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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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新星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购置厨房设施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TYYDJ2020-017
采 购 人:古交市教育科技局
采购代理机构: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二0二0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签收与退回
五、采购程序和要求
六、签订合同
七、保密和披露
八、询问和质疑
九、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
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的方法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采购合同范本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
项目概况
新星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购置厨房设施设备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大楼5层)获取谈判文件,并于 2020年9月8日9点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TYYDJ2020-017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古财购备(2020047)号
3.项目名称:新星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购置厨房设施设备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
5.预算金额:626526.60元
6.最高限价:626526.60元
7.采购需求:
本谈判项目共1包,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功能描述 |
备注 |
1 |
钢补台 |
2 |
台 |
采用1.2mm厚优质不锈钢 |
|
2 |
天然气双头单尾炒炉 |
1 |
台 |
采用不锈钢板制作,台面整件成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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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然气单头大锅灶 |
2 |
台 |
采用不锈钢板制作,台面整件成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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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头电磁大锅灶 |
1 |
台 |
面板1.5MM双层不锈钢,侧板1.2MM不锈钢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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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然气高身蒸柜 |
1 |
台 |
蒸柜水胆使用不锈钢加工,与水及蒸汽接触部分全采用不锈钢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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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共75项,以上5项内容为此次谈判部分产品,具体采购清单,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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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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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需的特殊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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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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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支付 |
验收合格后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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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 |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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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
||||
相关政策要求 |
详见谈判文件内具体要求。 |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运输、安装、调试、培训,达到验收标准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谈判文件
1.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1.1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按下列格式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开启时间 |
拟参与包号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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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开户行 |
开户行账号 |
|||
承办人姓名 |
电子邮箱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须提供以上资料一套,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
2.时间: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3.地点: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大楼5层501室
4.方式: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及时间内,携带“获取谈判文件须携带的资料”到指定地点获取谈判文件,否则不予受理;未按规定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
5.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谈判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0年9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标室
(具体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大楼5层 )
五、开启
1.时间:2020年9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标室
(具体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大楼5层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潜在供应商对谈判公告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古交市教育科技局
地 址:古交市大川西路
联系方式:闫先生137548225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大楼5层
联系方式:0351-7033655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闫先生
电 话:13754822528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王玮萍、王勇、袁力敏
电 话:0351-7033655
邮 箱:tyydkj@126.com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陆仟伍佰贰拾陆元陆角整 ¥:626526.60元 注:供应商首轮报价不得超过其预算金额,否则响应无效。 |
2 |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 |
是 |
3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 |
否 |
4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壹 份 副本 叁 份 响应文件所有内容胶装成一册,正、副本密封于一袋内。 |
5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 (1)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纳税凭据:供应商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依法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如不产生税收,须付相应的零报税报表;(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供应商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任意一种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4. 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5.供应商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6.供应商提供的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商务技术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7. 采购项目要求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详见商务技术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8.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谈判保证金交纳要求: 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小写)¥12000.00元 供应商在开标前,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并确保在开标之前到账,谈判保证金须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数额交纳。 账户名称: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9902 0002 5367 4220 财务联系人:乔女士 联系电话:0351-7031330 未按前述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谈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时,可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及包号(可简写)。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项目,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9.代理机构开标后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对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 |
6 |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 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 *3.报价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4.报价一览表 (见‘响应文件格式’); 5.商务要求响应情况; *6.采购货物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7. 采购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或同报价货物型号一致的产品彩页; 8.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9. 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10. 服务方案; 11.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未对以上文件中标“*”的要求作出实质上响应的,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
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 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 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谈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 注:格式见第七部分。 |
8 |
响应文件 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 |
9 |
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谈判文件中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10 |
谈判小组构成 |
本采购项目谈判小组成员每包由 3 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2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 |
11 |
现场勘查 |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12 |
标前答疑 |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谈判活动的全过程。
