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食品原材料采购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603]CXD[GK]2020008_1_91350602MA349WWM6F_421)
一、合同编号:[350603]CXD[GK]2020008_1_91350602MA349WWM6F_421
二、合同名称: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食品原材料采购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603]CXD[GK]2020008_1_91350602MA349WWM6F_421)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603]CXD[GK]2020008
四、项目名称: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食品原材料采购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漳州市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
地 址: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法庭北侧
联系方式:18605902298
供应商(乙方):漳州衡丰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瑞峰路6-6号店面
联系方式:[object Object]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0702 -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2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415974.5 |
合同总金额:¥1,415,974.5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具体双方合同约定)
履约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407-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0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9-03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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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食品原材料采购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
乙方:漳州衡丰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3]CXD[GK]2020008的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食品原材料采购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702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2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415974.5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伍仟玖佰柒拾肆元伍角(¥1415974.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具体双方合同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407-1;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具体详见双方合同约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完全一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详见招标文件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按照采购计划要求交付货物;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更换有质量问题主副食品的通知后一日内;或乙方在一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主副食品、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0.1.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扣除相应货物违约货款的5%并追加赔偿违约货款的20%。 10.1.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采购计划的品种、质量和食用要求的其它主副食品来更换有问题的主副食品,修补问题部分以达到采购计划的要求,经甲方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确认为事实扣除相应的差价。 10.1.3根据主副食品品质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0.1.4乙方同意退货,并按采购计划的同种主副食品或相同品种及时补充货物。 10.1.5如乙方延期交付货物或交付货物不符合采购计划的要求及承诺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卫生质量违约责任 10.2.1为保证主副食品质量,乙方所供主副食品必须是有资质的供应公司且必须有相应的生产基地的证明,送货清单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如乙方所供主副食品在甲方送相关部门抽查检测不合格时,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照当日采购不合格主副食品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追加赔偿违约货款的20%。 10.2.2如因乙方提供的主副食品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食物中毒、疾病等事件,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没收质量保证金违约金。 10.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向单方解除合同且没收质量保证金,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10.4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点(以到食堂为准)向甲方交货时,乙方逾期交货实质产生影响到甲方师生正常用餐(特殊如恶劣天气等情况除外),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累计6次/年解除合同,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交货的责任,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10.5乙方须在签订合同15日内购买主副食品卫生安全保险,未提供,甲方有权解约。。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甲、乙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总则说明及报价方式: 14.1.1总则及承诺折扣率说明:大米(品 牌:月牙、泰碧源、丰两优米等品质高于以上品 牌,单价3元/斤)、食用油(参 考品 牌:金龙鱼、鲁花、福临门等品质高于以上品 牌的优质食用油,单价12元/升且桶装上能扫二维码)、盐(参 考品 牌:闽盐、 福盐、“淮”牌等品质高于以上品 牌 ,单价3元/500g),牛奶(参 考品 牌:天润盖瑞单价不超3元/200g、光明纯牛奶2.3元/200g、欧亚纯牛奶2.7元/200g等品质高于以上品 牌 ,),其他肉禽类、蔬菜水果类、水产品类、冻品类及除食用油和盐外的调味品类等,折扣报价均含税费、运输、仓储等一切应计费用。以永辉超市九龙大道万达广场店、吉马购物荣昌店和大润发漳州龙文店等超市随机抽取3家主副食品零售价格为参 考进行折扣,即:3家超市同规格同品种零售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报价或以漳州菜篮子(www.zzclz.cn)主副食品零售平均价格为基准报价,再根据中标供 应商每类商品承诺折扣率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乙方最终结算价格=3家超市零售价格平均值*乙方承诺折扣率。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每半个月定一次商品供应价格,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到随机抽取3家超市进行价格调查,确定基准报价,并按承诺折扣率确定15天所供 应商品的价格,各超市商品报价以零售价格为准,特价商品除外。如果随机抽取3家超市未找到所需询价商品,则随机选取市区内其他超市或菜市场进行询价。 采购物品结算价=实际供货数量×市场价×折扣率,保留的小数位数2位,2位小数位后的数值四舍五入取。 14.2食品质量要求: 14.2.1大米面粉类:编织袋防水防潮包装,无污染霉变,根据中标品 牌提供。具体要求:(1)乙方提供的晚籼米须符合GB1354-2009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 (2)乙方提供的晚籼米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3)晚籼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4)乙方提供的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食用油调味品类:调味品生产厂家出厂原包装,无拆封、膨胀、漏气、过期变质等情况。