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YNRD-LZCG-20200834(招标文件编号:详见招标文件)
二、项目名称: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餐厅后勤服务外包团队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藏林芝聚源酒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福大道25号
中标(成交)金额:74.942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西藏林芝聚源酒店有限公司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详见公示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全、梁浩、刘西、唐昌兵、邓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收取1.13万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3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方式:周烨 183890466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祥云华府A6-2-101
联系方式:左耀173890166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左耀
电 话: 17389016665
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餐厅后勤服务外包团队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YNRD-LZCG-20200834
招 标 人: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年八月
目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7
第三章 服务要求 22
第四章 合同样本 27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27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34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45
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50
一、总则 50
二、评标程序 50
三、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 54
四、综合评分表 5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餐厅后勤服务外包团队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2020年9月17日 上午10 时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NRD-LZCG-20200834
2.项目名称: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餐厅后勤服务外包团队项目
3.预算金额:750000.00元;财政资金,已落实。
4.最高限价:750000.00元(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5.服务方式:采取半承包伙食管理模式,即投标人只负责食堂的菜品烹饪,不参与食堂的任何食材、副食品、餐具、食堂设备等相关采购工作。
6.服务内容:支队机关及支队永久消防站伙食,即正常的早、中、晚三餐;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以及所有节假日(投标人派遣的厨师人员全年无休,厨师人员休息由投标人自行更换、调整)必须保证支队机关和永久消防站厨师人员在位;就餐人数支队机关预计约85人,共需主厨1人,副厨1人,墩子工2人,面点师1人(会中式面点、西式面点),服务员2人,合计为7人;永久消防站预计30人,共需副厨1人,墩子工1人。(具体人数待招标完成后根据招标人实际情况决定)
7.服务要求:厨师应24小时在岗,确保指战员因特殊情况下(工作八小时外或遇特殊工作)随时就餐;厨师应根据业主要求进行内部调整;需指定一人作为本次服务的主要负责人,以便支队有服务需求时能直接联系解决服务需求;投标人及所有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应有保密意识,保证整个服务期内容无外漏(由投标人作出相应保密措施及保密协议);投标人在编制人员信息时,应根据服务需求实际情况明确人员职责及服务内容,并应编制人员管理措施;投标人需提供人员相关健康证明;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甲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8.服务期:2年(若服务期内出现各种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服务期内服务良好,下年度可直接续签合同;服务试用期三个月。)
9.标段划分:本项目只设一个标段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及资格要求: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本项目涉及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以发布公告前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为准)。投标人是具备合法有效的餐饮管理执业资格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饮食服务机构。
3.2具有多年餐饮经营经历,且在既往餐饮经营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服务过程中无食物中毒等不良记录(需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3.3人员要求:主厨1人,副厨2人,墩子工3人,面点师1人,服务员2人,合计为9人;投标人的员工必须具有健康证明,管理人员需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投入本服务中所有人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上午09:30至12:3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
方式:报名时提交下列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并加盖鲜章及资料骑缝鲜章交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报名时必须注明所投标段):
(1)投标单位介绍信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本单位工作证明材料(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2)供应商必须有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3)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提供上述网站信息截图;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售价:850元/套,现场现金购买,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年9月17日上午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发布公告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方式:周烨(183890466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祥云华府A6-2-101
联系方式:左耀(173890166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左耀
电 话:17389016665
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1 |
项目名称 |
“7+2”消费援藏平台建设项目 |
2 |
采购人 |
广东省第九批援藏工作队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4 |
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 |
5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6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7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5份 需单独封装 1、正本: 壹 份 2、副本: 肆 份 3、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贰 份 4、投标一览表 5、投标保证金 |
8 |
采购文件质疑 |
答疑与澄清:供货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投标截止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第一次质疑以外其他所有质疑。答疑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9 |
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10 |
投标文件 递交方式 |
接收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9月28日上午10:00时前;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11 |
开标时间 及地点 |
时间:2020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开始 地点:林芝市财富阳光写字楼705室,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
12 |
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以及评分细则,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售后进行打分排序,按排序高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
13 |
评审办法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14 |
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5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合同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至合同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视履约情况返还。 |
16 |
