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CKQ-CDGZY-2020002(招标文件编号:SCKQ-CDGZY-2020002)
二、项目名称: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成都福蒙尔农产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小区新风路27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肉、水产
下浮率(%):1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成都福蒙尔农产品有限公司 | 肉、水产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沛(组长)、贺梅、王芳(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标准收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2号
联系方式:白老师,028-832235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3栋11楼05号
联系方式:杨老师,189963679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 18996367980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大宗物资
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二次)
项目编号:SCKQ-CDGZY-2020002(以公告为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目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3570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1
HYPERLINK \l _Toc7960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25878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4
HYPERLINK \l _Toc6267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9
HYPERLINK \l _Toc150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6
HYPERLINK \l _Toc30215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37
HYPERLINK \l _Toc15118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8
第九章 评审方法 62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7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编号:SCKQ-CDGZY-2020002;
二、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二次);
三、采购人: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
四、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资金情况: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已落实。
六、采购项目简介: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内容:肉、水产(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A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商的A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九、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详见磋商文件总则第3条和第5条。
十、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08月26日至2020年09月01日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网络报名方式获取(因疫情原因,本项目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网上获取方式:
①网上办理:(1)供应商网上办理购买招标文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包号等)。 (2) 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文件连同报名费用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314338248@qq.com。 注:《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发售办理处。
②报名咨询电话:18996367980。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十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9月07日10:00(北京时间)。
十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单元315(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三、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磋商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四、磋商地点: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单元315)。
十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2号
联 系 人: 白老师
联系电话:028-8322359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单元315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996367980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邀请各包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人 |
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 |
采购项目名称 |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二次) |
5 |
磋商文件编号 |
SCKQ-CDGZY-2020002 |
6 |
磋商文件编制 |
由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和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
7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暂时无法确定,本项目采取供应商入围方式。 本项目报价采用:报价下浮率。 |
8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9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0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11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若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12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3 |
联合体磋商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14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
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
15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
16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7 |
磋商有效期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
18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及分项明细报价。 |
19 |
实施地点 |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20 |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
2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2 |
签字盖章 |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23 |
响应文件的装订 |
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分别装订。 |
24 |
响应文件封面的标注 |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包号(如有);并分别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
25 |
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包号(如有)。 |
26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地址: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单元315)开标厅。 |
27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28 |
参与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29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100000.00元 收款单位: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银行账号:4402253009024532970 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
30 |
磋商文件、评审工作咨询 |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996367980。 |
31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996367980 地址: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单元315)。 |
32 |
供应商询问、质疑 |
供应商询问、质疑问由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8996367980 |
33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35 |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评审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标准收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项目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要求。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系指成都工职院教育服务开发中心。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系指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4“货物/服务/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货物/服务/工程供应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1具备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3.2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4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3.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报价无效:
3.7.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7.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7.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7.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7.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7.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处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肉、水产。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8.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8.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8.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8.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8.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7.3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4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退还延迟,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7.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7.6.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7.6.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7.6.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7.6.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6.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7.6.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6.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0.1.1竞争性磋商邀请;
10.1.2供应商磋商须知;
10.1.3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0.1.4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0.1.5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0.1.6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0.1.7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0.1.8响应文件格式;
10.1.9评审方法;
10.1.10合同草案条款;
10.1.11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参考格式);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本项目发布媒体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磋商文件的澄清与磋商文件有矛盾,以日期在后的为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若采纳,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1.4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磋商文件的购买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供应商将被视为编制响应文件时已考虑了上述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需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磋商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7.1报价部分
