17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1" 18、 评审办法 19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2" 八、 定标 2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3" 19、 推荐并确定中标磋商供应商 2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4" 20、 中标通知 21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5" 九、 授予合同 22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6" 21、 签订合同 22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7" 十、 废标条款 22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8" 22、 废标情形 2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79" 十一、 其他 2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0" 23、 串标情形 2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1" 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样式 24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2" 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7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3" 格式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3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4" 一、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上册) 3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5" 格式2、磋商响应文件目录(上册) 39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6" 格式3、磋商函 4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7" 格式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1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8" 格式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2

HYPERLINK \l "_Toc511118489" 格式6、磋商供应商承诺书 4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0" 格式7、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44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1" 格式8、资格证明材料 46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2" 格式9、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47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3" 格式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48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4" 格式11、磋商保证金证明 49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5" 格式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0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6" 格式13、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51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7" 格式14、磋商响应文件目录(下册) 52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8" 格式15、评分对照表 53

HYPERLINK \l "_Toc511118499" 格式16、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54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0" 格式17、分项报价表 55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1" 格式18、技术规格响应表 56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2" 格式19:磋商产品相关资料 58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3" 格式20、磋商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9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4" 格式21、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60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5" 格式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1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6" 格式23、从业人员声明函 62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7" 格式24、磋商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63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8" 格式25、磋商最终报价表(单独提交) 64

HYPERLINK \l "_Toc511118509" 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5

HYPERLINK \l "_Toc511118510" 一、磋商要求 65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

乡级学校粮油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久治县教育局(以下均简称“采购单位”)委托,拟对乡级学校粮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磋商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

采购项目名称

乡级学校粮油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人民币70万元整

项目分包个数

项目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销售的;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通过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其他要求:(1)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粮油类);投标人若为经销商(个体),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粮油类);

公告发布时间

2020年8月31日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地址: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5)室

购买联系人:甄女士

联系电话:0971-8141094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介绍信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磋商截止时间

2020年9月1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

2020年9月1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磋商及磋商地点

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4)室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人:久治县教育局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975-8331174

联系地址:久治县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甄女士

联 系 电 话:0971-8141094

联 系 地 址: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5)室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

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6318 9999 1013 0000 5980 6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项目信息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公告发布媒体等)。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监督部门:久治县财政局

电 话:0975-8331261

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


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

乡级学校粮油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

采购单位

久治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人民币70万元整

项目分包个数

采购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销售的;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通过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其他要求:(1)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粮油类);投标人若为经销商(个体),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粮油类);

磋商保证金

各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磋商企业公章)

磋商保证金金额:

小写:¥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大写:壹万元整

户名: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318 9999 1013 0000 5980 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行号:3018 5100 0013

缴纳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前(北京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不接受个人名义或现金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单独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中支付,磋商文件中须附企业开户许可证;

(2)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磋商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本须知附表中第11条指定的账户。

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

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磋商文件编制要求

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产品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规划、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2、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上、下册)、2份副本(上、下册)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用于单独提交的“磋商一览表”1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上、下册)”或“副本(上、下册)”等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3、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上、下册)和副本(上、下册)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4、电子文档采用可读的U盘编制,须写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日期,电子文档为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需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电子文档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包括盖章和签字,并与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5、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磋商供应商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磋商文件的密封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须分别密封,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加盖磋商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未按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

采购项目名称: 正(副)本(上、下册)

采购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法人章)

2020年9月1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递交磋商文件方式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磋商。

磋商截止时间

2020年9月1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

2020年9月1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磋商及磋商地点

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4)室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磋商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代理服务费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取对象:采购人

收费金额: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10500.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备注:中标单位将中标代理费打入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万达支行

账号:63050110251300000200

收款人: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签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叁份原件备案。

合同返回地址: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万达广场SOHO1号楼9楼(10905室))

磋商有效期

本次磋商有效期为磋商之日起60个日历日

其他要求

本公告发布于《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项目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第三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

说明

磋商内容及要求

本次采购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采购方式、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本次磋商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销售的;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通过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磋商费用

磋商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磋商文件说明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包括:

磋商邀请;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须知;

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样式;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磋商将被拒绝(视为无效磋商)。

磋商文件、磋商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活动的磋商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磋商人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磋商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磋商文件的修改

在磋商截止期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经济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潜在磋商供应商,同时在发布本次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磋商报价及币种

磋商报价为磋商总价。磋商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装车费、保险费、质检费、售后服务费、税金、仓储费运输费、招标代理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说明:具体内容应根据项目特点实事求是的填写)

磋商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磋商保证金

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作为磋商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缴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磋商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

