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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的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沈阳市公安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的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公安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项目编号:JH20-210100-02809) 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 年 10 月 10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0-02809
项目名称:沈阳市公安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
预算金额:人民币24180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最高限价: 2,418,000.00元
采购需求:查看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365 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本包组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物业基本情况: (一)特警支队: 1、服务地点: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101号 2、服务面积:楼宇总建筑面积53000平方米 3、就餐人数:约300人(二)巡警支队: 1、服务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27号 2、服务面积:楼宇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3、就餐人数:约130人二、主要岗位人员配置及要求(57人): 特警支队(41人):物业经理1人、会议服务员1人、维修电工3人、水暖工1人、保洁主管1人、保洁员7人、洗衣工1人、秩序维护员9人、厨师长1人、厨师2人、面案3人、凉菜1人、切配3人、洗消员3人、库管1人、服务员3人。巡警支队(16人):会议服务员1人、水暖工1人、保洁员3人、洗衣工1人、秩序维护员3人、厨师2人、面案2人、凉菜1人、切配1人、服务员1人。(一)物业办公室(1人) 1、物业经理1人要求:年龄4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从事公共建筑类项目物业经理管理经验,精通物业管理组织运作实施,并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沟通能力,政审合格。(二)工程维修技术人员(5人) 1、电工3人要求:年龄55周岁以下,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责任心强,具有强电专业基础知识,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熟悉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政审合格。(上岗前核验证件) 2、水暖工2人要求:年龄55周岁以下,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责任心强,具有水暖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政审合格。(三)保洁人员(13人) 1、保洁主管1人要求:年龄50周岁以下,三年以上从事公共建筑类项目保洁主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组织协调力强,熟悉清洁工作流程、保洁设备使用、各种清洁药剂的使用,政审合格。 2、保洁员10人要求:保洁员,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动作利落,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佳,政审合格。 3、洗衣工2人要求:女,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动作利落,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佳,政审合格。(四)会议服务人员(2人) 1、会服员2人要求: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清秀、举止端庄、吃苦耐劳,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服务得体大方,礼貌热情,政审合格。(五)秩序维护人员(12人) 1、秩序维护员12人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身高在 1.70 米以上,身材挺拔,反应灵活,品德良好,责任心强,政审合格。(六)餐饮服务人员(24人) 1、厨师长1人要求:男性,能烹制中餐菜肴并可制定菜谱,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本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政审合格。 2、厨师4人要求:男性,能根据规定菜谱烹制中餐菜肴,出品口味好符合大众口味,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政审合格。 3、凉菜工2人要求:男性,能够制作多种风味凉菜,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政审合格。 4、面点师5人要求:男性,能够制作各种花样繁多面点,能吃苦耐劳,本岗位1年以上工作经验,政审合格。 5、餐厅服务员4人要求: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餐饮服务和餐饮接待工作经历,五官端正、举止端庄、能吃苦耐劳,政审合格。 6、洗消工3人要求:女性,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责任心强、能胜任相关工作,能吃苦耐劳,政审合格。 7、切配工4人要求:女性,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责任心强、能胜任相关工作,能吃苦耐劳,政审合格。 8、库管1人要求:女性,身体健康,思想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库管工作,能吃苦耐劳,政审合格。注:以上餐饮服务人员均需持有健康证(上岗前核验证件)。三、项目委托管理事项范围(一)建筑物的日常维修及养护管理建筑系指庭院围墙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共设施。具体包括:屋面、外墙面、承重墙体、楼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厅、门厅、大堂、办公、接待、餐厅、会议区域等以及公共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广场、道路、后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室外上下水及消防管道、窨井等部位)注:包括建筑物清洁。(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1、空调系统(含单体、精密空调)、通风及供暖系统:负责供暖换热站设备、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冷水机组、冷却塔、循环泵、冷却泵、管线、阀门、配电等附属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运行和管理。 