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0月22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项目编号:YFZB202007017 项目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74.84万元 最高限价:74.84万元 采购需求:食材配送服务1家(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资金预算落实、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不变, 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顺延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签订后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截至2020年10月22日13:30时,在开标室现场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 方式:免费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0月22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 开标室: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5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单位如愿参加投标,必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注册链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c0583db4-6d9f-446b-8049-a36ab580efd7 CategoryNum=073003。 2.注册成功的投标单位: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输入账号密码后,选择“供应商”——>“进入大连市平台”——>“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 “+(操作)”——> “新增报名” ——> “打印回执码”。 3.投标单位须办理CA锁,使用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签章。CA锁办理链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e53328d5-0e47-4b01-b335-755f71735763 CategoryNum=076001。 4.投标单位通过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会员登录并在“填写投标信息”菜单中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链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e4dd412f-504c-4cfa-b060-308ce896c5ee CategoryNum=075。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凭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解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9号 联系方式:0411-846041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和丰园17-3号 联系方式:0411-399710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阳、杨斯博 电话:0411-39971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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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YFZB202007017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人: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0265445" 第一章 投标邀请 2
HYPERLINK \l "_Toc4026544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4026544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HYPERLINK \l "_Toc40265448" 投标人须知 12
HYPERLINK \l "_Toc40265449" 第三章 服务需求书 29
HYPERLINK \l "_Toc4026545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37
HYPERLINK \l "_Toc4026545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HYPERLINK \l "_Toc40265451" 第五章 评标标准 69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0月22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项目编号:YFZB202007017
项目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74.84万元
最高限价:74.84万元
采购需求:食材配送服务1家(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资金预算落实、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不变,
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顺延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签订后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截至2020年10月22日13:30时,在开标室现场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
方式:免费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0月22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
开标室: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5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单位如愿参加投标,必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注册链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c0583db4-6d9f-446b-8049-a36ab580efd7&CategoryNum=073003。
2.注册成功的投标单位: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输入账号密码后,选择“供应商”——>“进入大连市平台”——>“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找到需要报名的项目——> “+(操作)”——> “新增报名” ——> “打印回执码”。
3.投标单位须办理CA锁,使用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签章。CA锁办理链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e53328d5-0e47-4b01-b335-755f71735763&CategoryNum=076001。
4.投标单位通过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会员登录并在“填写投标信息”菜单中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链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e4dd412f-504c-4cfa-b060-308ce896c5ee&CategoryNum=075。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凭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解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9号
联系方式:0411-846041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和丰园17-3号
联系方式:0411-399710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阳、杨斯博
电话:0411-3997100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1.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 |
采购预算 |
74.84万元(人民币) |
2.1 |
招标人 |
名 称: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9号 联 系 人:杨大鹏 联系方式:0411-84604123 |
2.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和丰园17-3号 联 系 人:刘阳、杨斯博 联系电话:0411-39971009 传 真:0411-39971009 电子邮箱:yifangzb@126.com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账 号:8110401013500478876 |
2.4.2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5.1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一)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截至2020年10月22日13:30时,在开标室现场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
2.6.4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产品价格参与评审。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大财采[2020]131号文件的规定,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10%,微型企业扣除10% 。 |
6.5.1 |
现场踏勘 |
自行踏勘。 |
11.1 |
投标报价要求 |