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交款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收款单位: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54001023836052505639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拉萨开发区支行 交款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 注: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若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按以下要求提交: 1.投标保函的格式以金融机构的格式为准,投标保函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投标包件分别出具投标保函并写明包件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应当算至投标有效期后三十日)、担保的内容(即:如因投标人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担保方向受益人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受益人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交保函原件供验证,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将被拒绝接收。 3. 递交和退还投标保函原件时投标人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鲜章); |
17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必须有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举报和重大违法记录。 8、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9、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18 |
最高限价 |
“7+2”消费援藏平台建设项目,最高限价:?500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人视为无效投标,按废标处理。 |
19 |
其他 |
|
19.1 |
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标准:由中标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15】299号文”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
19.2 |
服务期 |
2年 |
19.3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诉讼 □ 仲裁 |
19.4 |
合同未尽事项 |
另行商议 |
... |
... |
... |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服务”系指对本次招标的各项要求采购的内容。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如果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 招标文件共六章。
7.2本章第10.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8.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8.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投标人应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8.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0.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9.偏离
9.1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参数不允许负偏离。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1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0.1.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1.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
10.2.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2.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11.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1.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本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投标文件
12.投标语言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计量单位
13.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4.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4.1款要求的结构。
14.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5.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6.备选方案
16.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向采购人指定的托收账户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8.3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8.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投标有效期
19.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既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0.投标文件的签署
20.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2.投标文件的递交
22.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2.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3.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0、21、22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4.串通投标行为
24.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5.开标
25.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2.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5.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5.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5.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5.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5.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评标委员会
26.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6.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评标
27.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28.中标信息公布
28.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7.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29.投标人质疑
29.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招标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29.1.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9.1.2成交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
29.1.3成交投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29.1.4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甚至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9.1.5投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9.2、招标投标法对质疑与投诉的截图:
第二章 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对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暂停招标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暂停招标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招标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招标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招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招标结果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招标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政府招标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四)政府招标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招标过程或者招标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招标结果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但尚未签订招标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招标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否则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招标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招标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投标人;否则责令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四)招标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1.3、欢迎投标人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招标活动进行质疑和投诉以保证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必须有法可依、事实清楚,不得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否则由此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由质疑人和投诉人承担。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失败的,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弥补因投标人的不当甚至恶意质疑和投诉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取。
