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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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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基地建设工程(监理)

招标详情

园林基地建设工程(监理)
发布日期:2020-09-16 15:54
招标公告

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符合条件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为 园林基地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招标人: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园林基地建设工程

4.建设地点:诸暨市浣东街道诸中村

5.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浣东街道诸中村,总建筑面积4066.83平方米。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三幢园林养护物资仓储用房,一幢门卫房,一幢配电水泵房,以及给排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6.投资额:总造价约1195万元

7.资金来源:自筹

8.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新建1#仓库、2#仓库、食堂管理房、门卫、场内道路浇筑、雨污水管新建、围墙新建、车棚新建等内容(绿化未包括)施工全过程监理。

9.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

10.质量要求:合格

11.投标人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交易员证)。

12.项目总监资格要求: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建)资格(市外总监已在行政主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13.其他要求:1、配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一名,注册造价师一名、资料员一名,在工程实施中核准工程款支付申请时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签署复核意见与申请表保持一致。2、拟派总监应无诸暨市外在建项目,如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应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相关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企业变更及总监在建工程相关内容扫描件”中),且最多不得超过二项。如拟派总监有在建项目但已被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更换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镇乡(街道)、部门(国企)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预中标项目(包含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

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6.评标办法:费率下浮法(随机抽签中标)

17.招标文件: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

18.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9月21日8:30时至2020年9月21日16:30时止(须已办理CA,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

19.开标时间:2020年9月22日09:00时(投标人不需要派人参加)

地点: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号开标室(暨东路58号4楼)

20、联系人:宣 佳 0575-87590380 (招标人)

陈迪锋 15158237893 (招标代理机构)

翁引锴 0575-87269950 (建设项目交易科)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
2.监理.rar
工程

园林基地建设工程

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二○年九月

园林基地建设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人: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诸暨市东旺大楼8楼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人: 宣佳

电 话: 0575-87590380 手 机: /

传 真: /

招标代理机构: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暨阳街道金鸡山路12号蓝铂公寓6楼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人: 陈迪锋

电 话: / 手 机: 15158237893

传 真: /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审查意见:

(盖章)

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20      

目 录

TOC \o "1-3" \t "" \h \z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前附表(一) 2

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 4

1.总则 5

2.招标文件 6

3.投标文件的编制 6

4.投标 6

5.开标 8

6.评标 9

7.定标方式 10

8.合同的授予 10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

10.纪律和监督 12

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13

第四章 协议书 14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16

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 25

第七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附件 3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符合条件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为 园林基地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招标人: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园林基地建设工程

4.建设地点:诸暨市浣东街道诸中村

5.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浣东街道诸中村,总建筑面积4066.83平方米。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三幢园林养护物资仓储用房,一幢门卫房,一幢配电水泵房,以及给排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6.投资额:总造价约1195万元

7.资金来源:自筹

8.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新建1#仓库、2#仓库、食堂管理房、门卫、场内道路浇筑、雨污水管新建、围墙新建、车棚新建等内容(绿化未包括)施工全过程监理。

9.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

10.质量要求:合格

11.投标人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交易员证)。

12.项目总监资格要求: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建)资格(市外总监已在行政主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13.其他要求1、配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一名,注册造价师一名、资料员一名,在工程实施中核准工程款支付申请时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签署复核意见与申请表保持一致。2、拟派总监应无诸暨市外在建项目,如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应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相关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企业变更及总监在建工程相关内容扫描件”中),且最多不得超过二项。如拟派总监有在建项目但已被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更换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镇乡(街道)、部门(国企)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预中标项目(包含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

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6.评标办法:费率下浮法(随机抽签中标)

17.招标文件: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

18.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9月21日8:30时至2020年9月21日16:30时止(须已办理CA,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

19.开标时间:2020年9月22日09:00时(投标人不需要派人参加)

地点: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号开标室(暨东路58号4楼)

20、联系人:宣 佳 0575-87590380 (招标人)

陈迪锋 15158237893 (招标代理机构)

翁引锴 0575-87269950 (建设项目交易科)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6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一)

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代理机构

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园林基地建设工程

4

建设地点

诸暨市浣东街道诸中村

5

建设规模

本工程位于浣东街道诸中村,总建筑面积4066.83平方米。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三幢园林养护物资仓储用房,一幢门卫房,一幢配电水泵房,以及给排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6

