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戒毒人员食堂物资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包[3500]HH[GK]2020003_1_913501025917386394_1270)
一、合同编号:[3500]HH[GK]2020003_1_913501025917386394_1270
二、合同名称:戒毒人员食堂物资采购(合同包[3500]HH[GK]2020003_1_913501025917386394_1270)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0]HH[GK]2020003
四、项目名称:戒毒人员食堂物资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
联系方式:059122800213
供应商(乙方):福州三合聚力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十四层A区-03单元
联系方式:[object Object]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大米 | 长一 | 1(年) | 201600 | 201600 | 国内 | 长一 | 无 |
1-2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面粉 | 三合 | 1(年) | 32760 | 3276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3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蔬菜 | 三合 | 1(年) | 140400 | 14040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4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食用油 | 添顺 | 1(年) | 50400 | 50400 | 国内 | 添顺 | 无 |
1-5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肉类 | 三合 | 1(年) | 489600 | 48960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6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蛋 | 三合 | 1(年) | 87750 | 8775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7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其他物资 | 三合 | 1(年) | 235620 | 235620 | 国内 | 三合 | 无 |
合同总金额:¥1,238,13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开始供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0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9-01
九、其他补充事宜:15.5.1本合同的合同标的金额和合同总金额为预计采购金额,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15.5.2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结算金额为当月各品目实际采购物资下浮后的金额之和。 15.5.3各品目下浮率作为商品现场交货价的计算依据和验收标准(现场交货价单位为元,计算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交货价=该商品的最高限定单价×(1-该商品所属品目的下浮率),其中品目1-5肉类商品最高限定单价按“定价机制”产生。 15.5.4各品目商品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各品目商品下浮率为:1-1大米20%,1-2面粉35%,1-3蔬菜40%,1-4食用油30%,1-5肉类32%,1-6蛋35%,1-7其他物资30%。 15.5.5乙方在供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输、加工、服务及税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 首页
- 网上超市
- 项目公告
- 开标大厅
- 政策法规
- 监督管理
- 办事指南
- 旧网链接



戒毒人员食堂物资采购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乙方:福州三合聚力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H[GK]2020003的戒毒人员食堂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大米 | 长一 | 1(年) | 201600 | 201600 | 国内 | 长一 | 无 |
1-2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面粉 | 三合 | 1(年) | 32760 | 3276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3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蔬菜 | 三合 | 1(年) | 140400 | 14040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4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食用油 | 添顺 | 1(年) | 50400 | 50400 | 国内 | 添顺 | 无 |
1-5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肉类 | 三合 | 1(年) | 489600 | 48960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6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蛋 | 三合 | 1(年) | 87750 | 87750 | 国内 | 三合 | 无 |
1-7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其他物资 | 三合 | 1(年) | 235620 | 235620 | 国内 | 三合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叁万捌仟壹佰叁拾元整(¥12381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开始供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发出供货通知后,中标人根据供货通知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供货前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部分物资的样品经甲方核实是否符合招标规定并取得认可后方可供货。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每批物资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运输车辆附有卫生防疫证明。大米、面粉必须有食品安全标志,蔬菜有残留农药检 测报告单,猪肉有检验检疫证明,冷冻品须配冷藏车运输。要求: 5.1.大米: 5.1.1 投标的大米需为当年新米或上年度晚米,产地不限,必须符合 GB/T1354-2018 大米国家标准和GB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并通过质量安全论证。5.1.1.1 米中黄米粒不超过 6%; 5.1.1.2 不完善粒不超过 6%; 5.1.1.3 碎米粒(2.0mm 以下)总量不超过10%,其中小碎米粒(1.0~2.0mm)不超过 1%; 5.1.1.4 杂质含量(包括 1.0mm 以下糠粉等)不超过 0.4%。 5.1.2 每批次大米都要提供合格证或检验证,不得以次充好或短斤少两,采购人每次随机抽取 10 袋大米,逐袋过秤以平均重量计算每袋的重量。 5.2.蔬菜: 5.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5.2.2 乙方提供的必须是新鲜蔬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5.2.2.1 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5.2.2.2 不得提供腐烂变质、黄叶、烂叶及带泥巴的蔬菜; 5.2.2.3 蔬菜外表不得人为喷洒水分和有过多的虫孔; 5.2.2.4 不得提供过长的菜头和菜根。 5.2.3 乙方每批菜必须提供一份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5.2.4 甲方每天检测蔬菜,若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新鲜蔬菜。 5.3.食用油: 5.3.1 非转基因餐饮大豆油卫生指标应符合 GB2716-2005 的规定要求。透明度按 SB/T10292-1998 规定要求;气味、滋味按 SB/T10292-1998 中规定要求;色泽按 SB/T10292-1998 中规定;杂质按 SB/T10292-1998 规定要求。棕榈油含量不得超过 24 度,采用 20 升塑料桶包装。 5.3.2 乙方提供的餐饮调和油必须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必须提供同批次的生产检测合格证。