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伙房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0]FJHR[GK]2020011-1_2_91350104MA2YMUF09Y_1669)
一、合同编号:[3500]FJHR[GK]2020011-1_2_91350104MA2YMUF09Y_1669
二、合同名称: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伙房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合同包[3500]FJHR[GK]2020011-1_2_91350104MA2YMUF09Y_1669)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0]FJHR[GK]2020011-1
四、项目名称: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伙房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女子监狱
地 址: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新南大道156号
联系方式:0591-23501480
供应商(乙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D区24栋101
联系方式:0591-87896165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2-1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白水农夫 | 2(年) | 3146850 | 6293700 | 国内 | 响应采购方需求 | 无 |
合同总金额:¥6,293,700.00
履约期限:每周送货次数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甲方提前一周将下周需求订单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交于乙方。紧急情况需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乙方按要求及时送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新南大道156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0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9-03
九、其他补充事宜:7.1乙方开始供货的第一个月的结算价格=上次合同执行最后一次取价价格×0.81。第二个月及往后的结算:结算单价=基准单价×0.81 7.2结算时间:货款按月结算,双方应在供货后次月的前15天内做好前一个月对账结算工作,并于对账结算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有效发票送至甲方,甲方在收到有效发票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将货款转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未在结算期内提供上述票据的,顺延到次月一起结算。 ★7.3基准价格的确定及结算: 7.3.1.取价说明: (1)取价周期为三个月,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民生商品价格查询系统公布的同商品的价格为基准单价,取价周期以合同生效后第一个月开始计算,以每个取价周期(三个月)的第一个月10日为取价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当日网站未公布价格,则以取价日后有公布价格的第一日为取价日)。节假日特殊商品(如清明粿、粽子、年糖年饼等)可以采购当月市场调查价格为基准单价。 (2)如部分商品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民生商品价格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则取大型超市的平均价作为基准单价。取价超市为永辉超市、新华都超市、大润发超市共6家门店,具体门店如下: A.永辉超市: ①永辉超市福新店;②永辉超市汇达店; B.新华都超市: ①金山大景城新华都超市;②新华都购物广场(五四路店); C.大润发超市: ①大润发超市(金山店);②大润发超市(福新店); 注:上述中的①代表①号门店,②代表②号门店。 (3)取价规则如下: (3.1)按照取价月份的单、双月决定取价超市的门店,如取价当月为单数月份,则所有取价超市均取①号门店,双月则取②号门店。如取价超市门店倒闭的,则每次均取剩余另一家门店的价格。 (3.2)取价超市商品不全或取价超市倒闭的,可取另外两家超市的平均价,如只有一家超市有取价商品,则取该超市的价格为基准单价。 (3.3)取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购买取价商品,同时提供价格汇总表、购物小票或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预包装商品的特价、促销价不作为定价依据,以收银小票上体现的原价或超市出具的商品原价等证明材料作为取价价格)。并按甲方要求整理汇总,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作为下个周期的结算依据。乙方开始供货的第一个月的结算价格=上次合同执行最后一次取价价格×0.81。 (4)罕见商品类如下表,结算单价按下表规定执行。 序号 分类 品名 基准单价(元) 结算单价(基准单价*0.81) 1 调味品类(塑料瓶) 老抽4.9L 37.4 30.29 2 生抽4.9L 37.25 30.17 3 蚝油6KG 48.5 39.29 4 黄豆酱800G 18.8 15.23 5 椒盐660G 45.99 37.25 6 鸡粉2KG 98.33 79.65 7 陈醋1.9L 17.5 14.18 8 面点类(量贩包装) 面包糠 1KG 17.35 14.05 9 高活性干酵母500G 26.9 21.79 10 速发蛋糕油3000G 78 63.18 11 黄油原味227G 50.72 41.08 12 梅舌片(包)625G 17 13.77 13 面包用小麦粉25KG 148.9 120.61 14 低筋小麦粉25KG 149.23 120.88 15 复配膨松剂(泡打粉)2.7KG 88 71.28 16 澄粉(小麦淀粉)25KG 135 109.35 17 碱水(月饼用水)500G 3.98 3.22 18 月饼馅(水果)5KG 50.02 40.52 19 糖浆500G 3.83 3.10 20 汉堡胚+汉堡肉(配套每份) 8 6.48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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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伙房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女子监狱
乙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HR[GK]2020011-1的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伙房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实结算,两年结算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柒万元(¥7770000 ),乙方的中标报价不等于签订合同的金额,仅作为本项目结算价格的依据。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2-1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白水农夫 | 2(年) | 3146850 | 6293700 | 国内 | 响应采购方需求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玖万叁仟柒佰元整(¥62937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每周送货次数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甲方提前一周将下周需求订单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交于乙方。紧急情况需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乙方按要求及时送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新南大道156号;
