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HXGJXM2020-ZC-CS1216
二、项目名称: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铜川沐煌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华原市场四栋一楼15-16
成交 金额 : 优惠率 :3.5%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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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项目 | 崔景萍、李京哲、张粉艳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7,161.8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米、面、油优惠率:3.5%; 肉、蛋、奶优惠率:5%; 蔬菜、水果、调味品及其他:7%;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人:田家英
联系地址:耀州区锦阳路10号
联系电话:1882979805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依依、张艳萍、李莹
电话:029-88899970/72/73/75-816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
联系方式:029-88899970/72/73/75-816
十、附件:
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项目磋商文件.doc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21日
项目编号:HXGJXM2020-ZC-CS1216
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特别提示
各供应商,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关磋商响应文件:
1、请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并正确理解磋商文件中各项具体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疑问,请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被拒绝受理。
2、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须胶装成册。
3、请仔细核对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已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实质性条款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资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且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请于规定时间内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保证金(保证金必须足额、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基本账户转出且到账,保证金缴纳凭证须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5、请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磋商响应文件,并正确标记。
提示:磋商响应文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将有被否决的风险。
二、有关磋商:
1、除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外,请随身携带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查文件原件。
2、请务必考虑天气情况、交通情况以及您对磋商地址的路线熟悉等情况于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逾期到达,将被拒绝接收。
3、请到达文件递交地点后及时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处签字登记。
三、关于弃标的说明
若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磋商活动,请务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正常开展后期工作,同时也避免再次打扰您,感谢您的配合。
四、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提醒: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上述提示。如需帮助,请您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我们将非常高兴地为您服务。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22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30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6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09-17 09: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XGJXM2020-ZC-CS1216
2、项目名称: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477456.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项目,1项, 采购预算:477456.00元,项目概况: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伙食灶所需的蔬菜、肉、蛋、奶、鱼、米、面、油、等食材,需要每日配送,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食堂用
6、合同履行期限:2020-09-20 09:00:00 至 2021-9-19 17: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0-09-11 17:00:00 止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0-09-17 09:30:00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层开标室二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耀州区锦阳路10号
联系人:田家英
电话:0919-618911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依依、张艳萍、李莹
电 话:029-88899970/72/73/75-816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八、附件:
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 列 内 容 |
---|---|---|
2.1 |
采购人 |
名 称: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 址:耀州区锦阳路10号 联系人:田家英 电 话:0919-6189119 |
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联系人:魏依依、张艳萍、李莹 电 话:029-88899970/72/73/75-816 |
10.2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10.3 |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 |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项目全部内容”。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包”,供应商可对任一包进行磋商,但不能对各包中的内容或者分项内容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
12.1 |
磋商 报价 |
磋商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次磋商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次磋商相关货物、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磋商处理。 |
13.1 |
资格证明文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4、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2)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以上为必备资格要求(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可不提供,由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并留存),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磋商处理。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关声明或承诺需将原件装订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外,其他所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原件随身携带以备审查。 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磋商后的任何时间,磋商小组都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
15.1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有效期为磋商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2、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担保机构保函。 3、供应商以银行转账、电汇形式交纳保证金的,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并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转账时请注明项目编号:CS1216)。磋商保证金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后,供应商须与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联系确认到账后(联系电话88899970/72/73/75-846),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粘贴于磋商响应文件规定处。 4、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担保机构保函正本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并将保函正本复印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规定处。 |
16.1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
17.1 |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及要求 |
正本的份数:壹份; 副本的份数:贰份; 报价一览表:壹份; 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 电子版包括: (1)word版磋商响应文件; (2)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8.2 |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密封包装方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2、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全称; (2)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副本”、“电子版本”、“报价一览表”及“请勿在 年 月 日 分(磋商时间)之前启封”。 |
19.1 |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2.1 |
磋商时间及地点 |
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25.1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
30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 |
32.1 |
履约验收 |
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 □是,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支付,费用标准按成交金额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否。 |
/ |
保证金账户 |
户名: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西安城南科技支行 账号:3700024819200130193 开户行联行号:102791000023 请各供应商按照要求将保证金汇入以上指定账户,如因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代理服务费账户 |
户名: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 账号:78620188000097418 请成交供应商按照要求将服务费汇入以上指定账户,如因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履约 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金额为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为:转账、电汇、担保机构保函。 |
