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LNZB02-ZBR2020-(104-110)(招标文件编号:LNZB02-ZBR2020-(104-110))
二、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食材大宗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59-12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01包-油、米、面类
折扣率(%):95
供应商名称:沈阳泉园农贸市场继朋家禽经销部
供应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富民街22号(市场门市)
包组或产品名称:02包-鸡蛋类
折扣率(%):96
供应商名称: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街100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03包-调料类
折扣率(%):82
供应商名称: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街100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04包-蔬菜类
折扣率(%):78
供应商名称:辽宁新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7甲1号3-4轴2楼
包组或产品名称:05包-水产品类
折扣率(%):88
供应商名称: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59-12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06包-肉类
折扣率(%):8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油、米、面类 | 见附件 | 无 | 按招标要求 | 0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2 | 沈阳泉园农贸市场继朋家禽经销部 | 鸡蛋类 | 见附件 | 无 | 按招标要求 | 0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3 | 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 | 调料类 | 见附件 | 无 | 按招标要求 | 0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4 | 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 | 蔬菜类 | 见附件 | 无 | 按招标要求 | 0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5 | 辽宁新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水产品类 | 见附件 | 无 | 按招标要求 | 0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6 | 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肉类 | 见附件 | 无 | 按招标要求 | 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邓东华、杜立荣、王晓东、周春梅、王天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文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合同约定。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324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07包-酒水饮料及小零食类有效投标家数不足3家,故本包流标。
2、中标供应商即日起可联系招标代理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024-239716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房间
联系方式:王天甲,024-233892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 024-23971635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食材大宗采购
03包-调料类
招标编号:LNZB02-ZBR2020-106
采购文件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8月
招标公告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委托,就以下货物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现公开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一、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货物分为7个包,供应商应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每个供应商可投标包数量没上限,中标数量上限2包,供应商可填报优选顺序。
包号 |
名 称 |
具体说明 |
每年预算 |
服务 期限 |
01 |
油、米、面类 |
色拉油为主,附带豆油。大米为主。 |
71万元 |
二年 |
02 |
鸡蛋类 |
鸡蛋为主,附带咸鸭蛋 |
26万元 |
|
03 |
调料类 |
烹饪调料 |
62万元 |
|
04 |
蔬菜类 |
蔬菜为主,附带水果、豆制品 |
89万元 |
|
05 |
水产品类 |
水产品为主,附带冻货 |
36万元 |
|
06 |
肉类 |
猪肉、鸡肉为主,附带牛羊肉 |
90万元 |
|
07 |
酒水饮料及小零食类 |
其他食品 |
67万元 |
2、配送时间及频次:按采购单位要求按时分批供货;
3、配送要求:生鲜类货物需冷链运输或由专业运输,保证食材新鲜卫生;
4、配送地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文化路园区餐厅(沈河区文化路72号)、文萃路园区餐厅(沈河区文萃路62号)、世纪路园区餐厅(浑南区世纪路8号)。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8、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备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三、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发售时间:2020年 8月28日起至 2020年9月4日止,每天8: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401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招标文件每包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0年9月21日9:30(北京时间)。
五、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南楼会议室。
六、开标会议时间及地点
开标会议于2020年9月21日9:30(北京时间)在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南楼会议室举行。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出席会议。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2、投标保证金金额:
01包,油、米、面类14000元;
02包,鸡蛋类5000元;
03包,调料类12000元;
04包,蔬菜类17000元;
05包,水产品类7000元;
06包,肉类18000元;
07包,酒水饮料小零食类12000元;
币种均为人民币。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优惠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 024-23971635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房间
联系人:王天甲
电 话:024-23389240 传 真:024-23398678
开 户 行: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 号:06135601040003330
电子邮箱:lngczbyxgs@163.com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表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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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人 |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联系人:佟老师 张老师 电 话:024-23971066,024-2397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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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401房间 联系人:王天甲 电 话:024-23389240 |
||||||||
1.3.4 |
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8、具备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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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联合体投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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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项目预算金额 |
年预算金额见采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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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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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核心产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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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投标均按百分比折扣率进行报价,百分比折扣率不得超过100%,否则按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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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12000元 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电汇或保函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砂山支行 账 号:061880010400190121527408815 4、投标人未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上述保证金专用帐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退还 6、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23389240 7、其它:电汇时,请注明招标项目编号ZBR2020-106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拨打024-23389240咨询) |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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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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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装订方式 |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