4.3交付条件: 当货物按批次交货完并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副食品品种范围(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民生商品价格查询系统公布的品目和以市调参考定价的超市实时上架货品为主,例如下表)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胡椒粉 55 黄油 108 汉堡胚 2 椒盐 56 椰子糠 109 面包 3 地瓜粉 57 梅舌 110 果酱 4 白芝麻 58 油条膨松剂 111 饼干 5 黑芝麻 59 发酵粉 112 干辣椒(向天椒) 6 冬瓜糖 60 可可粉 113 香干(豆干) 7 瓜子仁 61 澄粉 114 锥栗(带壳) 8 巧克力酱 62 蛋糕油 115 板栗(带壳) 9 玉米澄粉 63 糟菜 116 枸杞 10 藕粉 64 干香菇 117 芋泥 11 面包糠 65 干茶树菇 118 党参 12 干贝边 66 银耳(黄木耳) 119 榨菜丝 13 小鱼干(丁香鱼、金线鱼等) 67 干紫菜 120 油炸粉 14 海蛎干 68 干木耳 121 年糖年饼(糖果) 15 虾米(虾皮) 69 金针 122 圣女果 16 白豆腐(水豆腐) 70 豆美丝 123 橙 17 海带结 71 当归 124 苹果 18 海带丝 72 红枣(灰枣、珍珠枣) 125 梨 19 海带 73 葡萄干 126 香蕉 20 榨菜球 74 豆沙月饼馅 127 芦柑 21 酸菜(酒糟菜) 75 水果月饼馅 128 草莓 22 花椒 76 散装白糖 129 杨桃 23 桂皮 77 散装红糖 130 火龙果 24 八角 78 绵白糖 131 葡萄 25 茴香 79 白醋 132 宽粉条 26 香叶 80 陈醋 133 薯粉 27 孜然粉 81 酱油(生抽、老抽) 134 米粉(新化粉、兴化粉) 28 味精 82 豆腐乳 135 糯米 29 食盐(原盐) 83 糟菜 136 薏米 30 老酒 84 香菜心 137 黑米 31 黄豆酱油 85 糯米粉 138 花生 32 豆瓣酱 86 蛋糕粉 139 莲子 33 美味榨菜 87 粽子 140 绿豆 34 芥菜 88 白粿 141 红豆 35 洋白菜 89 线面 142 黄豆 36 甜豆 90 碱面(切面) 143 蚕豆 37 脆萝卜 91 阳春面 144 鱿鱼干 38 橄榄菜 92 粉干 145 青豆 39 香脆笋 93 肉燕 146 鸡蛋 40 山珍菇 94 清明粿 147 皮蛋 41 梅菜笋干 95 红烧笋干 148 面筋 42 老坛酸菜 96 五彩玉米粒 149 枧水(碱水) 43 梅菜笋丝 97 鹌鹑蛋 150 汉堡肉 44 卤花生 98 方便面(快速面) 151 红油豆角 45 油豆腐(豆腐泡) 99 萝卜干 152 汤圆 46 高筋粉 100 月饼糖浆 153 水饺 47 鸭蛋 101 纯奶 154 鱼丸 48 咸蛋 102 酸奶 155 火锅料 49 油炸猪皮 103 淡菜干 156 杂菜粒 50 月饼粉 104 腐竹 157 海带丝 52 食用碱 105 沙拉酱 158 翠瓜(脆瓜) 53 马蹄粉 106 植物奶油 159 金针菇 54 泡打粉 107 吉士粉 160 其他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送货至甲方的物资由乙方与甲方双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送货物资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水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食品应清洁,并符合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验收合格的由双方指定的代表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6.1.2在验收上,要求进行索证制度,对甲方要求的必要物资乙方应按要求提供进货检疫检测报告、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性。有必要时到检疫所进行抽样检查。 6.1.3食品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应外包装完整。 6.1.4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 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 称和厂址、食品名 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SC认证书。 6.1.5每年两次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对供应的物资现场提取样品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进行检验。邮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1.6如遇台风、暴雨、厂家停产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个别品种的临时调整,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调整。 6.1.7具体参照甲方制定的罪犯食堂物资验收流程及验收标准验收。 6.1.8验收人员:甲方指定人员对乙方销售给甲方的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6.1.9验收时间:按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6.1.10验收地点:验收地点为货物送至地点。 6.1.11验收时所产生的所有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支付期次说明 以“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基准价格的确定及结算”规定的为准进行结算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4%即人民币310800元(大写:叁拾捌万捌仟伍佰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且无未了事宜后采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30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1)2年,2020年08月25日——2022年08月24日。但合同期内,如实际采购金额达到该合同金额人民币7770000元时,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供货期限届满)。 (2)供货期限届满或该合同包实际采购金额达到该合同包预算金额,但甲方尚未重新确定供货商的,经甲方提出后,乙方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按原合同继续供货至甲方确定新的供货商为止,补充协议总金额不超原合同金额10%。 。
10、违约责任