2. 定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谈判活动的采购单位。即:古交市教育科技局 。
2.2 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本次谈判活动的执行机构,即“ ”。
2.3供应商:指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
2.6 货物: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7 服务:指谈判文件所表述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等以及本谈判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2.8谈判文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谈判活动规则和合同草案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项目谈判活动的主要依据,对谈判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9 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谈判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 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备的条件,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谈判。
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3.4 若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需具备下列条件:
3.4.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1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供应商特殊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
3.4.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谈判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4. 谈判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谈判要求
5.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所需服务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免费将甲方所需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位置,免费进行安装、调试,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 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联系方式以潜在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潜在供应商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谈判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谈判文件
7. 谈判文件的内容
7.1谈判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需求;
第六部分 采购合同范本;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7.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7.3 除非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4 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5 谈判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8.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并且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8.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3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8.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11、12项。而无论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报价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三、响应文件
9.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胶装为一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数量不足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本次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0.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10.2.1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0.2.2格式要求
本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10.2.3响应文件的装订、份数、包装、密封及标记
10.2.3.1响应文件的装订
供应商需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政策性要求及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采用胶装或精装形式装订为一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0.2.3.2响应文件的份数
本次谈判须递交的响应文件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数量不足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10.2.3.3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递交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及报价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装于一袋内。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一起提交。
10.2.3.4响应文件的封面及标记
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份数、供应商全称,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
10.3谈判保证金
10.3.1供应商应提交的谈判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5条第9款。未按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0.3.2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3.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0.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0.3.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0.3.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3.4.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3.4.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3.4.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0.4 谈判报价
10.4.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2进口产品报价方式
进口货物谈判报价按美元(CIP太原)核算,以“人民币”报价,包含进口环节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产自境外的且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货物,采购方可提供海关免税证明手续。
10.4.3供应商应认真按包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参加多包谈判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报价。
10.4.4本次谈判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0.4.5报价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10.4.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11.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响应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应按第七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的项,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
11.3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谈判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4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谈判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不能确定”的字样。
11.5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6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1.7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2.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条。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将报价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谈判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做响应无效处理。
13.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公章。
13.4对响应文件中字迹模糊、涂改或增删之处,必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3.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签收与退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密封送达谈判地点。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
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10.2.3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4.3 供应商在谈判时间截止前退出谈判或供应商不足法定谈判家数时,代理机构应将已签收的响应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向供应商出具退回响应文件回执,该回执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15.谈判时间
15.1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为谈判时间
16.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响应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送达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谈判时启封”字样。
16.3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6.4供应商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撤回。
17. 谈判会议及其有关事项
17.1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会议,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谈判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8.响应文件的拆封
18.1由各供应商代表对各自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查验,并签字确认。经查验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8.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各供应商的报价(作为供应商第一轮报价)进行分别记录,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其报价进行签字确认。
18.3供应商不足3家的,响应文件不得拆封。代理机构应退还供应商,并由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签字确认。
五、采购程序和要求
19. 谈判小组组成
19.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人员总数的2/3。对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对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9.2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9.3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谈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9.4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从 山西省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9.5谈判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谈判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谈判。被更换的谈判组成员所作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19.6无法及时补足谈判组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谈判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原谈判小组所作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19.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谈判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0.响应文件的评审
