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招采购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采购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招采购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发稿时间 :2020-09-08 】

招采购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招采购食材供应商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9月30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PGK2020080014\PJZC20200700289

项目名称:招采购食材供应商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700,000.00(人民币元)。

最高限价(如有):700,000.00(人民币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默认)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截止时间:2020年09月30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9月30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大洼区东华路77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注册登记、安全证书等详见:http://ggb.panjin.gov.cn。注册登记、电子标书制作等业务时如有任何问题,请加QQ群(710727807)进行业务咨询,获取技术支持。

2、报名:供应商登记成功即可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截止日期(踏勘时间):2020年09月16 日16:30(北京时间)。

3、本项目不组织踏勘。

4、缴纳投标保证金

1)报名成功后,可登录系统通过“保证金管理”菜单获取保证金缴纳账号并查看相关信息。

2)投标保证金缴纳:根据获取的账号信息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3)缴纳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根据银行提供的缴纳信息回执,自动调整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状态,可随时查看保证金缴纳状态。

4)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0年09月29 日16:30。

5)如投标保证金未缴纳,则无法提交投标文件(由于银行系统会有延时,请提前完成缴纳,以免由于延迟影响投标文件的提交。出现此情况,投标人自行承担无法投标的风险)。

5、供应商可在上传投标文件后在“网上开标”菜单中完成开标签到(无需现场进行),供应商须在开标时间前20分钟内完成签到。

6、供应商须在开标启动解密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盘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地址:兴隆台区松林路1号

联系人:高艳巍

联系方式:18242750011

2.集中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地 址:盘锦市大洼区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 0427-86500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鹤腾