2、供配电系统:负责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二次配电、动力配电设备、低压配电箱柜,楼内外照明,墙壁配电、EPS系统和发电机组及其它各要素配电设备。 3、给排水系统:负责饮用水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运行管理、蓄水池、水箱、水泵、阀门、管线、微机给水等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维修运行管理,负责排水系统,卫生洁具等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4、办公家具、门窗等维修维护管理。 5、电梯日常运行监测管理,按处置预案处置突发情况,配合电梯维保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6、UPS系统:负责 UPS主机、蓄电池、有源滤波器的运行管理。(UPS 系统由物业公司委托专业厂家维保,维保费包含在物业费当中)。 7、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防控主机,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消防喷淋,室内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消防管理,气体灭火,消防水泵及配电,灭火器材,消防标志,防火卷帘门,燃气报警器,送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消防广播等系统日常巡视及配合维保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8、大楼及庭院安防监控系统:负责监控室内全部设备,楼宇、庭院摄录相设备日常巡视及配合维保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9、楼宇智能管理系统:负责大楼广播系统、大楼中控系统、门禁系统、安检系统、院落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地下车库(行车道闸)防盗系统等设备日常巡视及配合维保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10、卫星及有线电视接收系统:负责卫星及有线电视接收设备设施及线路的日常巡视及配合维保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11、厨房设施设备:冰箱、冷柜、排油烟机、引风机、和面机、馒头机、绞馅机、豆浆机、烤箱、蒸箱、醒箱、切菜机、土豆去皮机、洗碗机、消毒机柜等附属设备设施维护、日常维修管理工作及大、中修配合维保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12、音响、多媒体:各会议室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会议室音视频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日常巡视及配合维保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13、其它日常维修及管理:办公家具、门、窗等维修管理,电梯使用管理。 14、委托维护管理的其它设备。(三)卫生保洁、绿化管理 1、负责公共区域、庭院、道路、房屋公用走廊、楼梯安全通道、大厅、天台、天棚、墙壁、门窗、室内玻璃、公共卫生间、牌匾、室内外灯具装饰物等全天候卫生清洁。 2、负责办公室、会议室卫生清洁。 3、负责每日垃圾收集、清运工作,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4、负责办公家具、地板、理石地面、墙面、地毯保洁养护工作。 5、负责室内外灯具、中央空调出风口、新风口、单体空调、精密空调的卫生清洁。 6、负责卫生消杀(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7、负责冬季庭院内除雪。 8、负责庭院环境绿化管理工作(包括日常花草树木养护、摆放等)。(四)会议服务及接待 1、按照采购人办会单位要求,在会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参会人员车辆停放,电梯控制,引导标志设置,会议室温度控制、通讯、灯光、会标悬挂、坐签摆放等准备工作。 2、在会议期间做好会务服务。 3、及时更换会议室饮用水。 4、做好接待室来宾服务工作。 5、受理投诉及各类设备报修接待,服务专线值班。(五)秩序维护、消防安全巡视 1、负责办公区域 24小时公共秩序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 24 小时门禁管理:礼貌接待来局办事人员,按采购人规定对外来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换取出入证后予以放行。制止在门口随意停车、人员聚集、拦截车辆等行为,对蓄意闹事者坚决劝阻,确保办公秩序良好,使门禁真正成为本物业的安全屏障和文明窗口。 3、负责出入院内车辆查验、登记、摆放疏导工作,对院内停车场进行有序管理。 4、负责 24 小时巡查管理:制定合理的巡查路线和巡查制度,巡查以安全保卫为主,纠正违规行为,排除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院内正常办公秩序,同时兼顾设备运行和环境卫生状况。 5、负责24小时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紧急事件处置报告工作。 6、负责院内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及安全巡视,负责灭火器日常管理,包括使用管理,时效管理,配置管理,每次对消防设备巡查(灭火器、消火栓),需填写巡查记录。 7、24 小时对停车场、车库进行管理:登记出入库车辆,定期检查停放车辆,做好外来车辆疏导,指挥车辆停放,防止危险品和可疑人员进入院内及地下车库。 8、发现消防设备故障与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采购人。 9、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制订针对采购人特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有针对性制订应对火灾、漏水、盗窃、意外治安事件、骚扰“采购人”秩序、重大设备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做必要演练。一旦发生案情时,即予果断、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努力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点。 10、便衣巡逻岗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巡视时间和路线进行巡视;认真询问外来人员信息和检查进出车辆,协助在岗值班人员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遇突发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重大活动期间,做好车辆引导工作,及外来人员分流工作。 11、涉案物品仓库巡视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行巡视、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各项表格记录文件;每日对所使用设备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跟踪维修进程;每周对库房区域内防火点位进行检查;每月对防火器材进行检查。 12、据点值班员要规范着装,严格按照巡视时间和路线进行巡视,加强防火点位的巡查巡视,并做好出入人员的登记工作。 