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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君妍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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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君妍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对南宁市西庄路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重)GXZC2020-19J-1质疑的答复

招标详情

关于广西君妍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对南宁市西庄路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重)GXZC2020-19J-1质疑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10 16:44


质疑供应商:广西君妍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兰霞

联系电话:15277188692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号21时代公寓13层07号

质疑人于2020年9月1日对南宁市西庄路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GXZC2020-19J-1)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事宜提出了质疑。我中心与采购人就质疑人质疑的相关问题重新复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处理意见

质疑事项一“我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按采购人要求2020年7月30提供喷水型油烟净化器产品,采购人于2020年8月3日进行了验收,此次验收中,采购人并未完全按照采购文件进行验收,而是按照自己“认知的产品”来做参考,所有条款均要按照采购人“认知的产品”的要求。其实“认知的产品”与招标文件参数不存在任何的联系。其中是什么原因让采购人这样来为难我们,我们不得而知。比如:采购文件中参数第2条:喷水旋转滚筒由不锈钢材质制作,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为:喷水旋转的滚筒由不锈钢材质制作,要求是不锈钢的滚筒可以旋转喷水,我公司的产品由不锈钢滚筒制作,滚筒外侧均排列有多排喷水孔,滚筒旋转时由滚筒外侧的喷水孔将水喷出,符合采购文件。而采购人却以同类产品为依据,认定我公司进水管即为喷水管、塑料的。另有参数第三条:喷水旋转滚筒由电机带动旋转,采购人均安照“同类产品”的技术回复我公司,并以此拒绝与我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详见:《关于2020年8月7日西庄路小学厨房样品的回复函》,采购人“认知的产品”的产品参考照片。我公司已经评定为合格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要求签订合同时提供“样品”(中标后提供的不叫样品,是货物),采购人通过寻找我公司产品与“认知的产品”差异,而认为我方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拒绝与我方签订合同,实属违法行为,中标后不存在样品一说,也不能因为采购人的意向而改变评审结果。”

按照采购文件中“第三章4.2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后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有效期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该项目质疑;该项目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明确要求“签订合同签前,采购人有权邀请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核验,确认中标供应商产品响应的真实性”,该项要求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环节。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于8月3日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了核验,确定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8月26日,我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库抽取了2名厨房设备和1名烹调电器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成交单位整改后的样品再次协助核验,专家组的最终评定意见为“样机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响应采购需求,也未能在采购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做出有效整改。依据质疑人证明材料及本项目其他相关材料不能判定质疑人所质疑事项的成立。由于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采购人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组织对我公司的招标文件进行了重新评审,而此次的评审,采购人均已“认知的产品”向评审专家进行误导性陈诉,专家手中也是拿着采购人提供“认知的产品””照片对我公司货物进行对比,得出结果为我公司产品为甩水,而非喷水的净化器,及我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监测不合格。我公司对这一结果并不认同,首先“喷”字的基本解释为:散着射出:喷出。喷涌。喷发。然专家根据“同类产品”及采购人的陈诉认为我公司的产品为“甩水,“甩”字基本解释应为:1.?抡,扔? ?2.?抛开,抛去?。很显然我公司的产品是通过不锈钢滚筒旋转,水在滚筒内受压而从滚筒外侧的喷水口射出,“甩”字用这里明显不合适,专家组成员在采购人要求下作出的“甩水”结论,.通过字眼的转换故意排斥我公司。我公司按招标文件提供监测报告,报告编号:RBT201815201-CN,为第三方公司深圳市容标检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采购人却以招标文件未要求的CMA计量认证第三方检测机构为由,单方面认为不合格,以达到拒绝与我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的。然后发布我公司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该项目废标的更正公告。擅自改变中标结果,这里有违法行为。”

因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核验后确定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受采购人委托,我中心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库抽取了2名厨房设备和1名烹调电器专家,协助核验整改后的样品,不是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2020年8月3日,采购人核验样品,结果为: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的出具单位北京华大方科商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CNAS认证已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9日公告撤销认可资格,报告无效。采购人于8月3日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中标人在整改期间,未对样品进行实质性的整改,仅将铭牌进行了更换,对电机铭牌的标示功率进行了凿改。在8月26日,成交供应商重新提交了一份深圳市容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未能提供该报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检测机构经营范围未包含设备检测相关内容;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证书列表信息”,报告无效。两次核验,成交供应商未对设备进行实质性整改,且先后两次提供的《检验报告》和《监测报告》均无效。成交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依据质疑人证明材料及本项目其他相关材料不能判定质疑人所质疑事项的成立。由于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质疑处理综合意见,并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等的规定,该项目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机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存在虚假应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故按废标处理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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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社会事业局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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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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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称
2020.9.质疑答复.pdf
操作
2020.9.质疑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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