18.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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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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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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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按综合评分排名确定1-3 |
||||||||
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中标人数量:1,由采购人确认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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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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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货物收费标准、并以各包的年预算金额计算产生。具体比率为:
注: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
39.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 联系单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4-23389240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磋商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款。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款。
★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 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 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7若投标人须知表1.3.7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投标人须知表1.4款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款。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款。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投标人须知表 6.1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 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构成
8.1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范围
10.1 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0.4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出现与技术规格响应不一致;或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10.5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品牌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品牌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款。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2.3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2.4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5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6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12.7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人有权按照投标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2.8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款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款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 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18.投标截止
18.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
18.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19.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六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0.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 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款。
★22. 资格审查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5样品及演示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款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款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款。
★26.投标无效
26.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 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7)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 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款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须提供),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 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
27.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款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保密原则
30.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确定中标
31.确定中标人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履约保证金
35.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款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质疑与接收
39.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2 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款。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2 |
3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
4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5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
5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6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6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7 |
9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审查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函 |
8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保函形式递交的保证金,正本应放入保函原件) |
9 |
3 |
开标一览表 |
10 |
4 |
分项报价表 |
11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2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3 |
7 |
保证配送货物食用安全承诺书 |
14 |
四、其他材料
序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15 |
3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6 |
4 |
投标人承诺优选顺序(如需要) |
17 |
5 |
投标产品的供应能力、仓储能力、服务方案、运输条件、沈阳地区设置销售服务部等相关资料和说明 |
|
6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
|
7 |
提供运输车辆相关材料:提供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的需要另外提供租赁合同等 |
|
8 |
评标办法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 |
|
9 |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投标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4、“资格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所投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格式2
投标文件的封皮
投 标 文 件
所投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非自然人投标人必须提供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托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在委托人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委托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格式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格式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
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格式8
投标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2)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其他事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帐号:
日期:
格式9
投标保证金格式
致: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向贵方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币种):(大写)元,付款形式:,后附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日期:年月日
格式10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包号 |
分包货物名称 |
产地 |
折扣率(%) |
备注 |
填表说明:
1.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