工程造价

总造价约1195万元

7

资金来源

自筹

8

质量要求

合格

9

招标范围

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新建1#仓库、2#仓库、食堂管理房、门卫、场内道路浇筑、雨污水管新建、围墙新建、车棚新建等内容(绿化未包括)施工全过程监理。

10

监理服务期

同施工工期

1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交易员证)。

12

项目总监资格要求

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建)资格(市外总监已在行政主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13

评标办法

费率下浮法(随机抽签中标)

14

下浮率区间

20%-40%

15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6

投 标 文 件

生成及递交

投标文件在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加密文件后,上传至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17

投标有效期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8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2%

收款单位: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诸暨东风支行
银行帐号:33001656338050002657

19

投标保证金

已按规定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出现不予退还情形时,须重新缴纳)

20

其他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按诸建设[2020]35号规定执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有关要求履行职责,必须严格实行指纹考勤制度,保证人员到岗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总监理工程师一名,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建)资格,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一名、注册造价师一名、资料员一名。

4、核准工程款支付申请时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签署复核意见与申请表保持一致

5、拟派总监应无诸暨市外在建项目,如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应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相关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企业变更及总监在建工程相关内容扫描件”中),且最多不得超过二项。如拟派总监有在建项目但已被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更换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6、镇乡(街道)、部门(国企)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预中标项目(包含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7、企业未被列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2019年度未年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抄告函》中。


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

安排
程序

时间

地点

备注

信息发布

2020年9月16日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信息发布

获取招标文件

/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自行下载

招标答疑

2020年9月18日10:00时

各投标单位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

网上报名

2020年9月21日8:30时-

2020年9月21日16:30止

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须已办理CA

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9月22日09:00时止

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递交后即可解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

2020年9月22日09:10时止

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递交后即可解密

开标

2020年9月22日09:00时起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号开标室

注:1.本表日程如有变动,以补充通知或修改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2.以上所有时间以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

3.开标等相关环节,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派交易员到现场参加。


1.总则

1.1工程说明

本工程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

1.2招标方式

本项目经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核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

1.3监理招标范围及工作任务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监理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

1.3.2工作任务:

(1)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和控制。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3)签发经设计单位认可并经业主审定同意的变更联系单。

(4)签发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文件、审核并签收施工单位报交的施工技术文件,对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试验、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无误后签发回施工单位,检查督促安全工作。

(5)工程完工初验后(含中间交接)签发由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参与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

(6)按业主要求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实际进度与质量情况。

(7)审定承包单位移交的工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8)业主要求其它事项。

1.4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

(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1项;

(2)项目总监资格要求或主要人员要求:详见投标人前附表(一)第12、20项;

拟派总监应无诸暨市外在建项目,如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应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相关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企业变更及总监在建工程相关内容扫描件”中)。且最多不得超过二项。如拟派总监有在建项目但已被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更换资料(相关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企业变更及总监在建工程相关内容扫描件”中),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注:“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镇乡(街道)、部门(国企)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预中标项目(包含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

1.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投标文件(附表件)等。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将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若有任何疑问要求澄清,或者对招标日程安排有异议,均应在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为认可。不论是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或是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前以补充通知或修改文件形式在网站上进行公布,投标人应及时查看并根据需要修改投标文件。补充通知、修改文件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约束力。

当招标文件与补充通知、修改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网站公布的补充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 封面

(2)授权委托书

(3)工程监理投标承诺书

(4)投标函

(5)项目总监证书扫描件  

(6)拟派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7)主要仪器设备表

(8)企业变更及总监在建工程相关内容扫描件

3.2投标文件编制

3.2.1投标文件在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加密文件后,上传至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包括投标人须知3.1款中规定内容的投标文件。

3.2.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2.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3.3投标保证金

3.3.1投标人已按规定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其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3.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③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④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⑤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

3.4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按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向招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给中标人(无息)。

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一定的支付担保。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格式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按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提交。

4.1.2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在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中编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提交或无法加盖相应电子印章。

4.1.3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所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否则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截止时间以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

4.2.2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再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第4.1款、第4.2款上传到诸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4.3.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派交易员参加开标会议,并接受市公管办和市监察局的监督和指导。