磋商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大写):壹万元整

(小写):¥:10000.00元整

磋商人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注明此次项目磋商文件编号,例: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提交账号如下:

户名: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318 9999 1013 0000 5980 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行号:3018 5100 0013

缴纳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前(北京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磋商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拒绝;

未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磋商的;

中标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有效期

本次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60个日历日。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磋商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上册);

磋商响应文件目录(上册);

磋商函;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磋商供应商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资格证明材料;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磋商保证金证明;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下册);

磋商响应文件目录(下册);

评分对照表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磋商产品相关资料;

磋商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磋商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磋商最终报价表。

注:磋商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产品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规划、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上、下册)、2份副本(上、下册)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用于单独提交的“磋商一览表”1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上、下册)”或“副本(上、下册)”等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上、下册)和副本(上、下册)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上、下册)的复印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电子文档采用可读的U盘编制,须写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日期,电子文档为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上、下册)的扫描件,需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电子文档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上、下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包括盖章和签字,并与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磋商供应商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和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磋商一览表、电子文档(上、下册),,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上、下册)”、“副本(上、下册)”、“磋商一览表”、“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磋商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一览表”字样;

为方便我司退还磋商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证明”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保证金证明”字样;

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2020年9月1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第13.1-13.4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磋商供应商;

磋商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允许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前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无论中标与否,磋商人递交的一切磋商材料均不予退还。

磋商过程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位、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磋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评标小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进行审查。

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3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未按第11款(上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评审程序及方法

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技术复杂;

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宣布评标纪律;

公布磋商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核对评标结果,有19.3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要求磋商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磋商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磋商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磋商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售后服务。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磋商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磋商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下册格式22),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除磋商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磋商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磋商处理:

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产品交货期、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未按第11(15)-(18)款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不一致的;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7.2第二款的规定经磋商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磋商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磋商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磋商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磋商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磋商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磋商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磋商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评审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评审因素

评审分数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30分

报价分

30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技术水平

52分

技术参数

15

技术参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若有一项不满足按废标处理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30

(1)供货能力及保证措施(6分):有完善的供货方案供货能力及供货保证措施,保证项目供货需求优得6分,一般得4分,差的得2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2)食品质量保障(10分):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的食品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并承诺的(保质、保量、包换、包退),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7分,一般的得4分,差的得2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3)食品安全保障措施(7分):有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等过程中食品安全保证措施,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措施,及危机时间发生后人员的救治、危害控制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优得7分,一般得5分,差的得3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4)配送服务及承诺(7分):有详细的配送服务方案(含人员、车辆等),且满足项目按时配送需求,并有相应承诺的,优得7分,一般得5分,差的得3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履约能力

类似业绩情况

10

类似业绩情况:提供2017年以来的类似业绩(合同包括(首页标的金额页签盖章页),缺一项不得分)。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10分,不提供不得分。,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

10

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10分)

针对招标项目有详尽的配送、实施、验收等方面的售后服务能力计划,措施及相关承诺,所述内容有具体阐述及有效措施,并且有很强可行性得10分,好的得7分,一般的得4分,差的得2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本地化服务能力

5

为项目所在地供应商的或在项目所在地有服务机构的或有委托合作性服务机构协议的(需提供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得5分,在其他地区有服务机构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本地化服务能力应包括机构性质、人员配置、服务能力、售后服务人员联系方式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定标

推荐并确定中标磋商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磋商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磋商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磋商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磋商供应商为中标磋商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磋商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标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磋商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经济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磋商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磋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授予合同

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与中标磋商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

中标磋商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磋商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磋商文件、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磋商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磋商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废标条款

废标情形

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符合磋商条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其他

串标情形

磋商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磋商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磋商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不同磋商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磋商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磋商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磋商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磋商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磋商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算。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样式

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乡级学校粮油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

采购合同编号:QHHD-2020-028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久治县教育局(盖章)

中标磋商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乡级学校粮油采购项目(青海恒鼎竞磋(货物)2020-029)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 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 元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装车费、保险费、质检费、售后服务费、税金、仓储费、运输费、招标代理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说明:具体内容应根据项目特点实事求是的填写)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期: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数量配送,及时配送到任务地点(半个月供货一次)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

质保期:按生产企业产品质保期执行

2.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如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1.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2.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元。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5%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1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3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自然灾害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恒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日期: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技术规格要求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合同范围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免费质保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免费质保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合同文件和资料

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质量保证

货物质量保证

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免费质保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免费质保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免费质保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价格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免费质保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检验费用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交货方式及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

交货时间: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检验和验收

开箱验收

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检验验收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使用过程检验

在合同规定的免费质保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履约保证金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