/ |
踏勘 现场 |
不踏勘 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 |
/ |
进口产品 |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
一致性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供应商须知不一致的地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本次竞争性磋商所签合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2.名词解释
2.1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监督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产品是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产品。
2.6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按照格式要求填写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红章)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磋商。
3.4供应商必须在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可参加磋商。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5联合体磋商
3.5.1如果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接受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3.5.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6磋商费用自理。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如果投标人被查实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响应文件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磋商内容的实质性要求
6.1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7.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了要求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评审方法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磋商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8.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2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磋商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必要时将书面答复传送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8.3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 磋商语言和磋商货币
9.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磋商应以优惠率报价。任何包含非优惠率报价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含下列部分的内容:
(1) 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的磋商响应函、磋商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设备和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设备配置说明、彩页(如有)、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产品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等。
(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10.2 如果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磋商方案,否则,其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10.3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本次项目进行磋商,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对本次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响应将会被拒绝。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磋商意愿,详细说明磋商方案、承诺及价格。
11.2供应商应完整地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数据和资料。
12.磋商报价
12.1磋商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13.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文件处理。
14.证明货物(产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产品和服务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4.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和数据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供应商提供样品,样品必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表述完全符合。)包括:
1)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磋商产品的检验报告;
3)逐条对磋商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磋商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支持文件;
4)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
5)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15.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在磋商时应向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15.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包括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单位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15.8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5.3磋商保证金可采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
15.4磋商保证金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缴纳金额及方式办理。
15.5磋商后经审查,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未在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或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正本复印件未附在磋商响应文件内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5.6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合同原件壹份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5.7供应商以担保机构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结束之后将担保机构保函原件退回(退还时间参照15.6条款)。供应商领取担保机构保函原件时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5.8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视为供应商违约,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成交后放弃成交或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能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供应商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捏造事实,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也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第15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及电子版份数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中签章的统一为签字并盖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
17.5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7.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报价一览表除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报价一览表的报价必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为准。
18.2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3如果供应商未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处。
19.2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9.3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0.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0.1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1.磋商的修改与撤回
21.1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磋商与评标
22.磋商会议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会议。磋商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存档备查。
23.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
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
23.3在评审期间,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24.评审过程的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5.评审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存1-3名成交候选人。
26.评审程序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六.成交、通知与签约
27.成交程序
27.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7.2采购人根据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27.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
27.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7.5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7.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8.成交通知
28.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采购合同的签订
29.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2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合同鉴证费
31.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需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加盖鉴证方业务专用章。
31.2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按规定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成交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
31.3合同鉴证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2.履约验收
32.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32.2履约验收的费用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质疑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3.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3.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3.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3.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3.5.4事实依据;