20.1谈判组成员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0.1.1 资格性检查:由谈判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0.1.2 符合性检查:由谈判组成员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0.2 在审查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4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谈判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经谈判组成员认定的没有偏离的响应文件。
20.4.1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报价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交货时间、质保期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
B.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D.“报价一览表中”报价货物名称、数量、质保期、交货时间等与谈判文件要求不符的;款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服务要求、执行标准、验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等不满足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的;
E.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F.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 不符合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0.4.2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0.4.3响应文件如果未对谈判文件要求做出实质上响应,谈判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
20.5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服务参加报价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若某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以加*号作为主要产品来确定,如果加*号产品的品牌、型号完全相同,则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
20.6政策性因素评审要求见第十款规定。
20.7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0.8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
20.9响应文件评审结束,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0.10如果对谈判文件要求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该项目(按包)谈判采购活动。
21.谈判
21.1谈判小组按照各供应商的签到顺序,与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货物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进行谈判。
21.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2.确定最终采购方案
22.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2对谈判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3.最终报价
23.1谈判结束后,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须在谈判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内将最后报价同一时间密封提交给谈判小组组长。
23.1.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1.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23.3如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
23.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5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报价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的;
(2)未在指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3)未按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4)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谈判文件规定有效期的;
(5)未按谈判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6)谈判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
24. 确定成交人
24.1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4.1.1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4.1.2评审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的优劣进行排列。
24.2确定成交人
24.1本次谈判比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24.2本次谈判,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
25.编写评审报告
25.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谈判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报名情况、谈判日期和地点等)
(二)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
(五)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评审结果,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七)确定的成交人名单及理由(本项目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的成交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25.2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由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5.3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6.评审复核
26.1谈判小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对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情形的、采用政策性因素进行价格扣除的报价等进行复核。
26.2复核中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相关部门。
27.谈判过程保密
27.1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谈判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
27.2谈判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谈判无关的人员透露。
27.3在谈判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7.4谈判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资料。
27.5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谈判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9. 采购项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30.成交结果公告
30.1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将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0.2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1.成交通知
31.1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4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5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2.成交服务费
32.1 采购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人缴纳,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32.2 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六、签订合同
33.签订合同
33.1采购人、成交人应在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谈判过程中确定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超出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及谈判确定的事项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订立背离谈判过程中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3.4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3.5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33.6违反前五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3.7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七、保密和披露
34. 保密
34.1供应商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4.2参加谈判过程的有关人员对谈判情况以及在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5. 披露
35.1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35.2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6. 询问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 质疑
37.1谈判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7.2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7.3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7.4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5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7.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7.7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7.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7.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若分包);
37.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7.7.4事实依据;
37.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7.7.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8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7.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7.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7.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7.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7.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7.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7.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7.9.8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谈判,而于谈判后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
37.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7.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7.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7.11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谈判小组成员协助答复质疑。