电 话:0427-8650081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20年09月08日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附件: LPGK2020080014-招标文件.zip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表 番茄花园 xiaotian 336 963 2012-07-17T02:56:00Z 2017-03-30T06:45:00Z 2020-02-06T07:27:00Z 13 1097 6256 番茄花园 52 14 7339 12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 文件 项目名称: 招采购食材供应商 项目编号: LPGK2020080014 包段名称: 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1包) ( 第 01 包,共 1 包 ) 编制单位 :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目 录 第一 章 投标人须知…… …………………………………………………………………… 第二 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 式 …… …………………………… …… ………… …………… 第三 章 采购 需求…… ………………………………………………………… …………… 第四 章 评标方法…… …………………………………………………………………… … 第五 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一 章 投标人须知 6 一 投标人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见招标公告 1.2 集中采购机构 见招标公告 1.3.4 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见招标公告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是 否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采购 是 否 1.3.7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是,具体产品为 否 1.4 联合体投标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否) 1.4.8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0.3 核心产品 蔬菜 (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 提供样品 需要 提供样品 1、递交投标 样 品的截止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 样 品地点: 开标地点 递交 样 品联系人: 递交 样 品联系电话: 2、 样 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 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 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 演示 要求:(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投标均按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13.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14000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保函 电汇 4.保证金退还方式:自动退还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427-8650032 6. 如手动退还, 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的邮寄地址: “ 盘锦市大洼区东华路77号 三楼 ”。 15.1 投标有效期 90 个 日历日 16.1 投标文件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1份,包含投标文件(pdf格式)一份及数据文件一份(线上按时递交)。 17.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开标时间、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4 人组成,共 5 人 25.1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 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6.2 投标无效 认定及处理 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 2.如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无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中责任分工不明确的; 3.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人提交可选择的报价; 6.投标人未按规定填写“给定格式”的文档; 7.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或未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评标专家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9.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或后期考察时投标人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不符合; 10.投标人未在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3.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5.投标人借用或挂靠其它企业名义参与投标的; 16.必须现场踏勘的项目,未将“现场踏勘确认回执”编入投标文件的; 17.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或法人代表人未签字; 18.投标人在开标启动解密环节30分钟内未完成解密的; 1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行为。 27 围标串标 认定及处理 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并做出此次投标无效的决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统一办理或支付; 7.故意废标、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或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1.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电话号码相同或互相串用; 12.不同投标人开标前乘同一辆车(公交车除外)到达开标现场,或住店发票由同一人结单; 13.不同投标人报价相近,但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解释; 14.故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15.一年内有3次(含)以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未撤回投标文件且不解密的; 16.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编制或上传; 17.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在几乎同一时间发出撤回; 1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8.2 评标办法 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1包)(01包),综合评分法 29.2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 31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中标人数量: 3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 35.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合同价不超过500万元(含),系统自动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价500-1000万元(含),按8%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1000-3000万元(含),按6%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3000-5000万元(含),按4%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按2%标准收取。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 保函 电汇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待合同履约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9.4 质疑注意事项 1. 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2.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就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5.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6.交易中心在接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当事人现场答疑,质疑供应商拒绝出席或答应出席而未出席的,视同放弃质疑。 7.交易中心不接受猜测性质疑。 8. 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活动后,再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4)招标文件经过质疑并修改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后,对于首次发布时间内没有提出质疑的内容,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 9.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 联系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40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投标报价解密后,以唱标过程形成的投标一览表为准。 2.如投标人所投标的有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供应商要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否则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3.如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之内的,单项报价必须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文件要求,控制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内。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时,请认真填写授权代表人相关信息。 6.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有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事项,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人发起在线澄清并用录音电话通知授权代表(请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投标人授权代表可以登录系统通过“我的澄清”菜单进行回复,回复时限为评标委员会发起澄清后15分钟,过期后将无法进行回复,视为投标人放弃该权利。 7.截止开标时间,如果投标人家数未满足开标条件,项目负责人会对项目或者包段进行流标处理,流标后系统会自动发送一封流标通知到参与该项目或者该包段投标人的邮箱(报名时所留邮箱),如果投标人开标当日无法进行解密,请注意查收邮件。 8.解密时间:开标启动解密环节30分钟内。 注:表格中“ ”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集中采购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 投标人须知表1.3.4款 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 若 投标人须知表1.3.5款 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若 投标人须知表1.3.5款 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1.3.6 若 投标人须知表1.3.6款 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1.3.7若 投标人须知表1.3.7款 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 投标人须知表1.4款 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 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表1.4.8款。