1.投标人报价应包含实现本项目招标内容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全部的项目内容编制费用、人员费用、常驻现场、后续服务及不可预见风险等所有费用。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如:招标代理服务费等)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
12 |
投标货币 |
人民币。 |
14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无。 |
15.1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之日起90天。 |
16 |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
1、投标文件数量及封装要求: 电子文件份数:4 套电子版投标文件,格式:ndltf(不加密),封装在密封袋内,封皮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2、本项目为电子标。 电子招标要求: (1)供应商应在业务系统“招标文件下载”中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dlzf)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大连公共资源版)”生成电子投标文件(.dltf 加密和.ndltf 不加密)。 (2)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在业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中上传加密投标文件(.dltf 加密),并进行模拟解密,确认“模拟解密成功”。 (3)投标单位刻录到光盘中的文件一定要是.ndltf 文件格式,如投标文件不是.ndltf 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投标单位递交的电子光盘中的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单位CA锁签章,无投标单位CA锁签章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5)本项目为CA锁在线解密项目,不接受光盘导入(光盘仅作为存档用)。 (6)开标当日,投标人须携带模拟解密成功的CA锁进行现场解密,如投标人解密失败,按无效投标处理。 注: 1、投标人请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更新至最新版本),进行制作投标文件。 2、制作电子标书时如遇到需要签字而电子版无法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好后扫描至电子标书。 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相关问题,投标人可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系。客服电话:4009980000。 |
18.1 |
投标截止期 |
投标文件网络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当日 2020 年10月22日 13:30(北京时间)前,网络 递交至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业务系统中。 |
21.1 |
开标 |
1.开标时间:2020 年10月22日13:30时(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五楼第五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22.1.2 |
评标 |
评标委员会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 |
22.2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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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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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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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签订合同 |
签订合同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天内。 |
26.1.1 |
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不采用 |
28.1 |
其他要求 |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开始服务后,甲方按季度分期支付合同价款,投标人提供当季度供货清单,经招标人核实无误后,财政资金到位后,每季度末月份30日前支付该季度的合同价款。 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同时向甲方出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到位后甲方方可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因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流程导致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造成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
28.2 |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资金预算落实、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不变,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顺延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签订后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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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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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报价说明 |
本项目采用统一折扣报价(例如投标单位报价折扣8折,则报价折扣为80%,最高不得超过100%,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本项目所报折扣)。 价格标准:本项目供货清单价格依据为大连双兴批发市场配送当日批发价格(以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为准)。 供货单价:价格标准乘以中标折扣。 |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资金来源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使用财政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本项目预算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
2.1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
2.4.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2 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投标体协议是投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该规定。
2.5 合格投标人
2.5.1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5.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5.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4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2.5.5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6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6.1 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2.6.2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3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本项目为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减免收取。)
2.6.4 本项目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7 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2.7.1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6%-10%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7.2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制造的货物(不包括适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7.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件附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7.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8 支持监狱企业政策
2.8.1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8.2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合格的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5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服务。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服务需求书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标准