33.5.5必要的法律依据;
33.5.6提出质疑的日期。
3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33.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33.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3.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3.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33.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33.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33.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33.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3.7质疑答复
3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3.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3.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3.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33.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33.8.3联系部门: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
33.8.4联系电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8.5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34.其他
34.1磋商步骤为:第一次报价---初步评审---分别磋商---第二次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以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分别磋商后,供应商现场填报的磋商响应总报价为第二次报价)
34.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磋商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
34.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信用担保
35.1陕西省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
35.1.1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
35.1.2陕西省确定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
何嘉 |
010-88822659 |
2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B座25层 |
尹劭青 |
029-88606032 |
3 |
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 |
许艳茹 |
029-88480371 |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同价款
(一)优惠率: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供货当日耀州区鼎尚超市和锦阳路蔬菜批发市场的平均单价作为相应单价,若所供货物仅存在上述一个地点中,则按照该地点中货物单价作为相应单价。具体款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根据最终确定的优惠率*单价确定,据实结算,若总金额超出477456.00元,按477456.00元结算。
(二)中标优惠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
二、款项结算
(一)具体配送种类以甲方前一天的采购单为准,食材到达现场后使用单位根据采购单及配送单进行食材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留存。
(二)款项结算: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订货后,凭送货凭证每月与甲方结算。乙方在接受甲方的每一笔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
(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三、实施地点与服务期:
(一)实施地点:为采购内容中的配送地点。
(二)服务期:1年。
四、服务承诺:以磋商文件、澄清表、和相关文件为准,但至少应包括:
(一)乙方需派两名项目经理,直接与甲方沟通,负责每批次供货现场的监督和协调工作,项目经理接收甲方提出的问题与要求,并及时向公司申请调动资源,解决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可预料的需求变更,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的需求变更。
(三)乙方需设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档案和服务档案,将保存项目的详细资料以便于更好地提供服务。
五、违约责任
(一)按《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本次采购要求,采购人会同监督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终止合同和对成交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生效。
(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
乙 方 |
(盖章) |
(盖章)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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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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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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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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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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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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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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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一 安全协议书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甲方根据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行业、企业相关的安全规定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抓好防火防爆、安全生产、食品中毒等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事故。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卫生、安全、消防、治安等进行监督,特别是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上述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食品配送品质、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安全设施有效情况、乙方的设备、器具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标准或出现不合格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和完善。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证,并按照有效期限及时审验。
2、乙方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操作。
对因乙方未组织所属人员体检,携带传染性疾病上岗操作,导致甲方人员发生传染病事件,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制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悬挂于餐厅明显位置,并认真执行。同时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规章等安全知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
4、乙方购置主、副食等食用品及调料制品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严禁购置腐烂、变质、过期的产品。特别肉类制品必须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卫生检疫证明,以备卫生检疫部门检查。
对由于乙方提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或出售任何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配送食品原材料,必须规范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严格按照甲方食品质量验收标准配置商品,不得掺杂使假。
6、乙方应认真落实防蚊、蝇、鼠害等安全措施,做好防疫工作,避免疾病,传染病的传播。
7、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应识别活动场所可能发生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按甲方的要求实施管理、检查和控制。
8、对乙方的储运、服务人员,乙方应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知识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培训,保证储运、服务人员熟知在工作中,如因工作失误将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一旦污染事故发生,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污染。
9、对于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乙方必须密切配合。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安全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决。如需另定附则,所有附则在法律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
乙 方 |
(盖章) |
(盖章)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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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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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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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二《原材料质量安全验收制度》
1、验收粮、油时必须要求供方提供经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具的该批次批粮、油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2、批量粮、油到货后,必须抽样打开包装仔细检查,要求供方产品不掺假、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害,货物净重量须与外包装标明的重量一致,符合国家食品行业的标准产品。
3、蔬菜类必须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色泽鲜亮,水分充足叶面饱满。原菜须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大小基本统一,不得过熟,净菜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
4、水果须保证新鲜 ,无农药,无异味,无挤压、虫眼、过熟或欠熟,大小重量匀称等,表面无疤痕,果体光洁饱满。
5、水产类须鲜活、无腐烂变质,大小基本统一,水产类净菜须保证处理干净、表面无鳞片、血迹、内脏清理彻底、无异味。
6、肉类必须保证提供为当日生产产品,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同时出具加盖政府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注水,纹理清晰,肉质细腻,品质好;
7、禽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注水、无羽毛、表皮无疤痕,大小匀称、肉质紧至,码放整齐;
8、蛋类须新鲜,不超过三日以上产品,大小均匀,外壳无破裂,光洁饱满的产品,周转箱堆放。