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涉及招标程序方面的,可向财政部门招标办提起;投标人所提质疑和投诉事项涉及招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方面的,可向当地纪检委或相关监查部门提起。
七、合同签订
30.中标结果通知
30.1 在本章第19.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履约担保
31.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1.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1.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2.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33.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4.特殊情形
34.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的情形。
35.特殊情形规定
35.1符合本章第34.1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不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35.2符合本章第34.1款情形未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按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当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两家(不含两家)时,重新采购。
35.3谈判;投标人应按谈判小组的书面通知参加谈判、递交最终报价。
35.4 评审标准:(1)按满足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投标人。
(2)评审投标人报价时,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评审的规定评审。
九、其他规定
36. 政策与法规
36.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6.2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6.1款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采购代理服务费
37.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8. 其他规定
38.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服务要求
建设目的:广东援藏已过25个年头。25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始终站在“两个大局”的高度,把援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林芝作为一个特殊区域纳入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创新援藏模式、拓宽援藏领域、丰富援藏内涵,架起了一座粤藏友谊的连心桥。
为全方位展示广东援藏成果,展示西藏经济发展成就,线下线上销售渠道相结合,打造全渠道的消费援藏示范平台。
根据线下门店软硬件建设需求及推广计划,首期需投入资金500万,主要用于门店设计装修、部分;销售激励部分;家具、电器部分、设计费用部分;宣传推广部分。
建设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要求 |
1 |
装修、装饰 部分 |
1.“7+2”消费援藏平台建设项目,拟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惠州、中山7个对口支援市建设线下门店,来自林芝及西藏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均可在本平台线下门店实现购买。通过线下门店的打造,加快打开林芝地区本地特色农产品在广东的销售渠道,助推林芝农业发展;通过线下门店宣传推广等环节为农业发展服务, 进一步促进林芝地区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已完成门店选址,位置信息如下: 广东:广州市天河棠下智汇PARK; 东莞:东莞市大岭山凯东中央街1号112; 珠海: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口岸大楼AB115-116商铺; 中山:中山市兴中广场C段1楼06号铺; 惠州:惠州市江北菊花二路3号德域公馆首层7-9号商铺; 深圳:深圳市光明中心区; 佛山: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深村加油站侧; 注:以上7个门店提供2年免租期,免租期内无需缴纳租金。免租期结束后结合当地市场行情由中标人自行缴纳租金。 2.本次线下门店装修部分,除广州馆面积较大外,其他6个场馆面积均值约150平方米,按市场工装价进行平均测算补贴,统一补贴标准为30万元/每家门店;7家门店硬件装修装饰费用合计210万元。 |
2 |
销售激励 部分 |
1.实施时间:2020年11月-2022年11月 2.销售计划完成奖励方式: 销售计划完成率=实际销售量÷计划销售量×100% 3.奖励标准: 4.奖励细则: ①销售计划按年度实施考核 ②参加奖励活动按门店计单位,销售计划任务量按季度进行统一公布,年销量额达到80万(捌拾万元)整,奖励60000元(陆万元)整;年销量额达到100万(壹佰万元)整,奖励8万元(捌万元)整;年销量额达到150万以上(壹佰伍拾万元)整,奖励15万元(拾伍万元)整; ③奖励总金额不超过本项计划资金总额。 ④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则见通知施行。 |
3 |
家具、电器部分 |
1.每家门店以补贴形式补贴6万元家具家电,配套内容如下: |
4 |
设计费用 部分 |
1.每家门店以补贴形式补贴5万元,七家门店合计35万元。 |
5 |
宣传推广 部分 |
1.资金计划: |
第四章 合同样本
(该部分仅为合同样本,不作为正式合同依据,正式合同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供需双方协商等拟定)
服 务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餐厅后勤服务外包团队项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使用单位:
(2)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餐厅经营服务。
二、服务范围
支队机关及支队永久消防站伙食,即正常的早、中、晚三餐;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以及所有节假日(投标人派遣的厨师人员全年无休,厨师人员休息由投标人自行更换、调整)必须保证支队机关和永久消防站厨师人员在位;就餐人数支队机关预计约85人,共需主厨1人,副厨1人,墩子工2人,面点师1人(会中式面点、西式面点),服务员2人,合计为7人;永久消防站预计30人,共需副厨1人,墩子工1人。(具体人数待招标完成后根据招标人实际情况决定)。
三、支付方式
按季度或者按月进行拨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为投标人月报价的80%,待试用期通过后。下一月或下一季度一次性结清前三个月的20%。)
四、质量保证
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具体检查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规 定)
2、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书面答复。
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使用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履约保证金(保函递交)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以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固定金额为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期满为止(12个月)。履约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2、如乙方经甲方、使用单位证实确实未能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六、转让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遇特殊情况确定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向支队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让内容、转让方式及第三方式背景,业务能力等相关资料,经支队对第三方考核合格后,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才可实施转让。如乙方所推荐的第三方不能符合支队要求,支队有权指定受让的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在管理服务中出现严重人为责任事故,如火灾和食品安全隐患,造成客户食物中毒和设备受损及员工严重违纪,造成重要客户投诉,给甲方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的责任。
3、上述情况任何一款,甲方保留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合同的权利;
八、争议处理
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2、如从协商开始的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乙方出现经营方式重大变化、卷入诉讼或其他纠纷、违反协议及服务规范 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宜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15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甲方对此情形不负任何赔偿的责任。
九、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有效期为 年。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时开始生效。
3、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注:①在有效期内)】或国家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有效期内);
(2)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2019或2020年度财务状况证明文件(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内部出具的财务报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新成立公司(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以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注册时间为准)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制度。【格式可自拟】。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3.具备提供多领域服务的专业团队、技术和设备能力:
(1)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真实的个人履历等)或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1.在有效期内;2.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家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有效期内);