2.投标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5.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投标报价部分填报折扣率,即合同最终结算价=基准价×折扣率×实际供货数量。
例如:中标人报价折扣率为80%,则合同最终结算价=基准价×80%×实际供货数量。
基准价以(1)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中“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中的集市零售平均价格、(2)华润万家超市零售价格(特价商品、会员商品价格除外)、(3)家乐福超市零售价格(特价商品、会员商品价格除外),上述三者中排序在前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对于上述三者均没有的商品价格,由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共同到市场询价,共同协商确定结算基准价格;协商不成时,以招标人最终确定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同时考虑中标折扣率,进行最终结算。
本项目结算以实际供应量为准,投标报价折扣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
7.投标价包含一切税费、检验检疫费、质量检测费、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保险、人工等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格式11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总价 |
注:1.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详细描述。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每种货物填写一份该表。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应另页描述。
5.如果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6.上述格式中“品牌”“型号规格”“产地”为选填内容,投标人应尽量填写齐全。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2
技术需求响应表
包号/品目号: 服务内容: |
||||
招标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按技术需求填写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4.“证明资料”一栏须填写“见投标文件第 页”字样,标注出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如果证明资料与引入原文不符视为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3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说明 |
证明 材料 |
★1 |
配送时间及频次:按采购单位要求按时分批供货 |
||||
★2 |
交货地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用户指定地点 |
||||
★3 |
付款方式及条件:1、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两年,签订合同前缴纳5000元履约保证金;2、每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按月付款(货款以每月实际送货情况为准,价格包括商品、运输配送、含税发票等全部内容);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无发生质量问题时)无息返还; |
||||
★4 |
质保期: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没有标注保质期的个别货物,按照业主要求界定。 |
||||
★5 |
验收:现场验收,送货时需将质检单一同送达,需提供商品小样一份,质量与大宗货物相同。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4
保证配送货物食用安全承诺书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我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我方不采购使用未经食品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原料),不采购使用病害、毒害或者死因不明的任何食品(原料),保证食品检验检测部门提供的食品(原料)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在合同执行期间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其他无法正常履约的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我方为“第一责任人”,责任由我方承担处理解决。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格式15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家 |
备注 |
1 |
|||||
2 |
|||||
…… |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不须填写此表格) |
注: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格式1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家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7
投标人承诺优选顺序
我方已知本次招标货物分为7个包,每个供应商可投标数量无上限,中标数量上限2个包;我方现填报优选顺序,如在本采购招标中同时兼投多个包并且兼中多个包时,优选顺序为:
第: 包,项目名称:
第: 包,项目名称:
第: 包,项目名称:
…………
…………
即上述排序在前的包优先选择。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货物需求
★一、商务需求
1、配送时间及频次:按采购单位要求按时分批供货;
2、交货地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用户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1、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两年,签订合同前缴纳5000元履约保证金;2、每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按月付款(货款以每月实际送货情况为准,价格包括商品、运输配送、含税发票等全部内容);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无发生质量问题时)无息返还;
4、质保期: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5、验收:现场验收,送货时需将质检单一同送达,需提供商品小样一份,质量与大宗货物相同。
★二、产品需求
1.所有货物全部有注册商标;
2.所有货物全部有SC认证;
3.所有货物全部有专用包装;
4.所有货物配送要有专用车辆;
5.所有货物有明确的生产(出厂)日期、保质期;
6.所有货物有明确的质量合格证;
7.所有货物需要达到国内一线品牌标准;
8.所有货物有明确的生产厂址。
★三、技术需求
1、代理商须提供代理资格证明,供货商须出具代理商授权;
2、在合同执行期间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给采购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其他无法正常履约的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且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第四章评标方法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五 开标及评标”、“六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详见后附《评审细则》。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2条规定执行)
★4、比较及评价
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4.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5.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须提供),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投标报价的10%
5.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否则不予享受该政策性优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3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1)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
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2分。
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2分。
投标供应商在文件中应明确写明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
(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报价相同的处理办法如下: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三、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附件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5 |
招标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6 |
招标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9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10 |
信用记录(采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无投标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1 |
投标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3 |
开标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4 |
分项报价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7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8 |
投标报价 |
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 |
|||
9 |
保证配送货物食用安全承诺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结论 |
(注: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资格证明材料))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有”或“无”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适用)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投标报价 |
报价 |
报价得分=(所有有效供应商的最高折扣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价格权重 例如:某有效供应商投标报价为最高折扣率90%,另家投标报价为折扣率95%,那么报价得分的算法为:(90%/95%)×30=报价得分。 |
30 |
商务 部分 |
业绩 |
2017年1月以来向用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供货业绩,有一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8分。 以供货合同为准,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合同上没有用餐人数的,需提供业主单位证明等评审专家认可的第三方证明材料。 |
8 |
体系认证 |
投标人具有质量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须提供复印件) |
4 |
|
配送人员 |
投标人拟派的送货人员具有健康证,每有一人得2分,最多得4分。(需同时提供健康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4 |