9、散装干货类物品、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不掺假、不过期、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无霉变,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10、豆制品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无须二次处理可以直接进行熟加工
11、定量包装调味品及小食品、牛奶须保证品牌、品种、规格完全符合用餐要求,内外包装规格与标注相符,是符合国家食品行业规定的正规产品,出厂日期到收货日期间隔时间不得超出商品保质期限的三分之一,商品包装须有合格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许可标识。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内容主要为铜川市耀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提供食材采购,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其食堂所需的主副食品,主要内容包括干货、调味品及其他类;米面油类、杂粮、豆类等;蔬菜类、肉制品类、水果类等。
二、服务期限、地点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将采购的主副食品定时送至指定地点。
交货期:每日早上09:00前到。(提供当天及第二天早餐所需食材)
送货地址: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消防救援站食堂
服务期限:1年
包装与质量要求
1、货物包装应完好无破漏,可视的内容物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变型,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制造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
3、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4、不得提供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须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 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每次给予1000元处罚。
5、不得提供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6、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供应商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7、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有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报告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9、物资产品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10、如因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干货、调味品及其他类供货
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大米供货:
包装要求:独立包装;每袋25KG,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354-2009一级粳米标准要求(须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原料为100%非转基因水稻,便于运输,储存,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生产厂家,产地等。
(3)面粉供货:
面粉:应符合《馒头用小麦粉》(LS/T 3204-1993)标准指 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 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4)食用油供货:
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SC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5)豆制品供货:
豆腐、豆腐干、绿豆芽、黄豆芽、红豆等;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无须二次处理可以直接进行熟加工。
(6)蔬菜供货:
供应商销售给采购人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 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 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不能有老叶,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 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净菜率须在 95%以上。
(7)肉制品类供货:
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供采购人随时抽查,抽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与鲜肉不符时,采购人按本批鲜肉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新鲜的肉类,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水果类供货:
果形完整、质地好、新鲜,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1cm。
(9)蛋类供货:
蛋类须新鲜,不超过三日以上产品,大小均匀、无破损、色泽光滑,须出具加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
(10)牛奶供货
牛奶须保证品牌、品种、规格完全符合用餐要求,内外包装规格与标注相符,是符合国家食品行业规定的正规产品,出厂日期到收货日期间隔时间不得超出商品保质期限的三分之一,商品包装须有合格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许可标识。
消防大队职工灶每月采购主副食品计划(估算)
品类 |
预估消耗量 |
米 |
135斤 |
面 |
6袋300斤 |
油 |
4.5桶共73.8L |
蔬菜 (取平均值估算) |
1050斤 |
肉类 |
540斤 |
蛋类 |
60盘共240斤 |
牛奶 |
90件 |
调味品 |
30斤 |
水果 |
600斤 |
其他 |
咸菜、熟食、豆腐、半成品等 |
四、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
第五章 评审方法
一、评审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二、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
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三、评审程序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1.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章第 2.1.1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1.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在资格性审查阶段,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2、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2.1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审现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2.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
4.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在最终报价之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综合评审
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按照下列《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6、推荐成交候选人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并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四、磋商小组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无效响应文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保函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无效的,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无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供应商有串通磋商、以他人名义磋商、行贿、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磋商总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六、政策性扣减
1、政策性扣减范围
1.1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磋商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1.2依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2.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1.3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拟采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1.3.1采购人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政策性扣减方式
2.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情况:
在磋商最终报价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磋商报价×6%”进行扣减;
2.2供应商为联合体参与磋商,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磋商报价×2%”进行扣减;
2.3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2.4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3、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有效磋商报价。
七、成交
1、磋商结果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采购人根据磋商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复函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标点符号错误或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
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磋商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审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评定。
附件1:
初步审查要素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资格评审 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2、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
||||
3、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4、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
||||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特定资格条件 |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
|||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前三日内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留存); |
||||
3、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
注:以上为必备资格条件,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资格审查时以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可不提供,由代理机构查询并留存)为准,原件备查。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有效性审查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磋商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应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
报价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按要求提交二次或多次报价,且每轮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或磋商小组认为低于成本价的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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