允许误差在±1 两以内。 5.4.冷冻品: 5.4.1 招标的冷冻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每批次冻品必须提供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5.4.2 乙方提供的冷冻品必须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5.5.其余副食品: 5.5.1 所有的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货品重量若有标准件按标准件抽样称重,并按抽样重量计算,没有标准件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任何调味品的包装不能是玻璃瓶和铁制品的)。 5.6.其他物资: 5.6.1 乙方不得提供采购人未确认的商品,若中标人所销售的型号、规格不在定价销售的范围内,中标人须书面申请经采购人的同意后,方可销售。 5.6.2 乙方所提供的商品以次充好或假冒伪劣,采购人有权要求退换货或拒收,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如因换货不及时耽误急需日常用品供应的,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5.6.3 乙方提供的食品、饮料等商品应在该项商品保质期限届满前的规定时间(规定保质期≤6 个月的,允许销售的时间为保质期限届满前的80 天[含 80 天]以上;规定保质期>6 个月的,允许销售的时间为保质期限届满前的120 天[含120 天]以上),对所售商品保质期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销售的视为过期食品,乙方应及 时清理,如未及时清理,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5.6.4 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准入制度,所内生活服务站商品按采购人提供的品种目录进货(任何商品的包装均需符合所内管理的要求),品种要求齐全,部分若因市场因素或生产厂家原因造成无法供货要提前将此信息汇报采购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同类商品代替。 5.6.5 乙方提供的生活服务站商品必须符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供货 6.1.1.1中标人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采购人的食堂。 6.1.1.2中标人在蔬菜旺季时必须保证大众蔬菜每天不少于3种,5天不重样;在季节交替时(特别是在淡季7、8、9月份),必须保证大众蔬菜每天不少于2种,3天不重样,每天大众蔬菜供应量不少于500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送,否则视为违约处理。 6.1.1.3对于新鲜调味品菜如辣椒、大蒜、芹菜、葱等,每周不少于100斤,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无条件按照采购人要求的采购量及时供应,如有少送或拒送视为违约处理。 6.1.1.4食用油包装箱以20升塑料桶进行送货。 6.1.1.5到位后的物资由中标人及采购人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中标人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 6.1.1.6在验收上,要求进行索证制度(必须检验物理化学性有害物限量要求、微生物要求两项),对必要物资要求有进货检疫检测报告,这样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性。有必要时到检疫所进行抽样检查。 6.1.1.7采购人对供应的物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采购人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福州市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6.1.1.8中标人应对运输车辆实行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 6.1.1.9中标人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采购人的所内指 定位置。 6.1.2服务要求 6.1.2.1中标人应对此次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中标人对提供产品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6.1.2. 2中标人须缴纳安全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并交至所内财务科,中标人所有外协人员及车辆进入所区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如果为戒毒人员提供违禁品(如现金、毒品、酒类、刃具、淫秽书等)及进行其他交易。一经属实者,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没收安全履约保证金。 6.1.2.3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做为中标人违约或外协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罚没金。乙方所有外协人员及车辆进入所区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如果为戒毒人员提供违禁品(如现金、毒品、酒类、刀具、淫秽书等)及进行其他交易,一经调查属实者,可视为违约行为。。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2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3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4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5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6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7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8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9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10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11 | 8.4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12 | 7.6 | 每月25日为对账日,在供货方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合同终止后在无违约情况下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23813元。。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执行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止。期满时,遇有甲方无法确定新的供货商情形的,乙方应在不改变任何条款的前提下继续供货,直至甲方再次通过招标确定新的供货商开始供货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 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物资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变质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首次出现按退货商品金额 1-10 倍给予罚款,二次以上(含二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双方有异议,由双方或甲方人抽取样品送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0.2 甲方在验收物资认为不合格拒收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必须依合同按采购人的要求供应物资,乙方明确不送的,按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 1-10 倍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不按采购人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物资,乙方少送的,按少送物资合同价值的 1-10 倍支付违约金。 10.4 因乙方人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 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分)价值的 1-10 倍。 10.5 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 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应拒 收,按本批次物资量合同价值的1-10 倍支付违约金。 