②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一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注:复印件加盖鲜章)或承诺函;
③免税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①投标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0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一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1.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以社保部门出具的为准;2.复印件加盖鲜章)或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5.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
6. 信用证明提供以下任意一条证明材料:
(1)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证明材料(提供截图或承诺函原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无“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提供截图或承诺函原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报价而委托授权代表报价适用)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报价而非委托授权代表报价适用)。
二、应当提供服务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目录
注:格式自拟,须编制连续页码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
致: (采购人)
根据你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壹份、投标文件副本肆份、电子文档贰份、投标一览表壹份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部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2、技术部分:服务方案。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投标总价为: ,报价包括服务费、食材采购、厨房用具采购、人工费、税费等全部费用,详见开标一览表。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投标须知”第3条规定,我方承诺:
(1) 我们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我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
(3) 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废标后,在收到贵方的通知后,我方本投标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中声明、授权、承诺、盖章签字等,对于贵方采用公开招标采购仍然有效。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 |
|
服务地点 |
|
服务期 |
|
投标有效期 |
|
投标保证金(元) |
金额:?: (大写: ) 交纳形式: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的费用。
2、开标一览表在开标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投标人报价服务费、食材采购、厨房用具采购、人工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 应 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后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与贵单位进行招标、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有关的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性 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供 应 商: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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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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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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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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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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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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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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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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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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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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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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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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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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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项目负责人计划与承诺书
(注:格式自拟)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七、类似项目一览表
注:格式自拟,后需附相关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八、保密承诺书
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
我方参加贵部组织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医院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传播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四、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五、未经招标人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表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或资讯。
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医院采购管理部门和招标人按国家和医院规定作出的相关处罚。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九、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需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注:至少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人简介;
2.拟配备本项目厨师基本情况。要求:主厨1人,副厨2人,墩子工3人,面点师1人,服务员2人,列表说明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年限、主要工作经历,提供身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健康证,人员资质应与实际到岗人员一致,否则以违约处理;要求配备员工至少5人及以上购买社保;
3.负责人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法人现场管理范围、时限、责任等相关计划与承诺书。承诺书必须明确在医院进行现场管理等内容,如未履行,以违约处理。
4.餐饮服务承包方案:内容包含食堂厨房厨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配置方案;配餐服务方案;食品质量、服务质量控制方案;加工销售方案;卫生管理、操作规程、饮食制度;服务目标、优势分析及安全卫生服务承诺;投诉处理方案及应急响应计划;公司概况以往经营业绩(合作案例,提供图片及合同复印)等。
一、拟配备本项目人员基本情况
注:格式自拟,此项内容需用表格的形式体现,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年限、主要工作经历。后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购买社保证明文件等。本表中的人员应与实际到岗人员一致,否则以违约处理;要求配备员工至少5人及以上;
二、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1、食品质量控制方案
2、服务质量控制方案
3、卫生管理控制方案
4、餐厅环境管理方案
5、食品保存管理方案
6、人员职责与管理方案、投诉处理方案、消防、治安及意外事故处理方案
7、人员配置方案
8、24小时保障机制方案
三、应急处理方案
(格式自拟)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小组成员共计5人;评审专家5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评审委员会共同评选出综合评分排名前3的供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技术、信誉、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值的取值 |
1 |
报价 |
0.1 |
2 |
商务 |
0.30 |
3 |
技术 |
0.60 |
∑(1+2)=1 |
1 |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资格后审)。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9)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2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