5.2 标记“★”条款是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该实质性要求将在“项目需求书”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标注,未响应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5.3 未标记“★”条款的未非实质性要求,未响应非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5.4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现场踏勘
6.1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一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书面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6.2 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获取人。该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6.4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6.5 现场踏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6.5.1 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方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5.2 招标方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方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5.3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现场踏勘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变更或更正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7.4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的机构回函确认。
7.5 招标人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选填: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获取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8.2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格式
2.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3.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服务方案
7.配送方案
8.应急措施
9.产品质量保障
10.人员配备情况、设备及车辆配备
11.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
12.其它
13.附件
9.2 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或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附件中的内容涉及中小企业或投标保函等格式文件,均属于投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和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缺少任意一项,仍为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 投标人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更新至最新版本)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包含实现本项目招标内容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全部的项目内容管理费用、人员费用、常驻现场、后续服务及不可预见风险等所有费用。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如:招标代理服务费等)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2 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备选方案除外)。
11.3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13.4 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3.5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4 投标保证金
无。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16.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6.1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6.2 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CA锁签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6.3 如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字后扫描至电子文件。
16.4 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标段的,投标文件可以按标段分别提交或者合并提交。
16.5 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确定授权代表,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联合体其它成员提供的文件复印件需再加盖其他成员的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7.2 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CA锁签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7.3 如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字后扫描至电子文件。
17.4 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标段的,投标文件可以按标段分别提交或者合并提交。
17.5 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确定授权代表,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联合体其它成员提供的文件复印件需再加盖其他成员的公章。
18. 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期将投标文件网络递交至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业务系统中。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期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8.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或补充。
20.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折扣声明(如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4 唱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误唱和漏唱内容当场提出更正和补唱。
21.6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2. 评标
22.1 评标委员会
22.1.1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2.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1.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意见。
22.2 评标方法
22.2.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投标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中标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22.2.2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候选中标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2.2.3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4 投标文件的初审(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2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报价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22.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不能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2.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投标文件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制作、密封、签署、盖章的;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漏项;
(五)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发生重大偏离;
(六)未发现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七)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八)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九)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十)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十一)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
(十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22.4.6 评标委员会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填写“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见第五章“评标标准”。