10.6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甲方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 损失程度,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 物资量)价值的 1-10 倍。 10.7 乙方的送货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采购人关于场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乙方以及进入所内的运输车辆、人员(运输车辆、人员相对固定),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制度,不得为戒毒人员捎带物品,传递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提供手机、毒品、烟、酒、现金、玻璃制品、刀具、铁制品、淫秽书刊等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要求的交易行为, 一经调查属实者,可视为一次违约行为,第一次处违约金¥500-¥10000 元,第二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8乙方销售的食品、饮料等商品应在该项商品保质期限届 满前的规定时间(规定保质期≤ 6 个月的,允许销售的时间为保质期限届满前的 80 天[含 80 天] 以上;规定保质期>6 个月的, 允许销售的时间为保质期限届满前的 120 天[含 120 天]以上),对所售商品保质期不按规定时 间进行销售的视为过期食品,应及时清理,如未及时清理,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10000 元,并无条件退货。 10.9乙方所供的商品已过保质期或变质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10000 元,并无条件退货。 10.10对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10000 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乙方承担销售“三无” 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所带来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甲方有权视情节单方解除合同。 10.11如因乙方所经营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当月货款,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等])。 10.12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每次处罚人民币¥500- ¥10000 元,出现两次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13 乙方违反承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10000元。 10.14 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可从乙方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15 本招标文件中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相关机制和要求: 14.1.定价机制。品目1-5肉类商品最高限定单价定价机制。为避免市场猪肉价格大幅波动影响,品目1-5肉类目录内商品的最高限定单价采取一月一定价机制,即以每月25日至月底的任一天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民生商品价格查询系统”查询到的最新一次更新的价格作为该商品下个月的最高限定单价。若在“民生商品价格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商品的相关数据,则以每月25日至月底的任一天福州市内大型超市(中标人经营的超市除外)同种商品的价格(特价、促销价不作为定价依据)作为该商品下个月的最高限定单价。 14.2.调价机制。合同履行期间的供应价格(即现场交货价)必须服从合同所定价格,实行一年一价(除品目1-5肉类按最高限定单价定价机制产生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拒送物资,否则视为违约处理。个别商品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双方进行沟通和市场询价,如果询价价格与最高限定单价的浮动比例(计算方法:浮动比例=(询价价格-最高限定单价)/最高限定单价)在±20%(含本数)以内,则不予调整价格;浮动比例如果超过±20%,则该次市场询价价格作为该商品的最高限定单价。符合调价条件的,双方均可提出调价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双方确认后作为价格依据。 14.3.“无刀化”管理要求。戒毒人员食堂实行“无刀化”管理,中标人在配送前应将大众菜类、调味菜类、肉食、鱼类等原材料按采购人要求集中加工为戒毒人员食堂所需的成品、半成品。大众菜类、调味菜类必须切好,损耗率控制在5%以内;肉类按要求切成块状或丝状,边角料损耗率控制在2.5%以内;鸡蛋、鱼类等按个数分发的食品重量和体积要均等,鱼类损耗率控制在5%以内。为落实采购人“无刀化”管理,要求投标人制定切配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卫生要求等规定,生鲜食品加工点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加工的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为确保正常供应,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有序供应。 14.4.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承诺。乙方须严格落实和履行投标文件中有关供货模式、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配送方案、应急方案,以及在经营期内提供的产品价格不超过市场同期同种商品零售价格、在采购人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质量保证、信息安全保证等所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方案、措施和承诺,确保保质保量安全供货。 14.5.合同解除条件。中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14.5.1 中标人多次(两次以上,含本数)违约; 14.5.2 中标人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 14.5.3 因中标人产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 14.5.4 中标人转让、转包、分包产品供应的; 14.5.5 中标人如无故中断货源或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经向采购人物资采购部门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 14.5.6 违反违约责任第10.7条情形的。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本合同的合同标的金额和合同总金额为预计采购金额,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15.5.2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结算金额为当月各品目实际采购物资下浮后的金额之和。 15.5.3各品目下浮率作为商品现场交货价的计算依据和验收标准(现场交货价单位为元,计算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交货价=该商品的最高限定单价×(1-该商品所属品目的下浮率),其中品目1-5肉类商品最高限定单价按“定价机制”产生。 15.5.4各品目商品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各品目商品下浮率为:1-1大米20%,1-2面粉35%,1-3蔬菜40%,1-4食用油30%,1-5肉类32%,1-6蛋35%,1-7其他物资30%。 15.5.5乙方在供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输、加工、服务及税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甲方: | 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 乙方: | 福州三合聚力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海峡农副食品物流中心冻品批发市场交易市场店面E12-13间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永金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122800213 |
联系方法: | 1390590222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01002406052521232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9月01日


技术支持:
400-161-2666
在线客服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