(1)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因乙方任何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支付本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2)逾期提交发票等材料违约责任 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对账并将合法有效发票及相关材料送达甲方指定部门,如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提供发票等相关材料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当次应开发票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3)分包转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如发现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须支付甲方本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 (4)进入监管区有关违约责任 乙方进入甲方监管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监管安全规定,服从采购方人员的指挥,不得为罪犯传递信息、现金、手机、毒品、枪支、刀具等违禁品、违规品的,若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乙方须马上更换工作人员,并视情况向甲方支付5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费用中扣除。发生二次(含)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合同期内服务不到位相关违约责任 A.乙方应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B.乙方供货品种比甲方订单少的(季节性产品缺货除外),影响甲方伙食供应的,缺少品种甲方有权在指定的取价超市购买。乙方应按每少一个品种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C.乙方供货数量不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更换并补足货物,乙方未及时更换并补足合格货物,影响甲方伙食供应的,甲方有权在指定的取价超市购买。此外,乙方供货数量达到订单要求(任一品种)数量95%的,按实结算。乙方供货数量为订单要求(任一品种)数量80%-95%(不含)的,应按该品种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供货数量未达到订单要求(任一品种)数量80%的,应按该品种总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D.乙方逾期供货,影响甲方伙食正常供应的,甲方有权在指定的取价超市购买。每次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E.乙方销售给甲方的物资掺杂、以次充好等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等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退货并责令乙方更换并补足合格货物,乙方未及时更换并补足合格货物,影响甲方伙食供应的,甲方有权在指定的取价超市购买。并且甲方可视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F.乙方有以上B-F条款情形,若严重影响伙房伙食安排的,甲方将以函件形式通知乙方。一年内累计5次以上(不含本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G.因乙方供应的货物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罪犯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甲方无法履行生产合同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H.乙方擅自停止供货时,甲方有权在指定的取价超市购买,同时每次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乙方一年内出现擅自停止供货情形累计2次以上(不含本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I.乙方免费加工的物资规格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退货。甲方退货的物资,乙方须及时更换合格的物资。如无法及时更换,影响甲方物资供应及伙食供应的,甲方有权在指 定的取价超市购买。同时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J.有前B、C、D、E、H、I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乙方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乙方在指定取价超市采购产品的价格超出结算价格的部分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K.乙方违反人员配置承诺的,视具体情节及对甲方物资供应造成的影响,向甲方支付每少一个人员2000元违约金。 L.乙方违反承诺的车辆配置方案时,视具体情节及对甲方物资供应造成的影响,向甲方支付每少一辆专用车辆10000元违约金。 M.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⑹履约保证金条款是一项独立的条款,不影响甲方向乙方主张本采购文件中的其他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 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让对方知晓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招标文件条款,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条款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控制)的事件。 ⑻诉讼相关费用承担 若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导致甲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⑼违约终止协议 A.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出台有关该项目的政策调整,继续履行合同违反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甲方须提前10日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合同解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B.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采购方可向中标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 a如果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进行服务。 b乙方未能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合同所述物资配送包括采购、运输、售后服务等。 14.2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乙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14.3采购金额及数量说明:按甲方实际需要的计划数量(详见每周采购计划单)。 14.4物资供应要求: 14.4.1.质量参照国家标准。调味品(辣椒、五香、桂皮、桂叶等干货类调味品除外)应为优质产品、有规范包装。 14.4.2.干散货外形完整均匀,色泽正常,有光泽,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干货要求保证干性。副食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二分之一,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4.4.3.