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德令哈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供应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德令哈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供应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西丝路竞谈(货物)2020-033
采 购 人:德令哈市教育局
代理机构:青海西丝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9
一、说明 9
1. 适用范围 9
2. 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9
3. 谈判费用 9
二、谈判文件说明 9
4. 谈判文件的构成 9
5. 谈判文件的质疑 9
6.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7. 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
8. 谈判报价及币种 10
9. 投标保证金 11
10. 谈判有效期 11
11. 谈判响应文件构成 12
12.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
四、开标 13
13. 开标 13
五、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3
14. 资格审查程序 13
15. 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13
六、谈判程序及方法 14
16. 谈判小组 14
1 7 . 谈判工作程序 15
18. 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5
七、成交办法 16
19. 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6
2 0 . 成交通知 16
八、授予合同 16
2 1 . 签订合同 16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7
22. 串通投标的情形 17
十、采购活动终止 18
23. 终止情形 18
十一、处罚 18
24. 处罚情形 18
十二、其他 18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19
第四部分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33
附件 1 : 投标函 35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6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7
附件 4 :供应商承诺函 39
附件 5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40
附件 6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1
附件 7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42
附件 8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3
附件 9 :投标保证金 44
附件 10 :竞争性谈判首次报价表 46
附件 11 :分项报价表 47
附件 13 :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49
附件 14 :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50
附件 15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51
附件 17 :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3
第五部分 谈判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56
一、谈判要求 56
1. 投标说明 56
2. 重要指标 56
3. 商务要求 56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西丝路竞谈(货物)2020-033 |
采购项目名称 |
德令哈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供应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采购预算额度 |
包1:127.02万元; 包2:47.26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2个包 |
采购要求 |
采购内容: 包1:德令哈市第三中学、德令哈市第五中学、德令哈市民族学校、德令哈尕海镇小学、德令哈市平原小学(含市滨河路、市昆仑路、西湖小学)、德令哈市他拉镇小学食堂 ①配送蔬菜、水果、干果类、蛋类及佐料;②大米、面粉、食用油;③配送面点(甜点);④预包装食品(包含乳制品);⑤猪肉 。 包2:德令哈市第三中学、德令哈市第五中学、德令哈市民族学校德令哈尕海镇小学、德令哈市平原小学(含市滨河路、市昆仑路、西湖小学)食堂配送牛羊肉(清真); 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其他资格要求: 包1: (1)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包2: (1)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8月31日 |
报名、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
2020年9月1日至9月04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午休、节假日除外) |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
包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磋商文件格式(3))、法人身份证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食品经营许可证。 包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磋商文件格式(3))、法人身份证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清真食品许可证,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 |
现场或网上下载 |
谈判文件售价 |
500元/包(谈判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
报名地点 |
青海西丝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新源路与莲湖路交叉路口西北角三楼) |
投标保证金 |
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金额 包1:小写:25000.00元整;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包2:小写:900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 |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青海西丝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江源路支行 帐号:1050 5006 6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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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0年9月09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
谈判时间 |
2020年9月09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 |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地点 |
海西州政府服务监督管理局四楼谈判室三 |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11.1项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谈判响应文件按以下要求分两部分编制。分别为: 资格审查部分,包括11.1.1(1)至(9)的内容; 符合性审查部分,包括11.1.2(9)至(16)的内容; 1、谈判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副本需与正本保持一致,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谈判响应文件须编制目录、页码,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
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请各投标单位准叁份A4幅面纸张投标书(壹正本,叁副本电子U盘一份)、一份最终报价确定表。 采购活动谈判结束前投标单位应向谈判小组递交最终报价确定表(此表由投标单位在参加谈判前先将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人印章盖好,待递交时当场填写)。 2、各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U盘分别封存档案袋中,档案袋封套表面应注明: (1)封套表面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2)依次标明“标书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包号(项目未分包时可不写)、投标单位”等项目信息字样; (3)用“于****年**月**日上午**:**时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机构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程序 |
1、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并按要求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供应商谈判现场签到时,需出示“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资格证明。 |
答疑方式 |
谈判小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或澄清采用现场答疑的方式进行。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评审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谈判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
采购人联系人 |
采 购 人:德令哈市教育局 联 系 人:席老师 联系电话:18935679890 邮 箱:1506343526@qq.com 联系地址:德令哈市昆仑路12号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西丝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 系 电 话:18097376297 邮 箱:547817050@qq.com 联 系 地 址:德令哈市新源路和莲湖路十字路口西北角三楼 |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
监督单位:德令哈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8228484 |
其他事项 |
本次招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包1服务费:18000.00元整 包2服务费:7100.00元整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德令哈市教育局的委托,仅适用于本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 本次招标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3.谈判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谈判文件说明
4.谈判文件的构成
4.1 谈判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谈判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谈判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在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并在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的3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7.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谈判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谈判报价及币种
8.l谈判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中标服务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须按“谈判首次报价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后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8.2 投标函中应注明谈判有效期。
8.3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最后谈判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谈判币种为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
9.1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招标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中标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2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3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9.4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9.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9.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谈判开始之日起60天。
11.谈判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谈判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1.2符合性审查文件
(10)谈判首次报价表
(11)分项报价表
(12)技术规格响应表
(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5)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16)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7)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2项“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
12.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2 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
四、开标
13. 开标
13.1时间和地点以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为准,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13.2 开标时,投标报价文件中“最初报价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初报价表”为准。投标报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3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3.4答疑:开标过程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答疑时间等候答疑,并对谈判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或电子化平台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五、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4.资格审查程序
14.1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4.2 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不得评审。
15.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5.1 不符合谈判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5.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5.3 未按第11.1.1款(1)-(9)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15.4 资格审查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5.5 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六、谈判程序及方法
16.谈判小组
16.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谈判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6.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谈判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6.4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5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6.6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7.谈判工作程序
17.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
17.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未按第11.1.2款(10)-(15)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最后谈判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 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8.1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答疑方式”。
18.2谈判小组在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对于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3 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谈判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18.4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合格的供应商,现场按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最后报价。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填写,最后报价的确定以首次报价为准,不接受者视为无效投标。
七、成交办法
19.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9.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合格供应商中,以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供应商。
19.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成交通知
20.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1.签订合同
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西丝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1.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1.5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2.串通投标的情形
22.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采购活动终止
23. 终止情形
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谈判小组认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23.2终止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十一、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4.1供应商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
24.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4.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合同编号:2020-(货物)- (包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 标 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XXXX年XX月XX日(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谈判文件;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包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包装费、装卸费、运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交货地点:各包指定学校。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5%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八、知识产权: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
负责人或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 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 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 乙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