22.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2.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22.6 中标人的确定
22.6.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22.6.2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按下述原则确定中标人:
(1)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评审结果排序靠前;
(3)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
22.7 招标项目废标
22.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22.7.2 废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23.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3.1 除本须知第22.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3.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3.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3.3.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六)中标和合同
24. 中标
24.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4.2 招标方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中标结果。
24.2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4.3 发布中标公告同时,招标方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4.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5. 签订合同
25.1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5.3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5.4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 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26.1 履约保证金
26.1.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6.1.2 履约保证金用于约束中标人完成其合同义务,保护招标人利益不受损害。
26.1.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形式之一种提交:
(1)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其他格式;或
(2)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
(3)银行汇票或支票。
26.1.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移交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
26.2 预付款担保(有预付款的话)
26.2.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
26.2.2 预付款担保用于偿还买方因卖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等情况发生而不能获得合同货物或已付预付款所蒙受的损失。
26.2.3 预付款担保应采用人民币,按下述三种情况办理:
(1)预付款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其他格式;
(2)放弃预付款: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十(10)天内主动提出放弃预付款,并向招标人提交放弃预付款的书面声明。在此情况下,预付款将合并到下一付款期一同支付。
26.2.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预付款保函退还卖方。
26.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5条或26.1条、26.2条规定执行,采购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27. 招标代理服务费
27.1 招标代理机构按27.3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7.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
27.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10000-5000)万元×0.25%=12.5万元
(100000-10000)万元×0.05%=4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20+12.5+45=87.4(万元)
27.4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服务招标标准向中标人收取。
28. 其他要求
28.1 付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8.2 服务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8.3 服务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8.4 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七)质疑和投诉
29. 质疑
29.1 招标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9.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3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9.4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5 招标方对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29.6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送达。
接收单位: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阳
联系电话:0411-39971009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和丰园17-3号
29.7 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
29.8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30. 投诉
30.1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0.2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0.3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30.4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 服务需求书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单位名称 |
服务项目 |
服务人数 |
用餐时间 |
餐费标准 |
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 |
1、蔬菜、水果类; 2、水产品类(淡水、咸水、冻品等); 3、米、面、粮、油类; 4、牛、羊、生猪肉及其制品; 5、禽肉类; 6、蛋、奶及其制品类; 7、干货调料类。 |
189人 |
每日早餐及午餐 |
每人每日15元 |
执法稽查科 |
||||
李家市场所 |
||||
春柳市场所 |
||||
马栏市场所 |
||||
兴工市场所 |
||||
星海湾市场所 |
||||
南沙市场所 |
||||
黑石礁市场所 |
序号 |
类 别 |
内 容 |
备 注 |
1 |
蔬菜、水果类 |
果类:香梨、苹果、香蕉、葡萄、西瓜、哈密瓜、莎白瓜、小柿子、菠萝、橙子、猕猴桃、火龙果、油桃、毛桃、沙果、网纹瓜、谷鸟等 蔬菜:青椒、尖椒、茄子、黄瓜、西红柿、大白菜、小白菜、芹菜、西芹、土豆、芸豆、蒜苔、冬瓜、南瓜、地瓜、茼蒿、牛心菜、胡萝卜、菠菜、角瓜、油菜、姜、大葱、山药、红尖椒、紫甘蓝、西生菜、苦菊、蒜肉、娃娃菜、香菜、榨菜丝、圆葱、韭菜、生菜、香芹、菜心、穿心莲、鸡毛菜、香葱、玉米、百合、青萝卜、薄荷叶、红丁、三叶香、水果萝卜、紫叶生菜、青笋、有机花菜、裙带菜、海带、雪里红、泰椒、蒜苗、线豆、白萝卜、荷兰豆、芦笋、心灵美萝卜、彩椒、太古菜、苦瓜等 |
|
2 |
水产品类 |
黄花鱼、偏口鱼、鲅鱼、刀鱼、鱿鱼、青虾、大蛤肉、黑鱼、海蛎子、白鲢鱼、鸟贝、加州参、鳕鱼肉、小海螺、小扇贝、黄花鱼、鲈鱼、鲳鱼、棒鱼等 |
淡水、咸水、冻品等 |
3 |
米、面、粮、油类 |
玉米面、黑米面、糯米、大黄米、金像面粉、天狗饺子粉、美玫面粉、禾田蟹米、小麦、薏米、八宝粥米、龙须面、红豆、黑豆、绿豆、黄豆、大豆油等 |
新米、面;非转基因大豆油,知名品牌 |
4 |
牛、羊、生猪肉及其制品类 |
牛、羊肉、猪肉、猪蹄、猪肘、猪里脊等 |
|
5 |
禽肉类 |
鸡、鸭、鹅肉产品等 |
|
6 |
蛋、奶及其制品类 |
鸡、鸭、鹅蛋、奶类及其制品等 |
|
7 |
干货调料类 |
白糖、老抽、精盐、味素、淀粉、生粉、粉条、海天耗油、豆瓣酱、白芝麻、水煮鱼调料、橄榄菜、老干妈、芝麻酱、粉皮、水塔陈醋、小苏打、水晶粉、剁椒酱、豆豉、茄汁黄豆、豆腐乳、番茄沙司、吉士粉、椒盐、沙拉酱、千岛酱、果酱、黄豆酱、鱼露、韭菜花酱、东古一品鲜、鼎丰白醋、紫菜、胡椒粉、辣鲜露、味粉、十三香、鸡粉、辣椒酱、鸡汁、花椒油、料酒、红干椒、干贝丁、小虾仁、香油、饼干等 |
具体要求如下:
1、水果蔬菜类的质量标准:
(1) 叶菜类:色泽鲜亮,切口不变色,叶片挺而不干枯,质地脆嫩,坚挺,球形叶菜,结实,无老帮挺实,味正,颜色好,无黄及腐烂叶,水分充足,无萎焉、皱皮,不成熟现象。
(2) 瓜菜类挺实,成熟度适中,无未熟、过熟、腐烂。新鲜,外皮无后天造成的斑点,无软化变质现象。
(3) 根菜类:茎部不老化,个体均匀,未发芽、变色。挺实,无软化,腐烂,带泥过多,色泽正常,形状正常。
(4) 果菜类,无腐烂,色泽鲜艳光亮,成熟度正常,大小符合使用要求。
(5) 菇菌类:外形饱满,不发霉、变黑,大小均匀、不破损。
(6) 外包装应干净整洁,相同新鲜条件下无外力造成的伤害:挤伤、压伤、碰伤切口、裂伤等。无虫害、虫嗑、无残虫卵。
(7) 无污染、残留农药、运输造成的污染。
2、水产类质量标准:
(1)活鱼类:鳍平直紧贴鱼体,鳞片上覆有冻结的粘液层,天然色泽显明而不浑浊。眼球不突出,透明重复冰冻的鱼鳞呈暗色,解冻后,有光泽,有一层清洁透明的粘液、鳞片完整、不易脱落,具有海水鱼或淡水鱼固有气味,眼球饱满凸出,角膜透明,腮鲜红,清晰。腹部坚实、无胀气、裂现象、肛孔白色凹陷。肉质坚实,有弹性,骨肉不分离。
(2)冻鱼(包括利用冷冻方法进行保鲜的海水鱼和淡水鱼)