5.2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5.2.2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各投标人的抽签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解密序号),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1家投标人;

(5)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第12项、第19项规定的标准对抽中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资格审查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或投标文件评审不通过,作无效标处理。由招标人代表重新抽取1家投标人,直至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为止;

(7)招标人代表在下浮区间抽取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

(8)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3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宣读,即使已启封或宣读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第4.1款要求加密的;

◆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或上传的投标文件错误的;

◆投标文件逾期解密的;

◆投标人录入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名字或身份证错误的,或内容不全,或前后不一致的;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投标文件要求的原件扫描件内容不全,或图像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未按要求加盖相应电子印章的;

◆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况。

5.3开标异议

若投标人派交易员参加开标会议时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办法

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诸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随机抽签中标法”。

6.1.2监理费按(发改价格[2007] 670号)收费标准计算。监理费=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让利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本工程高程调整系数为 1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0.85 ,专业调整系数为 1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以招标范围内竣工决算经审计后的总造价为准,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入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7.定标方式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按最先通过投标文件评审和资格审查的为预中标人。

7.2预中标人公示

7.2.1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公告栏和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准予核发《中标通知书》。

7.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管办递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3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预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同时上报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诸暨市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其单位和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7.3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合同的授予

8.1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投标人须知第7.1款、7.2款规定确定的中标人。

8.2授标及废除授标

招标人应把监理合同授予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证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

8.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8.3.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8.3.2中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第8.3.1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履约保证金

8.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规定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或现金交款单或银行保函的形式。

8.4.2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还中标人(无息)。

8.4.3对项目总监不按时到位或组织不力,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总监及解除合同,对延误工期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在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的同时还将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重新招标

9.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6)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9.1.2由于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或未能在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投标人须知第9.1.1款中(1)至(6)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本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及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规范、规程和文件等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一、现场自然条件

(包括:现场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震烈度及气温、雨雪量、风向、风力等

二、现场监理条件

(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施工用水电、有关勘探资料及办公用房、通讯设施、工地住房等)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工程设计文件


第四章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暂估 万元(? ),最终监理费用以经审计后的结算造价为准,按实计算。

包括:

1. 监理酬金:暂估 万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日始,至 日止。(同施工工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 / 日始,至 / /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 / 日始,至 / /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 / 日始,至 / /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 / 日始,至 / /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管办备案时各留一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2、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初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3、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4、本月月报工作实施情况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工程进展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施工单位人、机、料进场及使用情况,本期在施部位的工程照片;(2)工程质量情况,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情况,主要施工试验情况,本月工程质量分析;(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述;(4)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的统计及说明。5、本月监理工程情况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工作情况;(2)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4)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工作情况;(5)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情况;(6)监理工作统计及工作照片。6、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2)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4)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方面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5)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7、下月监理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在工程管理方面的监理工作重点;(2)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双方另行协商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

本工程的监理费无预付款,监理费用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计算,暂按施工中标价作为取费基数, 暂定监理费=【 +( - )/( - )×( - )】×( - )× = 万元,最终监理费用以经审计后的结算造价为准,按实计算。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工程完成50%后

暂定监理费的30%

第二次付款

完工初验合格后

付至暂定监理费的50%

最后付款

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14天内结清

支付至100%

最终监理费按竣工结算经审计后的总造价为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诸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在工程中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监理时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的,一经查实,每发现一例,即扣除监理费总额的30%。

9.2对隐蔽工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主要部分,按规定需进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监理费总额的20%。

9.3加强对施工中安全问题的监督,如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引起的施工安全问题,予以扣除相应的监理费。

9.4监理人员在审核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单时应及时认真核对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图纸及现场监理记录等,确保变更真实合理。若由于监理人员工作疏忽导致核定的变更明显有误或核签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时有误,一经认定,每发生一例,即扣除监理费5000元。

9.5本工程施工管理同时严格执行《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诸建建(2014)5、6、7、8、17号】文件。

9.6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合同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立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被考核人员每天上下班须指纹考核两次,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天数须按合同约定且每月必须到岗15日历天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岗天数须按合同约定且每月必须到岗22日历天以上。