13、门禁安检机操作员要求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表格文件;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检查外来人员携带物品;每日对所使用设备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跟踪维修进程。(六)餐饮服务管理 1、负责提供工作人员早、中、晚、夜用餐(包括休息日、节假日); 2、负责重要活动和各类应急任务的用餐保障; 3、负责物品验收、原材料的配料、菜品的出品服务及管理; 4、根据季节变换情况,制定周营养食谱,公布并严格执行,食谱要确保主副食花色、品种、营养及人体每日所需的热量。做好食堂每日用餐的供应保障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主副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做到种类丰富,营养均衡,有益健康,适合大众口味; 5、对厨房、餐厅均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6、厨具、餐具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做好菜肴留样备检工作,确保不发生因食物、餐具不卫生而导致用餐人员身体不良反应事件; 7、每季度做好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情况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和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8、按要求做好各类会议用餐、节假日加班的餐饮保障和各类应急任务的饭菜外送工作; 9、负责厨房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服务管理及食堂用餐区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保障工作; 10、负责食堂加工设备及其它设施卫生清洁与管理; 11、负责所使用各种设备设施的规范操作,承担安全责任,做到爱护设备, 安全使用; 12、严格遵守采购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单位管理人员监督管理, 做好采购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3、负责保障食堂外卖食品安全、及时; 14、能够圆满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15、指标要求:卫生质量合格率 100%;工作人员保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拥有健康证和年体检率100%。 16、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节日,餐厅现场布置工作,宣传海报及现场装饰物由中标单位提供。(七)报纸(信件)分发管理负责对责任区的各单位报纸(信件)的接收,按各单位订报数量及时进行无差错分发,对接收的信件、快件及时通知单位或个人。报纸(信件)分发员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和相关要求。(八)档案、资料管理 妥善保管采购人移交给物业公司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图纸、资料、档案、竣工验收资料及设备设施资料等,建立设备基础档案,安保、消防档案、设备设施维修档案,每季度提交物业管理专题报告,春秋季制定设备大修及维护计划。(九)物资管理 1、妥善使用、保养和维护各种设备、工具、办公用房,在本合同终止时,必须全部移交采购人,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工具、办公用房要求保证完好,在扣除自然磨损因素后完好率达到100%。 2、合理使用和管理各类物资,加强物耗成本管理,建立物资出入库保管和消耗登记制度,及时编制月度大楼物业运行成本分析报表提交采购人。 3、对采购人的办公设施,各种机械设备不得擅自占用、使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使用须经采购人同意。在工作过程中如损坏采购人物品负责全部赔偿。(十)其它职责 1、遵守采购人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不得借采购人名义做虚假和不实的宣传。 2、根据合同规定或采购人指示全面完成委托管理事项,不得将委托管理事项转给第三人,对需由其它专业公司承担的服务管理事项,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转委托(以书面报告批复为准)。 3、保持同采购人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和反馈信息,充分尊重采购人的意见,接受采购人的提议,监督和指导。 4、严格审核录用劳务人员,保证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如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将新录用人员的自然情况书面向采购人通报,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5、及时调整采购人认为不适合继续在采购人服务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6、建立从业人员考勤制度,实施岗前及在岗位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7、投标服务商中标后须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入场提供服务。 8、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招标后实际需求变化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调岗、增加人员、减少人员(增、减人员数量不超过总人数的10%),合同金额随之相应调整。四、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员工工资,各种社会保险费、服装、福利、办公用品、管理费、税金等。 2、保洁物料、保洁工具及保洁设备等,均由中标单位提供。 3、除雪工具、除雪剂等相关除雪物资,均由中标单位提供。 4、工程维修人员所使用的所有工具均由中标单位提供,设备设施所发生的维修材料费用由采购人提供,采购人承担设备设施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能耗费用。 5、保安器具由中标单位提供。 6、绿植养护及工具由中标单位承担。 7. 采购人承担设备设施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能耗费用。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 年 9 月 17 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20 年 10 月 10 日 9: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开标区(5~7楼),具体开标室在大厦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6号
联系方式: 张巍 024-228228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详见招标文件
账户名称: 详见招标文件
账号: 详见招标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庄来祥
电话: 024-22896697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09-16