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 2.2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 投标人须知表 6.1款 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组织 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回执函。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条款及格式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回函确认。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10.3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 投标人须知表10.3款 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 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款 “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 投标人须知表11.3款 。 ★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 投标人须知表12.1款 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 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价格应为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或加盖公章)。 12.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交 投标人须知表13.1款中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 须知第35款 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 须知第36款 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3.5.2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 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4.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应在 投标人须知表15.1款 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投标人应按 投标人须知表16.1款 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要求 16.2.1投标人应首先编制word格式投标文件,最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的文件签章菜单的标书签章功能转换为pdf格式(对于页数较多的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须自行检查总页数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丢失页数情况或者自行使用其他pdf转换工具转换),之后通过签章功能在pdf文件上加盖电子印章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加盖了电子印章的pdf文件即为最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自行确认加盖了电子印章的pdf文件是否可以正常打开。 16.2.2 投标人将填写完毕的数据文件,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文件签章菜单的数据签章功能加盖电子印章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加盖了电子印章的文件即为最终的数据文件。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7.投标截止 17.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7.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 投标人须知表17.1款 中规定的地点。 17.2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 18.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文件可再次修改上传。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 开标及评标 ★ 19.保密原则 19.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20.开标 20.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按 投标人须知表20.1 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欢迎所有投 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2开标流程 20.2.1签到:供应商按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上完成签到。 20.2.2开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启动开标。 20.2.3解密:开标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开始输入解密密码,解密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停止解密指令。 20.2.4唱标:停止解密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各投标人数据文件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公开唱标,唱标结束系统将自动生成投标一览表。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应在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上进行签字确认,携带笔记本电脑和远程开标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开标过程,查看开标结果并在投标一览表上进行电子签署。若投标人不进行相关签署,将被视为其对投标一览表中所载内容无疑议。 20.3开标应急流程 如在开标过程中因上传及其他原因(忘记解密密码除外)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项目负责人将使用电话通知投标人(请投标人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将和系统投标记录进行比对,如果比对结果一致,将用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进行后续程序;如果比对不一致,做无效处理。 20.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 21. 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 投标人须知表21款。 ★ 22.资格审查 22.1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22.2.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 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会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4.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24.5 评标委员会认为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 无效投标 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5.样品及演示 25.1 投标人须知表11.3款 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 投标人须知表25.1款 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 投标人须知表25.1款。 ★ 26.投标无效 26.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 无效投标 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 如发现 投标人须知表26.2款情形的 ,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 27.围标串标 如发现 投标人须知表27款情形的 ,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围标串标。 28.比较与评价 28.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8.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 投标人须知表28.2款 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8.3优惠政策具体办法详见 第四章 评标方法。 ★ 29.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 废标 :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0.1除 第33条 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 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30.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 投标人须知表30.2款 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30.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七 确定中标 31.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2.确定中标人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 投标人须知表32 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3.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4.中标通知书 34.1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35.签订合同 35.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5.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5.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36.履约保证金 36.1 中标人应按照 投标人须知表36.1款 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6.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 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9.质疑与接收 39.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39.2 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 集中采购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 投标人须知表39.4款 。 39.4质疑注意事项见 投标人须知表39.4款。 40.重要提示 见 投标人须知 PAGE \* MERGEFORMAT 2 第二 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 一、投标文件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投标文件的封皮 1 2 投标文件的目录 2 二、资格证明材料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3 税务登记证(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3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 负责人) 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4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 5 7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8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6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7 11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 8 12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3 联合体投标的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4 信用记录( 采购人或 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审查内容 格式 1 投标函 9 2 投标一览表 10 3 报价明细表 11 4 需求响应表 12 5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13 6 售后服务承诺书 7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8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如适用) 14 9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 15 10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四、其他材料 (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可以提供)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16 3 《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17 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 8 5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9 6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 20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 “资格性证明材料” 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 段评审。 