9.7监理机构人员出勤天数未达到规定的每缺勤1天或虽已按指纹但经抽查不在岗,总监理工程师每次罚款3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每次罚款1000元;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缺勤或脱岗一个月内累计达5人次(含)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监理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方承担;监理单位各类人员经检查连续2次存在不在岗现象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执行。(上述处罚罚款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员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其它请假方式一律视为缺勤或脱岗处理)。

9.8工程因质量问题引起大面积返工或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罚,给予监理单位罚没总监理费20%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执行;工程质量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执行;工程因安全问题发生群伤二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执行。

9.9对未完成进度目标,在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再作如下处罚:因监理单位原因(甲方征地、拆迁和其它政策性问题处理以及恶劣天气等因素引起的工期顺延除外)超过合同工期二个月以上的,监理单位三个月内不准参加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并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超过合同工期三个月以上的,给予监理单位六个月内不准参加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并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罚;超过合同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监理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10园林基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项目部人员

职务

姓名

证号

总监

房屋建筑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房屋建筑监理员

资料员

9.11中标下浮率: %

9.12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未按规定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该履约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且监理人完全履行监理义务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9.1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按诸建设[2020]35号规定执行。

9.14监理招标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使用授权书

工程名称:

根据业务需要,我公司在诸暨市设立了 项目部,在本项目内的业务工作由该项目部全权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本公司负责。

现授权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 ,在

工程中使用“ ”印章,以下简称项目部章。加盖了项目部章的文件资料与加盖我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授权期限:自贵单位收到本授权书之日起至监理合同及监理业务完成终止之日。

二、印章使用范围:

1、监理合同履行期间,所有应由监理审核签认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使用,不作为签订经济合同之用。

2、项目章使用需同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方可生效,仅加盖印章无签字的无效。

板 (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附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

(2)授权委托书

(3)工程监理投标承诺书

(4)投标函

(5)项目总监证书扫描件  

(6)拟派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7)主要仪器设备表

(8)企业变更及总监在建工程相关内容扫描件


一、封 面

(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

招标人:

投标人: (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日期: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 (项目名称) 的投标活动。委托代理人在监理招标活动和委托代理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及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单 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工程监理投标承诺书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了 工程(项目编号: )监理招标公告,现报名参加该工程监理投标,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在该工程监理招投标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会出现以下行为,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该行为被记录为不良行为,并在不良行为记录时限内放弃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资格。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诸暨市外在建项目的,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超过二项诸暨市内在建项目的,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但未按要求提供原建设单位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投标的书面材料的;

(2)投标人无故放弃投标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拒不递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5)签订合同时提出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附加条件的;

(6)在市公管办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及其以上处罚的;

(7)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8)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投标中互相串通,恶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10)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11)事先有承诺,而事后违反承诺内容的;

(12)向有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3)监理班子人员不到位,或监理班子到位人员非合同约定人员,或擅自变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1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或伪造业绩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5)该工程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在从事招投标活动时,对管理机构、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诋毁、诽谤、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的。

出现(1)~(6)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6个月;出现(7)~(13)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1年;出现(14)~(15)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3年;出现(16)行为,记录时限为5年。时限以被记录为不良行为之日起算,在记录时限内再次被计为不良行为的,记录时限应从上次记录时限截止日起算。

二、我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该工程监理招标的中标结果有异议,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期限内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投诉,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

1、投诉人须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盖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 监理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已澄清疑问,充分掌握本工程招标要约的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标函向你方发包的 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拟派本项目总监是 (身份证号码: )。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我方接受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不撤销投标文件。

4、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人和中标价。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承诺和招标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理工作和履行监理相关职责义务。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7、我方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到岗到位;出勤考核服从你方抽查记录。

8、未经你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及项目监理人员。

我方如违反上述条款,愿无条件接受你方清退处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招投标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

投标人(全称): (盖电子公章)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五、项目总监证书扫描件

注:扫描件上的头像、证书编号、注册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类别、聘用企业、签发日期、增项注册记录(如有)、延续注册记录(如有)、变更注册记录(如有)等内容及发证机关盖章必须清晰可见。


六、拟派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 拟派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

2、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二、监理员

 

 

 

 

1、监理员

2、

3、

4、

三、其他人员

1、注册造价师

2、资料员

3、

4、

5、

备 注

 

注:招标公告中监理人员要求必须在本表中得到体现,否则作废标处理。

七、 工程 主要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或设备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国别产地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