其中食用油根据中标品 牌提供为非转基因食用油且桶装上能扫二维码,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要求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14.2.2蔬菜水果类:蔬菜、水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1)新鲜指各类蔬菜、水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2)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当季水果新鲜;(3)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水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4)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5)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6)净菜率、水果新鲜度须在95%以上。蔬菜应挑拣分类,去头尾,无黄叶无腐烂。水果无变色,无大面积碰伤。 14.2.3肉禽类:当日活禽宰杀,去毛和内脏,按要求和规格清洗切块。(1)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2)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3)产品非病死禽畜肉;(4)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6)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14.2.4冻品冻禽类:冻品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2)产品(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5)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6)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 14.2.5水产品类: 新鲜无异味,按要求和规格清洗和切块。 14.2.6奶制品:产品新鲜,无过保质期;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 14.2.7乙方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需营业执照场地证明加盖公章)、配送场所及工作人员,具备公司名下的专业配送车辆,能够按需方要求保质保量将主副食品送至学校。具备校内和校外主副食品配送能力的证明或合同。 14.3学校食堂主副食品配送 14.3.1供应方式: 14.3.1.1甲方提前1天于16:00时前向乙方提供1日内所需副食品订单,乙方必须在当日8:00时前依据订单完成甲方所需的合格副食品下送任务配送到园(乙方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甲方将另行对所送副食品进行检验),供应数量以食堂验收数量为准。 14.3.1.2 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不得随意变更订单内的品名、数量,如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能准确及时供应,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 (1)因货源不足,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采购需求,需调换副食品种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要求的品种、质量、数量,于9:00时之前配送到食堂。 (2)乙方所供副食经食堂验收后,按订单数量不足时,乙方必须将不足部分按甲方要求于9:00时之前配送到食堂。 (3)乙方所供副食经食堂验收后,按订单出现漏供时,乙方必须将漏供副食品种按照订单要求于9:00时之前配送到食堂。 (4)乙方所供副食经食堂验收后,按订单出现错供时(所供品种与订单不一致),乙方必须按订单要求于9:00时之前配送到食堂。 注:甲方可结合实际调整配送时间,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14.3.1.3 甲方因遇特殊情况需乙方调整供应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一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 (1)甲方因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减少)副食的品种、数量时,甲方应提前3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品种、数量于2小时内配送到甲方。 (2)因甲方单位任务需要,需进行应急供应保障时,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将甲方所需副食品、配送到食堂。 注:乙方供货时须提供公章和供货凭证。 14.3.2配送要求:乙方必须针对此次主副食保障在该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成立专门的保障团队,指定1名负责人、配备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进行配送保障。乙方需注明团队设置、负责人和车辆基本情况,配送方案、配送流程和应急反应预案。相关人员必须政治合格、体格健康、持证上岗,服从管理。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甲方可要求乙方辞退或更换。 14.3.3供应价格:以永辉超市九龙大道万达广场店、吉马购物荣昌店和大润发漳州龙文店3家超市主副食品零售价格为参 考进行折扣,即:3家超市同规格同品种零售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报价,再根据乙方每类商品承诺折扣率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乙方最终结算价格=3家超市零售价格平均值*乙方承诺折扣率。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每半个月定一次商品供应价格,到以上3家超市进行价格调查,确定基准报价,并按承诺折扣率确定15天所供 应商品的价格,各超市商品报价以零售价格为准,特价商品除外。如果以上3家超市未找到所需询价商品,则随机选取市区内其他超市或菜市场进行询价。 14.3.4供应质量:乙方所供应的商品物资数量不得短缺,质量必须通过检验合格,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劣充优,不得有过期、变质、霉烂和不符合卫生、国家标准的商品(调料类商品必须为各大超市上柜品 牌)。若乙方所供商品因质量问题1个月连续被师生投诉多次,且未有效改变,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确认为事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供 应商。 14.3.5质量标准和检验 14.3.5.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主副食品是乙方出售的已经取得相关食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主副食品,是绿色环保、无污染及不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剂的,并完全符合采购计划中规定的数质量、品种要求。 14.3.5.2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主副食品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有关食品标准(强制或推荐)、行业标准。 14.3.5.3除采购计划另有规定或乙方己为甲方所授权外,乙方不得将主副食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 应商履行。 14.3.5.4当日主副食品配送应有相应的货物清单(必须加盖供货商公章).并都要有注明生产基地。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主副食品清单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甲方在清点乙方提供的主副食品清单时如发现缺失、错误或无法辨认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小时内予以补足或更正。 14.3.6结算方式;甲乙双方于当月月底前进行账款核对,经确认无误,甲方原则上在乙方开具上月采购主副食品确认结算款的97%的正规发票及相一致的结算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每个月余下3%的采购主副食品确认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学期末确认无质量等问题后结算付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漳州市龙文区朝阳中心幼儿园 | 乙方: | 漳州衡丰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法庭北侧 | 住所: | 漳州市芗城区瑞京路310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巍峰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605902298 |
联系方法: | 1355966255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漳州金峰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61080100100166700 |
签订地点: 漳州市
签订日期: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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