37.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7.13.1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谈判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7.13.2对谈判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相关部门。
37.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37.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1号天和科技大楼5层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351-7031330
九、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
38. 进口货物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38.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谈判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报价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8.2国家强制产品
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8.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38.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39.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或所提供的货物满足下述要求并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
39.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39.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9.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9.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
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谈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
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
(1)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 (2)审查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有效性。 |
2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审查供应商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有效性; 2.审查是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
3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1.审查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有效性; 2.审查是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
4 |
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材料 |
审查供应商是否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
5 |
供应商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 |
1.审查供应商是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息记录情况或其他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6 |
谈判保证金的 提交 |
审查谈判保证金是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 |
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的审核 |
审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报价函是否按谈判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内容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授权人签字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谈判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 |
2 |
报价函的审核 |
1.审查报价函是否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要求内容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是否按谈判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 2.报价若存在漏项、缺项、错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的,响应无效; |
3 |
报价一览表的审核 |
1.审查报价一览表是否按谈判文件提供格式的内容进行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有效;项目名称是否与谈判文件一致;是否按谈判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授权代表的签署时间是否在授权签署时间内。 2.报价一览表若存在漏项、错项、缺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的,响应无效; |
4 |
商务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
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执行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款项支付方式、服务要求等和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做无效报价处理。 |
5 |
技术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
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技术需求”中标“★”的内容和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或谈判小组共同认定属于响应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
6 |
政策性要求的审核 |
对照本部分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
7 |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盖章 |
审查响应文件的签署及盖章是否严格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 |
说明: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谈判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报价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响应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供应商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应给与优先考虑。
4.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
5.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监狱企业参加谈判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中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报价货物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企业货物/承担的工程/服务明细表》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无效报价的情形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不得参加谈判。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无
商务要求:
1、执行标准与验收标准:
执行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约定逐项验收。
2、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运输、安装、调试、培训,达到验收标准。
3、交货地点:
第1-22项,送货至新星幼儿园;
第23-33项,送货至机关幼儿园;
第34-58项,送货至向阳幼儿园;
第59-75项,送货至育新幼儿园。
4、款项支付方式:
验收合格后付款。
5、服务要求:
(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一年。
(2)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一切运输事项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成交供应商须在发货前24小时通知采购人,以便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要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
技术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主要技术要求 |
备注 |
1 |
钢补台 |
2 |
台 |
尺寸:300*1150*800+400mm 采用1.2mm厚优质不锈钢,工作台面面板折边处平整光滑,面板的刃口成圆角且无毛刺,支撑腿采用优质不锈钢无缝钢管,配不锈钢子弹型调节脚,流水焊接,表面做抛光处理,坚固耐用,美观时尚。 |
|
2 |
天然气双头单尾炒炉 |
1 |
台 |
尺寸:1800*1150*800+400mm -采用不锈钢板制作,台面整件成型,专用阀门开关;带不锈钢可调子弹脚;配2个摇摆水龙头; -炉面板采用1.5mm厚不锈钢板;侧身及背板采用1.2mm不锈钢板; -炉体骨架采用L50x50x5国标 -炉脚采用φ2"无逢钢管,外套不锈钢管; -热负荷: 42kW*2 -风机: E2风机 (220V,50Hz,0.25kW*2); -入气口:φ3/4"(DN20),入水口:1/2(DN15),排水口:φ1-1/2"(DN40), -炉头: 向内火环保预混炉头,-侧臂与台面整体成型、没有焊接、没有卫生死角、方便清洁; -隔热台面,底部设计30mm厚的玻璃棉和不锈钢封板加强台面; -设备前臂底沿设计有挡水V型槽、面板与侧板连接处有防水胶条; -整体炉砖﹐防止漏火损坏炉膛 |
|
3 |
天然气单头大锅灶 |
2 |
台 |
尺寸:1100*1150*800+400mm -采用不锈钢板制作,台面整件成型,专用阀门开关;带不锈钢可调子弹脚;配2个摇摆水龙头; -炉面板采用1.5mm厚不锈钢板;侧身及背板采用1.2mm不锈钢板; -炉体骨架采用L50x50x5国标 -炉脚采用φ2"无逢钢管,外套不锈钢管; -热负荷: 42kW*2 -风机: E2风机 (220V,50Hz,0.25kW*2); -入气口:φ3/4"(DN20),入水口:1/2(DN15),排水口:φ1-1/2"(DN40), -炉头: 向内火环保预混炉头, -侧臂与台面整体成型、没有焊接、没有卫生死角、方便清洁; -隔热台面,底部设计30mm厚的玻璃棉和不锈钢封板加强台面; -设备前臂底沿设计有挡水V型槽、面板与侧板连接处有防水胶条; -整体炉砖﹐防止漏火损坏炉膛 |
|
4 |
单头电磁大锅灶 |
1 |
台 |
尺寸:1100*1150*800+400mm 面板1.5MM双层不锈钢,侧板1.2MM不锈钢面板,炉面采用高分子陶瓷抗击打面板,强度是玻璃的多倍,主机部件采用高频模块,整流桥,线盘采用紫铜加粗耐用镀膜线盘,散热好耐腐蚀。智能数字主板,十余项保护系统。整机采用干湿分离冷热分离散热系统,铜芯铝壳散热风机更耐用。 |
|
5 |
天然气高身蒸柜 |
1 |
台 |
1/1GN-12*2 蒸柜水胆使用不锈钢加工,与水及蒸汽接触部分全采用不锈钢材质- 蒸层排水 U 型管水封结构,正常使用时,防止蒸汽由下部外溢。- 水胆使用Φ1-1/2”球阀作放水阀,且手柄设置在前部,放水操作方便- 压力平衡式自动补水箱,节约用电- 设置缺水保护,防止干烧损坏水胆。- 零部件设置在前部维修,两侧不必预留维修空间,提高空间利用率380V12KW |
|
6 |
电饼铛 |
1 |
台 |
不锈钢外壳,铝制铛体,上下双控温,温度在50℃-250℃范围连续可调,升温快、均匀,自动恒温,具有超温保护装置。功率:5KW/380V |
|
7 |
旋式UV净化蜂巢一体式烟罩 |
1 |
组 |
尺寸:7500*1300*510mm 1.2mm厚304优质不锈钢制造。-由4组单体独立风柜,净化器,UV油烟气分离净化管,防爆灯,弥散式新风系统,组合式蜂巢旋风高效除油组合虑网,独立水雾油烟净化器组合而成,对油烟气体进行碰撞、吸收、冷凝、洗涤等工艺处理,提高气液两相之间双膜传质动力,同时利用UV管对烟气层进行洗涤式净化。吸力强大,排风效果好,烟罩前端配备油脂器,可拆易清洗 弥散式风- 可拆式疏孔板补鲜风- 便拆式照明灯具检修门- 照明光管防爆保护 |
|
8 |
钢墙封 |
1 |
组 |
尺寸:7500*2000*30mm 封板采用1.2mm优质不锈钢制作、拼装式结构 |
|
9 |
钢封板 |
1 |
组 |
尺寸:9900*1500*30mm 封板采用1.2mm优质不锈钢制作、拼装式结构 |
|
10 |
压面机 |
1 |
台 |
电压/频率:380V/50HZ输入功率:3kW,面团容量:50Kg,面粉容量:25Kg钩转速135/270rpm缸转速17.5/17.8rpm |
|
11 |
搅拌机 |
1 |
台 |
电压/频率:380V/50HZ输入功率:0.37KW,容积:20L重量:83K公转:41/90/162R/min自转131/288/518R/min标配:20L缸/扇/球选配:20L钩、安全网、台架、 |
|
12 |
落地多功能绞肉机 |
1 |
台 |
尺寸:1800*800*800mm 220V 1.5KW,刀片直径107MM,切片厚度3.5/5.1MM,整机重75KG |
|
13 |
三层烘炉 |
1 |
台 |
-立体造型、凹凸有致、有上部化妆板,不仅美观而且可以防杂物落入炉内,正面不锈钢全部采用进口材料,高档、耐用。-较大,炉膛宽松,可适合不同烤盘,并能保持分布间距,烤焙更均匀2、分层独立结构,可拆层,整体厚重、美观-用进口镀铝板材,不生锈、干净卫生。-加厚保温层,进口保温棉,高温抗分解,效果好、损耗少,经久耐用。-SCVE-4C*2+HOOD+CABINET |
|
14 |
落地多功能蔬菜机 |
1 |
台 |
针对根茎叶类蔬菜,可快速切片、丝、丁、块 |
|
15 |
液压饸烙面机 |
1 |
台 |
220V 2.5KW 1400转/分 碗/10秒 |
|
16 |
四门高身雪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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