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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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龙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小食堂承包
服务
编制时间:2020年9月
1、?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小食堂承包服务
2.预算控制价:36.00万元
3.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预算控制价:详见附件。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采购人要求。
3.需满足国家、行业、地方及其他标准、规范:本项目需满足国家、行业、地方及其他标准、规范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满足采购人就餐要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相关规定。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价格扣除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交付或实施时间:一年
交付或实施地点: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合格标准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9.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附件
三、论证意见
无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日: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
地 址:泰安市环山路218号
联系方式:13605385385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龙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振杰 联系方式:0538-8588685
地址:泰安市擂鼓石大街东段畜牧局东综合楼三楼
附件:服务内容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齐全相关的证照。成交供应商自成交后直至验收止,不得对外经营,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
2、采购人提供水、电、厨房设备及食堂场所(燃气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并配备有灶台、抽烟系统、蒸车、消毒柜、冰箱、餐具等设备,成交供应商负责保管使用和卫生清洁工作,并承担日常维护、维修的相关费用,员工工资(包括保险和福利)、员工工装、食材采购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每日准点开膳,饭菜足量、优质,品种多样、符合食品安全及营养要求。
2、成交供应商需负责服务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和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包括厨房操作间、餐厅及周边等环境,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3、分餐后,要将餐台、工具、容器、地面等清扫洗刷干净;餐后要将餐车、餐具等带回清洗。每天对灶台墙体、碗柜及门窗擦洗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洗。 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对餐饮具使用煮沸法、消毒柜进行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要求。
4、成交供应商依照就餐人数设置服务岗位和人员,从业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食堂卫生、取餐环境必须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接受采购人监督检查。
5、成交人必须建立健全服务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职责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成交人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一经发现,采购人将取消其服务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诉讼。若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堂后厨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成交供应商主动接受采购人监督、指导,并随时接受采购人检查考核。
7、根据国家、市区等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疫情防控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防控措施欠缺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三、就餐要求
1、就餐标准:就餐标准每餐每人12元标准。
2、食材采购要求: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食材费用,根据采购单位用餐人数和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食材。食材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保证原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及要求。所有主食、菜品、汤类不得外出采购成品或半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