5、 “符合性证明材料” 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 “其他材料” (1) 综合评分法: 投标人可就 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 最低评标价法: 投标人可就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正本 投标文件的封面 投 标 文 件 所投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格式2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3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托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就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格式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 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8 联合体协议书 致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9 投标函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名称、地址) 提交投标文件, 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投标一览表。 (2)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附属机构。 (6)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8)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其他事项: 。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日 期: 格式 10 投 标一览表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项目名称 投标 总价 交付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投标总价(大写) 填表说明: 总价与数据文件中价格一致。 总价与报价 明细表总价一致。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11 报价明细表 包号: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及技术要求 制造厂商名称及产地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备注 …… 报价合计 填表说明: (1) 投标人应将本项目投报的所有内容全部填入此表,不可简单填写。 (2)表中的序号、 产品 名称应与“ 需求 响应表”的相应内容一致。 (3 ) 如果不提 供详细 报价明细 将视为没有实质性 响应招标文件。 (4 ) 总价与数据文件中价格一致。 (5 )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12 需求响应 表 包号: 序号 产品名称 采购文件 要求内容 投标文件 对应内容 偏离情况 备注 填表说明: ( 1 )“偏离情况”栏如无偏离填写“无偏离”;有偏离的详细说明。无偏离、正偏离为有效投标,负偏离为无效投标。 ( 2 )除偏离表中所列的偏离内容外,其他所有投标文件内容均应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 ( 3 )表中的序号、产品名称应与“ 报价 明细表”的相应内容一致,并把所投报的所有内容全部填入此表,不可简单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13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14 现场踏勘确认单 项目名称 采购人留存 项目编号 投标人 投标人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须在此加盖投标人公章)………………………………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 项目名称 投标人留存 项目编号 投标人 采购人 采购单位经办人 签字: (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填表说明: (1)“现场踏勘确认单”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采购人。 ( 2)“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 格式 15 进口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我们 (制造商名称) 是按 (国家名称) 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 。兹指派按 (国家名称) 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地址) 的 (投标人名称) 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 年 月 日 签署本文件, (投标人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字): 日期: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就以上内容自拟格式,但必须体现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被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授权事项中要求明确体现出制造商同意对投标人提供其制造的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内容) 格式 1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如有虚假 ,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不须填写此表格) 注: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 1 7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本企业(单位)作为 单位的 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企业(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企业(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次投标提供的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如有虚假 ,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 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 1 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 如有虚假 ,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 1 9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如有此情况时提供) 此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只限于本次采购“货物需求”中产品。 格式 20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农副产品,或者提供其他贫困地区单位的家副产品。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响应 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我单位的产品, 如有虚假 ,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1、供应商为非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如为本项目提供的农副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2 第三 章 采购需求 即日起至终止应急响应(以政府发布为准)后半年内,对中小 微企业 政策支持如下: 1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 3 、免收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正常收取。 注意事项:疫情期间,我中心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只接收电子版投标文件(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开评标现场,必要时利用网络平台或电话等进行沟通。 (一)物资种类: 粮食、食用油类、 肉类、家禽类、 水果、 蔬菜类、水产类、乳制品、豆制品、蛋类、调料类等副食品。 (二)年度预算: 约 7 0 万元。 (三)质量要求: 按国家食品卫生生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肉类冻品类必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符合 GB2707-2016 国标,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蔬菜类必须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水产类必须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豆制品类具有“ SC ”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符合 GB2711-2003 国标;调味类具有“ SC ”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家禽类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养殖基地有效证件,符合 GB2707-2016 国标, 色泽正常,无异味; 酱 腌菜类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蛋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以上证件必须在供货时提供, 同时附带购货凭证,满足追溯要求 。 ( 四)配送要求: 具备相关货物配送能力,盘锦市内具有集中配送中心、专门配送人员、有专用的冷冻、冷藏储备仓库并有足够符合标准的配送专用车辆(有冷链车辆),有相应检测室、农残药残检测设施设备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 为保证 配送 的 食材 新鲜 , 不 腐烂变质,根据气温情况确定配送次数,一般夏季、秋季每天配送一次,春季、冬季每周 至少 配送三次,每天 按指定 时 间 到达, 特殊情况下,在接到 采购人采购 需求计划后,于 2 小时之内将所需物资配送到位。 (五)定价机制: 1. 本项目价格均以距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农村 局官网 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品价格为基准,供应商以折扣形式进行报价。 0 <报价≤ 100% ,且该报价必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 80% ~ 90% )。 2. 若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由其在送货时向采购人提供距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农村 局官网 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品价格,以此为当次结算依据。盘锦市农业农村 局官网未 公布的品种,供货时 由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具体协商,参考同类及相近品种产品市场行情及供应商所报中标折扣来确定执行标准。 3. 结算公式:结算价格=距供货当日盘锦市农业农村 局官网 公布的最近一期农产品价格×报价×实际供货重量。 (六)供应方式: 采购人 自由选择中标的 3 家供应商,(多家供应商轮换交叉供应,每月轮换一次), 采购人 定期组织职工、老人进行评议。 对 食材价格 过高、服务质量差、时间不能保证的配送商家 按合同约定处理。 ( 七 ) 付款方式: 每月定期支付一次。 (八)供应需求: 可满足采购人的购买需求。 特殊要求: 1 、具有较强的仓储配送能力,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售后服务能力; ( 提供证明材料 ) 。 2 、在行业内经营期间,无食品安全事故。 3. 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货品质量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第四章 评标方法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五 开标及评标”、“六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 用 投标人须知表28.2 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详见后附《评审细则》。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1.1详见 投标人须知22条 。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 投标人须知23条 。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 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 投标人须知表25.1条 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 投标人须知23条 规定执行) ★4 、同一品牌产品 4.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照 投标人须知29条第(1)款 执行 。 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4.3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 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比较及评价;报价相同的,按 本章第8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 投标无效 。 (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 本章第8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4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 按本章第4.3条规定处理。 ★5 、比较及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 投标人须知24条 内容执行。 5.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 接到通知后 0.5 小时 )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 其投标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 。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 6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 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三项优惠政策,投标人以最有利自身为原则,只能任选一种进行填报(当填报多种时,视同放弃优惠政策)。具体方法及要求如下: 6.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 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 ), 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1)非联合体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 10 %。 (2)联合体投标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2%。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本款第(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价格给 予 10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否则 不予享受该政策性优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3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1)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6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6.4对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相关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响应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响应报价扣除比例为相应产品报价的6% 。 ★7 、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8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0条,报价相同的处理办法如下: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三、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32条 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附件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 1.01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0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03 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0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1.0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1.0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1.07 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08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0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1.10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1.11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1.12 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1.13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14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 2.01 投标函。 投标函。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02 投标一览表。 投标一览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03 报价明细表。 报价明细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04 需求响应表。 需求响应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05 无投标须知中所述内容。 无投标须知中所述内容。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06 售后服务承诺书。 售后服务承诺书。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07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2.08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2.09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10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1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12 样品、演示。 样品、演示。(如适用) 符合投标须知所述全部要求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有”或“无”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01 价格部分 60.0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折扣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60。投标折扣低于80%的,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证明材料。(小数点后保留2位)。 1.02 技术部分 2.00 1.投标人在盘锦有合作或有独立的养殖基地得1分,没有不得分。注: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在盘锦有合作或有独立的种植基地得1分。没有不得分。注: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3 技术部分 8.00 货物仓储能力:(1)好:仓库使用年限在投标服务有效期内,并且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4分;(2)较好:仓库使用年限在投标服务有效期内,并且3000平方米≤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得3分;(3)一般:仓库使用年限在投标服务有效期内,并且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2分;(4)较差:仓库使用年限在投标服务有效期内,并且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1分;(5)企业具有冷藏库每500 平方米得 1分,最多得2分 。不足500平方米不得分。(6)企业具有冷冻库每100 平方米得 1分,最多得2分 。不足100平方米不得分。注:提供仓库房产证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须显示房产面积。 1.04 技术部分 5.00 配送能力:①.好: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链运输车辆5辆(含)以上并且合计冷链运输能力(核定载质量)18吨(含)以上得3分。冷链运输车辆为投标人自有的,每辆车加1分,最多加2分。②较好: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链运输车辆3辆(含)以上并且合计运输能力(核定载质量)15吨(含)以上得2分。冷链运输车辆为投标人自有的,每辆车加1分,最多加2分。③一般: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链运输车辆3辆以下并且合计运输能力(核定载质量)15吨以下得1分。冷链运输车辆为投标人自有的,每辆车加1分,最多加2分。④差:运输能力未达到以上要求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注:1.若为自有车辆:提供经年检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为投标企业,而非个人)2.若为租赁车辆:1)租赁方为公司的,提供有效的租赁车辆协议复印件和经年检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必须与租赁协议相对应。《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为租赁企业,而非个人)2)租赁方为个人的,提供有效的租赁车辆协议复印件和经年检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与租赁协议相对应)3.小型轿车不计分。4.分值不兼得。 1.05 技术部分 3.00 投标人具有自有农药残留检测室,具有蔬菜类、肉类、水产类化验室设备检测能力,每品类得1分,最多得3分。注: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收据、资产证明等)复印件及产品检测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6 技术部分 5.00 本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食品原材料的加工制作、运输、装卸、派发及善后处理、设置服务热线,专人服务,专人跟踪,服务内容承诺具体齐全,具有科学合理、完整方案),方案内容完善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分,方案内容完善合理性、针对性较强的得3分。方案内容完善合理性、针对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1.07 技术部分 5.00 投标企业具有在工作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采取的应急预案(包括货源应急措施、运输应急措施、货物数量应急措施等),预案内容要合理化,要定期更新。预案内容合理、措施得力的得5分,预案内容合理性、措施较为得力的得3分,预案内容合理性、措施得力度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1.08 商务部分 3.00 投标人有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得3分,AA级的得2分,A级及以下的得1分,没有企业信用报告的不得分。