|
技术部分 |
供货来源保障方案 |
提供所供食材来源保障方案,所有食材的来源、渠道及采购方式清晰可追溯和追责,来源清晰、渠道正规、责任明确、方案全面完整可行的得5分,列明来源、渠道、责任、方案基本完整可行的得3分,来源、渠道、责任不明晰、方案模糊、可行性差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供货体系 |
投标人提供所投类别的产品供应基地或者合作代理品牌,每提供一项合同或协议得2分,最多得8分 |
8 |
|
产品品质 |
投标产品质量稳定、市场反馈好、市场占有率及品质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得4分; 投标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市场反馈较好、市场占有率及品质等社会比较认可,得2分; 投标产品质量稳定性差、市场反馈不好、市场占有率及品质等得不到社会认,得1分; 无体现产品品质得相关内容,得0分。 |
4 |
|
车辆投入计划 |
投入本项目的运送车辆(轻型货车或中型货车)为投标人自有的,每辆1分;租赁的,每辆0.5分。该项满分3分。(自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和行车证复印件;如为租赁车辆需提供行车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
3 |
|
食材配送服务方案 |
提供日常配送方案、恶劣天气配送保障方案、专人联络方案、针对生鲜、冷鲜及冷冻产品运输的保温措施 食材配送方案全面、完善、科学、合理,服务方案保障性强,得5分; 食材配送方案比较全面、基本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一般,基本有保障,得3分; 食材配送方案不够全面、不够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不足,不易得到保障,得1分; 无方案,0分。 |
5 |
|
供货时间保障方案 |
供货时间保证措施全面、完善、科学、合理,供货时间保障性强,得5分; 供货时间保证措施比较全面、基本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一般,基本能够保证供货时间,得3分; 供货时间保证措施不够全面、不够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不足,供货时间不易得到保障,得1分; 无供货时间保证措,得0分。 |
5 |
|
退换货服务方案 |
提供的退换货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非储藏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质量问题等情形。有退换货响应时间安排、现场处理流程及换货时限承诺,保证单据齐全, 内容保证措施全面、完善、科学、合理,方案有针对性,得5分; 内容保证措施比较全面、基本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一般,方案有一定针对性,得3分; 内容保证措施不够全面、不够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不足,方案基本没有针对性,得1分; 无方案,得0分。 |
5 |
|
质量保障服务方案 |
供货质量保证措施全面、完善、科学、合理,供货质量保障性强,得5分; 供货质量保证措施比较全面、基本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一般,基本能够保证供货质量,得3分; 供货质量保证措施不够全面、不够完善,措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不足,供货质量不易得到保障,得1分; 无供货质量保证措,得0分。 |
5 |
|
应急响应 |
承诺招标人需应急供应时。在半小时(含)内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得5分,半小时(不含)-2小时(含)得3分,2小时(不含)-4小时(含)得1分,大于4小时或未作承诺不得分。 |
5 |
|
临时仓储能力 |
提供给本项目使用的临时仓储库房空间充裕、存储环境干净、通风优良、具有冷藏冷冻能力的得2分,库房空间充裕、存储环境较好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2 |
|
投标人内部管理制度 |
投标人内部具有管理工作规范文件、产品品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财务管理(含税务)相关制度文件,每提供一个且全面科学、切实有效的得1分,每提供一个比较全面、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得0.5分,其他不得分。 |
3 |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节能产品加分 |
见评标办法5.3条款 |
2 |
环境标志产品加分 |
见评标办法5.3条款 |
2 |
|
总分 |
100 |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要素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d) “技术要求”指的是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
1.2 实体
(a)“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b)“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a)“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b)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c)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d)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活动
(a)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b)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c)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d)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a)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b) “天”指日历天数。
(c)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d) “年”指连续的12个月。
(e)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5.5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知识产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7日内,向买方提交主要商务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采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7.4到货验收合格后返还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和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90天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系统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180天内。
8.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表示)
F尺寸(长×宽×高用 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3.3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4.保 险
1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 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 支付海关监管费、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1)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2)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 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6.2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8.质量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__个月内保持有效。
18.5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6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8 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正常的磨损
(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d)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
19.索 赔
19.1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 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20.付 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21.价 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和/或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 让
24.1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25.分 包
25.1本合同不允许分包。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l)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
32.1国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 国外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
32.2.1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行。
32.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2.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 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5.通 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税费
3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37.4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l)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货物,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2) 技术要求
(3) 合同实施计划
(4) 履约保函
(5) 预付款保函
(6) 付款计划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1.2 买方: 本合同买方系指: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投标方: 本合同投标方系指:
1.5 项目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甲方指定地点
18.4 质量保证期:详见技术文件
20.1 ★付款方式:
1、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两年,签订合同前缴纳5000元履约保证金;2、每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按月付款(货款以每月实际送货情况为准,价格包括商品、运输配送、含税发票等全部内容);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无发生质量问题时)无息返还;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和数量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时间:
2.付款方式:
3.付款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