鱼外表:鱼鳞完整、色泽清亮、肌体无残缺。
鱼眼:凸起,清亮且黑白分明,洁净无污物
鱼肛门:完整无裂,外口紧缩,无黄红浑浊颜色
(3)活虾:虾体完整,外壳有光泽、半透明、体壳头连一体体硬且有弹性,气味正常。煮熟后,虾头没黑点或有不正常的色味
(4)冻虾:包装正确,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持期齐全。冻虾仁冰衣表面完整、清洁。肉质呈淡表色或乳白色,无异味,组织坚密有弹性,有适当光泽。虾体基本完整,允首尾部销有残缺,清洁无杂质。
3、粮油的质量标准:
大米质量要求:
(1)大米质量标准: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大米国家标准(GB1354-86)与国家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2)大米包装规格:50KG/包、30 KG/包、15 KG/包
(3)中标人每次交货时须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出库)检验合格报告单或《出厂检验报告》及每季度提供一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白面质量要求:
(1)白面品种要求:外包装完好,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3)白面包装规格:50KG/包、30 KG/包、15 KG/包
(4)中标人每次交货时须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出库)检验合格报告单或《出厂检验报告》及每季度提供一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粮油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非转基因植物油,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执行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2)加热试验(280摄氏度)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3)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4)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执行。
4、牛、羊、生猪肉及其制品类质量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并经过排酸处理。中标人供货时须提供当批次有效的卫生检疫合格证书及相关的检疫手续。
(2) 正规厂家屠宰生产加工并提供相关进货手续。
(3) 新鲜的肉,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或微黄色,纤维清晰,有坚韧性,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切面湿润。无注水肉。
(4) 明确肉类产品分割部位,按要求分割,无多余部位,无额外刀口,及外伤。
(5) 色泽,具有其固有颜色,肌肉纹理及色泽均匀,有光泽。
(6) 外表无泥污,无血污,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粘液渗出,或表皮风干,无点状等小颗粒及寄生虫。
(7) 具有其固有正常气味,无臭味,腊味等异味。
(8) 弹性好,指压后凹陷,能快速回复原状。
5、禽肉类制品类质量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并经过排酸处理。中标人供货时须提供当批次有效的卫生检疫合格证书及相关的检疫手续。
(2) 正规厂家屠宰生产加工并提供相关进货手续。
(3) 新鲜的肉,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或微黄色,纤维清晰,有坚韧性,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切面湿润。无注水肉。
(4) 明确肉类产品分割部位,按要求分割,无多余部位,无额外刀口,及外伤。
(5) 色泽,具有其固有颜色,肌肉纹理及色泽均匀,有光泽。
(6) 外表无泥污,无血污,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粘液渗出,或表皮风干,无点状等小颗粒及寄生虫。
(7) 具有其固有正常气味,无臭味,腊味等异味。
(8) 弹性好,指压后凹陷,能快速回复原状。
6、蛋、奶及其制品类质量要求:
(1) 外包装完好,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中标人每次交货时须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出库)检验合格报告单或《出厂检验报告》及每季度提供一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干货调料类质量要求:
(1) 干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外观完整,外壳具有固有的色泽味道,无破损及异味,包装完整,无虫蛀、鼠咬, 无霉变。
(2) 调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的规定,国产调味料要具有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卫检报告,进口调味料要具有海关出具的卫检报告,包装必须有中文标示。
(3) 供货时所提供产品须包含在由大连市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出具的《大连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目录证书》内。
二、其他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资金预算落实、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不变,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顺延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签订后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2、★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 址 |
1 |
沙区市场监管局 |
沙河口区长兴街99号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黑石礁市场监督管理所 |
沙河口区尖山街67号 |
3 |
兴工市场监督管理所 |
沙河口区盖州街1号 |
4 |
李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
沙河口区锦云中园6号 |
5 |
春柳市场监督管理所 |
沙河口区敦煌南街华新苑14-2号 |
6 |
马栏市场监督管理所 |
沙河口区富民路113号 |
7 |
南沙市场监督管理所 |
沙河口区南沙街75号 |
8 |
星海湾市场监督管理所 |
沙河口区太原街151号大连市第31中学东侧临建 |
9 |
执法稽查科 |
沙河口区香西路145号 |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开始服务后,甲方按季度分期支付合同价款,投标人提供当季度供货清单,经招标人核实无误后,财政资金到位后,每季度末月份30日前支付该季度的合同价款。
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同时向甲方出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到位后甲方方可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因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流程导致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造成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5、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统一折扣报价(例如投标单位报价折扣8折,则报价折扣为80%,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本项目所报折扣);
结算价=供货清单产品单价合计*中标折扣。
6、投标人所投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规厂家生产加工,若不符合,愿意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7、投标人每次供货须同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货物清单》等相关手续。
8、供货时须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
9、送至采购人的货物剩余质保期不低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10、供货时间:中标单位在接到甲方各部门供货清单后,按供货清单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分别进行供货。
11、如采购人通知的供货清单不在上述范围内,供货前须与采购人提前沟通、协商,签好确认单后方可供货。
12、配送服务中须自觉遵守甲方规定。
13、配送物资时应保证配送车内外洁净、物资包装清洁卫生,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当次配送货物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14、配送时间须符合招标人委派任务时约定的要求,超出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将追究供应商的经济责任。
15、应保证配送物资的品种、数量、地点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内容。品种、数量、地点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收当次配送物资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16、必须严格保证配送物资的质量,如有质量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物资,须无条件重新配送合格的物资。因物资质量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采购人将追求其法律责任。
★17、每次供货时须附所供物资的大连双兴批发市场供货当日批发价格(以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为准)的价格单。
18、上述技术要求中“★”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一项不满足即属无效投标。采购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未标记“★”号的为非实质性要求,未响应非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文件仍为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