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海北州中藏医康复中心食堂设备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 海晏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拟对海北州中藏医康复中心食堂设备的采购项目进行国内 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 |||||||||||||||||||||||||||||||||||||||||||||||||
|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09-11
海晏康复设备采购磋商.docx
海北州中藏医康复中心食堂设备的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鑫标点竞磋(货物)2020-19
采购项目名称:海北州中藏医康复中心食堂设备的
采购项目
采 购 人:海晏县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海晏县卫生健康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海北州中藏医康复中心食堂设备的采购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
鑫标点竞磋(货物)2020-19 |
采购项目名称 |
海北州中藏医康复中心食堂设备的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购预算额度(万元) |
49.663万元 |
最高限价 |
49.663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分包 |
各包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的条件: (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未被青海省相关监 督 部 门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 经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 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20 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 投标资格。 |
%1、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09月11日 |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时间期限 |
2020 年09月14 日至 2020 年 09月18 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现场购买 |
磋商文件售价 |
500 元/包(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四号楼15楼) |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注:以上资料采购代理机构留 存备案。 |
磋商截止时间 |
2020 年 09月 24日 下午 14:30(北京时间) |
磋商时间 |
2020 年 09月 24日 下午 14:30(北京时间) |
投标地点 |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四号楼15楼) |
采购人联系人 |
采购人:海晏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0970-8632136 联系地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三角城镇西海大街1号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
采购代理机构: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971-8829886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四号楼15楼 |
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 |
收款人 |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银行账号 |
1050 4023 4980 |
其他事项 |
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公告于《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
监督单位:海晏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0-8634952 |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11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项目编号 |
鑫标点竞磋(货物)2020-19 |
采购项目名称 |
海北州中藏医康复中心食堂设备的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最高限价(人民币) |
49.663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各包要求 |
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的条件: (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未被青海省相关监督部门限制投标资格,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20 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货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09月11日 |
磋商文件发 售起止时间 |
2020 年 09月 14日至 2020 年 09月 18日, 每天上午 9:0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现场购买 |
磋商文件售价 |
人民币 500 元 |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万达广场中心四号写字楼15楼) |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交材料 |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注:以上资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
磋商截止时间 |
2020年09月24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年09月24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万达广场中心四号写字楼15楼) |
响应文件份数 |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响应文件(1 份正本、 2 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1 份(电子文档用 U 盘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 PDF 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完全一致,包括页码、签字、盖章等)。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统一使用 A4 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
响应文件的密封 |
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于年月 日时分(磋商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人:海晏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0970-8632136 联系地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三角城镇西海大街1号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971-8829886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四号楼15楼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 (小写):9000.00元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 收款单位:鑫标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账 号:1050 4023 4980 1、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转账、电汇(不接受现金),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专用账户,汇单附言栏内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采购代理单位财务收到银行的到账回单为准; 3、投标保证金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银行转入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的原银行汇(转)出账户(不退现金); 4、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谈判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退现金); 5、投标保证金退还日期:未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合同返回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
代理服务费收取 |
收取对象:按合同约定。 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 |
合同签订有效期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2 份原件备案。 |
磋商有效期 |
自磋商开始之日起 60 日历天 |
其他事项 |
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公告于《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监督单位:海晏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0-8634952 |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次采购依据海晏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 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1.%2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 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
3.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 磋商文件的构成
4.1 磋商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供应商须知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响应文件格式
(6) 采购项目要求
(7)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5. 磋商文件的质疑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公告在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交易资源服务平台》发布。上发布,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
(1) 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磋商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 5 日的,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本次磋商原公告发布的网站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 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 磋商报价及币种
8.l 磋商报价为总报价。供应商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终报价不得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1.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1.3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4 磋商最后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1.5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 磋商保证金
9.1 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采购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2 供应商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必须在磋商截止前1工作日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3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9.4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
绝。
9.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账户退
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