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磋商情况填写“最终报价信”(具体要求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17.2资格性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资格性响应文件:
17.2.1声明函、承诺函;
17.2.2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17.2.3磋商文件第四部分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17.2.4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7.3 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7.3.1报价函;
17.3.2报价表;
17.3.3分项报价明细表;
17.3.4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响应偏离表
17.3.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如适用)
17.3.6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及实施方案;(如适用)
17.3.7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计划及承诺等文件;(如适用)
17.3.8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7.4其他部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及其他响应文件分别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生产厂家的白皮书、宣传资料、彩页资料等除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封装,也可以密封于一件包装内。每件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包号(如有)。
19.2密封后的封口上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前不得启封。
19.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20年*月**日**:**(北京时间)(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9.4 供应商应将磋商后的最终报价单独封装在信封内,在最终报价时递交磋商小组。
19.5如果未按前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9.6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7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如果未按前款规定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
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将响应文件退回供应商。
20.磋商截止时间
20.1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规定地点。
20.2出现“第二部分 供应商磋商须知中第11.2项”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递交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0.3采购代理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1.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1.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1.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2.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供应商磋商须知7.6”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2.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22.4.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2.4.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2.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2.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价要求
23.报价
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表、最终报价信的要求进行报价。
24.项目承包
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由供应商参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除合同条款中确定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问题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总报价应包括承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25.报价要求
25.1供应商应以磋商文件内容作为报价基础,同时可结合自身实力,考虑项目实施因素及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不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自主确定报价。
25.2本次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5.3供应商须提交项目总报价及报价说明。
25.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所有费用均应计入总报价。
2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报价函、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最终报价信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六、磋商与最终报价
27.磋商
27.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7.2磋商开始前将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
27.3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27.3.1响应文件未密封;
27.3.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盖供应商公章;
27.3.3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7.3.4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27.4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已按规定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就本项目的技术、商务及售后服务等内容,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与之磋商。
28.最终报价
磋商后,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该报价须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有效。
七、评审: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八、成交事项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0.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0.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30.3.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30.3.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3.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30.3.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30.3.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1.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31.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2.成交结果
32.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32.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33.成交通知书
3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合同事项
34.签订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4.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3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4.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4.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34.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尽快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签订的合同编号按照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上的编号执行。
35.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5.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5.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5.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6.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
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8.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8.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8.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9.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0.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1.履行合同
4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4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2.验收
42.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2.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结果”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42.3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人出具的验收书(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
4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磋商纪律要求
4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4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4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4.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4.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44.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4.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4.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44.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44.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44.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44.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十一、询问、质疑和投诉
4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二、其 他
4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7.本项目除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货物外,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A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商的A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
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本项目确定供应商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1.1.2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2.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8年或2019年度财务状况(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任选其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2.1.1供应商内部出具的财务报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1.2.1.2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1.2.1.3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4.1.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在有效期内)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1.4.1.2供应商提供2019年6月1号以后任意一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承诺书(格式可自拟,需原件)。