附件: 物业(上网).doc

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

项目编号:JH20-210100-02809

编制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9521" 招标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27235"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13351"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9

HYPERLINK \l "_Toc11327" 第三章 服需求 42

HYPERLINK \l "_Toc8062" 第四章 评标方法 51

HYPERLINK \l "_Toc24606"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59


沈阳市公安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的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公安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项目编号:JH20-210100-02809) 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辽宁政府采购网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 年 10 月 10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0-02809

项目名称:沈阳市公安局反恐特巡维稳支队2020年度物业化管理

预算金额:2,418,000.00元

最高限价:2,418,000.00元

采购需求:基本情况: 特警支队: 1、服务地点: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101号 2、服务面积:楼宇总建筑面积53000平方米 3、就餐人数:约300人 巡警支队: 1、服务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27号 2、服务面积:楼宇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3、就餐人数:约130人。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65 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0 年 9 月 17 日 2020 年 9 月 23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20 10 10 8:30 9:00 时(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0 10 10 9: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开标区(5~7楼),具体开标室在大厦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

提交投标文件可以邮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件人在邮件回执上签署为准。收件人:夏伟,联系电话:024-22896648。邮递送达请确保邮递联系人电话的清晰及畅通。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或登录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网(http://www.sypre-gp.com/TPFront/),按照质疑网上受理流程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6号 

联系方式: 张巍 024-228228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详见招标文件         

账户名称:  详见招标文件    

账号:  详见招标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庄来祥

电 话:  024-22896697   

4.通知书受理

地址:21世纪大厦B座4楼02号窗口

电话:024-2289005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沈阳市公安局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6号

联系人:张巍

电 话:024-22822808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联系人:庄来祥

电 话:024-22896697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1.4.8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 2,418,000.00

最高限价: 2,418,000.00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提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时(北京时间)

提交样品地点:

提交样品联系人:

提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投标报价货币及方式要求

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

方式: 以货币方式报价

13.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0,000.00

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1)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交纳,须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代理营业部)

银行账号:033406010200000109315535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须在投标截止3个工作日前,将银行保函送交至交易中心9楼财务部,咨询电话:024-22890090。银行保函金额及有效期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办理银行保函须到盛京银行指定网点(咨询电话:024-83256898、024-23780992),链接网址如下:

http://124.95.135.78/TPFront/InfoDetail/?InfoID=84763c5d-c39a-4344-b73f-ee4c3f919ac3&CategoryNum=004

(3)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成功办理电子投标保函的供应商,投标时无需另行提交相关材料。(注:保函中“你方”应为采购人。)

(4)采用电子保函方式交纳:

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函登录地址:

http://tb.sypicc.com。

咨询电话1:18804049991张经理。

咨询电话2:024-23291320

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子保函登录地址:

http://pdbj.pc.ehuatai.com:9002/HT_ServicePlatform/tenderLogin

咨询电话1:15710583625路先生。

咨询电话2:024-31258612。

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函办理方式:

a.已在招行开户且签署过《担保合作协议》,请扫描二维码直接办理。

咨询电话1:18940039041王经理,

咨询电话2:024-28903540。

b.未在招行开户,请咨询024-28903540/18940039041王经理。

4、保证金退还方式: 自动转账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024-22890090

6、其它: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15.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4

18.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开标时间、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4 人组成,共 5 人。

25.1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7.2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29.2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

31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中标人数量: 1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35.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36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9.3

质疑

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或登录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网(http://www.sypre-gp.com/TPFront/),按照质疑网上受理流程提出质疑。

联系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

联系电话:024-2289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10楼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

★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

第1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其中证书类、合同类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具体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16.2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 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投标文件中的原件(如合同、资质证书等),须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封外作标记投标原件明细表。

(1) 投标人的自有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生产制造厂商的证明文件可将加盖该厂商公章(非该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

(2)要求单独包封的原件如与投标文件一起装订,则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予退还。

(3)上述原件应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评标结束后方可退还。

17.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投标截止

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19.3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六 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

22.资格审查

22.1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采购人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样品及演示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

26.投标无效

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未带有★号标识,视为所有服务需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 其投标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保密原则

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中标

31.确定中标人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采购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无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质疑与接收

3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条。

40.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投标文件的封皮

2

3

投标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4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5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6

7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8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7

10

信用记录(采购人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投标函

9

2

开标一览表

10

3

服务价格明细表

11

4

服务需求响应表

12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13

6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14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15

3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16

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

5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18

6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所投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

投标文件的封皮

投 标 文 件

所投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格式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联合体协议书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