注: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09 商务部分 3.00 具备有效期内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有效期内的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备有效期内的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具备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注:认证范围须包含本次招标产品全部或部分类别,否则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10 商务部分 2.00 投标供应商独立承接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等副食品供应项目,每项得0.5分,最高得2分。注:投标人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11 商务部分 2.00 投标人提供 2018年1月1日至今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每有1年的流动比大于1者得1分,最多得2分。注:投标人提供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12 商务部分 2.00 由以前服务过的单位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对投标人的评价证明。评价好得一份1分,最高得2分。注:投标人提供用户评价相关证明材料。 5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12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 招标文件 ”指采购人或者 集中采购机构 发布的 招标文件 。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 集中采购机构招标文件 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 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 招标文件 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 格式 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 格式 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3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 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 招标文件 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 招标文件 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 招标文件 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如果 招标文件 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 招标文件 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 招标文件 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进 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 招标文件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5 .2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 5 .3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5 .4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 招标文件 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 集中采购机构 、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 招标文件 ; 20.2 招标文件 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合同编号: 财政编号: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招标文件 ( 项目编号: ); 2. 招标文件 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 . 中标通知书; 6 .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详见附件。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____ (¥ 元 ) 。(此合同金额包括将标的交付至采购人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时间: 需方验收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2.付款方式:本项目付款方式为 【 贰 】。 【壹】首次支付合同金额95%,正常使用满半年后支付合同金额5%。 【贰】 每月定期支付一次。 供方在 当月 标的全部交付使用,经需方验收合格后 , 供方凭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 ( 复印件 2 份、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 ) 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采购资金由 盘锦市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直接向 供应商支付当月合同金额的标的款。 3.付款条件: (1) 交易中心 须在政府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到 “ 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盘锦)网上申报系统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信息申报系统”)。 (2)需方在供方标的全部交付使用、按合同约定内容验收合格无异议后,且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 信息申报系统经过需方和供方全部审核通过后,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手续 。 ( 注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及审批表》由需方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领取)。 ① 《 政府采购合同》原件1份; ② 税务部门验印的发票复印件2份(每页背面须加盖采购人财务专用章); ③《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原件3份; ④《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原件4份; ⑤《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及审批表》原件3份。 六、 服务期限 和 服务 地点 1. 服务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 2. 服务 地点: 盘锦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 合同 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经双方约定 个月进行一次验收。 本合同标的在验收时,供方须提供材料 【 】 ,涉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壹】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贰】供方提供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的承诺函。 【叁】 成果性报告。 【肆】 无 八、 服务内容 1.供方在服务期限内向需方供应需方所需货物。 2.供方所供的货物严格按国家食品卫生生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肉类冻品类必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符合GB2707-2016国标,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蔬菜类必须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水产类必须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豆制品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符合GB2711-2003国标;调味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家禽类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养殖基地有效证件,符合GB2707-2016国标,色泽正常,无异味;酱腌菜类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蛋类保证新 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供货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及需方需要的相关证件。 3.供方应该保证配送的副食品新鲜,不腐烂变质,根据气温情况确定配送次数,一般春季、夏季、秋季每天配送一次,冬季每周配送三次。 4.供方每次送货,要委派专人负责,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并协助需方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及质量以需方验收的结果为准。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5.供方所供的货物不符合相关行业卫生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若供方所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引发饮食安全事故,供方需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赔偿金,需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合同。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需方有权向供方追究法律责任,由供方赔偿一切损失,并撤销配送资格。 6.需方定期向供方报送采购计划。供方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按照需方要求出具采购明细表,负责对需方指定地点进行物资配送。 7.供方所供食材,应包括包装、仓储、出库、运输、税费、保险、售后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 8.除需方指定人员外,其他私下联系送货的,均属于个人行为,需方不予结算。 9.供方配送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暂住证等派出所登记的各类手续证件,经过需方政审后,方可上岗。 10.市食药监局、需方、纪检部门等将不定期对供方提供的商品进行抽查,检疫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检验结果与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需方有权视情节给予罚款、暂停服务或终止合同。 11. 无 九、 违约责任 1.因需方违约导致供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且严重违约的,供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供方经济损失的,需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2.如供方供应货物的时间、数量、质量等原因引起物资短缺,不能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标的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3.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3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1)所售商品价格高于投标文件承诺。 (2)对需方的检查监督拒不配合,且拒绝提供相关检验、检查材料的。 (3)对需方因特殊紧急等任务情况下提出的应急保障要求不予回应的。 5.对需方提出的应急保障,因供方延迟回应或不予回应,给需方造成影响甚至实质性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三年内不予采用。 6. 无 十 、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一 、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附件: 序号 服务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0 本表总计: 0 0 0 需求响应表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服务 名称 招标需求 响应需求 * 偏离 * 偏离说明 12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