花生、豆类(绿豆、黄豆等)、紫菜、虾米等散装副食品应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蛋类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14.4.4.必须符合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不采购和销售“三无”商品;不进无证商贩货物;不销售监狱明令禁止、影响监管安全的物品;不销售伪劣、假冒、变质、过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须防止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毁。 14.4.5.台风等应急情况,为保障服刑人员正常伙食供应,乙方应能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足量供货。非不可抗力因素的必须履行供货要求。 ★14.4.6.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固定车辆(至少安排两辆可随时调派的车辆)和2名固定司机负责送货上门(车牌号及送货人员名单应报甲方备案),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时,在指定时间内送达所有产品;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2名固定司机的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14.4.7.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14.4.8.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14.4.9.乙方应按甲方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准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配合甲方办理进出监手续。运输及装卸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4.10.甲方要求的紧急物资,有能力在指定时间内送至甲方要求地点。 14.4.11.货物在保质期内出现的非甲方原因所导致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退换货,并承担相应费用。 ★14.5.售后服务 (1)乙方对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2)乙方必须定期就车辆、包装物等进行消毒。 (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接受甲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7.1乙方开始供货的第一个月的结算价格=上次合同执行最后一次取价价格×0.81。第二个月及往后的结算:结算单价=基准单价×0.81 7.2结算时间:货款按月结算,双方应在供货后次月的前15天内做好前一个月对账结算工作,并于对账结算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有效发票送至甲方,甲方在收到有效发票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将货款转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未在结算期内提供上述票据的,顺延到次月一起结算。 ★7.3基准价格的确定及结算: 7.3.1.取价说明: (1)取价周期为三个月,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民生商品价格查询系统公布的同商品的价格为基准单价,取价周期以合同生效后第一个月开始计算,以每个取价周期(三个月)的第一个月10日为取价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当日网站未公布价格,则以取价日后有公布价格的第一日为取价日)。节假日特殊商品(如清明粿、粽子、年糖年饼等)可以采购当月市场调查价格为基准单价。 (2)如部分商品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民生商品价格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则取大型超市的平均价作为基准单价。取价超市为永辉超市、新华都超市、大润发超市共6家门店,具体门店如下: A.永辉超市: ①永辉超市福新店;②永辉超市汇达店; B.新华都超市: ①金山大景城新华都超市;②新华都购物广场(五四路店); C.大润发超市: ①大润发超市(金山店);②大润发超市(福新店); 注:上述中的①代表①号门店,②代表②号门店。 (3)取价规则如下: (3.1)按照取价月份的单、双月决定取价超市的门店,如取价当月为单数月份,则所有取价超市均取①号门店,双月则取②号门店。如取价超市门店倒闭的,则每次均取剩余另一家门店的价格。 (3.2)取价超市商品不全或取价超市倒闭的,可取另外两家超市的平均价,如只有一家超市有取价商品,则取该超市的价格为基准单价。 (3.3)取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购买取价商品,同时提供价格汇总表、购物小票或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预包装商品的特价、促销价不作为定价依据,以收银小票上体现的原价或超市出具的商品原价等证明材料作为取价价格)。并按甲方要求整理汇总,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作为下个周期的结算依据。乙方开始供货的第一个月的结算价格=上次合同执行最后一次取价价格×0.81。 (4)罕见商品类如下表,结算单价按下表规定执行。 序号 分类 品名 基准单价(元) 结算单价(基准单价*0.81) 1 调味品类(塑料瓶) 老抽4.9L 37.4 30.29 2 生抽4.9L 37.25 30.17 3 蚝油6KG 48.5 39.29 4 黄豆酱800G 18.8 15.23 5 椒盐660G 45.99 37.25 6 鸡粉2KG 98.33 79.65 7 陈醋1.9L 17.5 14.18 8 面点类(量贩包装) 面包糠 1KG 17.35 14.05 9 高活性干酵母500G 26.9 21.79 10 速发蛋糕油3000G 78 63.18 11 黄油原味227G 50.72 41.08 12 梅舌片(包)625G 17 13.77 13 面包用小麦粉25KG 148.9 120.61 14 低筋小麦粉25KG 149.23 120.88 15 复配膨松剂(泡打粉)2.7KG 88 71.28 16 澄粉(小麦淀粉)25KG 135 109.35 17 碱水(月饼用水)500G 3.98 3.22 18 月饼馅(水果)5KG 50.02 40.52 19 糖浆500G 3.83 3.10 20 汉堡胚+汉堡肉(配套每份) 8 6.48 。
甲方: | 福建省女子监狱 | 乙方: | 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新南大道156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D区24-1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军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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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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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23501480 |
联系方法: | 1379940231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1000700004020-0009 |
签订地点: 福建省女子监狱
签订日期: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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