1.4.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2019年6月1号以后任意一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以社保部门出具的为准)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承诺书(格式可自拟需原件)。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A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商的A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成交处理)。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
3.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3.3法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适用;②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③其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须与其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士适用)]上姓名一致。)
二、应当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项目概述
本次采购物资用于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天府校区、新都校区、财贸校区各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
项目清单
序号 |
各包内容 |
入围数量 |
1 |
肉、水产 |
1家 |
三、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及服务要求
3.1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参数要求 |
单位 |
数量 |
1 |
肉禽(鲜、冻品) |
/ |
1、符合产品标准符合:GB/T 9959.2-2008《分割鲜、冻猪瘦肉》,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2、符合GB2763-2019《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3、肉质新鲜有弹性,色泽光滑,切面红色;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瘦肉呈红色或粉红色;肉无异味、臭味。触感微微湿润不黏手、无淤血、无注水、无寄生虫。 4、不得配送注水、注胶、病猪、死猪、老公猪肉,老母猪肉。不得配送进口鲜(冻)猪肉。 5、每批次猪肉经检疫、检验合格,配送是出具检疫部门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6、按采购人要求分割,分类存放,采用专用冷藏车运输。 7、有包装的货品,保质期不足四分之一天的不得配送。 8、牛、羊、兔禽等其它家畜,家禽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 9、提供加盖骑缝公章的检验报告及票证。 10、猪、鸡、鸭、兔肉类:要求为全鲜货。 11、家禽冻品(1)鸡类:鸡腿、鸡胸、鸡架、鸡油;(2)鸭类:鸭腿、鸭胸、鸭肝、鸭菌肝、鸭肠、鸭脖子、鸭翅根。 |
千克 |
以实际配送数量结算 |
2 |
水产 |
/ |
1、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国家最新要求。 2、符合GB2763-2019《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3、GB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4、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5、有包装的货品,保质期不足四分之一天的不得配送。 6、提供每批次的CMA、CANS。 7、应装于无毒无味便于冲洗的箱子或保温箱中,在箱中需放足量的碎冰。 8、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防止日晒和有害物质的污染。 9、活体水产品按养殖要求包装、储运。 |
千克 |
以实际配送数量结算 |
★4、食堂供应商招投标规范参照:
4.1川教函【2019】132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
4.2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3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使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
★5、技术要求:
5.1包装要求:
5.1.1 肉类、水产等无原包装的食材须使用周转箱,不能与周装箱直接接触的食材(如肉类等),须先装在食品级塑料袋后再放进周转箱;一个周转箱只能装一种食材,严禁混装。
5.1.2 冻品等有原包装的食材,须保持包装密闭完好,无破损。
5.2 贴标赋码要求:按照一物一码标准贴可变数据防伪二维码标,并录入食材可溯源信息到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
6、服务要求:
★6.1投标方将所供应的食品溯源信息与招标方的溯源和信息化管理系统链接;
★6.2投标方承诺在配送食品、食材的单品上,按照一物一码标准粘贴可追溯防伪二维码标签;
★6.3投标方承诺指定专人为所供应食品的安全与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专员,能确保学院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与上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的连接;
6.4投标方要根据招标方要求进行必要的货源组织,原材料没有按时按要求组织到位,影响采购方学校正常开餐的,将在合同中明确处罚条款;
6.5须保证所供原材料均为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检验标准的正规产品,保证供货品种完全满足招标方要求;
6.6制定确保原材料新鲜、安全、及时的各类措施或组织管理办法;
6.7制定对于自身原材料生产、外部原材料的采购、销售,其合格标准与检验标准;
6.8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无条件重新更换货物;
6.9制定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6.10投标人须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并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产品参数、配置等于或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都视作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6.1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性能逐项做出响应,不满足的作扣分处理。
6.12供应商中标后必须在本地有符合货物储存标准要求的仓库(库房),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地址、场地照片、营业执照和承诺函原件。
7、履约保证金
各包入围企业须向采购人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企业如无违约情况的,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因食品检验不合格或企业供应期间违约时,采购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费用。
8、价格执行方式
合同期限内,以成都发改委每周公布的主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价格(高新区)作为参照基准,如该价格表内品名不齐全的,可依据指定大型超市、商场当期平均价作为基准。
★9、运输要求:
选用专用车辆进行配送,并将满足运输要求的车辆信息按要求录入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
10、交货及验收
10.1企业要配置“配送专用车”凭专用通行证进出学校,每次配送货物的数量、形式及包装、送货时间、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采购人每次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供货商,供货商须在接到送货通知起2日内送货到指定地点(供货商单次送货数量误差不超过总数量的10%)。
10.2供应商交货时,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供货商须提供每批次送达货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
★10.3符合验收流程中,通过扫描可变数据防伪二维码标签后,能够核对平台显示的溯源信息与实收食材相匹配,从而达到与上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的连接。
10.4采购人将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抽检,检验费用由供应商负责,相关检验标准和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
11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11.1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等相关规定,保质、保量为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供应所需物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招标要求。若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引发不良事件发生,由供货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1.2在服务过程中,供货方保证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要求供货,由于供货方原因,未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给校方工作造成不便和损失,其损失概由供货方承担。验收时若发现货物质量未达到磋商文件规定,供货方无条件于当日内调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11.3在服务过程中,供货方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交通安全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等,由供货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1.4供货方承诺参加此次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如有隐瞒,供货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1.5对于违反上述条款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和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
注:以上带“★”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12、验收标准和方法:
12.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12.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产品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12.3中标人与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2.4本项目验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国家相关标准、厂家质量标准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按程序完成结算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对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3、其他商务要求
13.1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13.1.1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等相关规定,保质、保量为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供应所需物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招标要求。若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引发不良事件发生,由供货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3.1.2在服务过程中,供货方保证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要求供货,由于供货方原因,未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给校方工作造成不便和损失,其损失概由供货方承担。验收时若发现货物质量未达到磋商文件规定,供货方无条件于当日内调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13.1.3在服务过程中,供货方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交通安全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等,由供货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3.1.4供货方承诺参加此次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如有隐瞒,供货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3.1.5、对于违反上述条款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和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
13.2付款方式
每半个月结算一次(由食堂经营方支付)。
13.3项目履约时间:2年。
注:以上承诺格式由投标人自行拟定。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否则作为无效投标。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1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1.3 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磋商内容:
1.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1.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1.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1供应商报价
2.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样例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2、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3、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政府采购项目
响 应 文 件
(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 址:
电 话:
授权代表(印刷体): 签字:
手 机:
日 期 :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1-1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 年 月 日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邀请,本 (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磋商文件“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规定的 (项目名称)货物/服务/工程,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以及响应文件中所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1-2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1.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